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視野中的中國農民 |
吳忠民 |
2005年12月16日16:05 |
在考察涉及到農民具體的公正處境問題時,人們往往只是用單一的標準,比如:或者只是以基本生存的滿足狀況,或者只是以機會平等的狀況,或者只是以收入差距的狀況等等來予以衡量,因而對于中國現階段農民所面臨的公正對待方面問題的現狀難以有一個全面和清晰的把握,很容易陷入這樣或那樣的偏頗境地。 實際上,如果綜合地以公正所包括的基本需求的保證、機會平等、按照貢獻進行分配(收入的初次分配)以及社會調劑這樣幾項基本規則作為分析的視角,那么便可對中國農民有關公正對待方面的具體處境有一個大致全面的了解。 第一,在基本需求的保證方面。 應當承認,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農村社會獲得了歷史性的發展:糧食產量在1998年達到了創記錄的51229.5萬噸,2000年也保持在46217.5萬噸; 農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0年的2253.42元; 農村中的絕對貧困人口由1979年的2.2億人降至2002年的3000萬人。中國農村就總體而言已經基本解決了中國農村社會最為基本的需求——溫飽的問題。 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就存在著人地關系緊張的問題。2000年,中國農村人均經營耕地為1.98畝。 但是,同以往有所不同的是,現在糧食的單位產量大幅增加,供農戶的日常生活消費已經不成問題;再加上1997年前后開始的新一輪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使得農民在一個相對來說比較長的時期對土地擁有使用權。這些,使得土地對于農民的基本來說,越來越具有了基本的“保障”作用。有關農民“種地養命,打工蓋房子”的說法便是對現在土地此種功能的概括。這也就意味著在糧價不斷波動的市場經濟中,農民在最為基本的生存底線上具有了一定的抗風險的能力,能夠比較長的時期里維持簡單的生產和再生產,從而為維護每個農民基本的“人的種屬尊嚴”確立一個起碼的必要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對農村的貧困線定得過低。這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中國農村真實的絕對貧困狀況。2000年,中國農村的貧困線為635元,而國際上通常認定的發展中國家貧困線是每天一美元或兩美元。兩者相距甚遠。如果按照國際慣例,即便是按照每天一美元而且是按照購買力平價的標準來看,那么中國農村里的真實存在的絕對貧困人數顯然也是要遠遠高于3000萬人。 第二,在機會平等方面。 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社會結構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階級身份、戶籍身份、就業身份、所有制身份等等將人們區分為不同身份群體的次級社會制度,構成了一種彈性很低的社會結構體系。 而且,當時的社會流動基本上是處在一種停滯的狀態,城市和農村被嚴格的戶籍制度人為地分成兩個相互隔絕的板塊。1978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推進,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整個中國社會在機會平等方面獲得了重大的進展。原來的身份系列開始瓦解,社會流動逐漸正常化和加速化;城鄉之間原本相互隔絕的板塊被初步打通,城市化程度得到了明顯提高,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2%上升到2000年的36.22%; 人們越來越看重起點的平等而不是最終結果的相似,機會平等、公平競爭的規則愈益為中國民眾所廣泛認同。 從某種意義上講,機會平等對于中國農民的意義更為重大。扶農、重農固然十分重要,但從根本上來看,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在于非農化。“一般地,農民轉化為非農民,從職業轉移起步,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是農民非農民化的邏輯起點。” 就非農化而言,雖然就地的非農化也不失為路徑之一,但畢竟就地所容納的人數十分有限。顯然,非農化的主要途徑當為城市化,換言之,城鄉之間的社會流動對于農民來說至關重要。 中國農民向非農化領域的流動有著一種明顯的反差現象:一方面,農民有著強烈的非農化的沖動。按照世界平均的農業生產率大致計算,我國的種植業最多只需要4000萬到5000萬人。所以,大量的農村人口必然會卷入非農化的過程。現在全國有8000萬人以上的民工,而且在未來5到10年左右的時間內,每年需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出1500萬到2000萬農村剩余勞動力,10年內農村剩余勞動力轉出的總規模需要達到1.5億—2億人才行。 另一方面,在非農化過程中,卻仍舊存在著大量的基于原有“身份”的社會歧視和種種限制,從而嚴重地妨礙了非農化進程。 從政府層面上看,對于來自城市和農村的勞動者有時會不由自主地流露出一種有所區別的對待政策。比如,“農村流動人口在城市勞動力市場中是處于政策劣勢的,并且這種政策上的劣勢可能還會持續相當長一段時期而得不到改善。”某些白領行業和管理行業不允許流動人口進入,而且在流動人口和市民并存的行業中兩者存在著一種不平等的競爭。 沒有義務籌措其日常的生活費用。政府層面上的厚此薄彼,于此可見一斑。 在具體的工作環境以及城市生活的層面上,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更是倍受歧視。這些進城的農村人口在我國社會身份體系中仍是農民,沒有被國家認可為城市化人口,與仍然滯留在農村的人沒有什么區別,因此享受不到國家給予市民的各種福利待遇。 農民工的工作條件是比較差的,他們往往從事一些低級的工種,勞動強度大,工資偏低,10多年來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 而且其基本的勞動權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資被拖欠的現象經常發生,城市的大部分用人單位對于來自農村的打工者均不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用。北京零點市場調查與分析公司對于北京市來自安徽省的農村流動人口的“安徽村”的一項調查,比較綜合地說明了農村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的職業和生活狀況(見表1)。另外,在城市生活中,農村的流動人口往往受到市民的歧視,他們處在一種邊緣化的狀態,而很難進入城市生活的主流,因而經常是集中而居,盡量同市民的生活圈分割開來。 第三,在收入的初次分配(按照貢獻進行分配)方面。 公正的分配規則應當是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即按照勞動投入的數量、質量,按照資金、技術以及管理等生產要素的投入量來進行收入的初次分配。對于現有的社會經濟資源如何進行分配,最直接地體現了公正規則的兌現程度。應當承認,同改革開放以前相比,中國農民在按貢獻分配方面獲得了重要的進展。由于分配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直接結合在一起,由于分配同自身的勞動經營狀況直接掛鉤,因而中國農民在收入初次方面的公正程度大為提高,一舉改變了改革開放以前的那種平均主義式的分配方式。 然而,對中國農民來說,舊的分配不公問題解決了,新的分配不公問題卻出現了。其一,從勞動的投入來看,相對其他國家而言,中國農民在極為有限的人均耕地中的勞動投入量是很大的。但是,國家對于農業的實際補貼微乎其微,“國家財政支農支出占總支出比重年際間忽高忽低,起伏不定,未能形成一條穩定的軌跡。” 再加上糧食價格近年來不斷走低,從1997年—2000年糧食的市場價格下降了40%。 所以,農民從種植業中所獲甚少。其二,從生產要素的投入來看,農民缺乏資金、技術,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且人均耕地極少,所以,中國農民很難談得上在這方面得到多少回報。除此以外,中國農民所擁有的往往只是勞動力本身了。但是,在中國社會,不僅是農村存在著大量的“富裕”勞動力,就是城市也同樣存在這一問題。于是,中國農民的充分就業問題難以得到順利的解決,進而按貢獻分配的公正規則也難以充分的兌現。 更為嚴重的是,中國農民的負擔尤其是額外負擔過重。就總體而言,目前中國農民的日常生活只能維持在一個簡單的生產和再生產的水準。1999年,農民的人均純收入是2210元,而家庭經營費用支出是599.72元,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是57.63元,生活消費支出是1577.42元,這幾項支出相加為2234.77元,已經超出了純收入總額。 而且,同城市中的就業者相比,農村中的就業者沒有社會保險一說,因而無形中又少了一塊收入,并導致極為脆弱的抗風險能力。就是在這樣的一種情形之下,農民所交納的各種費用的增長幅度遠遠高于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1985年農民所交納的“正稅”(農業各稅)為42.05億元,到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465.31億元,增長了11倍;而農民的人均純收入1985年為396.6元,2000年為2253.42元,只增長了5.67倍。 在國家的“正稅”之外,農民還要交納許多額外的費用,如各種各樣的集資甚至包括農網改造的費用,其數目總額往往要超過國家的“正稅”。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以資代勞”等費用,全國人均約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占農民現金收入的16%,已遠遠超過“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農民負擔還來自請客送禮、中小學亂收費、看病亂收費及高價電費等。 實際上,這是一種超經濟剝奪的現象。現在,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農村義務教育實際上是由農民在負擔;龐大的基層政權的運轉費用大部分也是由農民在承擔。雖然國家三令五申規定農民交納的各種費用不能超過純收入的5%,而且農村狀況統計數字的水分經層層過濾,到了國家統計局這一層所公布的數字真實度大為提高。但農民交納各種費用是按鄉村的統計數據(初次統計數據)為準。這種統計的水分較大,據保守的估計,其水分在20%以上。所以,農民免不了在實際中要多交亦即“超額繳納”各種稅費。在城市,居民交納所得稅是有起點條件的,即有收入且每月收入超過800元人民幣者。但在農村,不管收入多少,不管老幼皆要交納各種稅費。這顯然很不合理。再者,農民在一些同樣的日常生活必需項目的開支中,有時要比城市居民高得多。比如,城市居民用電是每度0.4元左右,而農村居民用電則往往是每度0.8元左右,無形當中又多增加了一部分額外負擔。 由上可見,中國農民在收入分配領域往往是處在一種明顯的不公境地,即:該得到的往往沒有得到,不改拿走的卻被拿走了不少。 第四,在社會調劑方面。 社會調劑的主要內容是,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國家對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整。其目的在于使社會成員普遍地不斷得到由發展所帶來的收益,進而不斷地增進社會的整合性和合作性,不斷地提升使社會發展的質量。 就總體而言,農民是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其基本的權益和社會地位本應靠社會調劑來維護和提升。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國家在這方面的相關做法還沒有到位。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于農民基本權益的維護還很不夠。有學者指出,公民權是一個潛在的獨一無二的資源,尤其是對于哪些缺少其它種類資源的人來說,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以此反觀中國農民的現狀,很有些實際的意義,至少提醒我們應當多關注農民的基本權益問題。比如,農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本來,社會保障一個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對于全體國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但是,現在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分為兩個板塊,國家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工作重心是在城市而不包括農村居民,厚此薄彼現象十分明顯,致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嚴重滯后,中國農民缺乏有效的社會安全網,難以應對人生及市場經濟的各種風險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現在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如“人民公社”時期。另外,中國農民作為一個整體還缺乏其表意的基本渠道。其二,對于改革過程中農民所付出的代價沒有予以應有的補償,對于農民以往所做出的貢獻缺乏追加性的回報。改革意味著社會利益結構的調整,在改革過程中會有一些社會群體在利益方面出現某些損失,付出一些代價。因此,國家應當基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從獲益比較多的社會群體那里截取一塊利益對代價較大的一方予以必要的補償。在中國現實的改革過程中,農民所付出的代價應當說是比較大的,而且,現在其收入增長的空間十分有限,其就業機會比城市居民少得多,其耕地面積在不斷地縮小,其來自于國家的福利待遇微乎其微,其居住地遭受到工業化過程中嚴重的環境污染,等等。但是,目前國家對于農民的這些代價并沒有予以應有的補償。再者,從代際公正的角度來看,農民對于中國現代化事業的貢獻度同社會應有的回報度不成比例。據統計,從1952—1986年,國家通過價格“剪刀差”從農業中隱蔽地抽走了5823.74億元的巨額資金,加上收繳的農業稅1044.38億元,34年間國家共從農業抽走了6868.12億元的資金。 很難想象沒有農村的支撐,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會有今天的局面。但是,現在國家對于農民的這種歷史貢獻幾乎沒有什么補償性的回報。這嚴重地違背了代際之間所應當具有的公正準則。二、農民公正對待問題之基本特征 中國社會正處在急劇轉型的時期。新舊體制的多種因素交織在一起,新的現代化因素和市場經濟因素已經出現并日趨增多,同時原有的許多傳統的和舊體制的因素依然存在,二元經濟結構仍然十分明顯,而且還出現了一些既不屬于新的也不屬于舊的“變異”因素。復雜的社會背景,使得中國農民所面臨的公正方面的處境呈現出以下幾項基本的特征: 第一,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對于保證中國農民的公正底線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基本制度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由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農戶對于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比較長時期的使用權。如果從農業的現代化、產業化的角度來看待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顯然可以從中找出許多重大的弊端。比如,土地產權極為模糊,產權界定嚴重不清;現行土地制度中對人地均分原則的堅持使農地經營趨于分散化,規模趨于小型化,難以產生規模效益;農地制度改革和國家其他社會經濟制度改革不配套、缺乏整體協調性也影響到農地的有效利用。 這種土地制度存在著嚴重的弊端,而且,同時又由于中國農民的人均耕地非常少,只有1.98畝(2000年)。盡管依靠高附加值農產品的種植,在以現有規模的土地大幅度地提高產值,仍然有很大的空間,但是,這對于絕大多數素質不高的農民來說并不具有普遍的意義,至少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是這樣的。所以,中國農民如果只是依靠耕種現有的土地,那么其增收的潛力已經十分有限。實際上,農民的“兼業化”收入在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這是一種趨勢。例如,2000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253元,其中來自第二產業的收入為598.28元,來自第三產業的收入為395.21元,來自非生產性純收入為123.84元。 盡管如此,但是,中國農民對于土地的依賴程度并沒有減小。究其原因,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現行土地制度增產增收的功能雖然在減弱,但是卻越來越具有了生存保障的功能。這種土地制度“主要在于社區集體在擁有所有權的收益的同時,必須向社區成員提供生老病死的基本生存保障和教育治安等基本公共品。” 農民在享受不到社會保障的情形之下,在遭到城市社區種種的排斥和歧視的情形之下,為了尋求抵抗可能的市場、社會、人生諸方面的風險因素,土地便成了最為踏實、最為可靠的生存保障,成為公正底線的保證。所以,土地對于絕大多數中國農民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甚至是第一位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現在的中國農民依然保留了同以往相似的特性,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則,即:“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線的邊緣,受制于氣候的變化莫測和別人的盤剝,農民家庭對于傳統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收益最大化,幾乎沒有進行計算的機會。典型的情況是,農民耕種者力圖避免的是可能毀滅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過冒險而獲得大成功、發橫財。用決策的語言說,他的行為是不冒風險的;他要盡量縮小最大損失的主觀概率。” 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農民同現在城市的許多貧困人口相比還具有某些優越性,至少最后還有必需的生活資料可以維持簡單的生存。 第二,農民的自致性取向往往會陷入復雜的困境。 同其他社會群體相比,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所擁有的社會資源最為薄弱,“先賦性”的優勢幾乎談不上,所以,在其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被卷入的城市化過程中,中國農民表現出一種明顯的自致性。 但是,農民的這種自致性取向還不是一種完整意義上的、正常的自致性,在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被動的、軟弱的甚至是無奈的自致性,因而必定會面臨著十分復雜的困境。這主要表現在:其一,獲益邊界的狹窄性。在現實社會中,中國農民自致性的獲益及發展空間往往有著特定的“邊界”,即:經常地被限定在同其他社會群體形不成“爭利”的部位,或是其他社會群體不屑從事的行當,或是其他社會群體尚未察覺到是能夠“贏利”的事情。例如,“在80年代的經濟發展中,雖然不能排除價格的因素,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驚人提高則是主要推動力。……其后,農業完成了其暫時的火車頭的作用,回到了常規增長的軌道。” 80年代初,中國農民之所以獲益很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當時農民賴以發展的行當、地域主要是在農業、鄉鎮企業和農村區域,而且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意識、市場意識尚未形成。農民一旦越過此邊界,形成與其他社會群體“爭利”的態勢,那么,種種歧視、限制及“打壓”便會相繼而來。其二,城市中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的自致性要面對城市居民某些先賦性的困擾,相互之間的競爭明顯地表現出一種不公平的狀態。農民一旦進城,原來的社會網絡已經沒有多少實際功效了,而只能靠自己,只能采取自致性的行為取向。當一方以自致性為主,而另一方具有一些先賦性的優勢時,那么兩者之間的競爭不可能是公平的。城市中的流動人口有著諸多的限制,如流動(遷徙)自由的限制、居住的限制、某些行當準入資格的限制,甚至就是干同樣的工作,在工資待遇以及福利等方面也往往存在著許許多多的限制。尤其是在中國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還很不完善,必要的規則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的情況之下,對于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有失公平的做法就更難以避免。例如,一項有關北京農民工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在就業方面面臨著許多歧視,一是從事個體經營,辦經營執照不容易;二是從事經營,常常被驅趕、罰款,有的管理人員拿經營的貨物不給錢;三是沒有北京戶口,不可能從銀行獲得貸款。 其三,農村流動人口由于文化素質相對不高,因而即便是在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里也往往處于不利的位置。長期以來,中國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致使農村居民所接受的教育水平要明顯地低于城市居民。因此,同城市居民相比,農村的流動人口缺乏一個起碼的平等競爭的起點,進而其自致性的取向和行為也就必然難以得到一個相對滿意的結果。 第三,地位分化程度甚于職業分化程度。 社會結構的分化是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彼特?布勞認為,社會成員的特征如果按照類別參數如職業、住地、工作地、聲望、權力等來分類,它們就被定義為群體;如果按照等級參數來分類,它們就被定義為地位。社會結構分化有兩種一般形式,一是異質性,二是不平等性。異質性是水平分化,指人口在由類別參數所表示的各群體之間的分布。不平等是垂直分布,指由等級參數所表示的地位分布。 大致可以用這種觀點來分析中國農村的社會分化問題。 就現階段中國農村的社會分化而言,最為重要的一是職業分化,二是地位分化(不平等)。從1978年到現在,中國農村的職業分化十分明顯,已經分化為8個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農民工階層,雇工階層,農民知識分子階層,個體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鄉鎮企業管理者階層,農村管理者階層。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現階段農村的職業分化只能說是剛開始不久,這8個階層也只能說是一個雛形,還遠遠沒有定型。比如,這些階層之間的邊界還不是很明確,各種各樣的兼業化現象是比較明顯的。與職業分化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中國農村的地位分化程度過高,不平等現象十分嚴重。這主要表現在:其一,城鄉之間的不平等程度增大。從近幾年的具體數據看,1998年—2000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分別為5458元、5888元和6316元;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別為2162元、2210元和2253元。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分別是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這是一般的統計狀況。如果再進一步的具體化,情況要嚴重得多。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分析,如果扣除農民用于生產的費用,再把城鎮居民享受的一些福利也考慮進來,那么差距就更大。據粗略測算,若按可支配收入計算,城鄉差距為3:1。若考慮城市居民的各種福利性補貼,差距將進一步拉大到5-6:1。 按照國際一般的情況,當經濟發展水平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800—1000美元階段,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收入大體上是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7倍。顯然,中國的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差不多居世界之首,并且呈現出不斷增大的趨勢。其二,農村內部不平等程度迅速提高,已經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如果用分戶數據來測算,1998年、1999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基尼系數分別為0.3309和0.3397。1999年農村住戶調查數據則反映出農民人均購買力的基尼系數高達0.4541,如果進一步考慮其他金融資產和房產的差異,不平等程度將更大。 第四,弱勢地位很有可能會進一步加深。無疑,同其他社會群體相比,中國農民就總體而言是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而且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以下一些壓力的存在,中國農民的弱勢地位很有可能會進一步的加重:其一,農村財政的“空心化”。對于維持和保證農村社會的正常運轉和發展來說,農村財政是至關重要的。雖然這些年國家的財政收入增長幅度比較大,但是,農村的財政卻呈現出一種“空心化”的狀態。1998年,農業部對10個省區的調查顯示,鄉、村兩級高額負債是普遍的,鄉級平均負債400萬元,村級平均負債20萬元。 有的鄉村,高額負債狀況更為嚴重。例如,湖北省監利縣的棋盤鄉,1999年鄉級債務937萬元,4個管理區債務2251萬元,25個村債務2251萬元。 全國約有三分之二的鄉鎮不能正常發工資,有的欠一個月,有的欠一年,相當多的鄉鎮還在發1992年標準的工資。 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如水利建設、農田保護、村鎮建設、道路建設、農村電網改造等等,以及公益事業的建設如擁軍優撫、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教育達標等等,都會深受影響。顯然,僅僅靠基層政權來改善農民的處境是不現實的。其二,加入WTO所產生的壓力。中國已經加入WTO,這對中國的農業來說,在一定的時期之內顯然是形成了某種的壓力。尤其是在那些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農村區域以及生產某些重要的農產品種類如水稻、棉花、大豆等等的區域,這種壓力更為明顯。隨著農產品進口量的增大,中國一些重要農產品的價格會走低,這無疑會對相當數量的農民的收入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其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長期以來,“二元經濟結構”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特征,城市經濟與農村經濟之間雖有各種聯系,而且在改革開放之后這些聯系還呈現出日益密切之勢,但至今仍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兩個經濟單元、兩種發展水平”的格局。毫無疑問,由于城市是工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和科學技術的集中地,所以,城市的發展速度肯定要遠遠高于農村。因此,在一個時期里,城鄉之間的差距還會拉大。三、改善農民公正狀況的對策中國農民在公正對待方面的不利處境,對于中國社會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多方面的負面影響。這主要表現在:首先,背離了社會發展的基本宗旨。社會發展的基本目的在于不斷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尊嚴,不斷提升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一個只是由少數人受益的社會不是一個公正的、健康的社會,一個貧富分化過于懸殊的社會必定是一個病態的、畸形化的社會。8億多農民的基本生活如果長期處在弱勢狀態之中而得不到明顯改善的話,那么,我們就不能說中國社會得到了真正的發展。其次,壓抑了中國農民的原創力。對于農民種種不公平的對待,使得多數農民缺少最為基本的發展機會和發展能力,使得他們仍然在為滿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勞作,以維持簡單的生產和再生產。農民發展的空間受到了嚴重的限制,其勞動積極性和原創性受到了嚴重的壓抑。“不發達或者說貧窮,是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源。貧窮與農民負擔是一對雙生子。越窮,農民負擔越重;農民負擔越重,則越窮。” 同樣的道理,農民越窮,越容易受到社會的種種限制和歧視,而越受到限制和歧視,農民就越窮。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中國最為龐大的社會群體——農民所蘊藏的創造潛能難以得到有效的釋放。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社會發展的推動力量被嚴重地削弱。再次,對于社會的穩定構成了一定的威脅。一方面,城市對于來自農村流動人口就業機會的種種限制,使得社會對于農村中大量的失業人口(“剩余勞動力”)更加難以消化。而“工作是人們生活的核心。不僅是因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還是人們融入社會、實現自我,以及為后代帶來希望的手段。這使得工作成為社會和政治穩定的一個關鍵因素。” 顯然,農村中大量失業人口的存在,對于社會的穩定十分不利。另一方面,由于城鄉之間的差距在不斷的擴大,農民的弱勢地位在不斷的加重,因而農民對于社會難以有一個積極的認同。雖然同城市居民相比,農民由于世代“皆窮”,而且居住與勞作方式相對封閉,因而目前許多農民對于自身在社會中所處的“弱勢地位”的感受并不一定很深切。但是,隨著農村開放程度的提高,隨著社會信息覆蓋面以及信息量的擴大,隨著農村市場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基層民主化進程的推進,中國農民的個性意識必定會增強,對于外部世界的了解程度也會提高,相應地,農民對于自身在社會中所處的弱勢位置越來越會有一個深切的感受和清醒地認識。所以,如果農民的弱勢地位如果不得以改善的話,那么,為數眾多的中國農民對于社會就會有一種抵觸的情緒,并有可能通過種種行為方式表現出來。比如,民工越來越體驗到了“城鄉收入差距和生活質量的差距,他們的先例開始變得失衡了,人類的尊嚴覺醒,驅使他們通過某種渠道尋找心里的平衡,然而社會留給他們的空間和所能提供的機會又畢竟是那么狹小和稀缺,以至于正常的方式很難滿足其對有關價值和經濟收入的要求,結果某些人在行為選擇上就可能失控甚至鋌而走險,而且他們的行為可能不僅僅局限于純粹的經濟收益目的,而可能體現具有表現性的意義。” 這對社會的正常運行是十分不利的。最后,延緩了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從一定意義上講,農民的前途只有一個,這就是非農化。但是,中國社會目前在自由遷徙方面對農民的限制、在農民進城后對其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歧視,以及強化土地對于農民最低生存限度保障功能等做法,客觀上是起了限制農民進城、讓農民無法離開土地,進而將城市和農村繼續分隔開來的作用。毫無疑問,這是在維護而不是消解中國已有的二元化的社會經濟結構,直接阻礙著城市化的進程。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則,也不符合現代化的趨勢。這是因為,市場化、城市化和較高速率的社會流動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內容。市場化、城市化和社會流動水平的如何,往往反映了一個社會的現代化程度。我國現在第一產業中的從業人員占全部從業人員的比例已下降至50%以下,而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卻只有36%,兩者的比例相距較遠。這不能說是一種正常的現象。究其根源,很重要的一點便在于此。 由于農民人數占全國總人數的64%,所以,農民的公正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其弱勢地位得不到改善的話,那么,整個中國社會的公正問題也就得不到解決,整個中國社會的發展進程也就得不到順利的推進。況且,中國農民遭受了大面積的、時間過長的社會歧視,再不予以重視和解決,則更是錯上加錯。 社會公正固然不能脫離必要的物質條件而得以充分的實現。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現在想要徹底解決農民的公正狀況問題是不現實的。但是,問題在于,在目前中國現有的條件之下,只要予以重視,中國社會的公正程度仍有可能得以明顯的提高,農民的公正狀況尤其是基礎層面的公正狀況能夠得到明顯的改善。 就農民公正狀況的改善而言,其對策涉及到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這里只是著重強調以下幾點: 第一,確立起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基本理念。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原理》一文中指出,應當“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面的發展。” 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既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志,也是現代化進程中的客觀需要。當一個社會不具備必要的經濟條件,這時如果強調“人人共享”的事情,那就說明這個社會的“大腦”出現了像是過于理想化甚至是幻覺化的問題。相反,如果一個社會具備了或部分具備了必要的條件,并且有著這一方面的要求,這時,卻不將共享問題予以實施或部分地予以實施,那就說明這個社會的運行機制出現了問題。反思這些年的一些做法,我們在考慮改革與發展的問題時,往往容易走入一個誤區,也就是過多地考慮社會成員尤其是農民的承受力。這種做法是很不全面的,過于功利化,立足點有問題。在某個特殊的時期,這種立足點還有一定的策略意義,但無論如何不應當長久。我們應當想方設法地多考慮如何使社會成員包括農民普遍受益、共同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問題。不能總是立足于讓社會成員承受些什么,而是應當立足于讓民眾尤其是農民不斷地獲得些什么,況且,還存在著一個對農民以往所付出代價進行補償的問題。從經濟發展獲得成功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超過300美元之后,即開始轉向保護農業,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1000美元時,基本上完成了政策轉變。 改革開放20多年了,我們現在應當想方設法讓廣大的農民普遍地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而且,國家已經初步具備了這個能力。比如說,2001年的稅收是16000多個億,而農民所交的各種稅費包括“正稅”和額外的各種稅費加起來也不過1000億左右。即便是全部免掉,用中央財政沖抵,這對社會的正常運轉也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相反,農民卻可以得到休養生息,直接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并且還可以培育出發展的巨大推動力量。 第二,使農民得到基本的公正對待。 在中國現階段,農民面臨的最為重要的也是最為基本的公正對待是什么?顯然,應當是消除身份的歧視,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樣的生活及工作方面的對待。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卻被認為地分為兩種身份體系,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人就因為生長在農村就無法享受到最為基本的“國民待遇”。這種現象無論從哪個角度都是說不通的,必須予以改變。由于非農化(其中主要是城市化)是解決農民問題生存與發展的主要途徑,是農民在現代化進程中所面臨的最大的和最為迫切的問題,所以,自主遷徙、自主擇業、公平的競爭就應當成為農民在現實社會中所應擁有的基本權利,相應地,在城市當中的農村流動人口及其家人也不應受到任何這樣或那樣的社會歧視尤其是來自地方政府層面的政策歧視。這一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其他一切同農民公正對待相關的問題無從談起。扶貧解困,對農民來說固然可緩燃眉之急,但對非農化有所助益的消除身份歧視的作法更為重要和迫切。還有必要提及的是,現在已有必要修改《勞動法》,使農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益能夠在《勞動法》中得到體現和保護,從而使農民在法律上能夠成為具有真正平等地位的勞動者。 第三,建立起農村基本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的目標是,立足于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的角度,通過社會救助、社會養老保險、醫療社會保險等多方面的制度來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確保每個人有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同社會經濟發展相比,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嚴重滯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又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后,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瀕臨瓦解,家庭和土地成為農村居民生活、醫療和養老的主要資源,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顯著下降。” 一直到現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建設仍然處在低水準、雜亂無章的狀態之中。這種情形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是多方面的。它不僅嚴重影響了廣大農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質量問題,影響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造成了貧困現象的惡性循環,而且直接妨礙著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成為制約整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瓶頸。因此,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已經不能繼續無期限地拖延下去。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進行大力度的投入,已是勢在必行之事。否則,問題將會越積越多,整個社會將為此付出更高的成本。另外,在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時,還應特別地注意將之同土地制度的改革結合起來。這是因為,目前中國農村的土地是將生產功能和保障功能融為一體,既妨礙了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又阻礙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只有解決好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妥善解決好農村的人地分離問題,進而才能談得上大規模地實現非農化和城市化。所以,必須將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同土地制度的改革予以通盤考慮。 原載《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0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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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奔騰中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