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胡錦濤主席在紀念毛澤東誕辰110周年大會上也說: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我們都要始終高舉毛澤東思想偉紅旗。
但是,就在這憲法所規定的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就在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號召高舉毛澤東思想偉紅旗的情況下,中國的右派勢力卻向紀念毛主席和宣傳毛澤東思想的人們,甚至向信仰毛澤東思想的人們舉起了屠刀。
近些年來,那位一貫以右派自豪的茅于軾先生在他的《中國建設和諧社會的主要對立面是什么?》一文中這樣說:【“改革后的近三十年,中國已經有了幾千萬個有錢人,他們可以名正言順地稱為中產階級或資產階級。總人數不算少,但是在十三億人口中大約只占5%。他們生活寬裕,意識形態接近西方,比較有獨立的想法,希望社會安定平穩,個人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實行代議制政治,他們是形成主流思潮的中堅力量。但是在今天的政治中,他們的聲音還很難成為主流。如果拿人數來講,恐怕懷念毛澤東是當前的主流。那是一個非常有破壞力的思想,是和諧社會的主要對立面。”“改革在中國造就了約占總人口5%左右的富人,他們是中國的中堅力量,而另外的95%中的很大部分,則因為信仰毛澤東思想,具有很大的“破壞性”。”】
那位地位不低的很容給上訪群眾扣上精神病患者帽子的權威人士孫東東說:我看90%以上的上訪者都屬于精神病(大意)。
據張宏良教授在《漫話左派右派》一文中說:【右派在實行左派的階級分析和階級斗爭方面,則是青出于藍而更勝于藍,凡事只問左派右派,其它一概不論。如果是右派,則搶劫強奸、扒房子圈地,干什么都可以;相反,如果是左派,則只能是死路一條。并且右派接受了左派當政時期給右派留有出路的教訓,絕不給左派留有任何出路】。并且還列舉某些右派的言論說:【“中國改革要突破,就必須要見血,現在最需要的是蔣介石,是‘4.12’政變!”相信此時這位女士的兇神惡煞樣子,足以把任何流氓嚇成永久性太監。目前中國右派最欣賞最懷念最渴望的鐵腕,就是20年前那句能讓所有劊子手都心膽俱寒的血腥格言:“殺掉20萬,穩定20年”】。
聯系到6月份發生在河南鄭州的將紀念毛主席和和宣傳毛澤東思想的人投進監獄一事,足見張宏良教授的文章所指非虛,也可知右派勢力向人民群眾揮舞屠刀的事件絕非個別,網上也已報導多次。
現在,6月份河南鄭州事件的當事人葛黎英向法庭提出了行政訴訟(附葛黎英的行政訴訟于后),我以為,這是人民群眾自發的向右派勢力進行反擊的一個良好開端。如果再將上述事例聯系起來看,則葛黎英同志的這個行政訴訟,必將成為人民群眾向右派勢力發起反擊的號角,必將喚起更多的被茅于軾們稱作“因為信仰毛澤東思想,具有很大的‘破壞性’”的人民群眾奮起捍衛毛澤東思想!
寫到這里,我不禁想起了這樣兩位先賢的話:
魯迅先生說:“革命被頭掛退(筆者注,“被頭掛退”,指反動派殺害革命者后掛頭示眾,妄圖以此嚇退其余革命者)的事是很少有的,革命的完結,大概只由于投機者的潛入。也就是內里蛀空。”
馬丁說:“當初他們殺共產黨,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后來他們殺猶太人,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再接下來他們殺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當他們開始對付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講話了……”
據此,我以為,我們廣大人民群眾應該借葛黎英同志的訴訟之機,團結起來,響應胡主席“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我們都要始終高舉毛澤東思想偉紅旗”的號召,將中國的右派勢力徹底擊潰,以還毛澤東思想一個新夭地,而不應該“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應該被右派們的屠刀嚇退!
附葛黎英的行政訴訟于下:
行政訴狀
原告人:葛黎英,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鄭州市金水區順河路40號院1號602室。
被告人: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區分局,所在地:鄭州市市民新村北街。法定代表人,局長:樊安民。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被告2009年6月19日對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十五天的決定(決定書因未交給申請人,編號不詳);
2、依法賠償原告。
事實與理由:
2009年6月19日下午4時左右,被告向原告送達了金公(人)行傳字[2009]第58號傳喚證,并隨即帶走了原告,來到被告下轄的人民路派出所,對原告進行詢問。詢問的主要內容:一是2009年4月4日清明節,紫荊山廣場祭奠毛主席及先烈活動的通知,是不是原告在網上發布的;二是在《烏有之鄉》網站介紹“鄭州市毛澤東思想學習會”的文章,是不是原告寫的。原告回答了相關詢問后,被告就宣布了行政處罰決定——對原告治安行政拘留十五天。當原告向被告索要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被告自知理虧,沒敢將書面決定交給原告,也未書面通知原告的家屬,但被告留下了《傳喚證》、《解除拘留證明書》,現以此作為原告申請行政訴訟的依據。
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嚴重違憲的濫用職權的行為,應予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因此,一切學習毛澤東思想的活動和報道,都是合法的,并由此延伸到,在毛澤東的誕辰日、忌辰日等重要節日,不論是官方正式的紀念活動,還是民間習俗式的祭奠活動,不但不應該禁止,而且應當給予支持。原告的這種認識,有毛澤東誕辰100周年、110周年的中央級紀念活動為證,有國務院將“清明節”作為法定假日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條“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肯定了民間“清明節”祭奠習俗的合法性。所以,2009年4月4日清明節,在紫荊山廣場祭奠毛澤東的活動,即便是原告發布的信息;在《烏有之鄉》網站介紹“鄭州市毛澤東思想學習會”的文章,即便是原告參與了,行為也是合法的。相反的是,被告因此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嚴重違憲的濫用職權的行為。
二、紫荊山廣場祭奠活動,以及原告均不存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故被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撤銷。
據原告所知,2009年清明節紫荊山廣場祭奠毛澤東及革命先烈的活動,是人民群眾出于對毛主席的無比懷念,對無數革命先烈的崇敬自發地組織起來的,是民間“清明節”習俗祭奠活動。正是這種因素,所以整個祭奠過程秩序井然。,被告沒有法律事實證明原告擾亂了社會秩序。更何況,被告機關當時就有人在現場,如果擾亂了社會秩序,當時就應加以制止,或驅散祭奠群眾。時隔兩個多月后,被告不但認定祭奠活動擾亂了公共秩序,而且認定原告為首要分子,處十五日拘留(一般人員是十日以下拘留),屬無證據支持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應予撤銷。
三、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
原告到達傳喚的指定地點,是2009年6月19日16時48分,至被告做出拘留決定,僅有3個小時的時間。這個時間內,向原告詢問事實的過程,達2個多小時。詢問完畢后,被告叫原告在那里等待著,詢問人員就去打印、報請批準拘留決定書,其間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原告交代權力、處罰的事實和依據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規定,被告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是不能成立的,應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零二條的規定,特申請行政訴訟,請予以撤銷被告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維護憲法的尊嚴,捍衛毛澤東及毛澤東思想。并給予原告賠償。
此致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
具狀人:葛黎英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證據一、二
秦川牛
20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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