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昨日提交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稱《條例》)規定,當企業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時,工會就應行動。
評論:整個時代猶如在上演荒誕劇,大家都似活在夢里----自以為找到什么依托,無非是稻草而已。有誰企圖在這份條例中找到依托呢?對當官而言,他們認為可以在勞工的怒火中找到一堵防火墻;對老板而言他們認為可以不用獨立面對人數龐大的工人,因為已經納入法律軌道;對工人而言他們覺得政府關注到他們,他們的訴求可以獲得法律的支持。實際上,三方都在做夢,因為沒有誰能調和階級矛盾。中國承擔的是全世界的物質生產任務,也就是說全世界階級矛盾的壓力都聚焦在中國。這豈是一份所謂法律條文能調和的?
回頭再看看這份規定的出臺背景:“據悉,該條例從2007年開始起草,2008年進入審議程序,其后因為金融危機,曾暫時終止了對條例的審議。今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好轉,尤其是考慮到當前企業工資調整機制問題是熱點、難點問題,相關方面對條例進行了研究修改并重新提交審議。”如果有勞工對規定還有幻想,那么請他們趁早打消吧。當官的是多么體貼老板啊,經濟形勢不好就終止審議。審議其實不是難事,無非拿鋼筆圈圈點點,這么容易的事情在“形勢不好”前都能放棄,更別提法律的執行。經濟形勢好轉時,老板固然獲益巨大,勞工也可多分一點點,那么這份規定的作用只是“幫閑”而已。階級矛盾轉趨緊張卻發生在危機時期,此時這規定會去哪里呢?
再看這規定的目的,據說是“為了預防地方工會不作為,而加入的一個強制性啟動協商的機制。”勞工朋友們,他們說的很清楚了,這是為了預防“工會不作為”。工會本應勞工們自己的家,有什么理由會“不作為”呢?可見這份規定無非以資產階級法律的形式正告勞工們,這工會是不能掌握在你們手里的,但是呢,可以稍微改善一下服務態度,比如“強制啟動”。
最后再看看這規定的附加條款,“工資集體協商期間雙方應當維持正常秩序,不得采取激化矛盾行為。就職工而言,未依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或在協商期間,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方式要求企業調整工資。就企業而言,不得采取拒絕職工進入勞動場所、拒絕提供勞動條件等過激行為。”勞工朋友們,你們還會有幻想嗎?官兒們在莊嚴宣告,以后停工怠工都是違法的。當然了,在廢除75年憲法后,停工怠工本來就是違法的,不過這是以民法的方式明確表明確實是違法了。某些善良的勞工們可能會把幻想放在“協商期間”這些字眼中。請想想,這時間是你們來定的嗎?還有些善良的勞工們會把幻想放在“企業。。。。。。不得拒絕職工進入勞動場所、拒絕提供勞動條件”。請想想,你們不正是因為勞動場所,勞動條件惡劣才反抗的嗎?你們在協商期間不得采用過激行為(連怠工都算過激!),既然如此,老板們有什么必要拒絕你們進入勞動場所呢?那么,這條款限制了老板們什么嗎?豈止沒有限制,簡直就是勉勵老板們要繼續抓鎮壓促生產。
親愛的工友們,讓我們聽聽列寧同志是怎么說的:“想強迫農民“自愿”跟地主“妥協”,這就是符合少數人利益的解決辦法。因為俄國農戶同大地主相比,平均為300比1。如果我建議300戶農民“自愿”同1戶大剝削者達成“協議”,那么我所建議的就是符合少數人利益的解決辦法,就是無政府的解決辦法。”
那么同樣的,讓幾百個甚至幾千個工友們跟一個老板來“集體協商”,這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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