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的,到底是誰的利益?執法者所保護的,到底是誰的利益?
早兩日,看到一則新聞,心里很難受:
群眾窮盡6個錢包,付了首付,貸款買了房子,結果房子爛尾了,銀行又把群眾告上法庭,逼著還債,不然就上征信。
這是何等滑稽可笑!
我就算買個普通的商品,付了款,也應該收到貨吧?就算我是貸款買的商品,也不至于什么都不給吧?自己本來就是受害人,結果還要面臨銀行的逼債,這到底是什么世道?
銀行給開發商放貸,是有嚴格要求的,那個貸款資金是不能隨便挪用的,為什么一棟爛尾樓,銀行就放貸了呢?既然銀行放了貸,那為什么所有的鍋要讓買房的老百姓來背呢?
就因為老百姓好欺負?
你開發商拿走了老百姓的買房款(包括銀行的貸款),給了老百姓爛尾樓,這是不是欺詐?應不應該按照欺詐來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是,我們的法律保護普通老百姓了嗎?爛尾的樓那么多,有哪個開發商被以詐騙罪處理了呢?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保護善良守法的老百姓,卻對搞欺詐的開發商網開一面,那我們法律的階級性已經變了,至少是執法者的階級立場已經變了——這是值得我們警惕的問題!
我們的執政根基在人民,如果這些普通善良守法的老百姓,交了全部的身家,只獲得了爛尾樓,還要被無端的債務逼上絕路,那我們應該反思了:
法律保護的,到底是誰的利益?執法者所保護的,到底是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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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