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以前的形象相對比較正面,比如員工一人一套房之類的。雖然這個事后來像身材一樣有點走樣,但是起碼這個姿態是比較好的。但是最近董明珠的言論爭議頗多。
董明珠最近提出,員工在公司實際工作了十幾年后,若選擇離職應向公司支付一定的"培訓補償金",因為“你在我這干了十幾年,拍拍屁股就走了?” 下一個單位最少要賠償我的培訓費。這個問題其實是比較奇怪的,不“拍拍屁股”走人,難道還去拍拍董明珠的屁股嗎?董明珠前兩年曾經說過,“任何人不能為企業服務,必須走人。”所以,在董女士這里,企業員工沒有自主的人格和利益。企業要你來,你就來;企業要你滾,你就滾,爬都不行。
有人指出,在立法層面,這個問題早已經解決。微博CEO王高飛在微博中稱,現在法律法規允許企業跟員工簽培訓服務協議。王高飛點評稱,“自己管理上不合規,吃虧了要么罵員工要么賴法律”。
所謂法律法規允許企業跟員工簽培訓服務協議,據有關報道,他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從該條文具體內容可以看出,王高飛的表述也是有問題的:該條文針對的是“專項培訓費用”。該條文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解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可見,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對勞動者有專項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為(1)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2)有憑證的、(3)培訓費用、差旅費和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而按照董女士的意思,“我付出了那么多的財力人力物力和時間”,我“培養了你”。這個就不好說了。按照董女士的意思,這個員工在格力的“十幾年”,似乎一直是被格力培養,卻沒有為格力帶來任何收益。這不就是“不能為企業服務”的人嗎?怎么留了十幾年呢?
她所說的培訓費,和“青春損失費”差不多。王的意思是要用好法律手段,董想法并沒錯。
實際上,從資本的立場上,提出這樣的說辭,并不奇怪。在資本看來,勞動者之所以成為勞動者,是資本的恩惠;如果資本不雇傭勞動者,勞動者只有餓死一條路。我記得在《資本論》中就提到過類似的言論。馬克思指出過這種說法的荒謬:勞動者的技能是人類在幾萬年歷史中積累起來的,資本也并沒有為此支付代價。
格力究竟是如何“培養人”的呢?知乎上有現身說法。什么不按時加社保啊、第一年沒公積金啊、大學生每月工資4千多、部長及分廠廠長每月工資7-8千啊、流水線實習每班12小時一百元啊、沒有坑留給年輕人啊、公司宿舍要收錢啊、分房位置很偏啊等等,董女士付出的不知道究竟是什么。
企業培訓員工,是為了讓員工能夠更好的回饋企業,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這是雙向的,是雙贏。一個企業,如果連這點格局都沒有,居然還拿培訓出來說事,說明這個企業已經空虛到了何種程度,連培訓都已經是給員工的不得了的“福利”了,實在沒有什么別的可說了。而且,我相信董女士招聘的員工也不會全是新人,一個外邊來的、受過“培訓”的人都沒有。董女士銷售出身,有菜市場小販的毛病,這可以理解。但是想把天下所有的便宜都占盡,這不是一種健康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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