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法權是理解社會主義時期階級矛盾根源的重要概念。資產階級法權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的一個概念,用于描述社會主義時期社會矛盾和社會基礎。他認為,在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中,由于實行等量交換的按勞分配原則,因此還存在著類似資本主義社會那種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屬于資產階級性質的法定權利。對此問題,列寧、毛澤東等人后來做了進一步的闡釋。毛澤東進一步豐富了資產階級法權的內涵和外延,將其作為觀察社會主義時期資產階級復辟根源的重要概念。結合蘇東劇變以來社會主義低潮時期的經驗教訓,當前可以相對準確的理解這個概念及其與社會主義時期經濟基礎、社會矛盾的關系。
一、對概念認識的變化過程
資產階級法權的概念最早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的。針對按勞分配的性質,馬克思指出:“這里通行的就是調節商品交換(就它是等價的交換而言)的同一原則。內容和形式都改變了,因為在改變了的環境下,除了自己的勞動,誰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東西,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的財產。至于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中間的分配,那么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價物的交換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則,即一種形式的一定量的勞動可以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也即,馬克思認為按勞分配與等價交換遵循同樣的原則。資本主義從出生的第一天起,就打著“平等”的旗號,最鮮明的體現為其維護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而資產階級攫取剩余價值這一不平等的本質就是通過等價交換這一平等的形式實現的。馬克思認為按勞分配具有同樣屬性,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實質上仍存在不平等,它默認勞動者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勞動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如果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沒有,或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在勞動成果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品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得到的事實上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當然社會主義條件下按勞分配同資本主義條件下已根本不同,生產資料已經不是私人財產,只有消費資料屬于個人,因此按勞分配對特權的發展是受到限制的。因此,馬克思認為:“在這里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雖然原則和實踐在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中,等價物的交換只存在于平均數中,并不是存在于每個各別場合。”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進一步對資產階級法權展開論述。列寧指出:“在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通常稱為社會主義),‘資產階級法權’沒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經實現的經濟變革的范圍內,也就是在對生產資料的關系上取消。”“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卻依然存在,依然是社會各個成員間分配產品和分配勞動的調節者(決定者)。‘不勞動者不得食’這個社會主義原則已經實現了;‘按等量勞利領取等量產品’這個社會主義原則已經實現了。但是,這還不是共產主義,還沒有消除對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實上是不等量的)勞動給予等量產品的‘資產級級法權’。”
經過文革的實踐,毛主席對資產階級法權做出了全面的概括。毛主席指出:“中國屬于社會主義國家。解放前跟資本主義差不多。現在還實行八級工資制,按勞分配,貨幣交換,這些跟舊社會沒有多少差別。所不同的是所有制變更了。”“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是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這就極其深刻地闡明了資產階級法權在現階段存在的必然性,同時又特別要看到限制它的必要性。它是產生新的資產階級的重要經濟基礎,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限制它,逐步創造使資產階級既不能存在又不能產生的條件。
綜上所述,資產階級法權是從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等價交換的概念里提煉出來的,按勞分配和貸幣交換所體現的“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法權。”資產階級法權的實質是在平等的形式下實行不平等的制度。在社會主義社會里,資產階級法權表現為三個方面:在所有制方面還沒有完全取消,在人們的相互關系方面還嚴重存在,在分配方面在占統治地位。
圖1 社會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法權在生產關系三個組成部分上的表現
二、在社會主義時期的表現及對私有化的推動作用
在社會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法權是無法完全消滅的,要依靠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變革,促使資產階級法權走向消亡。但如果對資產階級法權不予以限制,任由其自由發展,也是容易滋生新的剝削制度的。結合蘇東等社會主義國家變修、最后演變為資本主義的歷史教訓,可以看出,社會主義時期按勞分配、商品交易和貨幣制度、管理方式、官僚制均在產生資產階級的因素,有可能發展出新的剝削制度。
表1 社會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法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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