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12月17日報道:李建平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建平是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建平執行了死刑。
李建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余元;挪用公款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平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貪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終于看到有貪官判處死刑了,可惜的是被判死刑的貪官太少了!
涉案30億的死刑門檻是不是太高了?
既然30億能判死刑,其他比他貪污受賄數額少的貪官也應該判處死刑。貪污受賄上百萬元、上千萬元的數額對老百姓來說,也是天文數字了。
貪污受賄上千萬元與貪污受賄30億的性質不都是一樣的嗎?他們之間的不同不就是五十步與百步的之差別嗎?貪污受賄幾個億、十幾個億的為何還要讓他們繼續糟蹋糧食呢?
現在的貪官為什么越查越多?為什么沒有收斂?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恐怕就是因為死刑的門檻太高了。沒有了極刑就失去了震懾作用。
據《大皖新聞 》12月13日報道:隨著李東嶺被查,河南鄢陵縣已有五任縣委書記落馬:謝連章(2001年至2006年)、張海濤(2007年至2011年)、袁寶根(2011年至2015年)、寧伯偉(2015年至2017年)。
河南鄢陵縣為什么出現連續五任縣委書記落馬?一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后一任縣委書記沒有吸取前一任的教訓!
為什么這后四任沒有吸取前任的教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對這些貪官的處理太輕了,起不到震懾作用!
在一些貪官的眼里,對前一任的處理只是換了一種活法,過幾年就出來了。
對貪官判刑的作用和目的是什么、一是對其本人的法律懲處,二是對其他人的震懾作用,三是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如果只是到了30億才判死刑,將會對那些還在不收斂的貪官產生什么想法和啟示?說不定起不到震懾作用,還有可能他們還在慶幸呢!“我貪的這幾百萬元或幾千萬元算什么啊?十個我這樣的人加起來,還不夠級別呢?距極刑還差得遠呢?”
如果在一些貪官心里一旦形成這種認識,還有何震懾作用?正因為此,河南鄢陵縣才會出現連續五任“一把手”前腐后繼的奇葩事。!
強烈建議降低對貪官處以極刑的門檻!讓法律的懲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已經墮落成黨、人民和國家罪人的貪官,沒必要非得與西方接軌。無數革命先烈用鮮血和生命換取的紅色江山不能葬送在這幫貪官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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