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對理論史、黨史和政策史這些歷史層面的梳理,周文、司婧雯忽略了邏輯層面的分析,無視所有制范疇,僅從經營方式的角度理解民營經濟,進而提出“超越‘公’與‘私’之辯”“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是邏輯起點”“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徑之一”等對民營經濟性質、作用存在誤讀的觀點。實際上,所有制與經營方式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所以民營經濟必然涉及所有制范疇,無法超越“公”與“私”之辯;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的邏輯起點始終是自身利潤最大化;發展民營經濟不是重建個人所有制的途徑;僅從經營方式角度理解民營經濟的觀點缺乏解釋力,從所有制角度才可以論證“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同時對民營經濟的內涵作出了再界定,明確了我們現在所說的民營經濟實際上就是非公有制經濟。
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所謂“民營經濟離場論”“新公私合營論”等“說法是完全錯誤的,不符合黨的大政方針”[1]6,否定了這些影響民營企業發展信心和降低人們對民營經濟的發展預期的言論,打消了民營企業家對我國營商環境的一些憂慮。特別強調“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1]7,明確了民營經濟的經濟制度屬性,充分肯定了我國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周文教授與司婧雯博士在《當前民營經濟認識的誤區與辨析》[2](以下簡稱《當前》)和《超越公與私之辯:論民營經濟的二重性》[3](以下簡稱《超越》)兩篇文章中同樣堅持并強調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正確觀點,反對排斥和否定民營經濟的錯誤思潮,并進一步辨析了發展民營經濟與主張“私有化”的關系、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的關系等問題中存在的爭議,提出了“發展民營經濟不等同于主張‘私有化’”“‘國民共進’……二者是互補和共生的關系”[2]“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并非相互對立,而是共同發展、共同進步,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獨特體制優勢,保持著‘公’與‘私’恰當的張力”“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也彰顯了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有機結合的制度優勢”[3]等較有新意的觀點,對于提振信心、支持鼓勵民營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但筆者認為,兩文中存在忽視所有制因素、拔高民營經濟作用等矯枉過正、值得商榷的地方,存在一些對民營經濟的不科學認識,故冒昧對其中一些觀點、提法提出商榷意見。
一、完全脫離所有制性質去理解民營經濟在理論上是錯誤的,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在《當前》一文中,作者列舉了學界關于“民營經濟”定義的三種主流觀點:以所有制范疇劃分、以經營方式劃分和兩者相結合劃分,并以“理論上”“黨的歷史上”“官方文件中”為依據,選擇了“以經營方式劃分”的定義方法,且在《超越》一文中延續使用。按照此種方法,作者認同“民營經濟=國民經濟-國營經濟=非國營經濟”這個劃分民營經濟范圍的方式,將民營經濟與非國營經濟劃上等號,且認為民營經濟“不涉及所有權范疇”。[2]
作者對“營”字即經營方式的強調和對所有制性質的忽視構成了兩文共同的理論誤區,這種態度上的“一正一反”同時也成為貫穿兩文各觀點論證過程的一條主線。民營經濟的概念界定確實存在爭議,作者選擇以經營方式劃分的方法來界定概念也可以接受,但能否因為選擇了這個內涵而完全忽視所有制因素,忽略民營經濟的非公有制性質,繼而得出“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是(民營經濟的)①邏輯起點”[3]“(民營經濟)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徑之一”[2]“只有超越公與私之辯,才能更好全面認識民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3]等這類以偏概全、強行創新的觀點呢?這是很值得商榷的。
作者擺出的“理論上”“黨的歷史上”“官方文件中”的論據,[2]實則是對理論史、黨史和政策史這些歷史層面的簡單的、不完全的梳理。他們僅基于歷史層面展開論證,忽略了邏輯層面,缺少了對所有制與經營方式兩者關系的分析。所有制作為一種財產關系是指生產資料為誰所有、歸誰支配的問題,它是生產關系的基礎;而經營方式屬于所有制實現形式層面——它是指一定的所有制關系是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來實現的。所有制和所有制實現形式是兩個互相關聯而又具有不同內涵的范疇,從哲學的角度看,兩者就是內容和形式的問題。[4]任何事物既有其內容,也有其形式,不存在無內容的形式,也沒有無形式的內容。在所有制與經營方式的關系中,所有制是內容,而處于所有制實現形式層面的經營方式是形式,兩者是辯證的統一。
我們知道,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可以采取民營方式。例如國有經濟可以采取國有民營的方式,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可以采取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方式,私營經濟可以雇工經營。民營經濟直接表明經營方式,不直接表明所有制性質。但內容決定形式,經營方式的選擇總是由其所服務的所有制決定的,比如,國家所有可以國家直接經營,也可以國有民營,但非國有經濟不可能存在國家經營形式。更進一步,經營方式也是基于某種所有制這個前提所產生的,在本質上作為一種所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而存在。離開了生產資料所有制,何來經營方式?不存在無內容的形式,所以不存在抽象掉所有制的經營方式。因此,不能將經營方式同所有制割裂開來。是個體經濟的自己所有、自己經營,抑或是私營經濟的私人所有、雇工經營,還是集體所有制的集體成員承包經營以及國有經濟的企業法人經營呢?民營企業總是存在一個所有制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由于“公”與“私”之辯無法脫離所有制層面,我們對民營經濟的認識難以超越“公”與“私”之辯。在具體觀點的論證中,忽視了所有制,就會產生下文提到的對民營經濟性質、作用的誤讀。
實踐是認識的基礎和來源,上述錯誤觀點的實踐基礎是當前社會中社會生產關系的復雜性。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之外,非公有制性質的民營經濟中必然包含著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其中也存在雇傭勞動與剝削關系,其生產經營目的當然也是資本所有者的利潤最大化。作者在《超越》一文中的一些觀點論證或提法創新上忽略了這個現實基礎,從而在推理中從經營方式的概念層次剝離了所有制形式,繼而導致了本文提到的錯誤。
錯誤的認識對實踐發展起消極的阻礙作用。因為選擇了經營方式這個概念界定方法繼而只關注經營方式這一層面,割裂所有制范疇將其丟棄一旁,去得出一些貌似“創新”的結論,往往會賦予民營經濟一些本來沒有的性質與作用:在性質方面,有“民營經濟的生產力二重性:個體生產力與社會生產力統一”“民營經濟的財富二重性:私人財富與社會財富的統一”“(對民營經濟的認識要)超越‘公’與‘私’之辯”[3]等結論,它們賦予了民營經濟本來沒有的“二重性”性質、超越“公”與“私”之辯的屬性;在作用方面,有“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是(民營經濟的)邏輯起點”[3]“(民營經濟)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徑之一”[2]等結論,它們賦予了民營經濟本來沒有的動機和作用。這些錯誤論點會影響人們對民營經濟的正確認識,從而對政策制定產生誤導。相反,正確的認識對實踐起積極的促進作用。明確民營經濟背后的所有制性質,更有利于國家按照不同所有制性質加強對不同的“民營企業”的管理,興利除弊,使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能夠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合成謬誤導致對民營經濟的誤讀
合成謬誤指的是把整體的各個部分或者集合的元素所具有的屬性、特征誤推為整體或集合體的屬性、特征的錯誤。民營經濟可以反映公有制性質和非公有制性質,但作者忽略了所有制性質層面,把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例如國有民營經濟)獨有的特性誤推為整個民營經濟的性質,形成合成謬誤。這樣便模糊了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界限,產生了對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特性及其商品生產首要目的的誤讀。
1.合成謬誤下無視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生產個人化”特性
《當前》一文中作者在第二節論證民營經濟與個體經濟的區別和《超越》一文第二節中論證民營經濟的二重性時作為論據寫道:“‘民’指社會性質的人民,而不是個體的人;‘民營’所描述現象是生產的社會化,而不是生產的個人化。”[2,3]
在我們已經明確非公有制經濟(包括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可采取民營方式的前提下,講“‘民’不指個體的人不描述生產的個人化”是不妥的。以個體經濟為例,難道可以講個體經濟的經營主體不是個體的人而是社會性質的人、且不描述生產的個人化而僅僅描述生產的社會化嗎?個體經濟指勞動者在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從事個體勞動和個體經營的私有制經濟。個體經濟的經營主體為個人或單個家庭,既是生產資料占有者也是勞動者,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這個意義上,民營經濟中“民”的含義應該包括“個體的人”和“生產的個人化”。不過兩文中描述的“生產社會化”是無疑存在的,例如國有民營,我國的國有經濟實質上是全民所有制經濟采取國有制形式,即社會主義國家代表全體勞動人民行使所有權,但不一定直接經營企業,既可以采取國家直接經營形式,也可以由國有企業在黨和國家的監督管理下自主經營,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給國家上繳利稅,體現全民性,具有生產的社會化性質。
所以筆者認為,兩文將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生產社會化的特性視為整體上的民營經濟的性質,形成合成謬誤。不考慮論證目的,文中的此句應該改為“‘民’不僅指個體的人,而且指社會性質的人民;‘民營’所描述現象不僅表現生產的個人化,而且表現出生產的社會化”。忽略生產的個人化,認為民營經濟在整體上只表現生產的社會化,在這一點上會讓讀者誤以為個體、私營民營經濟和國有、集體民營經濟具有相同的性質,實際上兩者雖然地位平等,但其性質、作用是不一樣的。
2.合成謬誤下忽略了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商品生產的首要目的
《超越》一節引言中討論民營經濟的“公”與“私”之辯時寫道:“從‘私’的角度來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是邏輯起點,商品生產具有滿足個人需要、獲得個人收益等利己性特點;從‘公’的角度來看,‘一旦人們以某種方式彼此為對方勞動,他們的勞動也就取得社會的形式’,商品生產在利己的同時也具有利他性,通過交換把商品提供給需要該使用價值的人,以此實現滿足他人需要,也作為有用勞動證實自身構成社會生產的一部分,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是邏輯起點”。[3]
這里的“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是邏輯起點”值得商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營經濟或個體經濟商品生產的邏輯起點即首要目的應該是謀求自己的生存與發展,或者說實現利潤最大化。即使從“公”的角度來看,我們講非公有制性質的民營經濟追求了“社會效益最大化”,那也應該說是其邏輯終點或附帶的效果,絕對不能是邏輯起點。另外,即使我們認為部分民營企業家因其個人意志將對“社會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置于邏輯起點的地位,也不能論證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從“公”的角度也如此——個人意志不等同于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背后的資本意志。況且,個人意志在很多情況下會服從于資本意志。資本增殖的動力決定了“社會效益最大化”只能是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附帶的一個效果。
根據本文上一部分的分析,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體現全民性,具有生產的社會化性質。雖然它也追求資本增殖,但這不是其首要目標。為了穩定就業、貫徹落實國家大政方針等,它在必要時可以放棄利潤,在某種程度上將“社會效益最大化”作為邏輯起點。所以筆者認為,兩文將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生產經營的首要目的視為整體上的民營經濟的首要目的,同樣形成合成謬誤,繼而錯誤地將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的社會效果等同于其生產經營目的本身。產生這樣不正確認識的根本原因在于無視民營經濟反映的非公有制性質,抹殺了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界限。其進一步的危害在于,既然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生產經營目的都是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那么,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就失去了理論邏輯上的必然性,相反,私有化也就具有了理論上的邏輯必然性和現實可能性。顯然,這將會對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產生消極的影響和沖擊。
三、概念不清等導致對民營經濟的誤讀
《當前》和《超越》兩文中有些地方在論證過程中概念界定不清,或因用詞不當而在特定語境下給出一些不合理暗示,從而導致對民營經濟性質,以及對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生產目的產生了誤讀。
1.從對“民營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的不當認識形成了對兩者關系的錯誤論證方式
《當前》一文中第一節明確了該文作者對民營經濟的概念界定——單純以經營方式劃分,即非國營經濟。[2]那么其第三節的標題也即論點“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2]中的“資本主義經濟”的定義是什么呢?該從哪個方面理解呢?
如果從所有制角度理解,結合《當前》一文作者的概念界定,這個論點明顯是錯的——民營經濟只是描述一種經營方式,不能回答所有制性質,也不能反映由所有制決定的生產關系。在這個意義上,所謂“民營經濟是資本主義經濟”和“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兩種說法都是不正確的。
如果按照作者理解民營經濟的方式,同樣從經營方式角度來理解“資本主義經濟”一詞,可理解為“采取資本主義經營方式的經濟”。所有制決定經營方式,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了資本主義國家所普遍采取的經營方式是私營和個體經營,也即資本主義經濟的經營方式主要為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民營經濟在經營方式上包含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的經營方式有重合之處。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這個觀點也是不正確的。
筆者認為,若僅僅從經營方式層面理解民營經濟,無法有力論證“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且由于對“民營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的模糊認識,因此感覺存在著掩蓋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中殘存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雇傭勞動與剝削關系這一現狀之嫌。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承認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存在剝削,不是要消滅它,而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對于非公有制勞資關系的引導、調節作用,促進勞資關系的改善,從根本上促進企業更好發展,更好發揮非公有制或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當前》一文的這一問題恰好體現出完全脫離所有制性質去理解民營經濟的錯誤之處。理解民營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的關系必然要首先考慮所有制這一內容層面,而不是經營方式這一形式層面。在論證“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的過程中,也必然要首先考慮所有制層面。在所有制層面上,民營經濟包括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與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而資本主義經濟即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顯而易見,對于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來說,它與資本主義經濟在所有制層面是不同的。下面我們從所有制角度著重說明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的區別。
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要論證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的區別,我們從兩者所體現的生產關系的區別來入手。張聞天認為,生產關系有兩類:一類是“人們為了進行生產,依照生產技術(即生產資料,特別是生產工具)情況和需要而形成的勞動的分工和協作的關系”,即“勞動關系”,他將其稱作“生產關系一般”;另一類是“一定社會形態中的生產資料和生產品的所有關系”,即“所有關系”,他將其稱作“生產關系特殊”,并認為“任何生產關系一般,都必須在所有關系的形式中表現出來”,且“生產關系一般是內容,而所有關系是形式”。[5]在這個意義上,鄧小平明確將市場經濟排除在所有關系之外,把它看作“生產關系一般”。[6]所以筆者認為,一是從內部機理來看,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成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差異性及兩者背后體現出的市場與政府關系的差異性反映出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體現的“生產關系一般”與資本主義經濟體現的“生產關系一般”必然存在差異性,由于內容層面的“生產關系一般”決定了形式層面的“生產關系特殊”,進一步地,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體現的“生產關系特殊”與資本主義經濟體現的“生產關系特殊”也具有差異性,即兩者不僅在“勞動分工”層面相異,也在“所有關系”上相異。二是從外部具體表現來看,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國家代表著資本家集團的利益,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也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其對“生產關系一般”即“勞動關系”的調節也是為了避免使勞資雙方矛盾過于激化從而影響資本家集團長遠利益。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作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既是所有制層面的唯一主體,又起完全主導的作用。而在社會主義中國,國家始終代表廣大人民的利益,法律體現廣大人民意志,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是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下發展起來的,黨的領導在經濟工作中得到充分體現,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對它始終發揮著引導作用。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我們有著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勞動關系”在各個層面上的、用各種方式的引導、規范,促使其“所有關系”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故不僅在“勞動關系”層面,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在“所有關系”層面也與資本主義經濟的“所有關系”有很大差異。所以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綜上所述,從所有制角度,才可以論證“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
2.特定語境下用詞表意不清晰導致的不合理暗示
作者在《超越》一文第三節中寫道,“私有財產本身也是社會財富的組成部分,由私有財產參與的社會再生產本身就是為社會生產財富”。[3]首先,企業家私有財產屬于社會公共財富嗎?顯而易見,不屬于;其次,企業家私有財產屬于社會財富嗎?從社會財富包括公共財富與私人財富的角度看,屬于,引文前半句成立。但是可以由此推出后半句嗎?后半句特定語境下的“本身”一詞令人費解。“本身”一詞含有“本來目的”的意味,而后“為社會生產財富”暗含“為整個社會生產財富”即“為社會生產公共財富”之意,兩者一搭配且放在論證“私人財富與社會財富的統一”的這一節內,“私有財產參與的社會再生產本身就是為社會生產財富”這句話意思就變成“私有財產參與的社會再生產本來的、第一位的目的就是為社會生產公共財富”,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論證此節“私人財富與社會財富的統一”這一論點。如果未經再分配與第三次分配,私有財產通過參與社會再生產產生的財富還是私有財產,不能說其本身就是為社會生產公共財富。后文中提到“民營經濟通過繳納稅款、帶動區域發展等形式反哺社會”,這確實是通過分配等形式為社會創造了公共財富,但這是次要的——私有財產參與社會再生產的首要目的是自身的資本增殖,這才是它“本身”的目的。如果可以把“公共財富”變為資本增殖的部分,這個“生產社會公共財富”的被動效果一定會服從于追求自身增殖的首要目的。
所以筆者認為,此推導與后半句明顯地為了推理論證而給出不合理暗示,有含糊其詞、為了拔高而拔高、夸大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為社會創造公共財富的作用之嫌。正確觀點應為“由私有財產參與的社會再生產本身就是為社會中的私人企業家生產私人財富,但在這個過程中通過稅收等形式附帶為社會增加了公共財富”。
四、強行關聯導致對民營經濟的誤讀
事物之間的關聯會豐富彼此的內涵,但也可能由此產生出事物關聯前本不存在的性質與作用。以下兩點便是將民營經濟與其他概念強行關聯,從而聯想、生發出民營經濟本不存在的性質、作用的實例。
1.將民營經濟與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強行關聯
《當前》一文論證“發展民營經濟不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的權宜之計”的第八節中,作者為突出民營經濟的重要作用從而論證發展民營經濟的長期性,寫道這樣一句話:“民營經濟不但不應被‘消滅’,反而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徑之一。”[2]筆者認為該文在關于“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這一點上存在謬誤。
我們首先澄清“重建個人所有制”的主流內涵。馬克思所說的“個人所有制”,是在“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7]這里說的“個人”,是聯合起來的個人,不是孤立的個人。所以重建個人所有制是重建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公有制。[8]即個人所有制是聯合起來的勞動者的生產資料公有制。
試問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與重建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有何關系呢?《當前》一文在此一筆帶過,未做出詳細說明。為保證考慮全面,我們以兩個二分法從可能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我們在所有制層面將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與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分開考慮;另一方面,我們將民營經濟促進“重建個人所有制”的動力過程分為直接和間接兩條路徑:直接路徑是民營經濟在所有制層面直接促進更大范圍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而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所以長期來看生產力的變動一定會影響所有制層面的變動(短期不考慮,因為短期生產力的發展無法引起所有制層面的變化,它要求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歷史唯物主義視角下,生產力的發展進步長遠看一定會引起所有制層面上生產資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轉變。所以間接路徑就是民營經濟長期會通過促進生產力發展從而促進更大范圍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
首先考慮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馬克思所說的“重建”,是針對資本主義私有制講的,而不是針對社會主義公有制講的,因為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對勞動者個人利益的侵害,所以要重建。[9]本來就是生產資料公有則無需重建,說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有利于重建個人所有制是行不通的。
其次考慮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促進“重建個人所有制”的直接路徑。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將資本積累和集中視作所有制變遷的重要動力,進而闡明所有制由基于自身勞動實現占有的私有制(我們將其視為第一階段)到無償剝削他人勞動的私有制(第二階段),再到“個人所有制”的重新建立(第三階段)的變革趨向。[10]在第三階段,聯合起來的人進行協作,共同占有土地和生產資料。[11]而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并未積極揚棄或者說并未完全揚棄雇傭勞動和剝削關系,不是聯合起來的勞動者的生產資料公有制。不考慮私有資本控股的股份制企業,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中“個人”的含義還是“孤立的個人”,不是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即使在私有資本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中,“孤立的個人”聯合了起來,生產資料的占有更加社會化了,但這只是所有制實現形式中財產的組織形式層面發生的變化,②這些生產資料仍然是其個人財產,沒有從根本上在所有制這個內容層面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公有制,所以同樣依然處于這三個階段中的第二個階段,即“無償剝削他人勞動的私有制”的階段,還未到聯合起來的勞動者的生產資料公有制。所以從直接路徑來看,“重建個人所有制”反而需要的是未來某個發展階段上處于第二階段的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的消亡,從而轉換到第三階段的聯合起來的勞動者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即它的大力發展反而妨礙個人所有制的重建。
最后在間接路徑層面,馬克思認為,從趨勢上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是阻礙社會化生產力發展的。雖然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中附著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在一定階段對生產力發展有積極作用,但長遠看也是阻礙社會化生產力發展的。因此,說其間接有利于重建個人所有制也是行不通的。整個邏輯框架如圖1所示:
圖1 民營經濟促進重建個人所有制的可能路徑分析
筆者認為發展民營經濟不是重建個人所有制的途徑,更不是重要途徑,兩者不存在正相關性,將兩者強行聯系在一起,是賦予了民營經濟本來不存在的作用。
2.將關于二重性的幾對概念強行關聯
《超越》一文中第二、三、四節標題分別提到個體生產力與社會生產力的統一、私人財富與社會財富的統一、“先富”與“后富”的統一,并分別賦予它們民營經濟的生產力二重性、財富二重性、分配二重性的關系,這些都是錯誤的。[3]將這幾對概念強行關聯的根本原因在于作者對被關聯的具體概念和“二重性”的概念理解不清。我們著重以“民營經濟的生產力二重性:個體生產力與社會生產力統一”為例對此作一個說明。[3]
首先,文中提到“個體生產力”一詞,這個詞運用恰當嗎?生產力可以加上“個體”前綴嗎?我們對所謂“個體生產力”及生產力的概念作一個澄清。
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沒有“個體生產力”這個提法,與之貌似相近的只有“個人生產力”。我們先從考察它的概念入手。所謂個人生產力,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稱之為一般生產力,是指每個從事生產的個人所具有的一般生產能力,它使一切形式的生產力的發展成為可能,是人類發展所必需的生產力的前提條件和基礎。[12]例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討論“協作”這一主題時說道:“單個勞動者的力量的機械總和,與許多人手同時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舉起重物、轉絞車、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等)所發揮的社會力量有本質的差別。在這里,結合勞動的效果要么是單個人勞動根本不可能達到的,要么只能在長得多的時間內,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規模上達到。這里的問題不僅是通過協作提高了個人生產力,而且是創造了一種生產力,這種生產力本身必然是集體力。”[13]又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談道,“這些力量只有在這些個人的交往和相互聯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14]可見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個人的生產力只是可能的、潛在的生產力,只有積聚起來(交往和相互聯系),才能形成現實的、集體的生產力,也就是社會生產力。馬克思雖然使用“個人生產力”這個詞語,但它不是生產力的一個屬性,甚至可以說兩者根本就不是一個性質的事物。生產力不是個人生產力的簡單集合,它是與個人生產力完全不同的生產力的新形態。且生產力本身就是一種集體力,不存在個體的、單個的生產力,生產力只能是社會生產力。
我們明確以上內涵后可以認為,“個體生產力”這個提法首先是錯誤的——它讓人認為單個個體具有了本身作為集體力的社會生產力的一個部分,錯,單個個體只有自己的一般的生產能力,即個人生產力。
其次,即使作者是用詞錯誤或“個體生產力”一詞表達的意思是個人所具有的一般生產能力,繼而認為其與社會生產力共同構成民營經濟生產力的二重性,那么這個關于“二重性”的結論正確嗎?顯然不正確。我們先來澄清一下“二重性”的含義。二重性是一個哲學概念,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兩種屬性,即一種事物同時具有兩種性質。如勞動具有二重性,人類勞動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為具體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為抽象勞動,二者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或者說討論角度不同得出的不同性質,具有辯證統一性;再如商品具有二重性,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屬性為商品的使用價值,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凝結為商品的價值,二者也是在不同方面進行討論得出的不同屬性或特性,也具有辯證統一性。而在《超越》一文中,一方面,顯而易見,作者所說的“個體生產力”即“個人的生產能力”不是生產力一個屬性;另一方面,社會生產力即生產力本身,其與生產力是一種同義反復,也不是生產力的一個屬性。所以這個“個體生產力”或者說“個人生產力”與“社會生產力”不是生產力的兩種屬性,從而不具有辯證統一性。這個二重性的關系是一種由于兩重概念不清導致的強行關聯,體現了作者在性質與作用方面對民營經濟的誤讀。
綜合以上分析,作者首先由于對生產力這一概念的理解不清將“個人生產力”誤用為“個體生產力”;結合“個體生產力”的錯誤,又因對“二重性”概念理解不清,強行創新地賦予了民營經濟本來沒有的屬性,即“民營經濟的生產力二重性:個體生產力與社會生產力統一”,導致了對民營經濟屬性的誤讀。
其他幾個“二重性”與之類似。顯而易見,私人財富與社會財富也是一個層面上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而非兩個不同層面的性質即兩種屬性,同樣不存在辯證統一的關系,故不具有二重性;“先富”與“后富”雖然不是包含關系,但也不是分配上的兩種屬性,不具有二重性。作者在提法上為了創新而創新,將這幾對概念關聯出關于“二重性”的聯系,也強行將民營經濟與生產力、財富、分配關聯出本不特殊存在的聯系,強加給了民營經濟原本沒有的性質,夸大了民營經濟的作用。
所以,筆者認為,這幾對概念的關聯有誤,其彼此之間不存在“二重性”關聯,民營經濟也沒有那些本不存在的、容易由這些關聯聯想到的性質與作用。
綜合本文二、三、四節,我們可以得出:對民營經濟的認識無法超越“公”與“私”之辯,但這并不代表我們對其發展的支持態度會有所改觀;“民”不僅指個體的人,而且指社會性質的人民;“民營”所描述現象不僅表現生產的個人化,而且表現出生產的社會化;即使“從‘公’的角度來看”,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也不是非公有制性質民營經濟的邏輯起點,其邏輯起點始終是自身利潤最大化;從所有制角度,才可更嚴謹地論證“民營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由私有財產參與的社會再生產本身就是為社會中的私人企業家生產私人財富,但在這個過程中通過稅收等形式附帶為社會增加了公共財富;發展民營經濟不是重建個人所有制的途徑,兩者不存在正相關性;“個體生產力”這一提法有誤,民營經濟也沒有那么多的“二重性”。
五、民營經濟內涵的再界定
我們回到關于民營經濟概念界定的部分。《當前》一文中,作者在選擇了“以經營方式劃分”的定義方法后,為反駁“將所有制和經營方式相結合劃分”的定義方法,補充道“把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結合的劃分方式更是過度解讀了民營經濟的內涵”。[2]而恰恰在作者解釋“將所有制和經營方式相結合劃分”的定義方法時所引用的文章末尾提到,“如果僅從經營機制層面(經營主體、經營方式、經營權歸屬)進行界定,忽略奠基于經營機制之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屬性,而一味鼓勵發展民營經濟,推動經濟民營化改革,則難免有偏頗之意,讓人心生疑慮”。[15]作者在兩文中各個錯誤觀念的根源便在于完全脫離所有制性質去理解民營經濟,恰好體現了這種“偏頗之意”和“疑慮”之處。
概念的產生與形成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其內涵通常與當時所處的歷史背景息息相關。[15]早在20世紀30年代初,我國就有學者(王春圃)使用這一概念,但使用民營經濟概念頻率最高的時期是黨的十五大之后。在黨的十五大關于姓“公”姓“私”問題上有重大理論突破的背景下,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這一觀點被響亮提出。它的實質是希望經濟改革在所有制方面、產權改革方面有重大突破,即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上有更大的突破,而不是由誰來經營(經營權、經營方式)上有重大突破。在馮秀懇看來,它的目的是淡化一下所有制性質,使許多人容易接受,這是“左”的僵化思想還束縛著許多人的頭腦的背景下的一種策略。[16]如今,人們的思想更加解放,這一概念應當被界定地更加明晰。
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講到:“總之,基本經濟制度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制度。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1]7民營經濟從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的“外部補充”,如今最終內化為“內在要素”,這不僅是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中地位的變化,也代表了對民營經濟在所有制層面的理解與認同。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經濟制度中的核心,決定了經濟制度的基本架構和基本性質。[17]把民營經濟作為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不是所有制層面是什么?這里就是將民營經濟確立、明晰為非公有制經濟。
這種觀點,習近平總書記還多次提及。比如,在座談會上,否定了一些以“民營經濟離場論”為典型的言論后,習近平總書記繼而再次強調“三個沒有變”:“在這里,我要再次強調,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我們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沒有變!我們致力于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沒有變!”[1]6又如2018年在廣東考察時提到:“民營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很大,前途不可限量。黨中央一直重視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一點沒有改變、也不會改變。”[18]另外,2023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也提到:“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19]
我們現在所說的民營經濟事實上就是指非公有制經濟,這是民營經濟在新時代新征程的新語境下的內涵創新。實踐的發展為理論創新提供了現實材料,同時也亟待理論創新的指引。習近平總書記將民營經濟視作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第一次從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肯定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7]至此,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定型。這不僅是對民營經濟內涵界定的一次重大創新,也是對于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在如今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過程中,民營經濟被確立、明晰為非公有制經濟,這一創新性的認識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基礎上對民營經濟這一客觀存在的反映,是由實踐決定的正確認識。
明確這個認識不僅不會影響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且有利于其更好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實事求是地興利除弊,釋放我國制度紅利,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其與公有制經濟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參考文獻:
[1]習近平. 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2]周文,司婧雯. 當前民營經濟認識的誤區與辨析[J]. 學術研究,2021(5):71-77 +2 +177.
[3]周文,司婧雯. 超越公與私之辯:論民營經濟的二重性[J]. 政治經濟學評論,2023(3):154-169.
[4]劉躍奎. 對國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的思考[J]. 理論學刊,1998(2):64-65.
[5]張聞天. 關于生產關系的兩重性問題[J]. 經濟研究,1979(10):33-42 +32.
[6]孟捷. 作為方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M].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23:68.
[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4.
[8]劉儒,劉杰,馬勇. 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的科學內涵及當代意蘊[J]. 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2):56-65.
[9]張蔚萍. 正確理解馬克思關于“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論斷[J]. 黨建研究,1995(6):19-20.
[10]戴一帆. 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思想的文本溯源、基本內涵和實現路徑[J]. 新東方,2022(3):76-83.
[11]胡為雄. 馬克思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與其共同體思想的內在關聯——兼評40 余年來學界對“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論爭[J].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學報,2022(2):24-39.
[12]吳育林. 論理解生產力的三個理論向度[J]. 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研究,2022(10):35-43.
[13]馬克思. 資本論:第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378.
[1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0.
[15]程霖,劉凝霜. 經濟增長、制度變遷與“民營經濟”概念的演生[J]. 學術月刊,2017(5):59-73.
[16]馮秀懇. 論民營經濟的內涵與外延[J]. 廣東社會科學,2003(3):153-155.
[17]朱鵬華,王天義. 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創新和發展[J].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20(4):29-36.
[18]習近平. 高舉新時代改革開放旗幟把改革開放不斷推向深入[N]. 人民日報,2018-10-26(001).
[19]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N]. 人民日報,2023-7-20(001)
注釋:
①此處括號內文字為本文作者在引文原意基礎上的補充說明。下文中凡是引用《當前》和《超越》兩文原文時出現的括號內文字與此同理,不再重復標注。
②所謂財產的組織形式,包括獨資、合資和各類資本相互融合等形式,在企業形態上體現為業主制企業、合伙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等(參見魏禮群,《積極推進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宏觀經濟管理》,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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