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輿論的持續發酵、升溫和沸騰,2023年6月21日,四川大學終于被迫發布廣州“地鐵偷拍誣陷門”涉事女碩士研究生情況通報:“…經查實,該生存在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教學管理規定的行為。考慮到該生公開道歉,經調解后取得對方諒解,雙方達成和解,本著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學校依據《四川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給予該生留校察看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該生留黨察看處分。
此外,學校對該生推薦免試研究生的接收過程進行了核查,未發現違反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的情形…”
可能“川大”認為按照校規和黨紀已經對張某做了頂格處理,應該能平息洶涌的輿情;可能張某的父母也認為這個處分非常嚴厲,擔心自己那“品學兼優”的寶貝女兒受不了如此沉重的人生打擊;可能張某本人也認為自己被鮮花、掌聲、贊美簇擁慣了,一路走來考上“211”的河南大學、推免保送“985”的四川大學碩士研究生順風順水慣了,心高氣傲、心比天高慣了,已經屈尊向農民工父子賠禮道歉了,還落得如此下場,都是那幫“沒有考上研究生的窮屌絲”起哄架秧子的結果,內心肯定委屈到了極點、憤恨到了極點,但目前她只能自作自受、閉緊嘴巴、夾著尾巴老老實實低調做人。
但是廣大網民卻認為“川大”的處理決定太“便宜”了張某,認為張某的“做惡”成本太低了,一年最多兩年之后,張某又可以繼續風光無限,繼續一路順風順水,繼續開啟她的美好人生,因而會將一堆莫名之火和沖天怨氣撒向“川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143條規定:“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第147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心機很深的張某用虛情假意的道歉、梨花帶雨式的裝可憐,騙得了善良農民工父子的諒解,逃避了法律的嚴厲制裁,同時又成功地對騰迅公司和“川大”實施了道德綁架,使自己逃過了最嚴厲的懲罰。
但是“川大” 的處理決定模糊了以下非常重要的四點信息:
一是“川大”的處理決定是否與從嚴治校和從嚴管黨、從嚴治黨的總體要求相適應?
二是“川大”對張某的留校察看和留黨察看處分期限究竟是多長時間,一年還是兩年?
三是張某的累計曠課行為是否屬實?若調查核實屬實,是否已經構成了開除學籍的充要條件?
四是“川大”是否派人或致涵河南大學調查張某學術不端、以及保研程序是否合規問題?
高等教育的目的和意義究竟是什么?家長把孩子送到名牌大學讀書的目的又是什么?
高等教育的目的和意義難道就是為了培養一群高智商、高情商、精致的利己主義者?難道就是為了培養一群能夠嫻熟練應用專業知識和特殊技巧肆無忌憚地算計和欺侮底層勞動人民的高高在上的社會精英?難道我們把孩子送往名校持續深造的目的就是希望他們在成為社會精英后傲慢地欺負我們坐在角落里不知名的老父親?
希望四川大學和河南大學兩所百年名校,不要被張某的梨花帶雨所媚惑,放松了“尺子”,“板子”打得有“水分”,對廣大網民高度關切的問題予以及時回應。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