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犯李昌奎死緩:誰有權
宣判97%民意是錯誤的!
人民網:
圍繞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緩案爭論,沖突的一個焦點是司法獨立與民意的糾結。以田成有副院長為代表的意見是,在李昌奎死緩案上,民意是錯誤的,是對司法獨立干擾。其語言甚為激烈,他說“不能因為大家憤怒,就隨意殺一個人”、“這是一個宣泄情緒的社會”、“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
一個尖銳的問題提出來:司法獨立是否可以無視民意?誰有權力宣判民意是錯誤的?法院有沒有這個權力?民意調查顯示,超過97%的投票者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只有1.39%支持改判死緩。如果具體分析“97%民意”,會發現,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是有法律根據的,與法條相吻合的,對照法條規定,死刑同樣適合李昌奎。那么,“97%民意”,能不能戴上幾頂廉價的帽子,如以“宣泄情緒”、“公眾狂歡式”、“不理智”、“ 對法律的玷污”,輕易否定?
田成有副院長混淆了一對概念,即法律至高無上,不等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至高無上!法律至高無上,正因為它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司法獨立只能保證程序公正,但并不絕對保證實質公正。因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因為認識偏差和能力問題,可能出現不當或者錯誤,民意則是對司法實質公正的監督,把97%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的“民意”宣判為錯誤,加以否定,那么還有什么力量可以監督司法?豈不成了不受制約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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