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報道,“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組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賠償金將依據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元。http://www.caijing.com.cn/2011-07-26/110788568.html
對此,網民表示疑惑。我們先來看一看如果沒有“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也不“根據實際情況”更不“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而是嚴格按照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死亡旅客將能得到多少補償款:
據介紹,1992年修改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賠付給旅客的最高保險金是2萬元。再加上2007年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運輸企業對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統一都是15萬元,對行李損失的賠償限額為2000元。兩項相加,共計只能有17.2萬元。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111144499
用50萬元減去17.2萬元,得32.8萬元。就不知道這32.8萬元中,哪些屬于“根據實際情況”而增加的錢,哪些屬于“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而增加的錢,哪些又是屬于“一次性專項幫扶款”和“愛心捐助款”?我認為應該給公眾一個明白賬。否則,是要讓人產生猜疑的。特別是什么情況下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什么情況下不“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這要有個準確的說法,要有個嚴格的規定。還有,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什么情況下不能獲得“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也應該有個明確的界定,否則,很可能給借機搞腐敗埋下隱患。至于“愛心捐助款”,我相信提供捐助的人肯定是希望要予以公布的,否則,今后誰還愿意捐助呢?
我還有一個疑問:如果死亡人數只有一兩個人,而且媒體上沒有這樣大規模的報道,公眾沒有這么高的關注度,不幸而死亡的旅客還能得到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和“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的名義、總數為32.8萬元的額外補償嗎?我相信不能。即使家屬要打官司,肯定也是打不贏的,因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上寫得明明白白,賠償金只有17.2萬元。你告到哪里都沒有用。你就是從此成為一個上訪專業戶,最終上訪成一個精神病,也只能拿到17.2萬元的賠償金。這就是中國老百姓的命運。
因此,想到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說法。有人可能會說,溫州動車事故死亡人員的家屬并沒有鬧,怎么得到那筆高于“規定”近兩倍的賠償金了呢?是的,家屬并沒有鬧,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其效果已經超過“小鬧”了,甚至超過“大鬧”了。所以家屬們獲得了超過“規定”的賠償金。這說明“有關部門”都是屬核桃的,對他們得砸著吃,想要和他們好說好商量是不行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善良的百姓并不想“砸”哪個人,也不想“砸”哪個部門,善良的百姓只想講道理,只想以情動人,他們吃虧就吃虧在太善良了。善良的老百姓和屬核桃的各強勢部門打交道,安得不吃虧?
所以,我對事故死亡人員的家屬獲得50萬元的賠償金只表示有限的高興。中國百姓的霉運和厄運還久遠得很呢,我甚至有些憂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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