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正義的政治刀劍。就本案來說,當事人雙方誰屬善與正義、誰屬惡與作孽的問題,不僅是對操刀劍者身份自我定位的檢驗,也是操刀劍者剖析當事人案中行為屬性的必要前提。這不是先規定罪名、后搜羅“罪證”;而是執法者必須首先端正自身的法理立場,然后才可能找對當事人行為與法律條文間的正確聯系。筆者認為,就鄧案的整體案情看,死傷方三人等涉案的全部行為都是要達到強迫對方為其非法“服務”的目的,都屬主動作惡;而鄧女則主要是在被侵害威脅下的被動、弱勢自衛與反抗。鄧女在整個案中行為里,都不存在任何主動進攻的優勢與殺人故意。作為一名弱女子,面對三名強悍男人及其背后更強大背景的暴力侵害,即使在自衛與反抗中造成了意外惡果,也是“兔子咬人”般的本能一撥,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案事關官府形象及我國政治、法律、價值觀之取向,已非一簡單民間刑事案。網上有些專業法律界人士,離開對當事人雙方應有的公正法理立場,而“對等”的、回避案件整體情由地去分析鄧女極弱勢的反抗動作,是傳統的“刀筆吏”那樣的法律騙術、法律害民行為。包括對“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特殊服務”與“異性洗浴服務”、“按倒”與“推坐”等用語的“辨析”與變動等,都屬于這樣的行為。廣大網民的激情參與,既反映了我們黨和國家的傳統法理立場,也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民間并未被徹底泯滅,是一件另人鼓舞的民眾正義參與。筆者謹對這樣的網友們表示崇高的敬意!鄧案的任何裁決與判決,將對中國社會的現狀、走向與未來,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將給中華民族的歷史留下永恒的記憶!誰要是叫嚷不站在鄧貴大一方判鄧女的罪、不封鎖與壓抑網民寶貴的正義熱情,就是不站在黨和政府的立場、就是無顧黨與政府的形象,就是把黨和政府等同于鄧貴大一伙,誰就是陰謀把黨和政府拖入污水中!維護任何貪官酷吏,都不是在忠誠于黨和都不是在維護政府的威信。盼手握裁決本案刀劍把子的領導們的立場,是站在人民和黨的事業一邊的,使他們對本案的剖析與裁決,能夠經得起黨、人民和我國刑法史的檢驗;而不要把本案搞成了為三十年改革開放這段歷史抹黑的黑白顛倒、千古奇冤案例。
法律又是掌握在人手中的刀劍。同一部法律,既可以被人用來砍下“小白菜”的腦袋,也可以被用以剝掉“小白菜”身上的冤屈。法律的刀劍是死的,作為執法者的人是活的,象同一把屠刀可以應用于宰豬,也可以用于殺人。關鍵的問題在于執法者者要達到什么樣的社會效果與目的。正確的目的,來源于良心,來源于法律之上、法律背后的黨、國家、社會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就本案來說,對三位官員的案中主動行為是肯定還是否定,來源于操刀劍者的良心、主導著操刀劍者的目的、決定著案件的認證與裁決結果。不要良心的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來都是騙人的法律把戲。本案中,盡管鄧貴大罪不至死、黃德智罪不當傷;而且,即使貴大罪該死、德智罪當傷,執行權也不在鄧女那里,她的超權限“執行”也是犯罪的。但法律本身和執法者該如此“解析”鄧女的防衛行為么?若在本案審理中只追查鄧女的防衛動作“不當”之側面責任,對鄧貴大一方或包括更大范圍的違法亂紀之主導面諱莫如深、總企圖瞞天過海,豈非是抓小放大、太不公正的?又如何瞞得過全黨全民正義的眼睛?這真的是在為當地官場帶花么?若說鄧女是“防衛過當”或“故意殺人”,那么,請問:鄧女是什么時候準備好刀子要殺鄧貴大的?她又是在什么樣的有利于自己的大背景下拿起刀子捅向鄧貴大和黃德智兩個男人的?從“法官意識”的角度講,面對三個彪悍男人或更多強勢因素侵犯的孤身弱女,在已知的案情背景下又怎樣才能“科學而理智”的做到既防衛有效又不過當呢?如果現場有鄧女選擇適當防衛行為的正義氛圍,鄧貴大等人還敢那樣猖狂么?法律上的“故意”應該包括行為前的蓄意,而鄧女的防衛只是在以被動的、弱勢的、應急的暴力去反抗主動的、強大的、有既定計劃為蓄意的侵害暴力而已!筆者認為,本案是由鄧貴大一方的蓄意構成的,鄧貴大的死只是案中的一個意外事故,且這意外事故的主要責任亦應由肇事方——即鄧貴大方承擔。本案處罰的重點,應該是構成本案的主動方與強力侵權方鄧貴大等,而不應該是鄧玉嬌這個被動的、弱勢的被侵害者。鄧女不應承擔“防衛過當”、“越權執法”或“故意殺人”之類的改變案件性質的“責任”。站在打擊官場腐敗和社會不正之風的立場上,鄧女的實際責任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樣的判決可能是一種“超模式”,但也許只有這種超模式,才真正反映了人民法律與法理的本義、反映了執法者應持的正確立場。金無足赤、人無完人,鄧女的抗暴行為應于肯定,不完美的方面不宜細究;筆者渴望的、唯一較妥善的宏觀判決結果與判詞是:鄧貴大等在休閑場所圖謀不軌,造成意外事故,鄧玉嬌免于起訴!筆者眼中本案已進入的誤區是:一些人微觀而過多的糾纏入案件的細節,即將一個清清澈澈的案子攪拌成一汪渾水,真可憐了我們的相關領導與相關“法律工作者”們。
在法律的實施中,法律與“人情”不相容。但這里的“人情”有其特殊含義,即專指徇私情而枉法。離開這種特殊含義,人情是指人性與情理,與法律相聯系就是指法律的法理屬性。人有人性的一面,也有獸性的一面。法律的法理屬性是指公正的法律必須站在人性一邊而打擊觸犯法律的獸性行為。本案中,鄧貴大一方強迫鄧女為之進行非法的無義務“異性洗浴服務”,屬反人性的獸性行為。執法者若不能站到鄧女一方而是相反,掩蓋甚至支持鄧貴大一方的獸性,那就是執法者象“兔死狐悲”那樣從自己與鄧貴大等同樣的思維方式出發,身不由主地背離了法律的人性準則,“貨真價實”為人性之天理所不容!世界上凡是違背天理人情的法律判決,不是法律的不公正就是執法者的不公正。法律的不公正尚可通過執法者的良善意志做些矯正,而執法者的不公正則是政治與法律的制度必須割除的癌癥。執法者的不公正,從來就是人民群眾最仇恨、最擔心、最恐懼的事情。我們的黨和人民,多么渴望我們的執法者能夠更多地發揚人性、更嚴厲地約束與打擊獸性。
鄧女是否已被強奸的細節對本案的宏觀判決不應有根本的影響。在事關全局、影響廣泛、與大的社會背景緊密相連的事件面前,一定要有宏觀的立場、一定要宏觀的對待。象紅軍時期的紅軍隨便拿百姓一點東西、象建國初期黨對劉青山、張子善問題的處理等,為什么要公開而特別嚴厲?是法律與法理等宏觀的需要!同樣,在全黨全民同仇敵愾官場腐敗、世風頹靡的當前形勢下,對本案這樣的“AB”型案件,一定要對鄧貴大為代表的強勢惡風一方做法律上的宏觀嚴判;而不能象對待一般性“AA”型民間刑事案件那樣著重于微觀,更不能別有用心的通過糾纏、扭曲案中的細節去達到改變案件本來面目的目的;甚至象《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那樣,官場借案作案、拉關系勞錢。借案作案的情況將導致案情惡性膨脹、官場倒行逆施行為的借機猖狂。對本案的“微觀”、遮鄧貴大方丑的執法態度,與其說是在維護當地同僚的“形象”,不如說是在有意把少數敗類硬混同到全國廣大干部的正義隊伍里。向使當年的包公不鍘懲陳世美,而去追查秦香蓮告夫行為中的案中過錯,這樣的執法“聰明”留下的惡名,豈不是北宋王朝那個大的政治整體?為了維護目前的官場而維護鄧貴大一方,是連慈禧對待《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那樣的政治智慧與政治水平也不如的。網上有支頌贊鄧女的歌唱到:“如果說你有罪,蒼天也會流淚”。在我們的廣大黨員與民眾中,有幾個不是滿懷這樣的義憤?這里凝聚的是天理正義!筆者反反復復說了這么多,意思只有一個:維護鄧貴大一伙決不是在維護黨和政府、決不是在保護人民;為了黨心與民意、為了法律的目的與正義、為了我們國家與民族的靈魂和進步,必須嚴懲鄧貴大一方、宣告鄧女無罪!一些人固守總是隔著凸透鏡觀察官民矛盾、處理社會問題的長年積習硬是不肯改變的態度是非常錯誤的!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