諫議:應當重新設立“投機倒把罪”!
后繼的措施,可能還有開征物業稅(或對第三套以上的房產征房產稅)、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力度。
有了這“無指扇”,我相信房價必定能夠理性的回歸。
遺憾的是,這些措施還是行政命令,而沒有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樣,我生怕出現“行百里者半九十”的局面出現。
更令人遺憾的是,按下了葫蘆浮起了瓢,房價漲幅收窄,其他地方暴漲了起來,比如,大蒜、綠豆、中藥等等。目前,這些東西的上漲還沒有引起混亂,但是這種危險的苗頭必須引起關注。
但是,由于在2009年8月我國法律中徹底取消了“投機倒把”的罪名,使得我們在與投機勢力作戰時失去了最有力的武器。鑒于目前的情況和為國家的長治久安著想,我們有必要當機立斷,及時恢復設立“投機倒把罪”。
對付投機倒把,專政機關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
當年陳毅在上海對付投機分子,就用了“抓人”這一招,結果是立竿見影;再往前,蔣介石的政府也動用軍警憲特在上海打擊投機,而且,還真殺了幾個人。
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據報道,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就在著手調查60多起疑似炒樓的個案,準備采取司法行動,并威脅要讓炒樓者“坐牢”。
顯然,動用司法手段打擊投機,在歷史上、在國內外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不采取司法手段,只采取行政措施和市場手段,不但代價高,而且見效慢。
當然,重新恢復設立的“投機倒把罪”,要與以往有本質的區別,不能危及正常市場經營行為。對此,我總結了兩個必要條件:
第一、新投機倒把罪的行為特點,是以操控價格、牟取暴利為目的的囤積居奇。
第二、新投機倒把罪的效果特點,是危及了經濟的運行、制造了民生的危機。
堅持上述兩點,就可以把投機倒把和正常的市場經營區別開來。
比如,
搞長途販運、搞貨物倉儲、商品貿易,等等,只要沒有操控價格,就不是投機倒把,而且,促進了商品流通,還值得鼓勵并加以扶持。
炒作普洱茶、玉石等,雖然是囤積居奇、操控價格,但是,沒有危機民生,也不算是投機倒把;
炒作綠豆、大蒜,的確影響了人們的生活,但還談不上民生危機,也不算是投機倒把;
炒作中藥材,這是投機倒把!炒藥材這種行為你說缺德不缺德?這不是拿人命當搖錢樹嗎?
其他的如炒號(醫院的專家號)、倒票(春運期間的火車票),是標準的投機倒把。
還可以說個例子,中石油、中石化在某些地方的分公司,故意囤氣、囤油,逼宮決策層,這就是利用壟斷地位的投機倒把!
在適用新投機倒把罪是,要注意把握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不是說,只要有了行為就必然定罪,還要把動機、手段和效果結合起來看。
比如,一個人買了五套房,這是投機,但還是處于罪與非罪的臨界線上,最起碼是罪輕,處罰手段可以柔和一點;但是,如果一個人買了一幢樓,這就跨過了罪與非罪的臨界線;如果,某地一伙見利忘義的混蛋組成“炒房團”,那就沒得說了,不抓、不重判,全國上下的工薪階層不答應!
從保證我國法律的效率和公正來說,在刑法中重新恢復“投機倒把罪”是非常必要的。刑法,是一切部門法律得以貫徹的根本保證。比如說,如果沒有刑法中“偷稅、漏稅”等罪名,稅法就等于廢紙一張。
我國在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由于立法工作不到位,經常出現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低效性。
就拿樓市來說,一會兒扶持房地產,一會兒打壓房地產;要調控了,非了牛勁也沒見房價降多少,而且給房地產行業治病,全國其他行業也跟著吃藥。決策層表示要依靠法律手段,這個方向是對的。
理想的狀態是:用立法的形式把我國的住房制度固定下來,不要因政府一換屆、經濟形式一有風吹草動,房地產政策就跟著換版本;對樓市中那些危害民生、危害經濟安全的行為以明確的條款加以禁止,并以刑法(也就是國家強制力)確保實施。
在一個確定的規則下博弈,并有公正、嚴厲的裁判保證規則的落實,這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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