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城鄉分割;經濟分權;關系型社會;經濟增長;社會和諧
用科學的方法思考中國的現實與未來是社會科學家共同的使命,而理解政治和社會結構是現代經濟學和中國現實之間的橋梁。
一、引言
正如美國政治學家湯森和沃馬克(Townsend and Womack ,1986)早在20年前談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時候所評論的那樣,“這表明了一種日益增強的信念,即中國走出了一條不同的發展道路,它應當有一個不同的標簽。”但是,中國的發展道路是不是真的可能形成一種成功的經驗?如果可能,我們又如何迎接當代中國所面臨的種種挑戰?我們給中國的發展道路到底應該貼上一個什么樣的“標簽”?它對于當代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怎樣的意義?
當我們試圖從經濟學研究出發形成對于當代中國經濟與社會的完整理解的時候,我們發現,我們必須首先理解當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這實際上是要回答“中國從何處來”的問題。而對于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關注也決定了我們理解“中國向何處去”的基本線索。“中國向何處去”這樣一個宏大的主題可以具體化為一些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盡管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思考方式和學科背景來思考當代中國的問題,但有兩個問題是所有的人共同關心也無法回避的,那就是:(1)中國的經濟增長如何持續,社會和諧如何實現?(2)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的目標是怎樣的關系,是否能夠同時實現?
對于中國的發展道路,理論家的任務是要去尋找一個一致的分析框架,它應該不僅能夠解釋中國近三十年的高速經濟增長,還能夠解釋今天中國改革所面臨的各種困難。我們認為,這樣一個分析框架必須建立在對于中國政治和社會結構的理解之上。迄今為止,中國的經濟改革基本上延續了改革之前的城鄉分割、經濟分權和關系型社會幾個特征,恰恰是這些政治和社會的結構在經濟發展的早期對積累資本、促進激勵和履行合約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但也正是同樣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帶來了今天中國改革所面臨的種種難題。這一理解有助于我們分析中國的轉型處在什么樣的階段,以及中國未來改革的方向,也有助于我們思考中國是否可能形成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模式。
我們正在進行的有關中國發展道路的思考,也有助于理解近年來在理論界和社會公眾中出現的一些爭論。我們將涉及到的爭論至少包括以下幾個主要的方面:(1)對改革和經濟增長方式的一系列反思,特別是針對國有企業轉制、教育和衛生事業改革在社會公正方面的缺失的爭論;(2)有關中國憲政改革與經濟發展的爭論(林毅夫,2003;楊小凱,2003);(3)有關轉型方式的華盛頓共識、后華盛頓共識和頗受爭議的北京共識的爭論。[①]
這篇論文首先從政治和社會的基礎這一角度來解讀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這是我們在第二節中做的工作。如果說在改革的初始階段促進了經濟增長是中國既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收益”,那么,同樣是這個政治和社會結構日益顯露出的不利于社會和諧和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則是它的“代價”。探討中國政治和社會結構的代價是本文第三節的內容。隨著歷史的推進,中國既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收益”已經得以充分的發揮,而其“代價”則日漸積累,中國在近年來進行的一些重大的政策調整,以及社會各界對于中國改革的反思恰恰反映出,中國改革的十字路口已經到來。在這個十字路口,能不能審時度勢地通過中國政治和社會的轉型減少改革的代價,將是中國是否能夠實現經濟持續增長和社會和諧發展的關鍵。根據這一理論判斷,我們在第四節中將中國未來的發展道路總結為兩個“從-到”,即:“從分割到整合”,以及“從關系到規則”。“從分割到整合”主要是指城鄉和地區之間的分割狀態應逐漸得以消除,“從關系到規則”主要是指減少傳統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所賦予的不同人在政治和社會資源稟賦方面的不平等,并通過建立公正的秩序與規則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在順利實現這兩個“從-到”的轉變過程中,政府的作用,包括政府對于自己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這可能是中國的“大國發展模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對此我們也將在第四節中進行論證。中國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正處在一個十字路口,第五節作為全文的總結,將提出中國的發展道路上所面臨的重大的問題與挑戰。
二、中國經濟增長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一切的現在都孕育著未來,未來的一切都生長于它的昨天。
──舒婷《這也是一切》
如果用增長核算(growth accounting )的方式來看,中國的經濟增長當然是由資本的增長(國內的高儲蓄率和國際的FDI )、勞動的增長(包括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和勞動生產率提高(技術進步)所構成的,但是,所有這些也都可以看作是增長本身,而不是增長的原因(North and Thomas,1973)。基于這種認識,我們從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中去尋找中國經濟增長的條件,并將在特定的發展階段有利于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歸結為三個方面:第一,中國的社會存在一個分割的結構,而其中特別重要的就是城鄉間的分割,這在經濟發展的早期對于經濟增長有積極的作用,特別是有利于城市的資本積累,這對于一個資本短缺的發展中經濟來說非常重要;第二,中國是一個實行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的國家,經濟的分權(特別是財政的分權)給微觀行為主體(特別是地方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激勵機制,而政治的集權又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與經濟分權相伴隨的負面影響;第三,在政治集權和等級制的社會結構中,中國在傳統社會下形成的關系型社會結構得以延續,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關系型社會成為比規則型社會更為低成本的履約機制。以上三個方面的社會和政治結構在今天看來似乎更多地與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有關,但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它們卻可能是有利于經濟增長的。簡而言之,上述三個方面在中國經濟發展的早期分別構成了快速的資本積累方式(capital accumulation)、有效的激勵結構(incentive structure )和低成本的履約機制(contract enforcement)。這一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視角為中國的經濟增長找到了更深層的增長動力源泉,也為后文中分析當代中國的問題與挑戰提供了基礎。下面,我們分別對上述三個方面的社會和政治結構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細的論述。
2.1城鄉分割、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與資本積累
當一個國家在無法獲得外部資源來建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本體系以及進行資本積累的情況下,一個可能的途徑就是在其內部獲取資源來實現這個目標。世界上很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都使用了城市傾向政策(urban biased policies )作為實現發展戰略目標的手段,中國也不例外。而也正是這種城市傾向政策,才使得中國經濟的二元結構和社會分割狀態長期維持,并且使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遠遠落后于工業化的進程。
現有理論對于中國的城市傾向政策成因的解釋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解釋是從國家實行工業化戰略的目標和途徑出發來進行解釋的。因為發展中國家的領導堅信,工業部門是經濟迅速增長的催化劑,而對工農產品實行價格剪刀差,并壓低工業部門的工資可以為工業化提供絕對必要的財政支持(林毅夫等,1994)。楊濤認為中國的城鄉分割的根源就在于中央計劃經濟采取了重工業優先的發展策略,從而需要提取農業剩余以增加城市資本積累以及對城市進行補貼(Yang,1999)。
第二種解釋則是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結構造成城鄉居民在政治談判地位和政策影響力上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從而導致了有利于城市居民而不利于農村居民的城市傾向政策的產生。楊濤和蔡昉(Yang and Cai,2000)認為中國實施城市傾向政策的根源在于建國初期確立的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而這一策略的實施并非是來自于城市利益集團的壓力,而是來自于新中國政府趕超工業化國家的愿望,而且他們認為工業化戰略是實現趕超目標的最佳途徑。但是,這里需要提出的問題是,為什么城市傾向政策能夠一直得以維持?楊濤和蔡昉(Yang and Cai,2000)認為這可以用政治經濟學的視角來解釋,即城市居民給政府施加了壓力以保持其相對福利水平不下降。例如,從1979年起,中國政府對城市居民的糧食補貼大幅上漲,在1985年放開肉價的同時,又開始針對肉價進行補貼。1985年,政府的全部價格補貼達到262億元,到1998年高達712億元。
中國政府的城市傾向政策的主要執行機制包括對農業生產的控制、農產品的上繳、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以及通過戶籍制度對勞動力由農村到城市的流動的限制。其中,“工農業產品價格的剪刀差”是城市從農村獲取資源的關鍵環節,也就是通過扭曲產品和生產要素價格,創造不利于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政策,獲取農業剩余以補貼工業化(Schultz ,1978)。根據李偉(1993)的研究,1955年到1985年間,政府通過壓低農產品價格向工業部門轉移了共計5430億元的農業剩余,通過稅收和儲蓄外流實現的凈轉移達到1496億元。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在戶籍制度的限制下,城市居民還可以享受到農村居民普遍難以享受的福利,例如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向其永久性員工提供住房福利房屋、健康保險、醫療服務以及養老金。而且,城市的中小學教育及兒童的照顧也只提供給擁有城市戶口的居民。
Yang和Zhou(1999)的研究還認為,中國政府實行的有利于城市部門的金融轉移項目(financial transfer program)也構成了對城市部門和城市居民的傾斜。從1986年到1992年,中國經歷了一個年平均8.5%的通貨膨脹率,城鄉居民共同分擔了這一壓力。但是,造成這一通貨膨脹的部分原因在于政府支出和投資的增加,這些支出中的大部分卻投向了城市部門。另外,根據Brandt和Zhu (1998)的研究,在這一階段,中國政府還向國有企業投入了更高比例的新增貸款,這些資金轉移造成了農民的收入主要由產出的增長來支持,而工人的工資則部分地由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和信貸創造(credits creation)提供支持,從而導致農村居民承擔了這一階段的通貨膨脹稅中的大部分。
另外,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和工業化用地的需要,土地批租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快速推進,大量農業用地被轉為非農業用地。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只得到與農業經營收入相對應的征地補償,而土地在轉為非農業用地過程中形成的土地增值則主要被城市部門所占有。雖然目前還沒有一個非常嚴格的估算說明征地過程中有多少資源被重新分配,但我們的觀察是,土地征用和對失地農民的低補償已經成為近十多年來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的又一個新的表現形式。
2.2經濟分權、政治集權與經濟發展的激勵結構
事實上,中國分稅制改革以來的財政稅收政策也具有城市傾向的特點。一方面,稅收體制的設計對于經濟活動總量較小的農業生產生活活動征收了較重的稅收,Zhang (2006)對中國1993和2000年1860個縣的分析表明了農業稅的累進性質。另一方面,分權體制安排中地方財政尤其是鄉鎮財政收入來源的匱乏迫使地方政府征收大量稅費,加劇了農民負擔。加上農業稅的征收成本較高,從更宏觀的層面來看,農業比重大的省份的平均稅負要高于農業比重小的省份(Zhang ,2006)。第三,在轉移支付體系方面,盡管旨在彌補財政缺口的一般性的轉移支付主要面向農村地區,大多數政策性轉移支付和對應性轉移支付給予了經濟實力更強、能夠提供配套資金的城市地區,而對于具有基數性質和累退性質的稅收返還,2002年2815個縣中城市地區的人均稅收返還是農村地區的2.5倍左右(Yao ,2005)。
中國財政體制更為重要的特點是,中國式的財政分權向地方政府和企業提供了經濟發展的激勵。如果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解決了中國農村和農民在1980年代的激勵問題的話,城市和非農業人口的激勵則是和對地方政府的放權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從計劃經濟時代走來的中國利用經濟分權的方式極大地調動了個人和政府的積極性。其中,財政的分權是最重要的方面,從1970年代的放權讓利到1980年代的承包制,再到1990年代的分稅制改革,如何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不僅始終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要點,也是整個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中國式的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不會有激勵向面臨破產或經濟績效不佳的國有企業提供援助,因為援助會削弱分散的地方政府對流動要素的競爭優勢(Qian and Roland ,1998)。以錢穎一等人為代表的一批經濟學家從軟預算約束的視角,認為分權化制度安排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市場化激勵,保持和促進市場化進程,即所謂的維持市場化的聯邦主義(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Weingast,1995;McKinnon,1997;Qian and Weingast ,1997等)。Jin ,Qian 和Weingast(2005)基于1982-1992年省級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進一步驗證了分稅制改革之前我國省級政府財政激勵促進了市場發展,支持了第二代財政分權理論的主要結論。
這里有必要提到另一組關于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關系的文獻,即第一代財政分權理論。傳統觀點認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優勢,居民根據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質量來選擇居住地的用腳投票的Tiebout 機制(Tiebout ,1956)能夠保障資源達到最優配置,由中央向地方轉移財政收入和支出權力將更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加快地方經濟發展,進而推動全國經濟增長(Buchanan,1965;Oates,1972等)。Lin 和Liu (2000)與Zhang 和Zou (1998)對1992年之前中國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關系的檢驗得到了相反的結論,而張晏和龔六堂(2005)對1986-2002擴展樣本的研究發現分稅制改革之后我國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顯著為正,財政分權效應存在跨時差異和地區差異。
經濟分權還不足以構成中國經濟發展的全部激勵。1990年代末以來,文獻更多地開始關注發展中國家分權的特殊經歷,尤其是中國特殊的政治激勵。從經濟學的視角,我們更關心中國政治體制的兩個特征,一是以GDP 為主的政績考核機制(Li and Zhou ,2005),二是(基于民意調查基礎上的)上級官員任免制度。Blanchard 和Shleifer(2001)從中國和俄羅斯的比較出發,強調了中國的經濟分權與政治集權之間的紐帶。俄羅斯的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力較弱,地方政府不存在主動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而中國的經濟分權伴隨著政治集權,晉升激勵使得地方政府官員有非常強的(政治)動力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周黎安,2004)。Tsui和Wang(2004)認為中國自治性不強的財政分權和垂直控制的行政管理體制提供了區域經濟增長的動力。
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對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影響渠道是政府之間的標尺競爭(YardstickCompetition )。文獻通常所說的標尺競爭對應于對下負責的政治體制。對于地方政府行為的信息,普通民眾和中央政府都處于信息弱勢,但選民會參考其他地方政府的行為評價自己所在地區的政府行為,地方官員知道其選民會以其他地方為標尺,從而會效仿其他地方的相關政策(Besley and Case ,1995;Baicker,2005)。這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標尺競爭,同級政府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學習能夠提高政府部門的運作效率,節約行政管理成本,防止濫用權力(Martinez-Vazquez and McNab,2003)。而我國的政治體制特點不同,地方政府主要不是對下負責,而是對上負責,在政治集權和政績考核機制下,地方每年不僅要保GDP(否則在政績考核中被一票否決),還要根據GDP 等指標排名,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政績有競爭GDP 增長率的激勵,從而形成了一種基于上級政府評價的“自上而下的標尺競爭”(張晏,2005)。這種為增長而競爭的激勵成為我國政府推動增長模式的源泉,它在早期是有助于經濟增長和轉型初期的社會資源配置的。此外,我國條條加塊塊的行政管理體制在經濟發展早期還提供了有益于經濟和諧發展的制衡機制。第4.2節對此將有詳細說明。
2.3關系型社會與合約的實施方式
在任何社會,合約的實施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于轉型的經濟來說尤其如此。在轉型經濟中,各種制度(包括實施合約的各項制度和社會基礎)都在發生劇烈的變革,從而使得合約的實施和可信的承諾更為困難。從一定意義上來說,2.2小節我們論述的財政聯邦主義使在國家的層面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放權讓利的承諾變得可信;如同在俄羅斯的改革中,私有化是使得市場化的改革不可逆轉的一種手段一樣。
如果說不同的政治結構、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意味著不同的合約實施手段,基本上是同義反復,因為不同的合約實施手段恰恰是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結構的定義性特征。錢穎一等人的財政聯邦主義比較好地解決了政治結構中的可信承諾問題,但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中的可信承諾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由于這三個結構方面的問題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所以如果沒有充分地認識到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們甚至不能更深入地理解其中之一。尤其是,如果不能認識到各種不同的改革路徑的合約實施方式的性質,我們非但不能解釋既有的現象,而且不能預測它們的未來。例如,良好的法制環境和保護私有產權的體系普遍被人們認為是經濟增長的一個必要條件,但中國缺恰恰缺乏這一點,但經濟的增長卻是世界矚目的(而且不是短期現象);又如,從合約實施的角度來講,中國這種“無法而治”(orderwithout law )究竟還能走多遠?更理論性的問題還有,漸進式改革的實質究竟是什么?換言之,我們是在什么意義上來說“漸進的”?這些問題的回答都需要我們深入地研究實現世界中合約的實施問題。
盡管Li(2003)討論的是東亞模式的問題,但是他的框架可以給我們分析經濟轉型提供一個很好的理論起點。他區分了基于關系的治理和基于規則的治理兩種合約實施方式:前者是通過固定主體之間的長期博弈來自我實施的,后者則是通過第三方(如法庭)來實施的。關系型合約是一種隱性合約,這種合約的維持僅要求雙方知道合約變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對結果有著共同的預期。這種合約的可自我實施性來自于如下事實:長期博弈使得短期的欺騙得不償失,因為欺騙者將失去未來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②]規則型的治理則需要相關的合約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驗證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礎設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set-up cost )。[③]所以,這兩種治理結構各有其比較優勢: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市場范圍比較小的時候,關系型合約是一種比較好的治理結構,這是因為它對合約信息結構的要求比較低(不需要第三方可以驗證),因此可以實施大量的交易和合約集[④];而且由于它幾乎不需要花費設立法律制度的固定成本,所以可以節約大量的交易成本。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范圍的擴大,關系型合約的治理的成本就會逐漸凸現:因為它增加一個人的邊際交易成本(如監督成本)會越來越高,而規則型治理的邊際交易成本則越來越低(換言之,由于先期的大量固定成本投入,規則型治理具有規模經濟)。有意思的是,這個框架既可以解釋東亞模式的成功,又可以解釋東亞危機的爆發:東亞發展的初期盡管沒有法制和民主等正式的制度,但是關系型治理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范圍不斷擴大,這種治理結構埋下了毀滅自己的種子:擴展的經濟交易越來越需要規則治理。最危險和微妙的地方發生在這兩種治理模式的臨界點,這時候會出現治理的真空,在經濟上會表現為經濟危機,在政治上會表現為政治危機,在社會層面上會造成社會危機。
Li(2003)是很有洞見的,盡管它沒有正式的模型。在此基礎上,王永欽(2005)則提出一個互聯的關系合約理論,通過引入市場互聯性來刻畫社會分工程度與治理結構之間的關系。在分工程度較低的發展中經濟中,相同的兩個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可能跨越多個市場,這被稱為“互聯的市場”。[⑤]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發展中經濟的農業中,地主和佃農不僅在產品市場上發生交易(如佃農會購買地主的糧食),他們還會在勞動力市場(地主雇傭佃農)、信貸市場(如地主提供借貸給佃農)和保險市場(如分成租佃制)上同時發生互動。而在社會分工程度高的經濟中,人們在不同的專業化市場上(specialized market)會跟不同的主體進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互聯的市場會使得在單一的市場上無利可圖的關系合約在互聯的情況下變得可行,所以,市場的互聯性擴大了可行的關系合約集合。
王永欽(2005)用這個框架來解釋了中國漸進式改革的內涵和成功之處。轉型前的中國和俄羅斯都是傳統的計劃經濟,在這類經濟里國家、組織與個人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關系合約,人們可能終其一生在一個地方、一個組織工作,這樣的長期博弈使得關系合約在技術上成為可能。而且,在傳統的計劃經濟中市場的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從而關系合約的外部機會成本非常低,以上兩點使得關系合約是高度可以維持的。而且,傳統計劃經濟中的關系合約具有高度的市場互聯性,“單位”甚至成為一種社會組織,跨越了人們交易的很多市場(提供產品、服務、保險、金融、教育等),這就使得關系合約的范圍更加廣泛。
在計劃經濟時期,這種互聯市場的關系合約具有高度的可維持性,是高度自我實施的。前蘇聯的“休克療法”幾乎是一夜之間打破了這種長期自我實施、自我維持的關系合約,但是短期內又不可能建立起依賴正式合約的治理模式,因為正式合約的治理模型取決于分工的程度和市場的范圍;而轉型國家在很長的時間之內,分工程度和市場范圍都是有限的。對于中國來說,關系型合約在社會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還與中國傳統和現實中的三個因素密切相關。首先,從歷史來看,中國長期是以農耕為主的定居社會,人們長期世世代代居住在某個固定的地方進行長期博弈。其次,從現代來看,建立在戶籍制度上的城市-農村二元社會分割進一步也降低了社會流動性,使得長期博弈成為可能。最后,關系型合約的維持需要博弈保持在少數幾個固定的大博弈方(big player)之間,這也與中國傳統的集權社會和集權經濟相吻合。特別值得重視的是,中國的關系合約本身是產生于一個集權的垂直政治結構,和一個帶有社會分割的社會結構的,因此,中國社會的“關系”既是一種低成本的履約方式(一種潤滑劑),又具有利用權力配置資源的功能,甚至可能衍生出腐敗(一種摩擦力),認識到這一點,對于理解中國關系型社會的負面影響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這就決定了關系合約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都會是占主導地位的治理形式,俄羅斯的休克療法破壞了這種治理模式所賴以發揮作用的技術基礎和微觀制度基礎。從這個視角來看,漸進式改革的一個好處是在正式制度缺位的時候,利用關系型合約維持了經濟交易的運行。合約形式是社會分工程度的函數,是內生于經濟發展階段的。這就告訴我們,移植過來的制度不一定有效。因為,即使書面上制度制訂得再完備,可能在實際上發揮作用的還是互聯的關系合約。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范圍的拓展,社會流動性的增強和分權化的進行,關系型合約會變得越來越難以維系,規則型的治理結構會越來越凸現出它的好處。如何在關系型治理和規則型治理的成本收益臨界點到來之前進行適當的制度變革,避免類似1990年代末的東亞危機,是中國經濟轉型中值得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我們將更深入地論述關系型社會的含義及其過渡到規則型社會的動態學。
2.4小結:漸進轉型中經濟增長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三個方面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年代,而經濟分權、政治集權和關系型社會則具有更為久遠的歷史。不管怎樣,這些當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均是在漸進式的改革方式下得以保持的,這就從中國的經驗出發說明了為什么漸進的轉型方式對于轉型經濟而言是重要的。我們的這一認識說明,漸進的轉型方式是否優于激進的轉型方式還取決于轉型國家在改革前所繼承的是一個怎么樣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也許漸進的轉型方式在中國獲得成功也有其偶然性,因為,中國通過漸進轉型而保留下來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主要方面在經濟發展早期都是有利于增長的。
中國漸進經濟轉型的實踐為在理論上澄清有關轉型方式的爭論提供了相當寶貴的經驗。我們知道,俄羅斯及東歐大多數轉型國家在轉型政策的選擇上很大程度地受到所謂“華盛頓共識”的影響。并且,早期一些主流的觀點也都支持這種激進式的改革方案(如Lipton andSachs ,1990;Fischer and Gelb ,1991)。然而,“華盛頓共識”所主張的迅速而徹底的自由化和私有化并沒有在俄羅斯、東歐各國的轉型實踐中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至少,在推行激進式改革方案的前幾年,上述國家的總產出水平嚴重下滑。相比之下,推行所謂漸進式改革的中國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至少,從1980年代至今中國基本保持著平穩的經濟增長,這兩種改革方式在實踐上的強烈反差引發了人們對于“華盛頓共識”及其理論基礎的反思。例如,Stiglitz(1994)提出,新古典理論從完全信息假定出發對計劃經濟的責難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如果信息是充分的,那么市場可以做到的事,計劃也同樣可以做到。很多學者,甚至曾經是激進式改革的推崇者,都認識到了過快改革的潛在風險(Aghion,1993)。由Stiglitz 較早提出的,一種被稱為“后華盛頓共識”的觀點開始形成,即主張不同的經濟可能需要不同的制度,強調政府干預市場的必要性,如肯定政府在削減貧困、普及教育與醫療等方面的作用(Stiglitz,1998)。事實上,稟承了新古典傳統的激進改革主張者的確有點一葉障目了,新古典經濟學的鼻祖馬歇爾早在《經濟學原理》里,就至少有兩處提到了漸進的經濟變革的必然性(Marshall,1938,見中譯本上卷第264至265頁,以及下卷第398頁)。對于制度,Roland(2004)將其區分為速動的(fast-moving )和慢動的(slow-moving )制度,前者以政治制度為代表,而后者則主要是文化,包括價值觀、信念和社會規范。由于存在這種區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移植制度是非常困難的,而為增長和發展保持社會原有的有益的知識與智慧是非常重要的。
從“華盛頓共識”到“后華盛頓共識”體現了對政府在轉型中的作用的重新認識。或許“后華盛頓共識”還不足以凸顯中國獨特的轉型經驗,Ramo(2004)在一篇研究報告中提出了“北京共識”。“北京共識”不僅概括了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特征,也認為這一模式也適用于追求經濟增長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發展中國家。“北京共識”的提出引起了理論界很多爭論。的確,把一種經濟發展的經驗上升到一種共識是需要格外謹慎小心的。正如科斯在《經濟學中的燈塔》一文中所警示的那樣,“一般化可能并不是有益的,除非得出這種一般化的研究考察了在不同的制度框架內這些活動到底是如何產生的”(Coase ,1974)。
“華盛頓共識”在實踐中似乎已經被人們遺棄了,然而,在理論上對于漸進與激進改革方式的比較應該并沒有終結,所謂的“北京共識”也遠不是嚴謹研究的定論。首先,我們有必要強調,轉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于轉型方式的評價恐怕也不能過早就下結論。我們看到,俄羅斯等國的經濟正在復蘇,同時關于中國經濟能否持續增長的討論也越來越多。其次,如果考慮到轉型中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因素,我們對于激進、漸進兩種改革方式的比較恐怕也會有新的認識。我們需要思考,俄羅斯進行的政治改革是必然發生的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們更需要比較的是,應該先進行經濟上的改革再進行政治的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應同時甚至更早進行,對這個問題我們將在第四部分有所討論。如前面所分析的,中國的政治、社會基礎在轉型初期是有利于增長的,而俄羅斯在轉型之初則并不具有類似的經濟分權特征。這可能就決定了俄羅斯的改革必須采取激進的改革方式,而中國的改革則是通過漸進方式保留了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政治和社會基礎,這兩種改革方式是在各自的不同條件下進行的選擇,可能都是最優的。最后,如我們在下一節中將提到的,中國漸進式的轉型方式也有一定的代價,并且這種代價在轉型的后期將愈為明顯,甚至影響到長期的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正如前文所述,對于轉型方式的評價還需要等待更多來自現實的證據,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而言,中國的轉型方式將為理論上的研究提供豐富的經驗。
通過本節的討論,我們不妨將上述對于中國經濟增長的政治和社會基礎的分析概括為如下命題:
中國漸進式的轉型保持了中國的社會(城鄉)分割結構、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以及關系型社會結構,這些政治和社會結構分別為改革后的經濟增長提供了有效的資本積累方式、激勵結構和合約實施方式,形成了中國經濟增長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有利于經濟增長的三個方面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而且,在本質上,這三個方面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中國是一個大國。正是因為中國是一個大國,中央政府難以對地方政府進行監控,因此,為了解決對于地方政府的激勵問題,中國采取了財政分權體制。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可以分享當地經濟增長的利益,而消費者可以通過“用腳投票”來選擇居住地和相應的地方公共品,這樣地方政府之間就產生公共品提供的競爭(Tiebout ,1956)。而中國所實行的將地方官員的升遷與地方經濟增長績效相聯系的制度則將地方官員的個人利益與地方經濟增長聯系在了一起(Qian and Weingast ,1997)。財政分權是經濟分權的核心,而政治的集權則一方面保證了“自上而下的標尺競爭”的有效實施,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財政分權體制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
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是當代中國政治和社會結構的核心特征,而其他兩個方面均與此有關。一方面,正是由于中國在經濟分權的同時實施了政治的集權,因此,這實質上是延續了中國幾千年以來形成的等級制,并集中地體現在了中國的人事任免制度上,地方官員的升遷主要取決于上級的評價,而不是民眾的意愿。[⑥]在一個政治集權和等級制并存的體制之下,人與人之間權力的不對等就產生了,而權力則又嵌入到了社會關系網絡中去。因此,關系在社會運行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同時,在財政分權的體制下,中國政府主要是以GDP 的增長作為對地方官員的考查機制的,因此,地方政府也就以GDP 的增長作為自己的目標。由于GDP 增長的來源主要是城市,地方政府也就獲得了實施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并以此來提高總體經濟增長的激勵。中國的以城鄉分割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社會分割自然也就與財政的分權體制產生了聯系。
這一節我們主要從積極的角度討論了當代中國的社會和政治結構在漸進轉型的過程中,特別是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有利于增長的一面。迄今為止的中國改革從本質上來說只是在保持基本的社會和政治結構不變的基礎上做對了激勵機制,而作為結果,價格體系和市場競爭得以逐步形成,促進了中國經濟的增長。但是,傳統的社會和政治結構的作用是具有兩面性的,它在促進中國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導致了一系列危害社會和諧與經濟增長的后果,并隨著時間推移而逐步積累。由于中國政治和社會結構的核心是與大國有關的財政分權體制,因此,我們在下一節中討論中國經濟增長與增長所面臨的代價時,也將主要圍繞著經濟分權的代價來展開,并進一步將其歸結為中國面臨的“大國難題”。
三、中國經濟轉型與增長的代價
我在這廣大的田野上行走,我沿著心靈的足跡尋找,
那一切丟失了的,我都在認真思考。
──梁小斌《中國,我的鑰匙丟了》
我們已經在上一節中將中國經濟的成功歸結為其特定的政治與社會結構,其中,最為核心的就是中國是一個大國,以及由此而必須實施的經濟分析體制,這一節中,我們將更為詳盡地展開對于中國所面臨的“大國難題”的思考。
3.1經濟分權的代價:一個理論分析
錢穎一等的財政聯邦主義理論可以較好地解釋中國分權式改革迄今為止取得的成就,但是這個理論更多地強調了中國分權式改革的好處,卻沒有分析分權式改革的成本[⑦].一個完整的理論應該既能夠分析分權式改革的收益,也能夠分析分權式改革的成本。否則,我們就無法回答如下問題:我們應該如何在發揮分權式改革的好處的同時避免它所產生的負面效果?中國分權式的漸進轉型的潛力還有多大?在這一節中我們將從組織理論的角度提出一個分析分權式改革的框架,3.2節則提出一些具體的例證。
與俄羅斯相比,中國經濟轉型的一個很大的不同在于,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中國的分權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將整個經濟當作一個大的政治組織來看,中央政府在這個大的組織內部通過“分權”模擬出一個類似企業組織的激勵機制出來。給定地方各級政府尚控制著大量經濟、政治和社會資源的事實,在現有的政治架構下對地方官員提供適當的激勵將有利于他們追求經濟的增長。問題的關鍵在于,政治和行政體制內部的激勵機制是否可以通過模擬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而被有效地復制出來?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回答政府部門的激勵與私有部門的激勵相比,到底有哪些實質性區別?政府部門在利用財政分權模擬企業的激勵的時候會遇到哪些難題?
從契約理論的角度來看,政治組織中的激勵與經濟組織中的激勵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第一,與主要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不同,政治組織一般是多任務的(multi-tasking ),除了效率和經濟增長之外,它們還需要追求社會公正、收入平等、環境保護、公共服務質量等等目標。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由于政治組織的這種多任務性,所以在政治組織中很難通過基于單一維度(任務)的類似企業中計件工資式的強激勵來追求各種目標,而基于增長目標的考核很容易損害其他的社會目標。所以,我們觀察到政治組織中工作人員的工資一般都是弱激勵的固定工資制。第二,和企業組織的績效易于找到同類企業的參照不同,政治組織的績效難以找到一個可以參照的標準。中國政府不可能與美國政府進行比較,因為兩國在很多方面都很不相同。我國的地方政府之間雖然可以進行一些比較,但地方之間的巨大差異也使得地方政府間的相互參照非常有限。換言之,政治組織是一個暴力的壟斷組織,它壟斷了很多資源,因而很難找出一個具有充分信息量的指標對其進行比較。第三,政治組織委托人的偏好往往是異質的,而企業組織中股東的偏好基本上一致的,即收益最大化。在政治組織中,每個利益集團都有它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因而,無論對于任務本身,還是對于委托人,都很難界定一個指標對績效進行衡量。以上三個特征無非是說,很難有一個外部的充分統計量指標可以對官員進行客觀的評估。這就決定了政治組織與經濟組織的第四個區別,即在激勵機制的設計方面,它更多地會采用相對績效評估,而非絕對績效評估。在現實世界中,我們觀察到政治組織中常用的一種基于相對績效評估的激勵手段是職務晉升。
的確,2.2節的分析告訴我們,中國的分權式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機制是,上級政府通過考察下一級政府轄區的經濟發展(尤其是GDP )的相對績效來晉升地方官員,而且這個機制在實證研究中已經被證明的確是在被中國政府使用著(Li and Zhou ,2005)。在缺乏充分統計量的政績考核體系下,相對的GDP 增長可能是一種次優的考核地方官員政績的具有信息量的指標。但是,這種財政分權加相對績效評估的體制正在日益顯現它的代價。第一個弊端是,相對績效的評估會造成代理人之間相互拆臺的惡性競爭。確實,我們也觀察到各地政府為了在GDP 競賽中名列前茅而采用了各種各樣的以鄰為壑的手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形形色色的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造成的地區分割和“諸侯經濟”會阻礙中國國內市場整合的過程(對此,我們還將在后文中詳細討論)。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深遠影響是,這種市場分割會限制產品、服務(甚至還有思想)的市場范圍,市場范圍的限制又會進一步制約分工和專業化水平,從而不利于長遠的技術進步和制度變遷,這最終會損害到中國長期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力。
相對績效評估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前提是,代理人面臨的沖擊或者風險是共同的(commonshocks),這樣僅僅通過代理人之間業績的相對排名就可以比較準確地反映出他們的績效。但是在中國這樣的大國模式中,各個地區之間在自然、地理、歷史、社會等很多方面可以說千差萬別,由于這種異質性的存在,所以相對績效是一個噪音很多的指標,基于相對績效評估的激勵方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這可以看作是相對績效激勵的第二個弊端。
第三個弊端實際上是第二個弊端的一種形式,由于問題的重要性,我們將其拿出來獨立論述。由于各地區之間先天的(自然、地理、歷史、社會等)差異性,或者由于改革后享受的政策的差異性,會出現由收益遞增效應導致的經濟增長差異,即使沒有其他外力,窮的地區也可能相對地越來越窮,而富的地方則相對地越來越富(陸銘、陳釗、嚴冀,2004),這樣就加大了相對績效評估標準中的噪音,中央政府很難區分地方的經濟增長績效是由收益遞增機制造成的,還是地方政府努力的結果。
相對績效評估的第四個弊端來自于如下事實:在基于相對績效評估的錦標賽下,贏家的數量是有限的,而大部分則是輸家。更為重要的是,由于比較富裕的地區更多地享受著先天的優勢和收益遞增機制的好處,這就使得經濟較落后的地方官員不能在相對績效評估的機制下獲得激勵,通俗地來說就是,努力了也沒用。[⑧]所以相對績效評估對落后地區的官員基本上是沒有作用的。但是官員也是理性人,在晉升的可能性比較小的前提下,他們會尋求替代的辦法進行補償(如貪污腐敗),“破罐子破摔”。這樣一來,從整個經濟的角度來看,就會加劇落后的地區越來越落后,發達的地區越來越發達的兩極分化現象。
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激勵還有一些其他的難題。一方面,與企業的經理相比,地方政府官員的績效更加取決于一個團隊的努力,而不是自己的努力,一個政府目標(如就業)的實現取決于多個政府部門作為一個“團隊”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地方政府的“團隊生產”中,不同的地方官員之間就可能存在嚴重的搭便車現象。另一方面,在企業經理的激勵計劃中,可以比較容易地找到激勵經理追求企業長期目標的手段,比如說給予經理股份或者股票期權,但是,對于地方政府的官員卻很難進行類似的長期激勵,從而使得地方的長期目標被忽視,而這又集中體現為地方政府對于環境、收入差距、教育和醫療服務質量這些問題的忽視。
以上的分析表明,雖然迄今為止分權式改革促進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但是它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正在逐步地凸現。如果說中國的前期改革正是充分利用了分權式改革的好處的話,那么下一步改革的重點則是如何減少分權式改革帶來的成本。
3.2經濟分權的代價:一些具體的例證
(1)經濟分權與收入差距
中國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所付出的一個代價就是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李實、佐藤宏,2004),如果從收入差距的來源來看,城鄉和地區間的收入差距對形成全國總體收入差距是非常重要的(World Bank,1997;Yao and Zhu,1998;Khan and Riskin,1998;趙人偉等,1999;Yang,1999;Kanbur and Zhang ,1999;李實,2003),而且,從趨勢上來看,城鄉和地區間收入差距正在擴大(陸銘、陳釗,2004;萬廣華、陸銘、陳釗,2005),如果追根溯源的話,城鄉和地區間的收入差距都在一定程度上與經濟分權體制有關。
城鄉收入差距與經濟(財政)分權的聯系是非常易于理解的,由于經濟增長的主要來源是城市部門,因此,地方政府存在著優先發展城市、更多考慮城市利益和實施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的激勵。李實(2003)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對于形成巨大的城鄉收入差距是不容忽視的:第一,政府對農副產品價格的控制;第二,農村居民承受了不合理的稅費負擔;第三,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分割和城市勞動力市場的封閉;第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歧視性。不少文獻都指出,中國城鄉間的收入差距與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有關(例如Yang,1999;Chen,2002,陸銘、陳釗,2004),事實上,李實(2003)所指出的幾點因素都可以作為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的具體表現。楊濤也認為中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伴隨著經濟快速增長而出現的不平等程度加劇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中國政府實施的城市傾向政策和體制,包括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有利于城市居民的福利體系,以及有利于城市部門的包含通貨膨脹補貼和對城市部門的投資貸款的金融政策(Yang,1999)。陸銘、陳釗(2004)用中國省級面板數據正式地考察了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發現中國改革以來的一系列經濟政策(如經濟開放)都使得城市部門獲益更多,具有擴大城鄉收入差距的作用。其中,政府財政支出中用于支持農業生產的支出的比重-——這個指標的下降可以代表地方政府政策的城市傾向-——可以顯著地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但從趨勢上來看,這一比重卻在急劇地下降。Tian(2001)以及Yang和Zhou(1999)的研究認為,改革之后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之一在于金融體制中系統性的城市傾向。Knight和Song(1993)認為城市傾向政策下存在對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所產生的限制,這導致了中國的貧困問題主要體現為農村貧困。戶籍制度賦予了城市居民在住房、醫療、養老及教育等方面的利益,這些因素都造成了城鄉收入的差距,即使取消了戶籍制度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這些傾向性政策也會使流動到城市后的農村居民面臨更高的生活成本,所以勞動力的流動依然難以緩解城鄉收入差距(Yang,1999;Yao,2000)。
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還有一系列對城鄉收入差距的間接影響。Carter(1997)的研究認為,城市傾向政策對于農業生產也產生了負面影響,同時,也造成了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要素市場的扭曲。另外,楊濤認為中國實行的城市傾向政策會由于部門傾斜的收入轉移以及在健康、住房和教育方面的支出不僅扭曲了這些部門中的工人的激勵,而且也將影響到他們子女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進一步擴大城鄉收入差距,這些都將對于中國未來的經濟增長不利(Yang,1999)。
地區間收入差距的擴大也與財政分權體制有一定的聯系。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著發展經濟的競爭。中國的各地區之間在歷史、地理和政策等方面的條件差異非常大,在地區間競爭中,東部地區因為有著各方面比較優越的條件而獲得了相對更好的經濟發展績效[⑨],而且這種優勢具有自增強的效應,相對的發達地區一旦領先就很難被落后地區追趕。從縣級財政數據來看,Zhang (2006)認為地區初始經濟結構特征影響經濟增長,經濟發達的地區有較低的工業稅和較高的土地收益,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的高增長,而不發達地區對非農部門征收較高的稅收,阻礙了經濟增長。地區之間在競爭中形成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對外開放進程方面。由于中國總體上來說是一個資本相對不足,而勞動力相對過剩的國家,因此,各個地區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資本相對不足的問題,于是爭取外資就成了各地發展經濟的首要手段(張晏、夏紀軍,2006)。同時,中國經濟的轉型也在由趕超型發展戰略向比較優勢型發展戰略轉變,這個轉變的關鍵就是實行出口導向的經濟政策,因此,積極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也成為各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這場地區間吸引外資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的競爭中,東部地區,特別是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灣三大地帶在歷史上就處于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前沿,在地理上又相對地靠近大的港口和國際市場,在政策上又在改革開放的早期獲得了設立經濟特區和沿海沿江開放城市等優惠政策,因此獲得了更多的外資和國際貿易份額,在經濟發展方面獲得了更好的績效。D émurger等(2002)提供了東部地區由于擁有更好的地理和政策優勢而獲得更好的增長績效的證據。而Zhang 和Zhang (2003)、Kanbur和Zhang (2005)和萬廣華、陸銘、陳釗(2005)則進一步提供了中國各地區經濟開放進程不同而導致地區間差距的證據。各地區經濟開放進程的差異所導致的地區間收入差距還與工業集聚有關,東部沿海地區由于擁有歷史、地理和政策等各方面優勢,獲得了更快的工業發展速度,在全國總的工業產出中所占有的份額也越來越高(金煜、陳釗、陸銘,2006)。Fujita和Hu(2001)、Kim 和Knaap (2001)、Gao (2003)提供了一些有關中國各地外商投資和國際貿易的差別導致中國的工業向東部沿海地區集聚的證據,金煜、陳釗、陸銘(2006)用一個更為正式的計量經濟學模型證實了經濟開放的差異是導致中國工業集聚的原因。
地區間的競爭還體現在不同的地區所獲得的中央財政轉移方面。轉移支付通常有兩種目標,一是出于公平考慮的均等化目標,二是基于發展考慮的激勵目標。按照均等化原則,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本應對經濟落后地區給予更多的補貼,而實際的情況是,由于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擁有更強的談判能力,也或許是因為中央政府也更多地關注了經濟增長目標而不是均等化目標,于是,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反而獲得了更多的對應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另一方面,由于稅收返還具有基數性質,發達地區也獲得了更多的非對應性轉移支付,這使得地區轉移支付不僅沒有起到地區收入均等化的目標[⑩],反而加大了地區間的收入差距(Raiser,1998;馬拴友和于紅霞,2003)。最近的研究表明,分稅制改革以來的稅制安排和轉移支付體系加大了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Tsui(2005)利用1994-2000年數據分析了縣級財政不平等的變化趨勢,發現非農業稅收的差異是財政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其中所得稅的影響因素大約為21%,而稅收返還和分稅制改革后實施的過渡期轉移支付不僅沒有縮小財政差距,反而占財政不平等的20%。Yao (2005)發現2002年縣級轉移支付數據對城鄉差距存在顯著的反均等化效應和擠出效應。
事實上,除了城鄉間和地區間收入差距與財政分權有關以外,資本擁有者和普通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在財政分權體制下擴大了。盡管還未有實證研究證實,但難以否認的是,中國的地方政府在資本相對稀缺的條件下,也必然對資本擁有者的利益多加保護,以爭取更多的投資,而相比之下,勞動權益的保護則被忽視了。在這樣的增長方式之下,資本擁有者和普通勞動者的收入差距就被擴大了,其中,一個特別值得一提的現象就是,在2004-2005年間,當東部沿海地區出現“民工荒”時,人們發現,在那之前的十年間,民工的工資幾乎沒有增長。
(2)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中的群分(sorting )效應與動態效率損失
對于一個大國而言,實施財政分權體制之所以重要,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提高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效率。由于中央政府難以掌握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的有關信息,也不了解當地居民的偏好等信息,有效的地方公共品提供方式就是讓地方政府去提供當地的公共品。在這樣的分權機制下,看上去地方政府是公共品的壟斷者,難以保證公共品提供的效率,但是,在居民可以自由地搬遷的機制下,實際上居民就可以通過“用腳投票”的機制來形成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從而保證地方公共品的提供效率(Tiebout,1956)。
以教育為例,如果地方政府不把當地的學校辦好,大家都會搬離這個地方,于是當地的房地產價格就會下降,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經濟增長也相應地受影響,因為居民對于居住地的自由選擇,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存在,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和質量通過房地產市場被“資本化”(capitalize)了。在美國,一個地區的居民通過投票的方式決定財產稅的稅率,作為公共教育財政支出的基礎,而學生家長則通過居住地的調整選擇最適于自己需求的教育服務。由于教育財政的稅基是基于地方房產價值的財產稅,因此,教育的投入和質量就通過影響房產價值而與當地的經濟增長和政府的收入聯系起來了,因此,以財產稅為基礎的教育財政就成了一種激勵地方政府努力辦教育的最優合同的執行機制(Hoxby ,1995)。而在中國,雖然政府沒有將財產稅作為教育財政的收入,但由于居民通過變換居住地來選擇教育并影響房價的機制同樣存在,至少在同一個城市的不同區之間,甚至在不同省區之間變換居住地都是比較自由的,對于高收入者來說更是如此。而房地產價格仍然影響著土地批租收入和房產交易稅,也影響著當地居民的收入和受教育水平,這些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從而激勵地方政府辦好教育。[11]上述模型為地方財政辦教育的體制提供了理論的基礎。來自美國的經驗研究發現,教育財政集權的確對提高教育的生產效率不利(Hoxby ,1995;Peltzman,1993,1996)。
但是,在中國由地方財政提供教育和醫療這樣的公共服務的體制下,卻導致了社會公眾對于這些行業的極大的不滿,這又是為什么呢?下面我們來進一步分析在簡單的公共服務財政分權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公平和效率損失。[12]
首先,地方政府的目標相對于社會目標來說更加短期化,特別是在地方政府的官員根據經濟增長績效來獲得晉升的體制下,地方政府更加會注重能夠很快在經濟增長上獲得效果的工作,而對其他長期目標則相對忽視,而且也很難找到相應的機制來激勵地方政府追求長期目標。教育和醫療的發展就是對于經濟增長短期效果不顯著,但長期來看非常重要的目標,因此,地方政府對教育和醫療采取了“甩包袱”的做法,進行了大規模的市場化改革。盡管公共品提供的財政分權體制本身并沒有錯,但由于沒有正確有效的激勵機制,就使得象教育和醫療這樣的公共服務提供反而出現了政府投入相對不足的現象。
其次,與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包辦一切相比,政府對于經濟活動的退出本身并沒有錯,但是,政府退出什么領域卻是應該仔細考慮的。Hart等人(1997)的理論研究說明,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取決于產品的性質。私人部門有充分的激勵降低生產成本,因此,當產品的質量比較容易監督的時候,通過市場來組織生產就比較有效。但是,如果產品的質量非常難以監督,如果通過市場來組織生產,私人部門的生產者就可能會犧牲質量而降低成本,這時,由政府來提供這些產品就更加有效。不難理解,教育和醫療這樣的服務之所以比較適合由政府來提供,是因為這類服務的質量非常難以監督。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就不難明白了,在財政分權體制下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提供當地的公共服務是較為有效的機制,但這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徹底的市場化和私有化來推卸政府責任。而中國的地方官員升遷制度過于強調增長目標則是財政分權體制帶來公共服務提供的低效率的原因,因此,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機制是在財政分權的大框架下形成正確的激勵機制,并通過中央政府的適當干預來糾正其中可能存在的誤區,而不是從根本上改變地方公共品提供的財政分權體制。
如果缺乏適當的機制設計和適度的中央政府干預,那么,簡單的教育財政分權體制可能會存在一些直接的效率損失。首先,在勞動力存在可以跨地區流動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城市內部可以自由搬遷的情況下,人們會在好學校附近聚居,并且導致周圍的房價上漲。另一方面,那些不居住在好學校附近的家庭也往往愿意花費額外的成本讓子女上好學校接受教育,這就是擇校行為。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得收入較高和社會資源豐富的家庭有更強的實力獲得優質教育資源,最終形成不同家庭的子女按照收入和擁有的社會資源來進行教育群分(sorting)的現象,并且在居住方面表現出不同收入水平、職業和社會地位的社區之間的相互隔離(residentialsegregation ),按居住地段入學的政策大大加快了聚居和群分的現象。在缺乏適當的機制設計和中央政府的適度干預的情況下,產生了基礎教育投入的地區和城鄉間不平衡,于是優質教育資源(如優秀的老師)也在收入的吸引下向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聚集,例如中國出現的東北地區的教師“南下”等現象,在勞動力不能完全自由流動的情況下,這也造成了教育的群分和教育機會的不平等現象。
教育的群分和教育機會的不平等除了有礙公平以外,在人力資本生產上也是沒有邊際效率的,同樣的資源在邊際上如果能夠更多地投向低收入家庭中的高能力孩子,顯然將提高社會總的人力資本積累,有利于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實現。同時,教育機會的不平等也將進一步加劇社會的階層分化,并有可能使某些特殊的人群始終處于社會的底層,成為社會難以醫治的痼疾。在美國,一些大城市內部貧民窟的社會問題與教育群分現象聯系緊密,一些低收入的家庭(特別是黑人家庭)難以讓他們的子女獲得優質教育資源,已經形成了低收入-低教育-低收入的惡性循環。[13]類似的問題也應引起中國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思考。
(3)地區間的市場分割與重復建設
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擁有發展地方經濟的激勵。地方經濟的發展既直接關系到當地的財政收入和就業,又影響到對于地方官員的績效評價,還進一步影響當地獲得更多經濟資源的能力。既然完全自由的市場機制在實際上并沒有帶來地區間的平衡發展,那么,地方保護主義和分割市場就成了地方政府的理性選擇。從地方政府的行為邏輯來看,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和分割市場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地區間資源誤配置已經成為事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違反地方比較優勢的產業和企業是缺乏競爭力和自生能力的(林毅夫,2002),而這些產業和企業在改革開放以后仍然擁有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通過分割市場來保護本地企業就成了地方政府的理性選擇(林毅夫、劉培林,2004)。第二,很多產業(特別是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成長性產業)都存在著由“干中學”機制所導致的收益遞增性,因此,在這樣的產業,一些沒有比較優勢的地區如果能夠較早地發展這些產業,在理論上就可能獲得兩種效果:一方面,如果當地的學習速度足夠快,就可能實現在這些產業上的追趕,經過一定時期的發展,可能逆轉地區間的比較優勢;另一方面,即使追趕不能實現,當地也能夠提升本地的經濟獨立能力,從而提高未來分享地區間分工收益時的談判地位,獲得更多的地區間分工利益。在這樣的機制下,各地都會爭先恐后地發展一些所謂的戰略性產業,從而造成一輪一輪的重復建設(陸銘、陳釗、嚴冀,2004)。當重復建設的格局形成之后,各地的相關企業是否能夠在市場上生存下去最終還是要接受市場本身的檢驗,當某些企業競爭能力不足時,地方政府則又有了通過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來獲得短期利益的動機。
盡管當地區間差距擴大的時候,地方政府有通過分割市場的方式保護本地利益的動機,但改革開放以后,促使地區間市場走向整合的力量也是存在的。因此,中國國內市場的整合程度及變化趨勢就成了一個需要通過實證研究來進行判斷的問題。早期的研究發現,中國國內的市場并沒有在改革過程中走向整合,相反,卻存在著嚴重的市場分割的跡象(Young ,2000;Poncet ,2002,2003)。這些研究引起了很多的爭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研究發現,從總體上來說,中國國內市場是在走向整合的(Naughton,1999;Xu ,2002;Bai,et al.,2002;白重恩等,2004;桂琦寒等,2006)。那么,是什么樣的因素影響著中國的市場整合進程呢?這里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市場整合是在改革開放以后逐步推進的,而整個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的核心是“二化”:一是以商品市場開放和資本市場開放為代表的中國經濟的“全球化”,二是以政府干預弱化和國有經濟非國有化為代表的國內經濟的“市場化”。這“二化”深刻地影響著中國的國內市場整合進程。
在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和實證研究中,最受人關注的就是經濟全球化和國內市場一體化之間的關系。從理論上來說,經濟全球化既有導致國內市場分割的可能性,也有促進國內市場一體化的作用。一方面,在經濟開放水平較低的時候,對外貿易的關稅壁壘較高,地方政府能夠在相對封閉的經濟中實行其分割市場政策,此時國際貿易活動的擴大可能“擠出”國內省際間貿易(Poncet,2002,2003)。而隨著開放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整體關稅水平的降低,地方政府將面臨一個競爭性越來越強的市場環境,在國內采取分割市場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的成本也越來越高昂,最終促使地方政府逐漸減少分割市場的活動(Li,et al.,2003)。經濟開放除了改變地方政府的決策環境以外,還能夠通過改變企業行為與人們的觀念促進市場一體化。當經濟開放程度提高的時候,各種外商投資的準入門檻降低,企業的形式變得多樣化,大量非國有企業在市場活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削弱了政府的非市場行為的有效性。同時,外資的進入也形成了大量跨區域的合資、合營企業集團,這也促使地方政府之間加強區域經濟的合作。此外,經濟開放還使人們的觀念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公眾對于政府的角色有了重新認識,這也可能加速政府職能的轉變,促進市場一體化的進程。因此,我們推斷,經濟開放對于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影響是非線性的。當經濟開放程度較低時,經濟開放將可能加劇國內市場分割,而當經濟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的時候,經濟開放促進市場一體化的作用將更為強烈,從而在總體上顯示出經濟開放有利于國內市場的一體化,這一推斷在我們的實證研究中得到了支持。我們的實證研究還考察了市場化改革與市場整合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如果以國有企業的就業份額來代表就業壓力(實際上也同時表示了經濟的國有化程度),以政府消費占GDP 的比重來代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那么,就業壓力增大(國有化程度提高)和政府消費占GDP 比重提高都會加劇市場分割(陳敏等,2005)。
盡管更多的研究表明中國國內市場總體上仍然呈現出日益整合的趨勢,但即使是那些提供市場整合的證據的作者也并不否認,中國的財政分權體制為地方政府采取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提供了激勵。市場分割和重復建設政策會引起資源在地區之間的誤配置,造成分工的低效率和社會產出損失(陸銘、陳釗、嚴冀,2004)。同時,國內市場的分割也使得中國經濟增長難以發揮中國經濟本應具有的規模經濟優勢。近來的一項研究還認為,由于國內市場分割嚴重,使得國內企業紛紛轉向國際市場,借助于出口而擴大市場規模(朱希偉、金祥榮,2005),這就是中國經濟的規模經濟優勢未得以應有的發揮的一個體現。
經濟分權體制之所以導致市場分割,一方面是因為政治體系內基于相對績效的激勵機制(周黎安,2004),另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政府還掌握有大量的經濟資源,還在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想克服這種以鄰為壑的競爭,最重要的是減少地方政府所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削弱它們的政治企業家地位(political entrepreneur),從而降低它們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然后在這個基礎上弱化對地方官員建立在相對績效評估基礎上的激勵機制,從而最終達到降低惡性競爭、促進市場整合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地方層面的放松規制比中央層面的放松規制在分權的體制下更為重要。
3.3當代中國政治與社會結構中的Power[14]與收入差距:一個轉型的不可能性定理
經濟分權的幾方面代價最終集中地體現在收入差距上,而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在獲取公共資源的時候所面臨的機會不均又對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具有動態的效應。在當代中國社會中,由于等級制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再加上不同的人擁有的政治資本和社會資本不同,導致了政治資本和社會資本成為決定個人收入(包括隱性的收入和灰色的收入)的重要因素(Knightand Yueh,2004)。
在漸進式的改革過程中,中國政治與社會結構中的Power 并沒有被打破,相反,擁有Power的人還在新生的市場機制里將Power 的回報顯性化了。從理論上來說,至少有以下幾個Power轉化為收入的機制:第一個機制就是“制定規則”。在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的例子里,就是更有Power 的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來制定了勞動力市場的規則,城市政府不允許農民工正式地低成本地進入城市的市場。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例子是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介入,特別是一些基層的政府部門對于政府改革的抵制。事實上在改革過程中,政府的行為也在變化,特別是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之后,政府的行為更加像一只攫取之手,而不是援助之手(陳抗等,2002)。[15]第二個機制是“操縱價格”。在表面上,中國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的價格,但在很多時候,價格是被更有Power 的人操縱的。例如在企業轉制的過程中,轉制企業的資產評估價格本身就是被操縱的。有研究發現,在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產權轉讓中,國有企業轉制的價格和資產評估的價格差距最小(Liu ,2005)。我們的解釋是,由于國有資產評估價格和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往往是在內部人控制下做出來的,當然就會相差不多。第三個機制是“壟斷信息”。有Power 的人常常也有壟斷信息的優勢。以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為例,往往是那些擁有Power 和信息優勢的人擁有更多的“消息”,能夠逢低買入,逢高賣出。第四個重要的機制是“優先排隊”。只要市場上有排隊機制,擁有Power 的人就有更強的能力排在前面。在教育市場上,在勞動力市場上,擁有Power 的人也有更大的可能獲取優質的教育資源和好的工作機會(包括進入政府公務員系統和壟斷行業)。甚至在公共的產權保護服務中,也是擁有更多的Power 的人能夠更多地利用政府資源,從而擁有更安全的產權保護和相應的投資收益。
近年來廣受關注的國有和集體企業轉制與公有資產流失問題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借此,我們可以理解企業的在位經營者和一些利益相關的政府官員是如何借助于制定規則、操縱價格、壟斷信息、優先排隊等機制將Power 轉化為收入的。
我們先來看一下轉制前的情況。首先,要轉制的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所以在轉制之前產權往往并不明晰。其次,這些企業的信息披露是很差的,因而企業的外部人遠遠不如企業的內部人──經營者清楚企業的真實情況,也就是說,信息是嚴重不對稱的。另外,我們來看博弈各方的力量對比。中國職業經理人市場的發育是非常不完善的,這個市場對企業家而言就更接近于壟斷。而在職工方面呢,我們知道,中國雖然有工會組織,工會成員的比例也很高,但是他們對企業經營者行為的影響是非常小的。最后,在中國的集體企業中,職工往往都來自當地,而經營者很可能在當地很有權勢,甚至與當地的官員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經營者對企業的內部人控制非常嚴重。
在轉制之前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經營者已經擁有相當的Power 了。如果讓經營者來決定轉制的方式,他肯定會借助于他的Power 來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方式。比如一種方式是拍賣,可能有較多的人來參與競爭,另一種方式是和主管部門協商,顯然競爭就少得多,經營者也更加能夠利用他的Power 把企業的估價壓低,甚至遠遠低于真實的凈資產,這種潛在的利益也使得經營者更有激勵去“俘獲”政府官員。此時,經營者當然會選擇后一種方式為自己謀取好處。即使轉制的方式不是由經營者選擇,比如說由外界選擇拍賣的方式,經營者仍然可以在這個看似公平的規則下利用他的Power 來影響最終的結果。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這個拍賣的競拍者之間是信息不對稱的,企業的經營者對企業的真實價值有更清楚地了解。此外,如果是外部人在拍賣中得到企業,原有的經營者很可能會利用他的Power 來降低企業的凈資產,這樣,拍賣標的物的價值對不同的競拍者就是不同的。因此,這也是一個標的物價值不對稱的拍賣。而關于拍賣的理論研究告訴我們,即使只是這種輕微的不對稱性,也會極大地影響拍賣的結果,如誰將在競拍中勝出以及成交的價格(Klemperer ,1998),而結果當然是對原有的經營者有利,這就會阻礙外部人參與競拍。因此,即使采用拍賣這個規則,企業經營者的Power 也會使這個拍賣機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因為沒有形成足夠的競爭。另一種可能的機制是讓企業內部的幾個主要經營者來共同拍賣企業,看上去這是有競爭的,但是這種機制下合謀的可能性就很大。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將企業原經營者排除在拍賣者之外,但這是非常難以做到的,如果這是能做到的,還需要有相應的機制防止企業在拍賣前已經被經營者轉移資產。
現在我們可以更為清晰地來看待轉制過程中的公有資產流失了。事實上,這是企業經營者擁有Power 后的必然結果。經營者只要擁有Power ,即使企業不轉制,他也能夠為自己撈好處,企業的資產也會流失。此時,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流失更像是對Power 的一種贖回。不過,這里有一個重要的區別,轉制使來自于Power 的收益合法化了。在企業的轉制過程中,我們可能很難否認公有資產流失這個事實,但這個資產流失只不過是把計劃經濟體制下以企業低效率為表現的隱性的企業資產流失轉化成了短期內的一個流失。在內部人控制下,MBO可能是會造成公有資產的流失,但是,從本質上來說,公有資產的流失不是MBO 本身造成的,而是由計劃經濟體制和公有制企業的治理結構造成的。在有Power 的人控制企業轉制過程的情況下,如果改革沒有推翻原有的Power 結構,那么,可能根本就找不到一個更好的機制來防止公有資產流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讓經理人的市場更快地建立起來,能夠使信息披露更為充分,讓內部人控制得到遏制,是防止企業資產流失的關鍵。
上面的理論和案例分析表明,原先的計劃體制和政治社會結構賦予了人們不同的政治和社會資本,而這些資本就形成了人們在經濟轉型過程中所擁有的不同的Power ,而由于經濟轉型正是在這樣一個政治和社會結構中進行的,收入差距就不可避免地擴大了。因此,我們可以將上述的分析正式地總結為三個相關的子命題,并且在這三個子命題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個有關經濟轉型和收入均等的“不可能性定理”:
子命題一:經濟轉型是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計劃體制的本質是權威經濟,在那個權威經濟所具有的等級制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下,不同的人擁有不平等的政治和社會資本。我們把這種非市場體制的政治和社會結構賦予人們的政治和社會資本稱為Power.
子命題二:在計劃經濟下,由于交易的缺乏和價格被管制,Power 給個人帶來的回報常常是隱性的,甚至沒有回報。但是,Power 的擁有量與個人的收入本身就有一定的相關性。
子命題三: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原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并沒有被打破,[16]這意味著如果按Power 擁有量對人們進行排序的話,人們的排序基本沒有變化。同時,制度變遷和政策調整是內生地由原先擁有Power 的人來主導的,因此,在轉型前的Power 結構會嵌入到新生的市場機制中。在這個過程中,擁有Power 的人會通過制定規則、操縱價格、壟斷信息、優先排隊等機制將Power 轉化為收入,而當Power 轉化為收入后,高收入者的理性決策是進一步投資于Power 以獲得更高的收入。
由于在改革前擁有Power 較多的人就已經是相對收入較高的人,而改革后,Power 的回報被實現或被提高,因此,在以上三個子命題的基礎上,我們便可以得到下面這個定理:
經濟轉型和收入均等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經濟轉型開始后的一個階段內,收入差距的縮小是不可能的。[17]
如果要準確地定義這個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階段,必須要引入下一節中有關中國政治和社會轉型的兩個階段的討論,只有當既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代價(以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及其負面影響為代表)超過其收益(在經濟發展早期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時,政治和社會結構才會作出調整,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才可能停止。對此,我們具體在下一節中再討論。從實證上來看,所有的轉型經濟國家都經歷了收入差距的擴大階段(參見陸銘,2002,第10章的總結),這或許是對于我們提出的“經濟轉型和收入均等的不可能性定理”的一個間接的證據。
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經濟轉型和收入均等的不可能性定理”還表現出與轉型的起點和方式的兩個無關性。第一,這一定理與轉型的起點無關,主要是與轉型起點的收入差距大小無關。大量研究發現,在前東歐和蘇聯的計劃經濟國家,收入差距在改革前非常低,而在中國,改革伊始的收入差距(特別是城鄉和地區間的收入差距)就已經不小了(仍然可參見陸銘,2002,第10章的總結),但是,只要改革是在原來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基礎上進行的,而不是打破原來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革命,那么,收入差距必然繼續擴大。第二,上述定理與轉型的方式也無關,無論改革的方式是激進的還是漸進的,只要改革不改變原來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只要Power 的擁有者能夠通過各種方式實現或提高自己的Power 的回報,那么,收入差距就只會擴大。國有企業的轉制或者私有化就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無論國有企業的改革是采取前蘇聯國家那樣的一人一份的證券化的激進的私有化方式,[18]還是像中國這樣采取從激勵機制改革到股份化,再到MBO 的漸進改革的方式,最終的結果都必然是原先擁有Power 的人(如企業的管理者和相關的政府官員)在改革中獲得相對更多的利益,從而使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將“經濟轉型和收入均等的不可能性定理”與教育回報提高之間的關系作一番討論也是非常有趣的。首先,必須注意,教育的回報提高是中國市場化改革的一個結果,而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出現在新中國成立30年之后也許并不完全是偶然的,如果說這其中有什么巧合的話,那么,一個最大的巧合就是,曾經動用政治手段極大地壓低教育的回報和知識分子地位的政策制定者,在經歷了大約一代人的時間(當政策的制定者或其后代已經成為受教育者)之后,實施了尊重知識和提高教育回報的改革。同時,當教育的回報提高之后,教育的獲取能力在教育的市場化改革中也越來越取決于家庭的收入以及政治和社會資源。換句話說,當教育的回報被提高的時候,原先擁有政治和社會資本的人已經成為了受教育者,而且,他們在教育的市場化改革中也擁有更高的獲取教育資源(特別是優質教育資源)的機會,此時,教育就成了原先的Power 擁有者進一步獲取收入,再進一步投資于Power 的手段。因此,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教育的作用是加強了我們所提出的“經濟轉型和收入均等的不可能性定理”。
3.4當代中國收入不均對社會和諧與經濟增長的危害
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已經看到,中國轉型的代價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為收入差距的擴大。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雖然在經濟發展的早期具有有利于資本積累和提高勞動者激勵的正面作用,但是,當收入差距持續擴大到一定水平的時候,其危害社會和諧與經濟增長的負面效應就可能超過其正面效應。
這里,我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為什么要關注收入分配呢?許多學者在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似乎都是就公平而談公平,但是對于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公正,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給出的答案可能是不一樣的,而且大家用的語言和概念都不一樣,從而引起很多概念的爭論,這個爭論集中體現在姚洋(2004)編的一本論文集里面。一旦有了這種爭論,就很難使整個社會一致同意控制收入差距政策。那么,有沒有可能為控制收入差距的政策尋找到可以比較容易地獲得一致同意的理論基礎呢?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收入分配不均可能產生三個后果,如果這三個后果是的確存在的,就使得縮小收入差距這樣的政策在政策執行上比較容易獲得社會一致的同意。第一個后果就是收入差距已經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增長產生了負面的影響。第二個后果是收入差距的擴大會帶來貧困的增加,貧困的增加就意味著社會上有更多的人不能滿足一個最低的生活需要。第三個問題就是社會流動性(socialmobility)低,[19]即,如果一個社會的收入差距很大,同時,社會上有很多的人(特別是窮人)沒有獲得更高的收入和社會地位的機會和希望,那么對這個社會來講是非常危險的。這些是大家比較公認的應該采取控制收入差距的政策的原因。下面,我們就來看對于中國的這些問題經濟學家得到了一些什么看法。
(1)收入差距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
自1990年代以來,有大量的經濟學文獻研究了收入差距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經濟學家們懷疑,在南美洲觀察到的高收入差距和低經濟增長,以及在東亞觀察到的低收入差距和高經濟增長都顯示出了收入差距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系。在既有的文獻中,收入差距擴大可能通過四個機制來降低經濟增長的速度。第一,由于存在信貸市場的不完善性,收入差距的擴大將使得更多的窮人面臨信貸約束,降低其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資(例如Galorand Zeira ,1993;Fishman and Simhon ,2002)。第二,在民主社會中,更大的收入差距會使得更多的人支持增加稅收來促進再分配,而更高的稅收則對經濟增長存在負面的激勵作用(此類文獻以Alesina and Rodrik(1994)、Persson and Tabellini (1994)和Benabou (1996)為代表)。第三,收入差距的升高會引起社會和政治的動蕩,惡化社會投資環境,并且使更多的資源用于保護產權,從而降低具有生產性的物質資本積累(例如Benhabiband Rustichini,1996)。第四,由于低收入家庭的生育率更高而人力資本投資更少,當收入差距擴大時,會增加低收入家庭的比例,從而降低全社會的受教育程度和經濟增長(Dela Croix and Doepke ,2004)。我們自己最近發展的一個策略性勞動分工模型表明,由于在高技能部門里存在“干中學”效應,低技能者如果不對自己進行專業化,可以獲得在未來分享勞動分工收益過程中更高的談判地位,甚至可能逆轉自己的比較優勢。然而,這個個人理性的選擇卻可能導致社會的產出損失。通過轉移支付而實現的社會產出的更平等的分配可能引導低技能者進行專業化,從而有利于經濟增長,因此不均等也會通過降低社會分工程度而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陸銘、陳釗、楊真真,2006)。總地來說,大多數文獻都認為收入差距擴大將通過降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積累而不利于經濟增長。此外,也有少數文獻認為收入差距可能對經濟增長有利。例如,李和鄒(Li and Zou,1998)的模型表明,收入的均等化將使更多的收入被分配給中間投票人,使他收入增加,當收入提高后,中間投票人將更加愿意消費公共品,于是人們會投票支持更高的稅率,而使更多的資源用于公共品消費,這對經濟增長不利。相反,收入差距擴大則使中間投票人的收入下降,于是人們會投票支持更低的稅率,以消費更少的公共品,從而有利于經濟增長。
有關收入差距如何影響經濟增長,經濟學家們在最近十多年間的實證研究取得了一些進展,大多數研究都發現收入差距不利于經濟增長,但也留下了不少爭論和疑點。早期的研究大多使用跨國的截面數據來做研究,其經濟增長指標是大約25年期間的人均經濟增長,并發現收入差距不利于經濟增長(Alesina and Rodrik,1994;Persson and Tabellini,1994)。緊隨其后的研究使用的是跨國的面板數據,其經濟增長指標是在5年的時間跨度上做平均的,并發現收入差距與經濟增長正相關(Patridge,1997;Li and Zou ,1998;Forbes ,2000)。以上兩類研究的爭論給我們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是不是收入差距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長期和短期內不一樣?Forbes(2000)認為,她的研究發現的只是兩者關系在中短期內的表現,而早期的研究則發現的是長期的表現,研究結論的差異可能并不矛盾。近年來的另一個研究的趨勢是使用來自一些大的經濟體的數據研究收入分配有關的問題,因為跨國的數據往往存在數據異質性和不可比的問題(Atkinson and Brandolini ,2001)。于是,來自中國的證據自然也引起了人們極大的興趣。Ravallion (1998)基于中國農村調查數據發現,初始的財富不均等對家庭和村的人均消費增長都不利。而Benjamin等(2004)使用中國村一級的面板數據發現,沒有收入差距阻礙經濟增長的證據,但在長期,兩者的負相關關系是存在的。我們最近的一項研究利用中國的數據考察了收入差距與投資、教育和經濟增長之間的相互影響(陸銘、陳釗、萬廣華,2005),我們的研究利用分布滯后模型(distributionlag model )在一個統一的模型里考察了收入差距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長期和短期內有何變化,同時也在Lundberg和Squire(2003)以及Barro (2000)的基礎上利用聯立方程模型進一步考慮了教育與收入差距之間的關系。我們的研究發現,總體來看,無論是在短期還是在長期,中國的收入差距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都是負的。
(2)收入差距對貧困的影響
首先來看農村貧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在降低農村貧困人口方面取得了驚人的成績,根據官方公布的數據,1978年的農村貧困人口為2.5億,而到了21世紀初,則只剩下3000萬左右。但是中國的農村貧困人口下降的趨勢并不十分穩定,2003年還出現了貧困人口反彈的局面。貧困人口的快速下降發生于1980年代的上半期,這顯然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后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有關;而此后,農村貧困人口下降的速度則開始變慢。那么,中國為什么能夠實現農村貧困人口的大幅度減少,目前的農村減貧工作又與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有什么關系呢?
既有研究的發現是,貧困率的下降主要是經濟的快速增長導致的。Rozelle 、Zhang 和Huang (2000)運用四川和陜西的數據詳細分析了貧困率降低的原因,他們的分析結果發現:貧困率的絕大部分變化能夠用經濟增長來解釋,經濟增長是貧困減少的最重要因素,中國的扶貧政策對緩解貧困幾乎沒有作用。同樣的,盧鋒(2001)也認為中國農村貧困的急劇減少要歸功于市場化改革以及伴隨著的經濟增長。CSLS(Centre for the Study of Living Standards)研究了中國的生產力水平對貧困的影響,他們的報告認為生產力的發展對于生產的增長與貧困的減少有很大貢獻,但是在農業和工業部門中的表現卻不一樣:對于降低貧困而言,工業部門中的生產率增長比農業部門中的生產率增長卻更重要,他們發現工業部門的勞動生產率是貧困降低的主要動力,而農業部門的勞動生產率與貧困降低之間只顯示出了微弱的相關關系(CSLS,2003)。Tian等人(2003)系統地研究了農業部門對農村貧困人口減少的作用,他們認為,世界上平均每年減少的貧困人口中,中國的貢獻要占到一半,這一巨大的成就主要歸功于中國農業的增長。農業部門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以及非農部門就業份額的上升對于貧困的減少都具有重要影響。
與經濟增長本身相比,政府的扶貧政策似乎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Fan 等人(2000)的研究發現,在眾多的政府投資中,扶貧貸款對緩解貧困的作用最小,他認為政府的反貧困項目之所以對減輕貧困的效果一般都非常小,主要在于其目標瞄準機制的低效率以及對資金的錯誤使用。另外,Jalan 和Ravalion(1998,2000)將總貧困分解為暫時性貧困(TransientPoverty )與慢性貧困(Chronic Poverty ),并批評說中國政府的扶貧措施更強調對抗慢性貧困而不是暫時性貧困,他們認為開發式扶貧措施有助于慢性貧困,但對于暫時性貧困無能為力。
雖然政府的直接扶貧政策收效不大,但農村公共投資卻有明顯的減貧作用。Fan 等人(2000)研究了農村公共投資與經濟增長和貧困減少的關系,他們的結果表明:政府在教育上的支出對貧困減少具有第一重要的作用,對生產增長具有第二重要的作用,政府在研究與推廣上的支出對農業增長具有第一重要的作用,對于貧困減少具有第三重要的作用,而在農村電力通訊(telecommunication )上的投資對于貧困減少具有第二重要的作用,對于農業增長具有第三重要的作用。他們的另一個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農業研發、灌溉、農村教育、基礎設施等提高生產的投資不但對農業生產有貢獻,而且還能夠減輕貧困和降低不平等(Fan et al.,2002)。世界銀行(2001)認為:由于農業收入構成了貧困人口的收入主體,農業發展的不平衡直接影響了貧困率,在那些農業增長速度緩慢的地區,貧困減少的速度就慢,而在農業發展迅速而能夠趕上其他產業的發展速度時,貧困減少的速度就快。Fan(2003)通過中國與印度的對比研究發現,盡管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全球貧困人口減少的速度在下降,但是中國卻取得了巨大成就,這主要歸功于一系列的政策和機構改革,農村居民獲得社會服務和生產性資產的公平途徑,以及在農村地區的公共投資。盡管繼續消除貧困對中國來說尤其艱難,但是政府仍然可以通過更好的設計其政策,特別是公共投資政策,以促進增長,進而減輕貧困和地區間的不平等。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的直接扶貧政策雖然收效不大,但通過發展農村經濟來達到減貧的目標,卻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政府投資于農業是一個明智的策略,政府在農業研發、農村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資對農業生產的增長和農村貧困的減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影響的渠道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主要包括:促進農業的增長、降低農業的生產成本、增加農民的農業收入、促進農產品加工工業的發展、促進非農就業的增長、帶動非農工資的增長等。
但是,正如我們在前文中已經指出的那樣,由于地方政府采取的城市傾向政策,地方政府向農村和農業進行的支出比重在迅速的下降,城鄉收入差距仍然在繼續地擴大,這可能是農村貧困治理越來越困難的重要原因。城市傾向政策導致的資源配置效率扭曲以及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中國的領導人認識到流行的經濟理論和實踐在中國并不必然會帶來總體的發展和全體人民福利水平的提高(Yang and Cai,2000)。所以,蔡昉(2003)認為,隨著城鄉收入的實際差距接近和達到改革初始的水平,將促使制度變革的條件成熟,推動城市傾向政策的改變。宋洪遠等(2005)認為,21世紀前幾年中央政府的三農政策及一系列相關政策的變化,已經表明了這種政策傾向的轉變。而在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了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十一五規劃”的六大任務之首的決定,也可以被認為是政府下定決心扭轉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格局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重大政策轉變。但是,截止到目前,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仍然在持續地擴大,中國農村居民收入提高和貧困緩解的任務仍然艱巨。
然后我們來看中國的城市貧困問題。與農村貧困問題所不同的是,在1980年代,城市貧困問題并沒有引起政府的太多注意,因為那時只有很少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他們被稱為“三無人口”——沒有收入來源、沒有工作能力、沒有法定贍養人。1980年,城市貧困人口與農村貧困人口的比例將近1:50,而1980年代中期以后,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城市貧困人口才開始包含更多的有勞動能力和工作意愿卻沒工作的失業者。大多數研究者都一致認為,城市貧困是在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滯后的情況下產生的(Meng,2004;李實和Knight,2002)。
在城市里我們會發現,城市貧困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即在城市邊緣的流動人口,由于他們得不到城市政府的關注,包括社會保障和救助,還有同等的醫療和教育,使得城市的流動人口被邊緣化,他們的貧困問題被認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中葉起,農村到城鎮打工人員急劇增加。流動人口在城鎮勞動力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在多數城鎮,流動人口僅限于從事常住人口不愿干的工作。而且,從事同樣的工作時,流動人口得到的報酬還比常住人口低。由亞行專家組成的中國城鎮貧困研究課題組對中國31個城市1998年流動人口和常住人口的貧困率比較研究表明:31個城市中,有20個城市的常住人口貧困率低于流動人口貧困率,所有城市的常住人口貧困率為10.3%,而所有城市的流動人口的貧困率為15.2%,平均說來,流動人口的貧困發生率要比常住人口高出50%(亞行專家組,2004)。
“九五”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加快養老、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把建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列為重點。這些改革旨在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不會由于遭遇各種困難和風險而陷入貧困境地。如何在收入差距擴大,特別是城鎮內部收入差距快速擴大的情況下,控制城鎮貧困人口的數量,是各級政府面臨的巨大挑戰。
(3)收入差距與社會流動性
講到社會流動性,就要問這樣一個問題:中國的社會能不能給我們大多數人,尤其是窮人提供希望和機會?我們來比較一下中國和美國的數字。第一組比較是在1979-1988這10年左右的美國和在幾乎相同時期的中國農村。在這10年之間,美國在最高收入的20%的人口組別里,經過10年以后只有14.2%的人仍然留在最高組,相反,在最低收入組里面,10年以后有64.7%的人仍然在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里(Frenze,1996)。再看1978-1989年中國農村的數據,可以發現中國農村與美國形成了非常鮮明的對比。在中國農村,最高收入組別里40.3%的人在經過10年以后仍然是在最高收入組別,同時,在最低收入組別里,只有35.1%的人仍然留在最低組(Nee ,1994)。這說明,在美國大家都有希望變成富人,但是如果你不幸成為最窮的人,你幾乎沒有希望。但在1980年代的中國農村恰恰是相反,如果你有幸成為最富的人的話,你富有的地位相對來講是很容易得到保持的,但是對于窮人來說倒反而有希望擺脫最低的收入組別,所以,中國農村社會的流動性呈現出和美國完全不一樣的特征。另一項最近的研究比較了1990-1995年間的中國和1993-1998年間的美國,結果發現,中國社會比美國社會體現出更高的收入流動性(Khor,2005)。但是,近10年來中國巨大的社會轉型是不是仍然維持了較高的收入流動性?丁寧、王有貴(2005)利用1989、1991、1993、1997和2000年的中國健康和營養調查(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 )中的家戶收入數據測量了這11年間中國家戶收入的流動。他們發現,中國的家戶收入流動始終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當與Kerm(2004)報告的美國、西德和比利時同期的收入分布的變動相比較的時候,中國的收入流動程度劇烈。這些較新的研究得出了比較樂觀的結果,也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為什么中國有著與美國幾乎相同的統計上的收入差距,同時,中國與美國一樣并沒有因為收入差距而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但是,如果中國的經濟轉型真的出現我們在前文中所推斷的,Power 可能嵌入到新生的市場機制當中,而Power 的擁有者在這個扭曲的市場機制中追逐收入,再進一步追逐Power 的話,那么,中國的收入流動性就可能出現下降趨勢,而這一趨勢在王海港(2005)的研究中已經呈現,這提醒我們,目前中國的高收入流動性也許并不值得我們樂觀。
中國的市場化與Power 回報的變化是一個有助于我們判斷中國的市場化方向的研究課題。如果市場化的結果是產生一個規范的市場經濟,那么,政治和社會資本的回報就會下降,擁有Power 的人追逐更高的收入并進一步追逐更高的Power 的現象就可能得以減少;如果原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下的Power 嵌入到新生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去,那么,可以預期的是,政治和社會資本的回報會隨著市場化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而不是下降。Knight和Yueh(2002)采用中國的城市數據來研究社會資本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作用,并分別對私有部門和國有部門進行了考察,結果表明社會資本在私有部門的回報率高于國有部門。他們由此得出一個結論:隨著中國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私有部門不斷壯大,社會資本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這篇文獻對于我們判斷中國市場化改革的走向具有非常強的啟示意義,但是它并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因為該文先驗地根據所有制對樣本進行分組,然后比較兩組分別回歸得到的系數大小,但是作者并沒有證明兩組系數之間的差距在統計上是否顯著。正確的做法是應該分別找到社會資本和市場化程度的度量,然后構造其交互項,如果交互項的系數不顯著為零,我們才能夠判斷社會資本的回報是隨著市場化程度上升而上升,還是相反。我們最近的一項研究考察了社會資本對于農村貧困的影響是否隨著市場化而發生變化,結果發現,總體上來看,市場化程度提高時,社會資本(尤其是家庭所擁有的社會關系網絡)的回報有所下降(張爽、陸銘、章元,2006)。但是,這項研究針對的是農村貧困,樣本家庭全部來自農村,而且收入水平偏低,這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市場化方向的目標只能說是增加了一個案例,但卻并不能完整地反映現實。
3.5小結:當代中國發展的“大國難題”
上面我們將中國當代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代價歸結為收入差距擴大、公共服務的不平等和市場分割等幾個方面,并特別討論了收入差距擴大對經濟增長、緩解貧困和社會流動性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20]不難發現,這些中國在現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下面臨的代價與中國是一個大國有關。
首先,正是因為中國是一個大國,中央政府難以對地方政府進行監控,因此,為了解決對于地方政府的激勵問題,中國采取了財政分權體制。同時,中國作為一個大國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各地區之間在歷史、地理、政策等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在改革開放和中國加入全球化的進程當中,各地區巨大的歷史、地理、政策等方面的差異就轉化成了地區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和收入差距。由于在歷史、地理方面的優勢,以及在改革之初所享有的優惠政策,中國的沿海地區吸收了大量的國際直接投資(FDI ),也在中國的國際貿易中占有較大的份額,而各地區之間經濟開放進程的差異又進一步引起了工業向沿海地區(特別是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灣三大地區)的集聚(金煜、陳釗、陸銘,2006)。自從1980年代中期以來,各地區之間的全球化進程的差異在解釋整個地區間收入差距中占有的相對重要性越來越大,目前已經是地區間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解釋因素(萬廣華、陸銘、陳釗,2005)。日益擴大的地區間差距本身就對中國的社會和諧和經濟增長產生危害,而在地區間差距之下,地方政府也可能產生分割市場、保護本地產業和重復建設的激勵,以獲得更多地獲得本地利益,而這些舉措則可能進一步地導致地區之間在分工方面的效率損失(陸銘、陳釗、嚴冀,2004)。因此,我們在上文中所闡述的一系列與收入差距有關的代價也在一定程度上與中國是一個大國有關,不妨將這一系列的代價歸結為“大國難題”。如何應對發展過程中的“大國難題”是中國是否能夠形成一個成功的“大國發展模式”的關鍵所在。
中國所面臨的“大國難題”集中表現在中國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上,由于收入差距的負面影響,控制收入差距對于經濟增長、增加社會的流動性和減少貧困是有好處的,而這三個方面的目標至少在整個社會能夠比較容易地取得共識和認同,而不必再使控制收入差距的政策爭論停留在是否公平的層面上。這里,我們還需要回答一個關于庫茲涅茲曲線的問題。庫茲涅茲曲線告訴我們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可能收入差距會擴大,之后收入差距可能會縮小(Kuznets,1955),但是,庫茲涅茲曲線并不意味著收入差距隨著經濟的發展“必然”是會擴大的,也不意味著收入差距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會“自動”縮小。首先,在考察經濟增長和收入差距的關系的時候可以找到經濟增長并不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反例,比如臺灣省,它在經濟發展的起飛階段大力普及教育,這一政策既對經濟增長有利,也對縮小收入差距起到了積極作用(Bourguignon ,Fournier and Gurgand ,1999)。那么,經濟的增長是不是會“自動”地縮小收入差距呢?也不會,因為如果政府不采取一定政策的話,收入差距持續的擴大不僅不會自動縮小,反而會危害到經濟增長,也就是人們所講的“拉美化”。事實上,在西方國家的歷史上,之所以我們能夠看到一條庫茲涅茲曲線,也是因為這些國家曾經進行過一些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制度變革和政策調整。現在經濟學家們的共識是,庫茲涅茲曲線不是一個經濟學的定律,它只是在特定條件下出現的一個歷史事實。萬廣華(2004)特別研究了轉型經濟中的收入差距與經濟增長的關系,也沒有發現有關倒U 型的庫茲涅茨曲線的證據。中國的“大國發展道路”如果不能成功地處理經濟增長和收入差距的關系,就不能說是成功的四、中國的道路、中國的未來
它曾穿過冰川世紀的雪原,它曾馳過原始社會的泥漿,
它還要通過無數險阻,但終要到達最美好的地方。
──顧城《社會》
4.1經濟轉型與社會發展的中國道路:面向一個轉型的發展經濟學理論
在前面兩節中,我們將對當代中國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產生關鍵影響的政治和社會基礎歸結為三個方面,即:以城鄉分割為代表的社會分割、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以及關系型的社會運行機制。同時,我們也已經論述了,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這三方面政治和社會結構均產生了對于經濟增長有利的作用,但是,以收入差距為代表的一系列問題也作為改革的代價而日漸積累。當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對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所產生的消極作用超過其積極作用的時候,就要求這個政治和社會的結構做出調整,以促進社會和諧和保持經濟增長。在這樣一條發展道路上,中國作為一個大國的特征必然繼續存在,因此,適應大國發展需要的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的基本體制不會有實質性的改變,當然,這并不是說不需要對現有的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的體制做出調整,這一點我們在上一節中已經有了多方面的論述,這里不再重復。相比之下,社會分割和關系型社會這兩個方面則需要做出較大的調整,所以,我們把帶有中國經濟轉型特征的發展道路概括為兩個“從-到”,即:從社會分割到社會整合,以及從關系型社會到規則型社會。下面,我們分別對其加以闡述。
(1)從社會分割到社會整合
上文中我們已經論述過,社會分割的結構是社會的強勢集團在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的情況下形成的。在中國,這種社會分割主要體現在城鄉分割上,城市居民在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的情況下決定了城鄉分割的政策和相應的城鄉差距,而農村居民在政策制定中的發言權卻很小。
社會分割在經濟發展的早期并不是中國所獨有的。事實上,在其他歐美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早期也同樣存在著社會分割,只不過在那里,社會的分割表現為社會中有相當多的人不享有公民權,不對社會的政策具有直接的決策權(Acemoglu and Robinson ,2001,2002)。
傳統的經濟發展理論是獨立于政治與社會的結構來看待經濟發展過程的,但無論是歐美發達國家的歷史,還是當代中國的現實都告訴我們,發展的問題必須放在特定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中去看,經濟的發展往往是與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轉型聯系在一起的。在這里,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就是:既然在發展的早期,政策決策的權力是被社會的強勢集團(或精英集團)所掌控的,而社會分割又是在最大化強勢集團的利益的條件下形成的,那么,這個最大化自己利益的集團是否會放棄社會分割,從而逐漸實現社會整合呢?如果會,這個過程又是通過怎樣的機制實現的呢?
Acemoglu和Robinson(2001,2002)提供了一個政治轉型模型,用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解釋了在歐美發達國家發展史上出現的收入差距先上升再下降的庫茲涅茨曲線。他們認為,在歐美發達國家的歷史上曾經經歷過一個收入差距顯著擴大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收入差距導致暴力革命的危險被累積起來。于是,社會的強勢集團就通過賦予低收入的普通民眾以公民權來作為讓其分享經濟發展的收益的承諾機制。換句話來說,當法律保證普通民眾的投票權的時候,相對較窮的中間投票人將支持一個更為公平的收入分配,相反,如果不實行這種民主化改革,那么普通民眾就不會相信強勢集團真地會讓他們分享經濟發展的收益,暴力革命的危險就不能避免,強勢集團的利益就會受損。
Acemoglu和Robinson(2001,2002)提供的這個理論將政治民主化和收入差距的變化很好地結合起來加以考慮了,但這個政治經濟學理論并沒有考察經濟增長的過程本身。我們最近發展的一個模型基于中國城鄉分割政策的內生決定及其變化考慮了經濟增長過程。我們考慮了一個最大化城市居民利益的城市政府如何決定農村居民向城市的移民政策,當移民的規模增加的時候,城市居民獲得的利益是更高的產出,而其面臨的代價則是由移民規模帶來的城市管理成本和城市居民的心理成本。在這樣一個決策機制下,我們證明,農村移民的規模是隨著城市部門的資本積累而不斷增長的,經濟增長在穩態到達之前也是可持續的,但是,由于移民給城市帶來的經濟和心理成本,城市部門對移民的歧視性政策將越來越高。如果要使得經濟在穩態下的水平更高,城市就必須降低由于對移民的歧視所造成的對產出的非生產性消耗,使得移民規模(城市化水平)和經濟都能夠在一個更高的水平下達到穩態(陳釗、陸銘,2006)。
從本質上來看,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城鄉分割政策的調整,正如同歐美國家曾經出現過的越來越多的居民被賦予公民權一樣,是一個從社會分割走向社會整合的過程。其中,由收入差距而導致的負面影響具有關鍵的意義,無論收入差距的代價是導致革命發生還是更多的非生產性的資源消耗。我們將這種由收入差距的負面影響而引起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調整稱作“用拳頭投票”(vote by fist)的機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這種“用拳頭投票”
的機制對于政治社會轉型和經濟增長的重要意義不亞于在一個給定的市場機制下“用手投票”
和“用腳投票”這兩種保證經濟有效率運行的機制。
(2)從關系型社會到規則型社會
社會學家Bailey(1971)指出“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本質區別只是在于現代社會的利益關系是單一的(single interest ),而傳統社會的利益關系是繁雜的(multiplex )。
現代社會的特征是專業化的角色,它的生產力繁榮的整個機制依賴于專業化角色之間的分工“。
在2.3節中分析過的互聯的關系合約恰恰證明了這一點:制度是內生于社會發展階段和社會結構中的:社會分工程度越低,互聯的關系合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的作用越大;社會分工程度越高,依靠第三方來實施的正式合約發揮的作用就會增強。在2.3節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得出分工程度和合約形式的一些推論,這些推論對于我們理解當代中國非常有幫助。
推論1.在自我實施的互聯的合約形式下,法律的作用在兩個方面收到了限制。第一個方面的限制來自于它的關系性(relational),即長期性,所以它是自我實施的,人們可以不訴諸法律,因為法律裁決往往是根據單期或者短期的原則作出的……第二個方面來自于它的互聯性,由于現實中的法律都是關于某一個具體爭議的,即只關于某一個具體市場的爭端的,所以單個市場的具體案例的裁決可能不符合當事人的理性考慮,因為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是跨越了好幾個市場的,因此他們的理性選擇可能是不去打官司。這兩個方面是互相加強的,更使得顯性的法律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21]
推論2.由于關系合約的封閉性(只限于長期博弈的幾個主體之間)所以,分工程度低的社會從信息上來說被分割成不同的群體,而不是一個整合的系統。換言之,發展中經濟中,從整個社會的意義上來說信息的透明度較低。
推論3.由于關系型合約的封閉性,所以在分工落后的經濟中,為了維持關系合約的可維持性,對關系合約中當事人的進入和退出有內在的限制,從而對社會的流動性(social mobility)
造成一定的限制。
推論4.從效率方面來看。第一,很多從單期、單個“市場”來看是低效的、從而不可行的交易在互聯的關系合約下,就可能是可行的了,因為當事人關心的是“捆綁”在一起的聯合的、跨期的收益,而非單個市場、單期的收益。第二,由于互聯市場關系合約的封閉性和排他性,使得其他的潛在進入者和競爭者不能自由地進入這個“市場”,因此關系合約就會創造一種“租金”。這個租金是不容易耗散為零的,因為關系合約充當了一種進入壁壘(entrybarrier )。[22]
推論5.在金融合約上的表現是,在社會分工程度較低的經濟中,更多的金融交易采取的形式是關系型融資(如通過銀行或者親戚朋友),而不是(通過金融市場的)距離型融資。
[23]
推論6.由于關系合約的封閉性、長期性和低社會流動性,因此分工程度較低的國家的某些具有(政治、社會、經濟)力量的主體會享有很多“租金”,會內生出更多的腐敗,盡管這種腐敗未必是低效率的。[24]
這有助于我們理解下面幾個現象。第一個現象是,從歷史上看,特別是從近代以來,很多仁人志士從西方學到了很多先進的理念,很多人還嘗試將西方的很多制度搬到中國,來改造中國社會,但遺憾的是,很多嘗試都失敗了。這并不是說西方的制度是不好的,我們不能就某種制度本身來評價它的好壞,一種制度必須放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來衡量。這些制度搬到中國來,就失靈了的,這一事實說明,一定有某些中國的深層的制度結構在背后起作用,使得在西方本來有效的制度在中國卻產生了“淮南為桔,淮北為枳”的情況。[25]第二個現象是,西方的文化、異族的文化一到中國就被中國文化同化了。從歷史上看,無論是蒙古族入侵中原建立元朝,還是滿族入主中原建立清朝,最后他們的文化都被中原文化同化了。中國文化的這種剛性和同化能力之強是令人驚奇的。這種剛性的文化下,制度變遷的動態和軌跡都會表現處很多獨特的地方。第三個現象是,法律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起的作用比較小,而社會規范(social norm )在中國起的作用很大。的確,中國不僅訴諸法律的爭端甚少,而且在少數的訴諸法律的案例中,真正得到執行和實施的案例是微乎其微的(“執行難”)
;在很多情況下,法制手段只是人們的最后不得已的手段(last resort ),訴諸于法律往往意味著合作關系的終結。
通過這個視角還很容易理解社會學和人類學中的一個著名命題,即Max Weber 提出的中國社會是倫理社會,而西方社會是理性社會。我們認為,理解這個中國社會和西方社會的鑰匙在于社會分工。中國和西方自近代以降,一個很重要的區別是社會分工程度的差別,西方社會分工高度發達,而中國的社會分工相對落后。根據我們的模型,分工程度低的經濟會有更多的自我實施的關系合約,關系合約對應的是所謂倫理社會。而且有意思的是,過去有些學者認為倫理社會是非理性的,我們用互聯的關系合約則說明,如果合約變量第三方不可驗證,那么關系合約實際上是一個高效率的自我實施的機制。尤其是,在互聯市場上,單從一個市場看好像不理性的行為,實際上是非常理性的,因為這些互聯的市場是“捆綁”在一起的,要看的應該是“捆綁”在一起的聯合收益。
在中國,由于長期的分工水平較低,大量的經濟交往是通過關系合約來維持的;而且其中很多關系合約采取了我們前面論述過的互聯市場的關系合約的形式。而中國的農業社會的定居特點使得長期博弈成為可能,從而使關系合約有了可以維持的技術基礎。根據我們的分析,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化和拓展,市場厚度的增加和關系合約之外的機會成本的提高,必然使得關系合約越來越難以維系,從而中國也會從倫理社會轉移到所謂的“理性”社會。我們最近的一項理論研究表明,由于存在不同要素之間的互補性,市場的拓展將加深分工并促進經濟增長,如果市場的交易沒有任何風險,那么,市場的拓展對所有交易人都有利,關系型合約的范圍也將隨之拓展。但是,如果考慮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損失而可能使得市場交易和分工的拓展從事后來看是得不償失的,那么,市場范圍越大,市場交易和分工的拓展從事后來看是得不償失的可能性也越大,市場交易各方也越來越需要一個正式的合約來進行交易損失的補償(王永欽、陸銘,2006)。
根據2.3節的分析,市場范圍的擴大通過斯密效應會加深分工,從而會打破關系合約的范圍和深度,從而逐漸向規則型治理(即正式合約)過渡,但并不意味著這種過渡是水到渠成并且我們是可以坐享其成的。這種過渡中有兩方面的問題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第一個問題是,在兩種治理結構變換的臨界點會出現治理的真空(即兩種治理結構處于失效的狀態)。
Li(2003)分析的東亞危機提醒我們要特別重視這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正如Kranton(1996)指出的那樣,這兩種治理結構在某種程度上是自我維持的。換言之,它們具有鎖定效應,當更多的人參與關系型交易時,市場就會變得比較稀薄(交易量和交易頻率低),從而提高了人們在市場上的搜尋成本,這時候就會鎖定在關系型交易上。換言之,即使距離型的市場是有效率的,但是由于人們傾向于關系型交易,使得大范圍的市場交易是不可以維持的。
為了避免或者盡量減輕第一個問題造成的影響,我們應該在市場化發育到一定的程度的時候,有意識地建立或者強化依靠第三方的正式制度;為了避免長期鎖定在不符合分工發展的低效率均衡,全國范圍內的市場整合的工作就變得很重要。市場整合會擴大市場范圍,降低人們在市場上的交易成本,促進分工的發展,打破關系型合約的互聯性和可行集,這樣就有可能避免鎖定在低效率的狀態。[26]
4.2經濟發展與制度變遷:中國如何進行政治和社會的轉型?
到這里為止,我們希望建立起一個適用于分析像中國這樣的大國的制度與增長的分析框架。我們已經指出了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為什么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有利于經濟的增長,同時,我們也說明了為什么這個政治和社會結構又可能成為危害中國社會和諧和經濟增長的因素。由此,我們提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增長,中國傳統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所引起的“代價”將可能超過其“收益”,于是,政治和社會的轉型對于中國的社會和諧和經濟增長將是必要的。在這樣一個分析進路里,制度和增長是一組互動的變量,我們很難說制度和增長誰是因誰是果。但是,一旦當我們談到制度與增長,特別是當我們在中國的背景下思考制度與增長的關系的時候,我們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至少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中國沒有一個從西方標準來看的“好的”制度,比如三權分立、代議制民主和全民投票,那么,中國的經濟怎么會有持續的增長?第二個問題是,既然我們沒有“好的”制度,那是不是要先把現有的制度變革了,然后才能保持比較長期的增長,還是我們一直保持現在這樣的增長,維持這樣的制度,然后到了某一天我們可以再進行制度變革?這是一個與《經濟學(季刊)
》上林毅夫和楊小凱兩人的爭論有關的話題。楊小凱等人(Sachs 等,2003,楊小凱,2003)
主要基于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經驗,認為必須要先進行憲政改革,然后才能保持經濟可持續的增長。他們認為,中國前二十多年的增長主要是靠各個方面向發達國家的學習,包括人力資本、技術方面的學習,也包括制度的學習。但是現在,可以學的都學完了,還沒學的就是憲政了。經濟轉軌雙軌制產生了憲政轉軌的非常高的長期代價,也許大大超過它贖買既得利益平滑轉型的短期好處,所以中國先要實行憲政改革,然后才能維持經濟的長期增長。林毅夫(2003)不同意楊小凱等人的觀點,他認為,中國要先增長,然后才能實現制度變革,而發展中國家的增長首先依賴于比較優勢戰略,而不是憲政改革。但是他們的辯論都沒有很強的理論和實證的基礎,給我們的思考留下了廣闊的空間。于是,就有必要問第三個問題了,那就是,既然誰都不能否定制度是重要的,那么,制度究竟在什么意義上是重要的?如果的確存在著一個“更好”的制度的話,我們什么時候去完成這場制度變革呢?我們不妨來看一下經濟學最近的研究給上述問題提供了一些怎樣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經濟學的實證研究里,制度的有效性幾乎已經等同于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民主制度的特征。從本質上來說,制度是不是增長的原因的爭論實際上就是要看民主國家是不是能夠獲得更好的增長表現。計量經濟學要做的事就是,把度量增長的變量放在方程的左邊,再找到若干反映制度的變量放在方程右邊,看看制度是不是與增長正相關的。
如果這種正相關關系存在,同時,“制度”又是一個外生的變量,那么我們就可以說制度是增長的原因。
文獻中使用的制度變量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在1980和1990年代收集起來的各國風險指標,這是以調查為基礎的度量制度的“質量”的指標;第二類是對政府有效性進行評估的宏觀指數;第三類是由政治學家們提供的直接度量對于政治權力的限制的數據。這些指標的缺點是,它們都只度量了“結果”,而沒有度量導致各國制度差異的深層次的穩定因素,所以,它們往往與人均GDP 一同變化,并且很容易隨著領導人的更換而產生波動。另一個缺點是,制度的深刻含義是對人的行為的“約束”,但前兩類指標在那些專制的國家非常可能是統治者選擇的結果,而不是統治者面臨的“約束”。第三類指標雖然試圖去度量“約束”,但它仍然只度量了結果。第三個缺點是,這些指標也往往與一個國家的選舉和法庭制度缺乏相關性,換句話說,影響這些指標的“噪音”太多了(Glaeser et al.,2004)。總之,在文獻中使用的“制度”變量通常都只代表了一個國家政治體制運作的結果,因此,這些變量往往都難以避免與模型的未觀察因素相關,同時,這些變量往往也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得以改進,從而難以避免這些變量的內生性以及相應的對模型估計結果產生的偏誤。[27]
一個解決“制度”變量內生問題的有效方法就是找到影響制度形成的原因來做工具變量。
Mauro (1995)使用人口的種族和語言構成作為腐敗的工具變量,Hall和Jones (1999)用距離赤道的距離和以西歐語言為第一語言的程度作為制度質量的工具變量,La Porta等人(1997,1998,1999)把法律的起源作為各種法律結構的工具變量。在這條研究路徑上,Acemoglu,Johnson 和Robinson(2001,2002)比較成功。他們使用殖民地時代(1500年前后)的死亡率和人口密度作為制度的工具變量,認為殖民者在死亡率低和非歐洲人口密度低的地方選擇居住下來,同時移植了較好的制度,而在死亡率高和非歐洲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他們并沒有打算長期居住,因此對殖民地采取了掠奪的政策。
在控制了制度的內生性以后,以上文獻均認為制度是影響增長的原因。但是,Glaeser等人(2004)認為Acemoglu等人的工具變量是有問題的,他們認為,歐洲人給殖民地帶來去的不只是制度,還有他們自己,包括更多的知識和人力資本。如果工具變量除了通過影響制度而影響增長以外,還通過其他機制(比如說通過影響人力資本)而影響增長的話,那就不符合工具變量的要求了。進一步地,Glaeser 等人(2004)還指出,雖然Acemoglu等人選擇的工具變量與制度的度量指標(那些作為結果的制度指標)相關,但卻與影響制度的深層次因素(規則和過程)不顯著相關。還有,歷史上的死亡率可能還與今天的社會疾病狀況有關,而后者可能是直接影響人力資本和增長的因素。[28]
由于制度變量的度量問題,以及為其尋找工具變量的難度,使得到目前為止考察制度對于增長的作用的工作都難以獲得可信的結論。Glaeser et al.(2004)認為,我們很難說制度是不重要的,但是教育和人力資本積累可能是更為重要的導致增長的原因。他們發現,滯后的教育變量能夠非常好地預測制度變量,相反,制度變遷卻不能很好地解釋教育發展。這一發現與Djankov 等(2003)的觀點相一致,那篇文章認為,每個社會都面臨著一些由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決定的制度機會。滯后的教育能夠很好地預測制度變量,這說明教育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因素,除了在傳統的理論中,教育代表著一個社會的技術水平以外,在新制度經濟學視角里,教育還成了影響制度變遷的因素。
制度是重要的,這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證上很難被否定。現在,人們更為關心的是,制度在什么意義上是重要的?制度改革──或者更為直接地來說,民主化──是不是經濟發展的前提?流行的觀點傾向于認為民主化的重要性是前提性的。但是,這似乎并不符合包括改革后的中國大陸、臺灣、南韓和新加坡等經濟在內的發展經驗,在上述這些經濟中,早期的經濟成長都是在專制制度之下實現的。在專制體制之下,制度不是約束,而是可以被選擇的。
如果專制社會的領導人是以追求增長為目標的,如果他們選擇了正確的經濟政策,包括保護產權安全以及發展教育,那么,專制的經濟也能夠實現增長和發展。有趣的是,如果教育水平的提高能夠很好地預測未來的政治改革,那么,專制的領導人所采取的以發展經濟為最初目標的人力資本投資政策將為結束專制的制度打下伏筆。從這一意義上來說,民主化的重要性并不是前提性的,而可能只是“二階”(Second order)的。換句話說,對于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來說,民主并不是必要條件,但教育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卻是必須的。
但是,民主和專制社會的政治改革仍然是重要的。雖然專制社會也可能得到發展,但這種發展卻依賴于領導人采取正確的政策,比如發展教育和鼓勵物質資本積累,如果領導人沒有做到(或者說沒有選擇)這一點,就無法實現經濟的增長。所以,可能在非民主國家,經濟增長績效的差異要超過民主國家。通俗地來說,在非民主國家,增長好的國家可能非常好,而差的國家可能就非常差,而在民主國家,由于有了制度的約束作用,壞的政策被制定并實施的可能性就被降低了,于是,民主國家的增長可能就比較平穩。這在空間維度上將表現出非民主國家的增長績效差異將更大,有趣的是,這一點在Glaeser 等人(2004)的研究中作為一個副產品被證實了。此外,我們還可以觀察到,由于專制國家的政策是由領導人決定的,因此,從時間的維度來看,這些國家的增長績效的波動也可能比較大。此外,專制社會的政策制定的決策成本和實施成本很低,好的和壞的政策都比較容易被推行并且對經濟增長產生影響,相比之下,民主社會的決策過程卻有比較大的成本,任何政策無論好壞都難以改變(印度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因此,盡管專制國家的增長波動比較大,但平均來看,專制國家的增長可能并不一定就差。[29]
有關制度和增長的關系的研究還在繼續發展。從目前的發現來看,制度仍然無法被確認為最原初的動力而影響增長。相比之下,教育可能是更為重要的,它不僅作為人力資本而直接進入生產,而且還通過影響制度而影響增長。盡管Acemoglu等人(2004)質疑教育是不是導致民主制的原因,但Glaeser 等人(2005)又進一步提供了教育導致民主制的證據,并提供了一個理論的解釋。他們認為,教育能夠訓練人們的互動能力,降低社會參與(包括投票和組織)的成本。在民主與專制的斗爭中,民主雖然擁有眾多的擁護者,但卻未能給予其擁護者以很強的激勵,相反,專制者雖然擁護者少,但激勵卻很強。教育使得市民參與的成本降低,于是就相對地提高了民主所受到的支持的強度。Galor 等人(2006)結合發達國家的歷史指出,隨著人力資本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精英階層將出于自利的動機而投資于公共教育,而隨著教育的普及,階級之間的差異就會趨于消解,社會就會趨于融合。
值得特別強調的是,在人們思考什么是一個好的制度的時候,往往以西方發達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形成的市場經濟加民主政治的體制作為好的制度的標準模式,但卻很少去思考好的制度的本質是什么?不難理解,好的制度應該具備兩個要素:一是保證民意傳達和決策效率的政治競爭,二是約束政治權力的制衡機制。那么,我們就需要考察一下,在沒有西方式的民主的中國是不是就絕對地沒有政治的競爭和權力的制衡呢?我們的回答是,不能絕對地將中國的政治制度看作是完全沒有政治競爭和權力制衡的制度。在中國,地方政府官員如果取得了更好的GDP 增長績效,就有更大可能獲取升遷的機會(Li and Zhou ,2005),這實際上就體現了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競爭,保證了促進增長的政策得以實施。此外,黨和行政之間的關系既是一種競爭也是一種相互的制約。黨和行政的職能可以說各有側重,但不論是在企業,還是在組織里面,沒有一方可以在重大的決策上單獨做出決定,這里面也有權力的制衡。
進一步地考察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對于理解當代中國的政治結構也是有幫助的。中國在歷史上一直實行的是不同程度的集權的政治構架,其中最至高無上的就是皇權。那么,在皇權下又怎么能保證決策的正確性呢?政治史學家林乾(2004)把中國歷史上對皇權的制約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個是言諫,文官對一些重大政策的討論采取言諫的方式;第二個是以宰相為首的文官系統對皇權的制約;第三是庭議,凡是重大的決策,在中國古代是要在上朝時經過集體討論的,實際上是一種民主集中制;第四是倫理和文化,儒家文化實際上對于皇帝要做一個好皇帝始終構成了一個很強的制約;第五是法律,在法律上皇帝也是不可以隨便地濫用皇權的。除了對于皇權的制約外,皇權以下的行政系統中權力的制約和平衡也非常重要。有這么幾個制度非常重要:第一是文武相制,文官系統和武官系統在功能上是相對獨立的,但是它又有相互的制約;第二是“政出多門”,同樣一個職能,好幾個部門都有一定的發言權和行政權力,從一個方面來講,它是低效率的,但也避免了任何一個部門對權力的濫用;第三又是儒家的倫理和道德,中國古代對文官灌輸的正統儒家思想,一直到為官的理念,對于官員的約束力也是不可小視的。還有一些學者也明確提出,不能簡單地將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理解為專制制度,儒教文明與民主是可以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作為經濟學者,我們無意班門弄斧地過多討論政治學和哲學的問題,但我們提醒讀者注意一些學者的著作。例如,錢穆(2001)認為,必須將中國的政治制度放到具體的歷史背景下去理解,方能知道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并不是高度專制的。根據他的發現,中國歷史上比較強盛的漢、唐、宋,在政治和經濟上都是分權和競爭的。這種分權有兩個層面,一個是政治組織內部皇權和政權的分離。根據他的研究,在這三個朝代,皇權與宰相為代表的政府的權力是分離且制衡的,宰相具有很高的權力,而皇帝的權力是很有限的。第二個層面的分權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經濟分權。在這三個朝代,地方政府都有相當大的自主權。真正的中央高度集權是明朝和清朝才實施的。在這兩個朝代,都在政治體系內部廢除了宰相,從而缺乏了政治組織對皇權的制約,而且地方政治的權限受到了很大的削弱。有意思的是,中國與西方世界所謂的大分流也恰好發生在這個時期。Hall和Ames(1999)、梁漱溟(2005)都認為中國從來不缺乏民主的思想,而且,中國的儒教文明與民主是可以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這決定了中國式的民主不能是全盤照搬的西方式民主。在全球化的今天,通過文明的對話,中國的儒教文明也將煥發出新的生命力(杜維明,2005)。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調整似乎不必要完全放棄中國現有的那些權力制衡機制,這可能使得中國未來的民主制度形成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模式。
通過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說明,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調整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很快地完成,因為制度要發生作用,必須要與它所嵌入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結構相適應。用前面提到的Roland(2004)的術語,來說,社會結構是變化緩慢的制度,經濟結構和政治結構則是相對可以快速變化的制度。由于這三種制度結構的變化和演進的不同步性和它們之間復雜的互動關系,任何一個領域的改革必須和其他領域的改革相協調,否則就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如果我們將中國的經濟發展放在東亞模式下來看,會更清楚地理解經濟發展和制度變遷的真諦。東亞模式至少有以下幾個特點:(1)在經濟發展初期(如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還有現在的中國)威權主義的政府都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2)從經濟結構上看,都經歷了從集權的經濟到分權的經濟的轉變;(3)與西方國家相比,法律等顯性的規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并不是很大,而依賴長期博弈的關系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很多層面;(4)從經濟組織的層面來看,家族制企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5)從金融體系的角度看,通過資本市場的距離型融資發揮的作用與英美體系相比較小,而以銀行為中介的關系型融資(relational financing)則在經濟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6)從經濟發展的階段來看,初期的經濟發展都非常的成功,曾經創造了“亞洲奇跡”,但是到了1990年代末期,很多國家都遭遇了經濟危機,日本則早在1990年代初就陷入了長期的經濟停滯。
我們前面發展的互聯的關系型合約理論有助于我們理解東亞模式的上述特征。(1)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政府之所以早期能夠發揮很大的作用,是因為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分工程度較低、市場范圍較小,經濟治理的主要模式是關系型治理;而關系型治理的基本機制是長期博弈,根據博弈論著名的“無名氏定理”(folk theorem),長期博弈的情況下,經濟中一定會產生多重均衡,所以協調問題變得非常重要,協調問題越重要,社會規范和政府(在挑選有效的均衡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分工深化,關系型合約就會向正式的合約過度,這時候多重均衡就不再是問題,經濟交易中更容易出現唯一的均衡,這時候政府的干預反而會破壞有效的均衡。(2)壟斷(集權)到競爭(分權)。在東亞模式的早期階段,經濟通常由幾個大的財團或者家族壟斷,市場結構不是競爭性的。在初期的關系型合約下,這是一種有效的結構。因為,關系型合約只有在少數幾個固定主體的長期博弈下才可以維持。所以,初期的時候不僅是壟斷的,而且還不能讓其他企業自由進入,否則會破壞關系型合約的可維持性。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壟斷性的市場結構就會產生低效率。(3)法制與民主在經濟中的作用。東亞發展初期,具有自我實施性的關系型合約維持了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而且,在市場范圍比較小的早期,關系型合約是比正式的合約(如法制與民主)更節省交易費用的一種治理結構,這個階段不能過早地引入依賴第三方實施的正式合約。東亞模式早期的發展也說明了這一點。即使在形式上引進了,在實際生活中起作用的還是關系型合約。但是,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化和市場范圍的擴大,關系型合約的局限性就會越來越大,超過一定的臨界點就需要依賴第三方實施的、距離型的正式合約。(4)從關系型社會到規則型社會的“驚險的跳躍”和“鎖定效應”。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應著不同的治理結構,并不意味著隨著分工的深化和市場范圍的擴大,關系型社會就會“水到渠成”地過渡到規則型社會。在從關系型社會到規則型社會的轉變中,會出現下面兩種障礙。第一種障礙是“驚險的跳躍”,換言之,在兩種治理結構的臨界點會出現治理的真空和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1990年代末期的東南亞危機說明了這一點。第二種障礙是,由于關系型合約的鎖定效應,很有可能即使在分工深化和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時候,維持社會經濟運行的治理模式還是關系型合約,就像日本那樣。
中國既是一個發展中經濟,又是一個轉型經濟。從發展中經濟的角度,中國改革開放到現在的發展軌跡與上述東亞特征中的(1)-(5)是非常吻合的。考慮到中國的改革是政府主導下的漸進式轉型,政府的作用要比東亞模式中政府發揮的作用還要大;而長期的計劃經濟也使得我們發展初期的集權程度比東亞模式中的集權程度更高。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中國所具有的東亞模式的上述特征,而銀行主導的關系型融資和家族制企業的盛行只不過是關系型合約在金融體系和企業組織形式上的反映。
此外,我們還可以從其他一些角度來說明為什么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結構調整不能急于求成,同時,政治和社會結構調整的時機還與經濟發展的階段有關。第一,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調整必須在保持社會穩定的前提下進行,這樣才能給目前的政策制定者以穩定的預期,使得他有激勵在集權的政治構架下實施好的政策。第二,經濟的發展階段決定了經濟信息的復雜程度,從而決定了對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好的制度是不同的。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好的領導人和集權制度可能比較好,因為這時的經濟結構比較簡單,決策不需要很多信息,政治家決策的很多信息是全局性的簡單信息(global information)。如果社會發展到很復雜的程度,決策就需要越來越多的局部信息(local information )。所以,經濟發展程度越高,經濟和政治越需要分權(decentralized )。第三,就像我們在前文中論述到關系型社會和規則型社會時指出的那樣,一個規則型的社會需要很高的固定成本來維持這個制度,因此它在經濟規模達到一定水平之后才是具有規模經濟的。要建立一個現代民主制度也同樣要耗費很多的固定成本,而這也需要經濟達到一定規模才能實現規模經濟。
4.3小結: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和“大國發展模式”
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價格能夠自由的浮動,以及產品和要素能夠自由的流動。根據這樣一個判斷標準,中國已經基本建設成了一個市場經濟體制,唯一的差距是地區之間的市場分割以及由此而給商品和要素(主要是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造成的障礙。
可以預見的是,中國在自己的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的時候,并不會完全地放棄自己已經形成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因此,所謂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特色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由于中國是一個大國,經濟分權的體制必然會被保留,而相應的,政治集權作為減少經濟分權的負面影響的制度也不會被根本放棄。理論上說,功利主義(即最大化最大多數人福利)的中央政府加上經濟分權創造出的地方政府在Tiebout 意義上的競爭,是一種實際上的(de facto)民主,這種民主可能還優于西方式的民主。[30]中國要做的調整只是在經濟分權和政治集權的框架下引入更多的更有效的政治競爭和權力制衡,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參與政策決定過程,改進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治理和責任制(accountability),以及削弱地方政府直接干預經濟(特別是投資)的能力,并進行相應的地方財政和稅收體系的改革,將地方財政轉變成公共財政。
第二,中國的一些社會結構也將被延續,而不是被徹底放棄。與政治集權相對應的等級制將是中國社會必然被保留下的基本社會結構,在等級制下,垂直的社會結構和在這個社會結構下形成的政治資本和社會關系網絡必然也將同時被保留,隨著向規則型社會的逐漸轉型,我們希望看到政治資本和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在市場發育的過程中被減弱,但是,只要與政治集權相對應的垂直的社會結構不發生根本改變,政治資本和社會關系網絡的配置資源的作用就不會被完全消除。五、十字路口的中國:重大的問題與挑戰
新的轉機和閃閃的星斗,正在綴滿沒有遮攔的天空,
那是五千年的象形文字,那是未來人們凝視的眼睛。
──北島《回答》
中國正處在一個十字路口,往“左”是切斷改革的歷史,往“右”是無視改革的深淵,不能后退,只有向前。
用科學的方法思考中國的現實與未來是社會科學家共同的使命,而理解政治和社會結構是現代經濟學和中國現實之間的橋梁。中國在漸進式的改革過程中,保留了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有利于資本積累的社會(城鄉)分割,有利于激勵地方政府的經濟分權,以及有利于合約實施的關系型社會。同時,也正因為這個政治與社會的結構,特別是適應于中國的大國特征,但又簡單地與地方政府經濟增長相對績效評估結合的財政分權體制引起了當代中國的收入差距、公共服務提供中的公平缺失以及地區之間的市場分割。對于一場基本保留了原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的改革來說,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在改革的初始階段似乎是無法避免的。
今天中國所面臨的難題,是一個大國在發展過程中必然面臨的“大國難題”。在中國持續高增長近30年后的今天,中國必須對她所一直依賴的政治和社會結構做出必要的調整,來應對她所面臨的挑戰。如果中國能夠成功地完成從社會分割到社會整合,以及從關系型社會到規則型社會的兩個轉型,那么,中國所形成的“大國發展模式”將是對全世界的經濟發展的巨大貢獻。而這條轉型和發展相互促進的道路必須在一個智慧的政府領導之下,在經濟的持續增長中以平穩的方式去完成。更為具體地來說,至少有四個重大問題擺在新世紀的中國政府面前:第一,如何平穩地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政策決定過程中去?第二,如何消除經濟分權體制下的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加快地區間市場的整合?第三,如何推動社會向規則型社會的過渡,讓中國越來越多地依賴法律和秩序規范人們(包括政府)的行為?第四,如何緩解由垂直的政治結構和分割的社會結構中的Power 的影響而形成的收入不公,通過社會和諧發展來保證經濟持續增長?
中國領導人在最近這些年里所提出的一系列政治理念與本文所分析的“大國發展模式”
都是一致的。在中國社會從社會分割走向社會整合的過程中,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自然也就實現了其“三個代表”的目標,但是,這要求中國共產黨必須通過“加強執政能力”來領導國家順利而平穩地按照既定的社會發展目標前進,避免任何重大的社會危機妨礙中國最終建成“和諧社會”。無論是治國理念,還是社會發展目標,抑或是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調整,可以預見的是,中國的“大國發展模式”將始終呈現出“與時俱進”的動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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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作者中,王永欽、張晏、章元、陳釗均工作于復旦大學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中心。陸銘工作于復旦大學經濟學系和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同時兼職于復旦大學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中心。本文的通訊作者為陸銘,電話:021-65642064;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文是復旦大學“當代中國經濟與社會”工作室系列研究成果之一,也是復旦大學經濟學院985創新基地研究成果之一。本文曾經在上海市社會科學院報告過。作者感謝來自以下學者的評論(按音序排列):柴樺、陳茁、代謙、杜巨瀾、何帆、胡曉鵬、紀月梅、劉春榮、劉明興、王紅霞、王勇、王振、韋森、姚洋、張軍、張爽、鐘寧樺。此外,王永欽感謝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批準號05CJL014)的研究資助,張晏感謝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批準號:05JC790090)的研究資助,陳釗感謝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課題(批準號:05JJD790004)的研究資助,陸銘感謝來自教育部的對全國優秀博士論文作者的研究資助和上海市教委“曙光學者”項目資助。
[①]這篇論文也許還與一些非純學術的爭論有關。一方面,也許這篇論文有助于讓社會公眾和來自其他社會科學的學者們了解到,其實經濟學并不是不關心他們所關心的問題,很多所謂對經濟學家的批評(特別是那些在道德層面的批評)其實和嚴肅的經濟學研究無關。
另一方面,這篇評論也許也能夠有助于來自于不同研究領域和不同年齡層次的經濟學者的溝通,我們特別想指出的是,當代經濟學的發展直接或間接地為理解當代中國提供了非常多的智慧,這些智慧應該被吸收而不是拒絕。
[②]從理論上最早研究隱性合約的是Macloed 和Malcomson (1989)。
[③]Shleifer和Mulligan(2005)的實證研究也說明了這一點。他們用美國的州一級的數據證實,法規的制訂受市場范圍的限制,人口越多的州各種法規也越多。
[④]Basu(2001)提出的“核心定理”也說明,理論上凡是由正式合約來實施的,都可以通過社會規范(即非正式合約)來實施。這里的邏輯在于,如果書目上的法律不是博弈中的納什均衡,那么它就得不到實施;但是社會規范卻都是現實世界中的納什均衡。換言之,社會規范可以替代法律,但是法律卻不能替代社會規范。法律只有與社會規范吻合的時候,才是有效率的。
[⑤]其實,更準確的說法可能是“互聯的交易”或者“互聯的合約”。
[⑥]當然,在Tiebout 選擇的機制下,民眾的意愿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影響地方政府的決策,盡管這種影響在存在戶籍制對勞動力流動的約束的情況下作用是有限的。同時,由于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下,民眾的意愿還有一些其他的渠道對地方政府產生的影響,例如信訪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⑦]嚴冀、陸銘(2003)較早地意識到分權體制的成本這一問題。
[⑧]Cai 和Treisman(2005)指出,由于存在地區間的差異性,地區間為爭取資本而展開的競爭對不具有先天優勢的地區而言激勵效應較弱。
[⑨]張晏和龔六堂(2005)對我國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發現,東部地區和發達地區更能獲得財政分權的積極效應,而中西部地區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顯著或顯著為負,這種財政分權效應的地區差異也加劇了地區差距。
[⑩]然而,從省級數據的相對指標來看,盡管分稅制改革后的轉移支付政策沒有明顯地扭轉我國的資金分配格局,但東部地區轉移支付相對于自有收入的份額有所下降,2001年比1995年減少近12個百分點(張晏和龔六堂,2005)。
[11]Tiebout的公共品提供和地方政府競爭的模型中,政府的稅收是人頭稅,而中國的地方政府獲得的收入所得稅本質上也是人頭稅,這些稅收支持了地方的教育財政,因此,Tiebout模型的基本結論也同樣適用于中國。
[12]一個更為詳盡的有關基礎教育財政的公平與效率的評論可參見丁維莉、陸銘(2005)。
[13]Fern ández和Rogerson(2001)的研究發現,群分現象的加劇將顯著地提高收入不平等狀況。
[14]也許可以將Power 翻譯為“權勢”,但我們更希望Power 這個詞具有中性的含義。
[15]值得注意的是,Hoff和Stiglitz(2004)在最近的研究里面也指出,在轉型過程中,政府能否建立起一套保護私有產權的體制,對整個經濟增長的績效是很有影響的,更加好地保護私有產權的體制能夠有更好的經濟增長績效。
[16]注意,當我們談經濟轉型的時候,我們已經將打破政治和社會結構下人們擁有的Power的排序的“革命”排除出了我們討論的范圍。
[17]需要說明的是,五位作者對這一定理是否成立是非常謹慎的,陸銘對其中可能存在的錯誤負責。
[18]在俄羅斯,一人一份的證券私有化很快以證券在市場交易中迅速集中而告終(科勒德克,2000)。而證券私有化還不是俄羅斯私有化的主要方式,更主要的方式是“自己人購買”和權錢交易(金雁、秦暉,2002)。
[19]在本文里,我們沒有區分社會流動性和收入流動性,但實際上,社會流動性是比收入流動性含義更廣的一個概念,收入流動性是社會流動性的最重要的表現。
[20]復旦大學的同事們還在繼續研究收入差距在其他方面的影響。余央央、封進(2006)
發現,收入差距對健康的影響呈現“倒U ”型,其中,在高收入差距地區,收入差距的擴大不利于醫療公共品的提供,而且收入差距的擴大對低收入人群的健康更為不利。陸銘、張爽(2006)發現,農村社區的收入差距對信任也有負面影響。
[21]電影《秋菊打官司》實際上可以形象地說明這個問題:秋菊的丈夫有一次被村長踢傷了,秋菊就千辛萬苦地去告狀,在告狀的過程中,秋菊有一次差點難產,在這危機時刻,是村長在雪夜里將秋菊送到幾十里之外的醫院里搶救,使她最終脫離了危險。事后,秋菊滿懷感激,摒棄前嫌,并帶著禮物去村長家里致謝。但,就在這個時候,村頭卻響起了警笛的聲音,村長由于踢傷秋菊的丈夫被拘捕了。這時秋菊卻感到了萬分的困惑和難過。這個故事生動地說明了合約的互聯性,如果在分工程度比較高的社會,秋菊在難產的時候可以打一個出租車就到醫院去了,她起訴村長在事后應該是無悔的,但在分工程度比較低的中國,你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在其他的“市場”上與他發生互動。
[22]從這個角度也可以說明為什么西方的有效率的制度在中國往往是行不通的,因為根本進入不了這個“市場”。
[23]在實證方面,McMillan和Woodruff(1999)對越南信貸市場的研究證實,在法律實施不健全的情況下,關系型信貸合同的確在越南的企業與客戶的交易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4]Mauro(1995)的實證研究也表明,經濟比較落后的國家有更多的腐敗。有趣的是,我們這里的理論提供了另外一個可能的因果關系:是落后導致了腐敗,而不是腐敗導致了落后。
[25]錢穆(2001)也主張,不能脫離特定的歷史條件來評價制度的好壞,同時,他也說明,中國歷史上的很多制度之所以存在都在當時有其合理性。
[26]有意思的是,深層次地看,日本的經濟停滯也可以從這個角度來解釋。日本雖然市場分工比較發達,但是由于終身雇傭制(勞動力市場)、關系型融資(金融市場,以主銀行制為代表)等,使得經濟交易中大量充滿了關系型合約。所以與分工程度相對應的治理結構沒有達到有效的匹配。關于這個問題更深入的分析可以參見王永欽(2005)。
[27]Glaeser等人(2004)還指出,通過對一段時間內的“制度”變量求平均來度量那些影響制度形成的深層次因素也存在很多問題。
[28]這些批評也可以推廣到其他文獻所采用的工具變量上。
[29]Sala-I-Martin等人(2004)在綜合了現有的有關長期經濟增長的影響因素的研究以后,他們發現,在控制了其他因素以后,一些度量政治權利的指標,還有“社會主義程度”
的指標,或者社會主義國家的啞變量都沒有與長期經濟增長顯現出很強的關系。
[30]姚洋(2005)也指出,泛利性政黨和地方性創新的成功結合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增長的重要制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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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青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