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毛澤東所提建交原則的發展
高臥故園
新中國成立前后,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央人民政府10月1日公告里多次提出要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和一切國家建立外交關系。這些原則,也寫入《共同綱領》,作為新中國外交政策的重要部分。早在1949年1月,毛澤東在審閱外交問題的指示稿時寫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項,不允許任何外國及聯合國干涉中國內政。因為中國是獨立國家,中國境內之事,應由中國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決?!?
毛澤東提出的上述外交原則,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奠定了基礎。
1953年12月31日,在中國同印度代表團就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的關系問題舉行談判的第一天,周恩來第一次提出著名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他說:“新中國成立后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弊詈笤陔p方簽訂的《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寫進了這五項原則。
1954年6月下旬,日內瓦會議休會,周恩來應邀訪問了印緬,在中印總理和中緬總理的聯合聲明中,都鄭重地寫入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確定的緩和國際緊張局勢的總的方針指導下,總結新中國實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成功經驗的產物,是對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前后提出的建交原則的發展。周恩來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概括、提出和推廣,作出了最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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