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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軍轉干部本來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

被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 · 2010-06-08 · 來源:湖北
紀念八一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今年一開春,便意外而驚喜地聽到溫總理莊重地昭示全國:“要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1】!“公平正義比太陽還有光輝”【2】!讓我們這些早被拒之公平正義之外、受盡屈辱、毫無尊嚴地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企業軍轉干部,精神為之一振,迷茫中似乎又看到了一絲曙光。多年來,苦澀、屈辱的親歷體驗告訴我們,沒有公平正義,就不會有我們的尊嚴。
什么是尊嚴?權威的解釋是:“莊嚴而有威嚴使人敬畏;獨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與身份【3】”。但凡一個國家、政黨、軍隊和人民都要有尊嚴,社會上的每一個人也有自己的尊嚴。
解放軍的尊嚴與黨的尊嚴、國家的尊嚴、人民的尊嚴完全融合在一起。中國革命實踐的經驗證明“沒有人民的軍隊便沒有人民的一切”!在革命戰爭年代,用黨指揮下的槍桿子,為人民打下了江山,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為黨、為國家、為站起來了的中國人民贏得了尊嚴。在和平年代,還是用黨指揮下的槍桿子,保衛著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捍衛著國家和人民的尊嚴。黨、國家和人民的尊嚴,是用無數革命先烈的鮮血和生命換來的;是幾代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體指戰員,為此立下了不朽功勛。黨、國家和人民給予了崇高榮譽:贊譽解放軍是“人民的子弟兵”、“人民的功臣”、“最可愛的人”!這是解放軍全體指戰員最有體面的尊嚴。當然,也是我們軍隊轉業干部最有體面的尊嚴。
為討回尊嚴,為找回失落的人生價值,我們維權上訪十幾年,曾無數次致函中央,要求按照國家法律和中央文件落實政策。申訴材料可用車載、船裝。然而,國家政府的主管部門,或是漠然置之,不予理睬;或是編造謊言,蒙騙中央;或是違法亂政,肆無忌憚地對我們進行剝奪、壓制和迫害。致使我們越是相信中央,越是竭力維護中央的權威、渴求中央解決問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卻更加慘遭一次次的重復傷害。所有這一切,讓我們非常失望,也很困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4】;“兼聽則明,偏信則暗”。溫總理可以在網絡上在線與網友交流,在處理我們要求落實政策的問題上,中央是否也應該傾聽一下我們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又是作為受害的當事者一方的申述呢?
為此,我們再次向中央提出如下申訴:
一、我們的合法權益被非法剝奪 完全喪失了人格的尊嚴
每個人的社會地位與身份,是尊嚴的主要標志。地位系指人在社會關系中,法律給予的社會地位。按照《辭海》的釋義,地位包含在身份之中。所謂身份,系指出身、地位和資格。三個方面相互關連。三個方面的綜合,即為法律上的人格。所以,身份就是人格的象征。
軍轉干部的社會地位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5】;軍轉干部的出生,是職業軍人、軍隊干部(軍官);軍轉干部的身份即為國家干部(國家工作人員)【6】;軍官的軍銜及其相應的軍官等級、身份和榮譽是終身的。軍官轉業無論被分配在企業、黨政機關或是事業單位,都必須保留其國家干部身份。《兵役法》和中央文件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7】”。這是維護軍轉干部的社會地位、身份、等級、榮譽、尊嚴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未經法律和法定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和部門都無權予以改變和剝奪【8】。
可是,誰曾想及,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如今卻保護不了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
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由于原國家人事部的行政不作為,放棄管理軍隊轉業干部的法定職責,不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放任各地特別是在企業改制中,各行其是;加上原國家勞動部無視國家法律和軍轉安置政策,以改革“企業取消干部和工人界限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等名義【9】,對企業軍轉干部執行了一條極不公平的、歧視性的政策:“管你大校上校,到我這里一概無效”、“管你師長團長,到我這里都一樣”——一律按普通職工對待,完全剝奪了企業軍轉干部法定的國家干部身份和一切合法權益,使企業軍轉干一步步陷于災難之中。
在企業改制中,已被剝奪了國家干部身份的企業軍轉干部,更是厄運連連。原本轉業時沒有安排相應職務或已經被降職安置的還要低聘,依此以崗定薪,工薪銳減。在“減人增效、下崗分流”中,被減員和被分流的對象在竟聘上崗時,自然又處于劣勢地位,崗無好崗,或紛紛落聘;在關、停、并、轉,或破產企業中的大量軍轉干部,則被低價買斷工齡(含軍齡)推向社會,統統加入到龐大的失業大軍中,受盡屈辱,苦不堪言。為養家活口,維持生計,許多軍轉干部只能拉下臉皮,四處奔波:去擺地攤、打短工、做苦力等等。如:正團職轉業干部汪XX,1953年入伍,轉業在一個小型企業任副廠長。妻子早年去世,膝下三子均未成年。企業效益不好,為養家糊口,在55歲時辦了內退,領著兒子,拉著板車走街串巷給人送煤、賣煤,凄凄慘慘地一直干到68歲,儼然是杜甫筆下的現代版“賣炭翁”!又如:正營職轉業干部魯XX,被企業買斷工齡下崗失業,妻子離他而去。窮得連兒子的撫養費都支付不起,須逐月給離婚后的前妻打欠條,逐步舉債償還。
退休時的軍轉干部只能以企業工人的身份領取僅夠個人勉強活命的養老金。在職時的工資和退休養老金,只及轉業到黨政機關同職級軍轉干部的1/3,甚至更少,其他法定的政治與生活待遇皆無。這樣,便一下子將企業軍轉干部推到社會的底層,使之處于悲慘、凄涼的窘境。如:正團職轉業干部王XX ,1950年入伍,在抗美援朝戰爭中立過戰功,轉業在一家大型企業任基建辦副主任。單位數次分房,他都主動讓給一線工人,退休后,仍寄居部隊的房子。房主催促退房,單位不予解決,自己又無力購房,幾年之內,已是七十七歲高齡的老王,連續被逼三次搬家,最后卻搬到一間無廚、無衛,只能容納一個人的小房中棲身。無奈,在一次進京上訪被官方接回后,市、區有關領導親口承諾:只要認錯,不再上訪,房子問題由政府解決。老王忍辱寫出了檢討,而作出承諾的領導卻又食言!可憐的老人由于一再蒙辱,不久就含冤突死在那間小房里,六、七天無人知曉。時值盛夏,遺體已經生蛆,慘不忍睹!這是企業軍轉干部失去人格尊嚴后的慘狀。
企業軍轉干部本來是社會主流群體中的中堅力量,“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10】、黨和國家干部隊伍“重要的人才資源”、“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11】,卻被推向社會的邊緣,使之淪落為沒有社會地位、沒有正當身份、沒有話語權和申訴權的社會邊緣人群,使企業軍轉干部活著沒有尊嚴,死了也沒有尊嚴。
二、我們失去了人格尊嚴 還被政府視為不穩定因素 企業軍轉干部99%以上是中共黨員,是中共黨組織中的骨干力量。企業軍轉干部的上訪維權,絕非“別有用心”,更不是無事生非,而是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正當、合法。作為主管軍轉安置工作的原國家人事部,理應認真傾聽企業軍轉干部的申訴,檢討自己的工作,依法合理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訴求。然而,恰恰相反,一開始,就將上訪維權的企業軍轉干部擺在對立面上。原國家人事部以本部門或借本無資質行文的“企轉組”名義,連續發出紅頭文件【12】,發號施令,以權壓法、以言代法,詆毀、誣蔑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上訪行動和合理訴求;越權釋法,隨心所欲地解釋政策,歪曲、篡改、乃至全盤否定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羅織種種罪名,制造迫害企業軍轉干部的輿論。僅在《企轉組(2005)2號》文件中,有人曾作過統計,就羅列了企業軍轉干部十幾條罪名。例如:說企業軍轉干部的上訪,是“由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挑頭、唆使的”;“別有用心的人與境外敵對勢力相勾連”;“嚴重擾亂了國家、社會的工作與生產秩序”;“危害了社會穩定”、“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是制造不穩定因素的源頭”等等,還指令有關當局,要對企業軍轉干部進行再教育,警惕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對重點人要嚴加監控,隨時注意鎖定證據,必要時予以法辦等等。把曾經是保衛祖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強衛士、“人民的功臣”推向對立面,被政府視為重點防范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按照《答復口徑》的指令,便可以隨意對上訪的企業軍轉干部實施非法的監控、跟蹤、盯梢、綁架、謾罵、毆打、傳訊、檢查、拘留、審訊、處分、軟禁、監聽電話、監視居住、強制截訪、阻訪等等,進行無情的打壓與迫害。
去年9月,武漢市抗美援朝老戰士,欲自發主辦一次“紀念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戰爭60周年暨戰略理論研討會”。這本是一次民間正常的純學術活動,卻被湖北省的某位領導認定為:“研討會是要聯動全國老戰士進北京上訪”,于是,下令嚴查。就正當溫總理在朝鮮訪問憑吊志愿軍烈士陵園期間,于10月4日至17日,武漢市國保大隊緊急出動,由大隊長等親自指揮,把75歲以上周XX等13名老戰士認定為重點人,實施非法的傳喚。其中對王XX、李XX、吳XX、譚XX等五位進行重點審訊、抄家等強制措施。審訊時,有的高血壓突發,現場搶救;有一位82歲高齡、身患癌癥、長臥病榻的危重病人,被帶著攝像機、錄音機,三番兩次進行審訊 的警察折騰得精神恍惚,痛苦不堪!另一批警察,分五路到老戰士家中,突擊檢查,翻箱倒柜,還動用了刑偵探測儀器。突如其來的搜查使可憐的老軍嫂有的瑟瑟發抖,不久就進了醫院;有的當場休克,進行搶救。一位老軍嫂氣憤地進行辯理,遭女警官武力相向,門牙被磕,鮮血直流,只好把牙拔掉。所謂“聯動上訪”這件事至今沒有查到任何證據,純屬一樁錯案,但無人承擔責任,卻讓志愿軍老戰士們和老軍嫂們遭此無妄之災?!
還有許多飽含血淚、催人淚下的實例,難于盡訴。凡此一樁樁、一件件,給老轉們在精神上、政治上、人格上,已經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傷害。這樣做的目的,很顯然,就是要把企業軍轉干部推向對立面,為自身仇視企業軍轉干部或行政不作為、亂作為造成的惡果開脫罪責,以此來欺騙和誤導中央,使其剝奪、迫害企業軍轉干部的違法行為合法化。事實證明,人事部的文件和《答復口徑》,就是制造不穩定因素的禍根,更是引發企業軍轉干部一波又一波上訪的源頭。化解社會矛盾,是當前乃至今后三項重點工作中的首要工作,如果不從源頭上、根本上、基礎性的問題抓起,把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徹底解決,我們何有尊嚴!社會矛盾又怎么能真正解決?!為此,希望能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
三、我們強烈要求“還我尊嚴”!
我們現在沒有了尊嚴,不敢奢望更有尊嚴,只要求政府還我們失去的尊嚴。
1,要求撤銷原國家人事部和“企轉組”違法、非法的文件,解除身上的枷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中央文件規定:“凡與《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13】。原國家人事部和“企轉組”的有關文件,就是與《憲法》和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相抵觸的部門文件,或文件非法【14】,或內容違法【15】,是危害企業軍轉干部失去人格尊嚴的禍根;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鎖;是阻礙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順利貫徹的最大障礙;擾亂了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大局。所以,必須按照《憲法》和中央的規定,將剝奪和限制企業軍轉干部人格尊嚴的文件【16】,立即依法予以撤銷!
2,正本清源回到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軌道上來
近十幾年來,在對待和處理全國近百萬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上,原國家人事部的瀆職錯誤,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還以部門的文件取代中央文件等等,造成企業軍轉干部深深陷于災難之中。在貫徹對企業軍轉干部的“解困”政策時,釘死在“兩條平均線”上,但剛性不足,解釋各異,任憑各地“八仙過海,各顯其能”,折騰了八、九年,越搞越亂;還企圖以“解困”政策,替代落實軍轉安置政策,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原有的矛盾尚未解決,又挑起許多新的矛盾。
鄧小平同志曾強調指出:“中央要有權威,沒有這一條,就是亂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辦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對策’,不能搞違背中央政策的‘對策’。”“黨中央、國務院沒有權威,局勢就控制不住。”“誰能統一?中央!中央就是黨中央、國務院【17】”。當前的亂局,就是要由中央來統一,就是要依賴中央的權威,以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統一各級黨政領導的思想。只有這樣,才能正本清源、糾正錯誤、消除亂象,回到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軌道上來!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
3,呼喚良知,善待企業軍轉干部,促進社會和諧
善待,就是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行政、按政策辦事,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有“一枝一葉總關情【18】”,關心百姓疾苦的情懷,去關心企業軍轉干部。有關軍轉干部的國家法律是現行的,軍轉安置政策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是現成的等等。所以,解決涉及企業軍轉干部權益問題的基本條件,早已完全具備,所缺的是公平正義,是各級政府的良知。沒有良知,就做不到公平、公正,就不能主持正義,就不能善待企業軍轉干部。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喚醒各級政府的良知。有良知才能有公平正義,才能有勇氣去清除障礙,才能促使矛盾化解,才能善待企業軍轉干部,促進社會和諧。
我們維權上訪十余年,歷盡艱辛,精疲力竭,老邁之身,再也經不起這樣的折騰,該到最后了結的時候了。零打碎敲的敷衍、或以“解困”替代落實政策,肯定解決不了問題。依法落實軍轉安置政策,才能順理成章!如若不能解決,則希望能拿出符合法律、政策的充分理由,說服我們。不要再壓制我們,要給予話語權、申訴權。我們希望能得到滿意的解決,不希望在我國、我軍歷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記錄。
溫總理要讓人民更有尊嚴,這是希望所在,已經看到了一絲曙光,光明就會呈現!希望能早日兌現承諾,讓我們也能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讓我們也有尊嚴地沐浴在公平正義的光輝之中!
我們期待著!
此致
敬禮
湖北省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
2010年5月20日

注釋:【1】引自溫家寶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所作《政府工作報告》。
【2】引自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溫家寶總理答記者問。
【3】引自《辭海》。
【4】這是溫總理曾引用的一句話。
【5】見《軍官法》第三條和《中發(1998)7號》、《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等文件。
【6】見中辦、國辦、中央軍委辦《廳發(1983)26號》等文件。
【7】參見《兵役法》第五十一條、《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一條等。 【8】見《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六、二十七條、《國發(1975)170號》、《國發(1994)18號》、《中辦發(1995)5號》等文件。
【9】見原勞動部辦《勞辦發(1993)78號》文件。
【10】引自《中發(1998)7號》文件。
【11】引自《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一條。
【12】“企轉組”,是臨時機構“中央處理突發、群體事件聯席會議”中的一個專業工作小組。不具備發文資格,所發文件當屬非法。其成員主要是人事部的官員。“企轉組”的文件,文號、落款是“企轉組”,而其內容主張、文件上蓋的大印是人事部的,實際是人事部在發號施令。原國家人事部和“企轉組”自2001年以后相繼發出的文件主要有:《人發(2001)59號》、《國人部發(2003)27號》、《企轉組(2004)1號》、《企轉組(2005)2號》、《企轉組(2006)1號》、《企轉組(2009)24號》密電等文件。
【13】見《國發(2005)23號》文件。
【14】參見注【12】。
【15】文件違法的內容參見《答復口徑》。
【16】要求依法撤銷的文件其文號參見注【12】。
【17】參見《鄧小平文選》三卷p.777 。
【18】引自鄭板橋《詠竹》詩。原詩為:“衙齋臥聽蕭蕭竹,疑為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令,一枝一葉總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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