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是有罪推定
柳鯤鵬
2008-4-30
關鍵字:身份證 有罪推定
簡介:要求公民隨身攜帶身份證是有罪推定,是對公民權力的公然侵略。這個做法必須取消。是否對于富人或者盈利團體時有罪推定,可以直接判斷出這個國家腐敗嚴重程度。
身份證這個東西,并不是天然就有的,是1990年代出現的。據說全世界少數國家有這個東西,而那時中國是從香港學習的“先進經驗”。按照中國的法律,公民應該隨身攜帶身份證。而又據說,警察有權可以隨時檢查是否有證件,沒有的話就可以帶回調查。吾一個草民,也沒有膽量向有關部門了解。只是聽說香港也是這樣的,所以有些人覺得理所當然。這聽起來很好,不過香港允許游行允許大字報等“先進經驗”怎么不學習?難道看不見?
不過雖然吾沒有學過多少法律,但是知道現在的法律有一個原則,就是無罪推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確鑿證據,任何人、組織、機關都不能認定一個人有罪。在這個原則下,就是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也必須先出示逮捕證明之后才能行動,否則只有拘留,沒有證據就得趕快放人。如果對于普通人來說,如果警察有可以隨意檢查的話,這普通人跟犯罪嫌疑人有什么不同?這不是開人類前進的倒車嗎?
警察平常的工作,也絕對不能靠猜測。比如一上街,看到別人就猜測他是不是有犯罪嫌疑,這還得了嗎?這樣不是可以隨便侵犯人權嗎?這還有人身安全可言嗎?如果說“可疑”就是檢查的理由,那么吾對穿警服的人,請問是不是可以隨便“可疑”呢?
警察平常的工作,只能是專心偵察案件,找到可靠的證據之后才能以“可疑”或者“協助”的理由請求(注意是請求)公民協助。否則就是非法侵犯人權。如果搞錯了,必須賠償損失。
只有對公民無罪推定的國家,才是安全的國家。那么什么情況下要有罪推定呢?對于官員、富人或者盈利團體時有罪推定,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是清白的,那是天經地義的,全世界都是通用的。也就是說,是否對于官員和富人進行有罪推定,可以直接判斷出這個國家腐敗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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