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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

王鑫 · 2023-07-19 · 來源:琉球?qū)W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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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謂“三段論”主張完全是為日本政府霸占別國領土提供的荒謬的理論,是缺乏史實和國際法依據(jù)的論斷!

  一、十九世紀前后的琉球歷史

  琉球群島散布在臺灣島東北和日本九州島西南之間的海面上,包括先島諸島、大東諸島、沖繩諸島、奄美諸島、吐噶喇諸島、大隅諸島等六組島嶼,每組都有許多大小島嶼,總計共有五十個以上有名稱有人居住的島嶼和四百多個無名小島,全部陸地面積為4670平方公里。琉球群島南北綿延達1000公里,它的西側(cè)是中國東海,東側(cè)是太平洋。群島中最大的島嶼是沖繩諸島中的沖繩島即大琉球島,面積1210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島諸島中的奄美大島,面積730平方公里。而居住在琉球群島上的琉球人在種族、文化和語言等方面同日本人和中國人有很大的區(qū)別,有其獨特的文化'〕但琉球的文明發(fā)展史始終與中國大陸的文化緊密聯(lián)系,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入貢,受冊封為中山王,改“流求”國號曰琉球。從明朝洪武五年后,琉球王國一直使用中國朝代的年號,奉行中國正朔,直到1879年,日本強行“廢球置縣”為止。中國作為琉球唯一的宗主國一直持續(xù)了200年,直到1609(明朝萬歷年間)年鹿兒島薩摩藩島津家用武力迫使琉球作日本的藩屬國。至此,琉球便進人了“一國兩屬”的時期,雖然開始時日本強迫琉球不得將琉球已經(jīng)是日本藩屬國的消息讓中國知道,但到了清朝中后期,隨著中國國力的衰弱,中國即使早已知曉也不得不接受琉球“一國兩屬”的現(xiàn)實,但清政府從未正式承認琉球是日本的屬國〕

  二、“藩屬制度”與琉球之法律地位

  在19世紀之前的亞洲,以中國為中心的“藩屬制度”決定了整個亞洲的主要國際政治秩序,中國、朝鮮、日本以及琉球在這個制度下維持著東亞政治秩序的穩(wěn)定。但這一制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進入17世紀,曾經(jīng)服從以中國為中心的“藩屬制度”的日本就開始試圖挑戰(zhàn)這一制度,并加緊了對其鄰國琉球的影響。直到1609年,日本南部薩摩人侵琉球,將琉球國王尚寧以及官員百余人作為俘虜帶回日本,致使琉球國主權遭受嚴重侵害,一部分領土被侵吞。在短時間內(nèi)薩摩全面控制了琉球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等事務,使其成為日本的附屬國。從此琉球一方面是中國的落屬國,同時又成為了日本的附屬國。在琉球淪為日本薩摩的附庸國之后,日本竊取了琉球王國北部五島,通過稅收等各種手段加強了對琉球的盤剝,并壟斷了琉球海上貿(mào)易,琉球在經(jīng)濟和政治上受到了日本嚴格的控制。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對藩屬制度進行研究,其在政治上一般表現(xiàn)為“宗主國的皇帝與藩屬國國王的關系是宗屬關系,是通過前者向后者封王、封官、授爵,而后者向前者進貢,從而結(jié)成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藩屬國如果遵守君臣之道,則宗主國不干涉其內(nèi)政,反之可能面臨宗主國的懲罰和軍事打擊,宗主國負有維護封貢體制內(nèi)部政治持續(xù)的責任。',藩屬國與歷史上出現(xiàn)的附庸國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zhì),作為分封制度內(nèi)的藩屬國,琉球有國內(nèi)事務自主權,宗主國不干涉琉球內(nèi)政,只是琉球國王即位的時候派出使者進行象征性的冊封。琉球?qū)τ谥醒胪醭某暎饕窃诔曋蝎@取利益,而宗主國并不期望從朝貢中獲得多少利益。宗主國也主要是通過強大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號召力,保持對藩屬國的影響,絕非靠武力征討。

  而17世紀,日本對琉球的干涉打破了東亞傳統(tǒng)”藩屬制度“中規(guī)定的宗主國對于藩屬國或附屬國內(nèi)政不予干涉的原則。雖然在當時亞洲近代國際法還沒有出現(xiàn),但從時際國際法角度來說,在當時的東亞地區(qū)藩屬制度的規(guī)定就是調(diào)整東亞國際關系的法律基礎。到了19世紀40年代后,隨著資本主義的全球擴張,亞洲也漸漸被納人資本主義全球體系之中,亞洲各國在相繼被西方的堅船利炮敲開國門后,隨之而來的除了大量的西方商品和資本以外,還伴隨著西方文明對于亞洲文明的影響,尤其是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著名的法學家惠頓在其所著的《國際法原理》一書中也有關于”藩屬制度“的論述”進貢之國并藩國,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權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如歐羅巴濱海諸國,前進貢于巴巴里時,于其自立、自主之權,并無所礙。七百年來,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羅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絕其進貢。然不因其屏藩羅馬,遂謂非自立、自主之國。從惠頓的這番論述可以得知即使藩屬國向宗主國進貢,甚至藩屬國首領統(tǒng)治的合法性要得到宗主國國王或教皇的認可,這都不影響藩屬國自立自主之權,落屬國對外是以獨立主權國家的身份出現(xiàn)的。惠頓的這一理論與當時亞洲的“藩屬制度”是一致的,在“藩屬制度”中宗主國是不干涉藩屬國的內(nèi)政的,藩屬國的主權限制也僅僅在對外的軍事行動方面。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jié)論十九世紀的琉球,無論從西方的國際法角度,還是從東方的“藩屬制度”來看它都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這為接下來從國際法角度分析琉球所遭遇的眾多歷史變故打下了基礎。

  三、《北京專條》與琉球之地位

  進入19世紀中后期,隨著日本明治維新的開始,日本國力逐漸強盛。日本再次向亞洲的“藩屬制度”提出挑戰(zhàn),企圖吞并琉球從而徹底改變琉球一國兩屬的地位。1871年,琉球島人民66民遭風壞船,漂到臺灣登岸,屬牡丹社,被當?shù)厣贇?5人。日本得知此消息后,認為吞并琉球的時機已到,便命令當時在北京的日本外務少垂柳原前光向清政府提出琉球民是日本屬民,其在臺灣被殺在日本激起很大公憤,日本認為清政府無法對殺死屬民的生番進行制裁,故日本將出兵臺灣以懲治兇手同時派西鄉(xiāng)帥軍艦到達臺灣社寮港,隨即開始攻擊牡丹社人,殺死20多名生番并導致“生番棄家躲進山谷”。對于日本這一荒謬的理由和咄咄逼人的態(tài)勢,清政府還是據(jù)理據(jù)法與日本進行爭辯,但最終由于清政府不愿將事態(tài)擴大,兩國與年月簽訂《北京專條》而結(jié)束爭端。清政府本以為花錢消災此事就此作罷,但事情卻沒有想象的那么簡單。簽約后不久,日本便利用《北京專條》第一款所記載的'舊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得出結(jié)論認為中國政府在這次出兵中也認識到琉球人為帝國屬民。而且為此支付了名為撫恤的償金,則琉球?qū)儆谌毡疽呀?jīng)很明白了。日本便以此為借口開始全面吞并琉

  球?qū)⑵渥優(yōu)槿毡镜闹趁竦亍?875年,日本廢止琉球向中國朝貢、受中國冊封,撤銷福州琉球館,禁止琉球人與中國人之間的貿(mào)易。1879年3月,日本政府發(fā)出”廢藩置縣令“,廢止琉球藩,設置琉球縣,正式把琉球并人版圖。

  從上述歷史資料可以看出,日本證明其吞并琉球行為合法性的基礎是《北京專條》中清政府承認日本出兵臺灣的行為是保民義舉,則表明中國政府間接承認了琉球民為日本國民,琉球是日本國之一部分。但筆者認為日本的這些觀點從當時的國際法角度來看是站不住腳的。

  (一)中國在進行《北京專條》談判時始終堅持琉球為中國之藩屬國

  在日本出兵臺灣后的中日交涉、談判過程中,清政府始終堅持琉球自明朝初年便成為中國的藩屬國。總理衙門發(fā)給日本外務少垂的信函中寫道”琉球本系我朝之屬國,本大臣只聞生番曾掠害琉球國民,并不知此事與貴國有何相干',而欽差大臣沈葆禎于1874年6月20日給西鄉(xiāng)從道照會,駁斥以琉球漂民被栽為侵臺藉口時指出“及觀貴中將照會閩浙總督公文,方知為牡丹社生番栽害琉球國難民而起。無論琉球雖弱,亦儼然一國,盡可自鳴不平”。總理衙門和中國官員的反駁完全符合當時的國際法的規(guī)定,正如上文中所論述的無論是在藩屬制度下,還是依照當時的國際法,琉球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琉球國國民被臺灣生番殺害是琉球之內(nèi)政,即便承認琉球“一國兩屬”的狀態(tài)下,也應當由琉球國與清政府進行交涉,日本無端介人實屬對琉球國內(nèi)政的干涉并侵犯了琉球的主權。

  (二)關于“保民義舉”的解釋

  如上文分析,日本把琉球?qū)倜裼龊ψ鳛槠涑霰_灣的唯一理由,所以把'舊本國屬民等“與琉球難民等同起來,認為'舊本屬民等”指的就是琉球難民,保民義舉之民,也是指琉球船民,既然中國承認日本是保民義舉,那么就是承認琉球是日本國之領土。筆者認為日本對于《北京專條》的解釋十分荒謬。

  首先,從史實的角度來說,1874年2月,日本在制定《臺灣蕃地處分要略》的內(nèi)部文件中,只提出兵是為了“報復殺害我藩屬琉球人民之罪”,但很快認識到光提琉球國船民遇害而出兵的藉口站不住腳,同年4月5日天皇在給西鄉(xiāng)從道的正式詔諭中,已將出兵的藉口改為明治六年(1873年)“我小田縣下備中州淺口郡縣民佐藤利八等漂流其地,衣類器財亦被掠奪。舊軍在登陸臺灣后的安民布告等,都是琉球漂民被殺與日小田縣漂民被劫兩案并提,以及以后日本給中國的照會、函件,也都是兩案并提,閩浙總督、欽差大臣沈葆禎先后給西鄉(xiāng)從道的復照,也是兩案并駁。從中日雙方談判的情形來說,日方處于內(nèi)外交困境地,急于了結(jié)爭端,中國則以逸待勞,處于較主動的地位,而當時的談判也是在平等的狀況下進行的,因此,不可能在條約中竟然塞進中國一向反對的內(nèi)容,而承認琉球國民是日本屬民。所以從史料中分析可以認為條約中的”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中的'舊本屬民”只能理解是小田縣佐藤利八等4人。

  其次,從國際法上的條約解釋來說,日本對于《北京專條的解釋也是不合法的。在19世紀,雖然國際社會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條約解釋公約,甚至關于條約解釋的雙邊條約都很少,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條約解釋規(guī)則,但這并不意味著締約國可以對條約隨意做出解釋。羅馬政治家西塞羅曾說“在約定中,應當注意的是人們的意思而不是語言。”從法理角度來看,有關契約的解釋規(guī)則可以適用于條約之中,應為條約從本質(zhì)上就是一種契約,只是制定它的主體不是個人而是國家而已。但這并不能否定條約具有契約性以及契約的解釋規(guī)則在條約解釋中的運用。早在1804年法國《拿破侖法典》第115條中寫道“在條約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是停留于字句的文字意思”,后來年《德國民法典》也同樣贊成此觀點除了從條約所具有的契約性分析外,從國際法發(fā)展史也可以看出條約解釋應根據(jù)締約者原意進行善意解釋,如早在17世紀格老秀斯在其《戰(zhàn)爭與和平法》第卷中以整個第章論述解釋問題,他的主導思想是“條約解釋規(guī)則的目的和作用在于確定約定者的真意。'19世紀著名國際法學家費奧勒在其編撰國際法》一書寫道”締約各方均不得通過對一個條款進行某種解釋以期取得不正當?shù)睦妗?ldquo;”條約規(guī)定必須按最公平的意思來了解,并且必須總是這樣予以了解,稗能產(chǎn)生某種有用的效果,并避免損害共同的國際法和締約各方的公法。'綜上所述,從法理角度來說,日本僅從條約表面文字單方曲解《北京專條》,歪曲清政府真實愿意并否定中國作為琉球宗主國之地位,從而達到獨霸琉球的目的。其解釋行為根本上違背了條約的契約性,完全背離了條約應尊重締約國真實意愿這一法理基礎,故日本的解釋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日本想通過曲解北京專條》來獲得對琉球占領的合法性也是不可能的!

  四、從國際法角度看《分島改約》的法律效力

  日本通過曲解《北京專條》采取了一系列吞并琉球的措施,進一步割斷琉球與清政府的藩屬關系,這迫使弱小的琉球向清政府求援。1876年12月,琉球國王以去伊平屋島參拜為由派遣密使出訪中國,會見浙閩總督和福建巡撫等地方官員,要求得到中國的幫助,總理衙門遂責令駐日公使何如璋進行交涉。1878年10月,何如璋致函日本外務省外務卿寺島,嚴重抗議日本試圖獨吞琉球的做法,稱歐美各國都承認琉球是清朝的屬國,日清條約中第一條就規(guī)定兩國應禮儀相待對方的屬國,不予侵犯,而日本卻禁止琉球向中國朝貢,這完全是無情無義之舉。何如璋最后稱,如果日本不履行條約義務,中國將公布日本對琉球的不義之舉,訴諸“公法”,相信各國也不會漠不關心。同時何如璋還表示如若日本再向琉球派兵,則清政府也向琉球派軍以維護琉球國之屬國地位。最后何提出了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中國的要求,維持琉球王國的舊制,并恢復對中國的朝貢體制。清政府如此強硬的立場完全出乎日本的意料,而此時歐洲列強也對日本的野心開始警惕起來。法國公使在訪問日本時,與寺島談到關于琉球的歸屬問題時,質(zhì)問日本是否已經(jīng)決定將琉球變?yōu)槿毡镜囊粋€縣,對此寺島一口否認絕無此事。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在歐洲列強和清政府的雙重壓力下,日本企圖通過單方武力行動的決心越來越小,而此時清政府正好邀請美國前任總統(tǒng)格蘭特作為調(diào)停人來解決琉球歸屬問題,這也正符合日本的利益,從而開始了日清琉球分治談判。談判從1880年3月到10月,中日雙方各自都提出了自己的劃分方案,日方主張將琉球一分為二北部歸日本,南部歸中國清政府主張一分為三北部日本,中部歸琉球,南部歸中國。可日本借助清政府與俄國在新疆問題上交惡,迫使清政府接受日本的“兩分方案”。而清政府接收“兩分方案”并不是為了取得琉球的領土,而是希望在自己取得的領土上重新扶持琉球建國,以便維持“藩屬制度”。對于中日兩國在沒有得到琉球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談判對琉球的領土進行瓜分的行為,無疑侵犯了琉球的主權。草約商定后由于清政府內(nèi)部強烈反對,使得中日雙方的這紙條約最終未被清政府批準,在日本在多次催促清廷換約未果后談判宣告破裂。此后雙方在琉球問題上再無達成任何協(xié)議。

  以上史實簡要解釋了“分島改約”的簽約背景和經(jīng)過。那么《分島改約》在國際法上的效力如何它對琉球和釣魚島產(chǎn)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從條約的形式上來看,根據(jù)惠頓的《國際法原理》“盟約既商定畫押,誰執(zhí)準行之權,使必遵守,均聽各國法律所定。若君權無之所限制者,則欽差所行之事或準或廢,必以君命而定。”由于此條約沒有得到清朝皇帝的最后批準,雙方對于條約的換約沒有成功,因此雙方代表所簽訂的條約草案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日本當然不能基于一個未生效的條約獲得對琉球北部的主權。從條約的實質(zhì)上來看,中日雙方的“分島改約”是瓜分琉球的行為,這種瓜分在國際法上應當是一種強迫割讓行為。而有些學者認為“分島改約”是對琉球的滅亡,筆者并不同意此觀點。從條約談判過程來看,無論是“兩分方案”還是“三分方案”,清政府始終都沒有將琉球國滅亡的目的,所以“分島改約”本質(zhì)上應當是對琉球的割讓條約。而傳統(tǒng)國際法上對于割讓的規(guī)定是“割讓的唯一形式是由讓與國和取得國以條約成立協(xié)議,或者是在包括讓與國與受讓國在內(nèi)的幾個國家之間達成的協(xié)議”但“分島改約”純粹是日清兩個國家間的協(xié)定,琉球自始至終都是被排除在外的,這樣的分割條約是不符合國際法規(guī)定的,對琉球不能產(chǎn)生效力。

  日本學者井上清曾對“分島改約”評論說“1880年,日清兩國代表所議定的分島改約案,因清廷未予簽訂,日方便終止了以后的交涉,但這并不表明從那時起日本即可獨占琉球全島,日本政府也承認琉球問題仍待交涉的懸案。雖然此一交涉案因1894年的甲午戰(zhàn)爭而告終止。但是,琉球瓜分案的存在明白的證明了在1879年以前日本未曾占領過釣魚臺列嶼,甚至沒有整個琉球群島的意思”井上清的觀點反應了琉球交涉案對于釣魚島法律地位的影響,表明了日本對釣魚島“先占”說不攻自破,同時也反映出日本曾承認中國對于南部琉球所享有的主權。但是,這并不表明日本從1879到1945年這段期間對琉球的占領是完全無效的,因為近代國際法承認通過戰(zhàn)爭征服別國是取得領土的合法方式。奧本海國際法對征服取得領土作了詳細的界定“在任何時期,僅僅征服本身并不當然使征服國成為被征服領土的主權者,即使這種通過征服得來的領土暫時處于征服者的統(tǒng)治之下,只有在征服者已經(jīng)牢固地確立了征服之后,并且戰(zhàn)爭狀態(tài)已經(jīng)結(jié)束,然后正式兼并了該領土的時候,才是取得領土的一種方式”。而日本自年正式吞并琉球到年戰(zhàn)敗這段時間基本上確立了其在琉球的統(tǒng)治地位,因此在這段時期內(nèi),琉球是作為日本領土一部分存在的。

  五、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琉球法律地位的變化

  (一)1945年--1969年期間的琉球法律地位

  1945年8月5日,日本簽署了無條件投降協(xié)議書,二次世界大戰(zhàn)正式結(jié)束。投降書要求日本無條件遵守《波茲坦公告》。而根據(jù)《波茲坦公告》第八條之規(guī)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它小島之內(nèi)。”所謂開羅宣言之條件是指“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qū)逐出境。',同時,在開羅會議期間,美國總統(tǒng)羅斯福對蔣介石提起琉球群島問題,并數(shù)次詢問中國是否要求該群島,蔣稱根據(jù)某個國際組織的托管制度,將很愿意同美國共同占領并管理琉球。

  由于沖繩戰(zhàn)役是整個太平洋戰(zhàn)場上最慘烈的一戰(zhàn),因此在二戰(zhàn)之后,美軍認識到?jīng)_繩地區(qū)對于整個東亞的戰(zhàn)略意義,為了防止侵略成性的日本日后利用這些島嶼的戰(zhàn)略地位再對世界和平造成威脅,美軍決定對太平洋一些重要的島嶼實行聯(lián)合國托管。1947年,聯(lián)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21號決議,決定將日本依據(jù)國際聯(lián)盟盟約第二十二條受委任統(tǒng)治之太平洋各島嶼為戰(zhàn)略防區(qū),并將置至于聯(lián)合國憲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國為托管領土之管理當局。雖然在21號決議中所指的托管領土是馬紹爾群島、馬里亞納群島和加羅林群島,并不包括琉球群島但卻為下一步托管琉球即沖繩做好準備。1951年,49個國家在舊金山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其中第二章”領土“中第三條規(guī)定了琉球群島的地位”日本對于美國向聯(lián)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婿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硫磺群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于聯(lián)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以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并對此種建議采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及領土之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利。至此琉球群島和國聯(lián)時期日委任統(tǒng)治的島嶼就完全置于聯(lián)合國的托管制度之下。

  從上述戰(zhàn)后所簽訂的一系列條約可以看出首先,盟國對于戰(zhàn)敗國日本以武力奪取的領土的法律地位的看法發(fā)生了根本轉(zhuǎn)變,盟國剝奪了日本在甲午戰(zhàn)爭中和一戰(zhàn)中通過武力獲得的領土主權,而按照傳統(tǒng)國際法的規(guī)定,日本對其在當時以武力征服所取的領土是享有主權的。盟國之所以做出上述決定,一方面是對武力取得領土的行為的否認,同時也是對二戰(zhàn)中侵略成性的日本的懲罰。那么,《波茲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對琉球群島的地位有什么影響呢正如筆者前面所論述的,《開羅宣言》和《波茲坦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對戰(zhàn)敗國日本的懲罰,因此將其在過去通過武力奪取的土地全部剝奪。而《開羅宣言》的最后一款”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竊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qū)逐出境',可謂是一個“兜底條款”,再次強調(diào)對日本在貪欲的驅(qū)使下以武力奪取的土地應予以剝奪,而不論其在當時是否合法。因此琉球同樣作為日本以武力奪取的土地理應包含在《開羅宣言》的最后一款中。與此同時,上文開羅宣言會議記錄中蔣介石與羅斯福對于戰(zhàn)后琉球處理的一番對話也再次印證了中、美這兩個亞洲戰(zhàn)場最重要的國家對于琉球的態(tài)度,即琉球主權已不屬于日本。

  其次,之所以將日本的沖繩作為聯(lián)合國托管領土,也就是為了不讓日本利用這塊土地再次發(fā)動戰(zhàn)爭危害人類安全。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丑款規(guī)定“增進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jīng)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并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為原則,且按照各托管協(xié)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fā)展。'從此條款可以看出之所以要在當時的沖繩地區(qū)琉球建立托管的主要作用在于通過托管制度讓作為前日本殖民地的沖繩琉球人民能夠最終獲得自治或獨立,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從1951年《舊金山條約》到1969年美日簽訂”歸還沖程協(xié)定“這近20年的時間里,琉球應當是在美國托管下逐步走向獨立或自治的一個地區(qū)。但由于冷戰(zhàn)的開始,琉球重要的戰(zhàn)略位置再次讓琉球失去了復國的機會,琉球沒有像馬紹爾群島和馬里亞納群島那樣成立獨立國家,而是一直成為美軍的軍事基地,成為美國全球戰(zhàn)略布局中的一顆棋子。

  (二)1969年以后琉球的法律地位

  1969年美國與日本簽訂了“歸還沖繩協(xié)定”,單方面將所謂沖繩琉球的“施政權”交給日本,所以直到今天,日本還是占據(jù)著沖繩,并根據(jù)此協(xié)定來證明其對沖繩的合法性。那么1969年美國將琉球歸還日本的“歸還沖繩協(xié)定”對琉球的法律地位有何影響呢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聯(lián)合國關于戰(zhàn)略防區(qū)之各項職務,包括此項托管協(xié)定條款之核準、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安全理事會行使之。'而處于美軍托管下的琉球群島屬于戰(zhàn)略防區(qū),因此對于琉球群島托管的任何改變都應當經(jīng)過安理會討論決定。筆者翻閱了1969--1971年所有安理會決議并未發(fā)現(xiàn)安理會通過任何有關改變琉球托管的決議,因此美國政府沒有按照聯(lián)合國托管制度的規(guī)定將琉球群島問題交由安理會表決,而是單方面與日本簽訂協(xié)議將琉球群島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交與日本。這種違背聯(lián)合國憲章所簽訂的協(xié)議當然無效,日本不能夠根據(jù)日美“歸還沖繩協(xié)定”來證明其目前對于沖繩占領的合法性,日本所謂對于沖繩享有“主權”的說法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

  六、總結(jié)

  琉球國,這個在歷史上存在了幾百年的國家,卻在最近的100多年里迅速亡國并從歷史的長河中消失,它的經(jīng)歷明確地反映了一個不爭的事實弱小的國家想要在大國的夾縫中生存是多么的困難。如今,琉球已經(jīng)被“歸還”給日本30多年了,雖然日本名義上占據(jù)著琉球群島,但琉球真正的“主人”卻是美國,因為在這片面積不到3%日本總面積的土地上駐扎著75%的駐日美軍。但是無論如何,正如筆者在文中所分析的,日本人主張對于沖繩所謂的主權是站不住腳的。同時日本政府一直想以沖繩為跳板來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更是無稽之談,日本對沖繩所謂的“主權”都不具有合法性,更何況是釣魚島呢?所以,本文引言中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謂“三段論”主張完全是為日本政府霸占別國領土提供的荒謬的理論,是缺乏史實和國際法依據(jù)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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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從歷史工人運動到當下工人運動的謀略——(一)歷史工人運動
  3. 兩個草包經(jīng)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4. 如何看待某車企“中國工人”在巴西“被指處于類似奴役式環(huán)境”
  5. 烏克蘭逃兵
  6. 殖人哭了:還是中國好,別來美國做牛馬了
  7.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chǎn)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8. “中國人喜歡解放軍嗎?”國外社媒上的國人留言,差點給我看哭了
  9. 到底誰“封建”?
  10. 王忠新:清除內(nèi)奸遠遠難于戰(zhàn)勝外敵——蘇聯(lián)“肅反運動”功不可沒
  1.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2.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3. 歷史上不讓老百姓說話的朝代,大多離滅亡就不遠了
  4. 與否毛者的一段對話
  5. 元龍:1966-1976,文人敵視,世界朝圣!
  6. 群眾眼睛亮了,心里明白了,誰不高興了?
  7.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zhàn)士,敢于戰(zhàn)斗,善于戰(zhàn)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8. 社會亂糟糟的,老百姓只是活著
  9. 我國的社會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問題:內(nèi)卷,失業(yè),學歷貶值…
  10. 不能將小崗村和井岡山相提并論!
  1. 北京景山紅歌會隆重紀念毛主席逝世48周年
  2. 元龍:不換思想就換人?貪官頻出亂乾坤!
  3.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4.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5.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6. 歷數(shù)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7.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8. 歐洲金靴|《我是刑警》是一部紀錄片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只有李先念有理由有資格這樣發(fā)問!
  1. 元龍:1966-1976,文人敵視,世界朝圣!
  2. 劍云撥霧|韓國人民正在創(chuàng)造人類歷史
  3.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4. 果斷反擊巴西意在震懾全球南方國家
  5. 重慶龍門浩寒風中的農(nóng)民工:他們活該被剝削受凍、小心翼翼不好意思嗎?
  6. 機關事業(yè)單位老人、中人、新人養(yǎng)老金并軌差距究竟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