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鄧正來(三)
評《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對話錄)
甄士明 安中業
甄:這是鄧正來先生受聘吉林大學教授就職學術演講的題目。在這個題目下講了三個部分。對其中的第一和第三部分以后再說,這里主要是對第二部分即作者來吉林大學工作的目標。簡單地說,這個目標就是“推動和積極參與中國法學的重建運動。”對這里的一些問題,特向作者請教。
安:我們在評鄧正來(一)《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①]中介紹過鄧先生曾對“中國法學”做過限定:在實際的中國法學中占據著“主流”地位的那些政治性法律話語不算中國法學;中國法學中的四種理論模式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和‘法律文化論’,經過26年(1978-2004)的經營,已經產生了“總體性”危機,顯然也算不上現時的中國法學;剩下的就只有作者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鄧氏法學。然而,鄧氏法學的時代剛剛開始,繼續下去是了,更何談“重建運動”?所以這個題目一說出來,就把我弄朦了。
甄:看看內容都說些什么,會明白的。
安:作者對中國法學的重建運動,談了四條。第一,“要求我們的法律在適應中國社會變遷和制度轉型之需求的同時,還切實保障一般社會秩序的預期安全”。這里的“制度轉型”和“預期安全”是什么意思?
甄:我們實行體制改革為的是完善社會主義制度。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包括加入WTO,都是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的措施。它是一種體制轉型,由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轉為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它不是制度轉型,不是把社會主義制度轉為資本主義制度。這是兩種改革觀的根本區別。在制度轉型的同時,還要保障“社會秩序的預期安全”,就是說,要保障社會實行和平轉型。
安:“和平轉型”與“和平演變”有點主動和被動的差別,但作為一個過程,還不是一回事!還有第二,“我們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制定并實施大量符合國際社會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則的同時又兼顧中國的文化傳統——,------在法學上就凸顯為法律的移植與法律的本土化問題。”這里是否在說,我國的法律要以國際法為主,再照顧中國的文化傳統。這樣一來,還有中國法律嗎?
甄:國際法包括WTO的規則,我們在“評鄧正來(一)”中講過,它不過是各主權國家根本利益的最大公約數的規則化。如果違背一個主權國家根本利益,這個國家就會不承認這種規則,或者提出保留條款。法律的基礎是各主權國家的根本制度,不是文化傳統,更不僅僅是兼顧文化傳統。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在國家根本制度的基礎上起作用,是對國家根本制度的肯定。離開國家根本制度,法律既不能存在,也不能發揮作用。那種文化決定論的法學,是沒有根據的。由文化決定論派生的法律的移植和法律的本土化什么也說不清楚,對外國法律只有借鑒和參考。
安:第三,“法律對個人取得和個人交易安全的個人權利加以保障和保衛,同時又要考慮到此前的制度所遺存下來的集體的或公有的利益,------。”其中的“集體的或公有的利益”是前此制度的遺存,要怎么講?
甄: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轉型已經完成的時候,才能把“集體的或公有的利益”看作是前此制度的遺存。如東歐劇變和蘇聯解體后的情形那樣。可是中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舊社會的遺留是資產階級權利,這是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而社會主義向資本主義的回歸,則是逆歷史潮流而動。它在中國,還只是一些人的希望,而且終究會落空的。但在鄧氏的腦袋里,這種過程似乎已經完成。在法學上已經表現為個人主義一般性法律原則與遺存的社會主義的一般性法律原則的協調是否可能了。有點過于囂張。
安:鄧氏的第四,太長了我不便全部引錄。其中有一句說:“西方的法律和法學在對我們構成強大示范的同時甚至還要求我們把西方論者在各個階段達成的結果轉變成我們思考一切問題的前提。”這里對我們的“強大示范”和“思考一切問題的前提”,是不是要把我們的法律和法學,把我們思考一切問題的腦袋都要向西方看齊?
甄:從他說的內容看,確實令人只能這樣去想。還應注意到他的這四條中國法學重建的目標,開頭都貫以“我們的時代要求”。這個時代自然就是:制度轉型的時代,法律全球化的時代,遺存前制度的集體或公有利益的時代,把中國法律、法學和思考問題的腦袋都向西方看齊的時代。這就是鄧氏中國法學重建的目標,也是他來吉林大學工作的目標所依據的時代要求。
安:鄧先生說:“盡管中國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是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這個時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學。”
甄:鄧氏中國法學的重建任務,不只是前述四條,但最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是建構這個時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學。我們不反對研究法律哲學,問題是他的法律哲學的內容是什么?還不仍然是關注、批判、反思、追問、拷問中國身份、法律秩序的性質、中國之命運的“理想圖景”嘛!這種法律哲學與科學的法學是沒聯單有關系的。它會把由馬克思主義早已解決了的法律問題重新搞亂。
安:我們用馬克思主義哲學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學習法,第一點,法是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它不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也不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反映。這是運用一分為二,特別是運用階級分析的唯物辯證法的典范;第二點,這種意志不是頭腦中所固有的,也不是從天而降,而是決定于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又在閃爍著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辯證唯物論的光輝。辯證法和唯物論的統一,于是,對于法的本質和價值做出了科學的揭示。這種科學的認識有錯誤嗎?
甄:其中的第一點,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徹底掃除了資產階級學者把法說成是“公共意志”、“社會契約”、“民族精神”等超階級的形而上學的抽象說教;第二點,即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決定于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則把那些“自然法”、“天法”、“法上之法”、“理性的現實”之類的唯心主義法觀念,掃進了歷史的拉圾堆。從而使法從抽象的一般轉變為具體的階級意志,從天上下放到人間,從自然回歸于社會,從主觀隨意變成客觀現實。這是任何資產階級學者所永遠達不到的認識深度和科學水平。于是,從根本上澄清了資產階級學者在法的問題上所制造的長期混亂。當然有些人的任務就是制造混亂,因為離開混亂,騙不了人,就生活不下去了。
安:對于權利的理解也是這樣。
甄:權利是法的規定,包含在法的概念之中,叫做法的權利。這本是很簡單的問題。了解這些之后,資產階級學者關于權利的利益說、意志說、力量說的膚淺已經躍然紙上。首先是法的主體即國家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意志和力量,然后才是權利主體即公民的利益、意志和力量。從而,使抽象的利益、意志和力量有分析的具體落實了。關于所謂的應然權利、已然權利、實然權利的想當然,也無處棲身。首先,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制定法律,肯定、創制或者認可權利,即法定權利;然后再通過執法、司法使之轉化為現實權利,從而實現法的功能。除了法的權利,那里還有什么抽象的應然權利、已然權利之類。這樣一來,被剝削階級學者搞得云遮霧罩的權利和義務問題,也就成為科學。然而就是這些科學的理論,鄧氏卻不屑于一顧。
安:鄧先生的法律哲學有哪條把法的問題解決到這么明白,有哪條不是屬于被馬克思主義所澄清的問題之中。指望他承認馬克思主義是不可能的。咱們還是就其各種論點進行評論。他在談法律哲學的建構中,提出一個更為基本的前提性問題,就是學術研究的自主性或法學研究的自主性問題 。什么是鄧氏的自主性?
甄:同樣要進行分析。人身自由、人格平等的自主性,是從資本主義社會開始就有了的。精神上的自主,學術研究的自主,情況就各有不同。鄧氏在這里說的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主要是場域的自主性,這很容易。不把學術活動市場化也就是了。他舉的一些例子,是當前學術不正之風的表現,對學術研究很不利。要通過改革開放和加強教育,逐步解決。即使如此,它對一個嚴肅的學者是起不了作用的。鄧先生不會認為自己能受它的干擾吧!
安:還有第二,談到學術研究評價標準的自主性。他要求我們把學術研究本身的重要性與研究對象的重要性,與研究機構的重要性,與學術研究者的身份嚴格區別開來。就是說,學術水平與課題本身、與研究機構,與研究者身份不是一回事。對于可以稱為學者的人,這還是問題嗎?
甄:講個故事:有兩個人一個說三七等于二十一,一個說三七等于二十八,互不相讓吵了起來,并告到縣衙。縣官聽后宣判,對說三七等于二十一的那個人打四十大板。后有人問起緣由,縣官說:這么簡單的問題,人人皆知,他竟然和別人吵了起來,并來告狀,還不該打。區別那么簡單的問題,哪個學者不知道,還用得著一名法學家作為法律哲學問題,做學術講演嗎?
安:鄧先生還有一句要害的話:“只有當我們不再簡單地把學術研究對意識形態的擔當誤作是我們毫無批判地把學術研究與意識形態等而視之的理據的時候,中國社會科學才有可能不會在與其他場域發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淪入一種‘不思的’依附狀況之中。我們的學術研究才有可能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這是不是說,學術研究或者說中國社會科學與意識形態不再沾邊,也就是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了。
甄:這倒真是一個問題。看樣子鄧先生很不愿意提起意識形態這幾個字。其實社會科學總體上是有階級性的,也就是有意識形態性。有些問題同意識形態割斷就無法說清楚。所謂學術自主性,有些學科,即使文化類的學科主張多樣和相互融合,也要有選擇的。何況文化自身還有精華和糟粕之分呢!在評鄧正來(一)《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中談到他認為“意識形態的消解”,已成為“眾所周知”。這在實際上是鄧氏在消除意識形態壁壘,以便他能更自由地搞意識形態霸權。“意識形態的消解”本身,就是一種意識形態攻勢。
安:鄧先生提出兩項“知識鐵律”,作為他的理據。第一項知識鐵律乃是傳統與增量的關系的鐵律。我們所有的知識都是從我們的學術傳統中生長和發展起來的。接下來,作者舉了一堆先哲們知識增量的例子。這個問題要怎么看?
甄:他的這項“知識鐵律”只是一半,還有更重要的一半。這就是知識的生產和增量到一定的程度要發生質變。當自然科學的發展產生了進化論,能量轉化和物質不滅的理論,有了這些自然科學的前提,特別是有了歐文、傅立葉的空想社會主義,李嘉圖、亞當斯密的政治經濟學,還有費爾巴哈、黑格爾的哲學,成為馬克思主義的三個來源。并經過科學的揚棄,成為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從此,產生了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實現了社會科學的革命,使法學也有可能成為科學。
安: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已經有150多年的歷史,鄧氏為何至今仍不承認呢?
甄:這主要是階級的局限性。自然科學發展提供的實證,已經遠遠超過150多年前,馬克思主義的實踐經驗也比150多年前豐富得多。鄧先生所以硬是抱住半截子知識論不放,這是因為馬克思主義以前的社會科學知識,是有文字記載以來的階級斗爭的知識,是為私有制服務的,總體上都屬于私有觀念。馬克思主義是要同傳統的私有制和私有觀念決裂的。這對于持有資產階級思想觀點的人,等于失魂落魄。剝奪他的知識產權,能不拚命嘛!
安:還有第二項知識鐵律。就是有關知識限度與批判的關系的鐵律。他說:“我們所從事的工作乃是知識生產的工作,而不是宣揚或捍衛真理。”又說,“我們必須回到經典并對它進行批判,而且惟有在批判的過程當中我們才有可能進一步地認識和理解我們的生活世界乃至我們的生活世界與其他各種世界的關系。”恕我無能,他這里的批判、認識、真理等詞語,確實搞不明白。
甄:人類社會在進步,認識在深化,知識也在增加。用它去對比有限度的傳統知識,并使它增量,認識換新,是不是就是批判?同我們的批判即去其糟粕,取其精華不同;與我們認識世界的目的,全在于改造世界也不同。只管認識世界,不管改造世界,是剝削階級哲學的根本特點,其目的在于保持剝削制度永恒。它也不“宣揚或捍衛真理”,真理對剝削階級也是致命的,社會發展規律被認識,就是揭露剝削,預示著剝削制度的滅亡。
安:鄧氏是為了建構而回到經典進行批判,面對建構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律哲學,有三項具體任務:(1)反思既有的法學文獻和知識生產結構和制度。(2)對社會秩序,對世界運作和如何被人們認識的情形進行實然的分析和研究;對可欲的社會秩序類型的某些一般性原則,進行應然性的分析和研究。(3)在上述努力的基礎上建構起一種或多種法律哲學。
甄:不論如何反思,對社會秩序和可欲的社會秩序類型,包括知識生產結構和制度,進行從實然性到應然性的分析和研究,都跑不出唯心主義這個如來佛的手心。從實然去求應然,也就是去找法律的合法性,這個合法性的“法”,這個應然的“應”,無論是“天應”,還是“理應”,都是由人自定的抽象原則,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安:對鄧氏的“中國法學的重建”總算按照鄧氏“小書”自序中的“邀請”,進行了批判。不知鄧先生是否滿意。
甄:通過對鄧氏來吉林大學工作的目標,在我們面前提出一個較為嚴肅的問題。這就是大學文科,如何對待資產階級學術和資產階級學者。大學要研究資產階級學術,要研究唯心論和形而上學,以至于研究宗教教義,設置這類學科專業也是必要的。為此,聘用資產階級學者,甚至和尚、道士任教,都應當是可以的。但是,要分清幾種情況:(一)應限于提供知識,并保持原汁原味,實話實說,以供我們研究;(二)有分析地講,批判地吸收,去其糟粕取其精華,以豐富馬克思主義,這是我們的要求;(三)以馬克思主義的名義,販運資產階級的思想觀點,或者以消解意識形態為借口,在為學術而學術的掩蓋下,以資產階級理論觀點擠占馬克思主義主流意識的陣地。特別是有些大學的領導干部,早已遠離作為政治顯微鏡和望遠鏡的馬克思主義,是非不分,有的甚至同理論騙子結盟,是極其危險的。這第三種情況是我們必須防止的。
安:更要注意到這些人借口法學與“倫理學、邏輯學、歷史學、生物學、政治學、社會學乃至經濟學相結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學觀點的法律原則”,以及大力介紹西方經典學者的名字,如尼采、弗羅伊德、韋伯、海德格、福柯、龐德、等等。去回到經典進行所謂批判。在建立“多種法律哲學”的名義下,在搞整個資產階級社會科學理論的建設工程,企圖全面建立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統治。對此應認真對待。
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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