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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賽家鑫”案的改判理由

夕照明 · 2011-07-21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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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賽家鑫”案的改判理由  

云南省巧家縣案犯李昌奎因于2009年5月16日犯奸殺少女并殺死3歲幼童的故意殺人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法院表示,李昌奎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yīng)依法嚴懲。雖李犯有自首情節(jié),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所以判處死刑”。廣大民眾無不為這一伸張正義,體現(xiàn)法律公正的判決拍手稱道。特別是網(wǎng)民們認為,滅絕人性的李昌奎連殺兩人的兇暴殘忍,遠遠賽過駕車肇事后故意殺人的藥家鑫,因而把李昌奎稱為“賽家鑫”。  

然而,讓人們大出所料的是,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認為對李犯的原判“量刑失重”,結(jié)果竟無視民意,冒天下之大不韙,于2011年3月4日,又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重新作出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終審判決。云南省高院給出的兩條改判“理由”:一是“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李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二是最高法院近年來一直提倡“少殺、慎殺”,并明確規(guī)定,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云南省高法副院長田成有竟然振振有詞地聲稱:“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民意不等于法律,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云南省高院對“賽家鑫”案的改判理由,特別是田某人為死囚辯護的奇談怪論,經(jīng)媒體爭相報道后,立即遭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尤其在廣大網(wǎng)民中引起更為激烈的反應(yīng),持反對意見的文章鋪天蓋地,詰問質(zhì)疑聲不絕于耳。有網(wǎng)友評論說,“如果被強奸的是田成有的親人,判決結(jié)果肯定是死刑” ;“李昌奎強奸了被害少女,而田成有則強奸了法律” ;還有網(wǎng)友反諷稱,“不判李昌奎死刑真的不是一件壞事,以后誰要是犯故意殺人罪,最好立即投案便能免于一死”。……  

為此,筆者也想就云南高院對“賽家鑫”案終審改判的兩條“理由”,談一些個人看法。我想,這也是作為一個公民應(yīng)有的監(jiān)督司法機關(guān)執(zhí)法的話語權(quán)。  

其一,李犯雖有“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的情節(jié),但這三點只是對一些特定的故意殺人犯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發(fā)落的因素,而絕非可以不考慮犯罪的手段、情節(jié)和后果的輕重,成為對一切故意殺人犯均可從輕發(fā)落的依據(jù),絕不等于凡是做到這三點的一切依法應(yīng)判處死刑的故意殺人犯,都可以刀下留人,改判死緩。殊不知,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故意殺人犯藥家鑫也做到了這三點,難道法院對他的死刑判決錯了嗎?更何況,李昌奎犯強奸罪后又連殺兩人,其犯罪手段的殘忍、情節(jié)的惡劣、后果的嚴重遠甚于藥家鑫,如果對這樣罪大惡極、法不容赦的故意殺人犯也可從輕發(fā)落,那么法律的尊嚴、公正和正義何在?公理何在?執(zhí)法者的良知何在?殊不知,法律意義上的投案自首的從輕處罰,絕不等于自首就可以寬大無邊。毋庸置疑,對于死囚李昌奎的仁慈,就是對被害人的殘忍,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和踐踏!  

其二,最高法院提倡“少殺、慎殺”和“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絕不等于不論犯什么罪,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個不殺”。對任何罪犯的量刑判決都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無視“事實根據(jù)”的“法律準繩”無異于空中樓閣。云南高院怎么能無視李昌奎強奸婦女,且連殺兩人泄憤的犯罪事實,枉法斷案?試問,云南高院究竟是根據(jù)什么樣的“法律準繩” 改判“賽家鑫”案的?這里必須指出的是,盡管云南高院依據(jù)的最高院關(guān)于慎用死刑的意見,有一定的司法指導意義,但絕非其意見本身就是“法律準繩”。如果像李昌奎這樣的罪犯都可以免于死刑,試問什么樣的故意殺人犯才可適用死刑?難道要殺死二十個人乃至更多的人,才能適用死刑嗎?那位田副院長把譴責云南高院任意改判“賽家鑫”案的社會輿論污蔑為“公眾狂歡”,其實公眾的呼聲是出于伸張正義、維護法律公正的一種義憤,絕非“發(fā)狂”,更非無所事事的“尋歡”。而云南高院枉法斷案,才是不折不扣的視被害人生命如草芥,視神圣的法律為兒戲的“狂歡”。  

田某人還說什么,“民意不等于法律,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這是什么混帳邏輯?!殊不知,“民意”與“法律”絕非水火不相容的有此無彼的矛盾關(guān)系,而是相輔相成的統(tǒng)一關(guān)系。“民意”者,“人心”之謂也。沒有法律保障的民意難以實現(xiàn),不得人心的法律條款更是無異于一紙空文。我想,民意不可違,人心不可侮的道理,作為一名以伸張正義、主持公道,捍衛(wèi)人民利益為己任的司法工作者不會不懂吧。其次,怎么能籠而統(tǒng)之地說,“殺人償命是需要改一改的陳舊觀點”呢?如果真要改掉這個“陳舊的觀點”,那就變成凡殺人者都無須償命。這樣的社會,還能算是區(qū)別于弱肉強食的動物世界的人類法制社會嗎?!  

綜上所述,云南高院自圓其說的對于“賽家鑫”案的改判“理由”,顯然是知法枉法、曲解法律、誤導公眾,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近聞李昌奎故意殺人罪終審被判死緩案又有新進展。據(jù)報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高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yīng)予以再審。2011年7月5日云南省高院決定重新審查李昌奎案,并將一份《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交到被害人家屬手中。公眾仍然期待云南高院對李昌奎故意殺人罪的最終判決,能本著迷途知返、有錯必糾的原則,堅守法律的公正,還被害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給社會輿論一個合理、合法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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