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年12月22日,李宜雪事件,官方的二次通報來了。
李宜雪是什么人?她的事件是什么事?
簡單來說就是2022年她因一起民事糾紛,李宜雪多次前往南昌丁公路派出所尋求幫助,一輔警接待了她。此后處理事件過程中,輔警要求她在賓館內與其談論案情。
據李宜雪回憶,當時身穿便裝的賴某在進入房間后,先是用十幾分鐘跟自己談論案情,隨即話鋒一轉稱“你要是我女朋友的話,我就能給你把這個事平了,還用得著整天往派出所跑?”后面還有與李宜雪的肢體接觸,她聲稱要報警,該輔警才停下動作。
之后輔警發信息表示“懺悔”,表示“知道恐懼”,表示要“用錢補償”。
再后來,她“揚言自殺”,“出于對她的人身安全考慮”,被送到精神病院。
據媒體報道:為了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李宜雪反復跟自己的主治醫生解釋,自己是因為舉報民警猥褻而被送進來的,自己沒病。每次得到的回復都是“這里面的每個人都說自己沒病。”
李宜雪稱自己在江西省精神病院遭受到了非人的待遇。“每天都要服用治療精神類疾病的藥物,只要我不吃,就會被灌進去。最嚴重的一次,我拒絕服藥,被用束縛帶綁在床上好幾天,每天給我灌藥,那些藥吃完后我就會嗜睡,手腳抽搐。”
她出院后,在南昌市一所三甲醫院的精神科和另外一所精神病專科醫院都重新給自己做了鑒定,據其提供的鑒定結果顯示“無抑郁癥狀”“無焦慮癥狀”。
7月20日,李宜雪一紙訴狀將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并且在抖音詳細講述自己的經歷、與網友的交流和她的狀態。
我看過她的多個視頻,我認為她的語言表達能力、條理能力、概括能力、邏輯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均遠強于大多數人,而且她還很年輕,很多人(包括但不限于領導、專家、大師……)年紀大她一倍也未必有這個能力。
趁她的賬號還在,視頻還能看,你也可以自己去看看我說的對不對,自行判斷自己有沒有她的邏輯和表達能力。
她最后一條視頻是發布于2024年12月11日。時間間隔有點長,有網友懷疑她出事了。后面官方的二次通報就出來了。
官方這個二次通報中表示:
“自12月14日起街道和社區工作人員每日上門了解情況,李某雪均拒絕開門。李某雪父親、社區干部、社區民警與李某雪進行了電話、微信聯系,李某雪一直在家中、行動自由,且有網上購物、點餐行為。12月21日,北京安定醫院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某雪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鑒于李某雪當前病情狀況,12月22日街道社區依法依規將其送診。”
我不懂,人家在一直家中、行動自由,且有網上購物、點餐行為,這不就是個宅在家里自行生活的人嗎?
她又沒有像第一次通報所說的那樣“在公共場所揚言自殺”,為什么非要再鑒定一次?
鑒定當日,進行鑒定的具體時間是“23時45分至次日0時55分”。大半夜去鑒定……也不是不行,但相關醫學鑒定規程和技術標準有這種要求嗎?
為什么鑒定出“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還要送診?
為什么鑒定結果描述中已經明確她“實施違法行為?”她“違法”的依據是什么?她違不違法是醫學鑒定結果可以確定的嗎?
為什么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就要把她“送診”?全國有這類精神問題的人有多少,是不是都要“送診”?
上面這些法律關系、邏輯關系、事實關系我都不懂,也不明白,希望懂的人或者大明白們來解釋、分析、闡述一下。
當然,李宜雪事件還在進行中,后續關注官方報道吧。
但不管怎么說,“強制將正常人送進精神病院”的事過去也沒少發生,下面是這類事件的公開報道:
上面這是《精神衛生法》實施后的事件。
在實施之前,這類事件報道更多,而且那些年互聯網并不發達。
2008年萬友生事件:
2008年12月,江西男子萬友生被4名保安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住院17個小時后,未進行必要檢查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之后他遭遇了生意失敗,與妻子離婚。萬友生將醫院告上法庭,經過多年的訴訟,江西省高院再審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存在重大過錯,判決院方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萬元。
還有2008年朱金紅事件、2006年深圳鄒宜均事件、2006年重慶江津小玫事件、2002年吳秀麗事件……
江蘇法院網曾經還專門發布過一篇文章,叫做《“被精神病”困境引發的法律思考》。
被精神病”困境引發的法律思考
http://www.jsfy.gov.cn/article/83932.html
這篇文章頗有學術研究味道,值得一看。
但對于“如何證明你不是精神病”這一問題,目前我想不到什么辦法。如果有掌握權力的人來認定你為精神病,幾乎無法自證沒有,因此很難避免不會被送到精神病院。如果你認為存在有效辦法,不妨說說看。
當然還有的人認為包括李宜雪在內的人被認定和“送診”,是依法依規,是合法合規的,是公正的。
這種人其實不少,也反映了一些人的精神狀態和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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