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起于升達學院校方對學生的信息隱瞞與商業欺詐。升達經貿學院自1994年辦校以來,按照當時國家教委的批文及與鄭州大學的協議,作為鄭州大學的二級學院,升達畢業生可以得到和鄭大本部學生一模一樣的畢業證和學位證,唯一區別是畢業證上的編號數字,僅供內部人士掌握區分。但由于此后一些二級學院憑借名牌大學的文憑優勢和較低錄取分得到大量生源,學生比母體學校還多,引發越來越多的質疑和指責,促使教育部在2002年調整政策,要求各大學在其二級學院學生的畢業證上如實注明,以示和本部學生的區別。據此,鄭大開始對升達學院2003年新進學生的文憑做出微調,加注“升達經貿學院”字樣。但升達學院校方在招生時卻對學生隱瞞了這一政策調整的事實,反而在2003年的招生簡章上以文字游戲方式誤導學生,聲稱“學生畢業后由鄭州大學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國家承認學歷”。
這種行徑放在任何一個行業,都構成虛假廣告或商業欺詐。由于升達并非免費義務教育單位,而是向學生收取高額學費,其行為具有商業性質,不能簡單以“工作疏忽”相搪塞。“高額學費”是教育產業化的產物,當中國以“教育產業化”作為推動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手段時,就無可避免地使教育這一公共事業進入商業化階段。與醫療一樣,教育在當下中國已商業氣習濃郁,成為創造與分配社會財富的一大渠道。
升達雖名義上由外資與鄭大合辦,但實質是有外資背景的民辦學校,鄭大并不介入管理和經營,也未享受利益。近年來,民辦學校損害學生利益的行徑時有所聞,此前不久,媒體曾報道成都三原外國語學校的控股方四川怡和集團欲將學校土地轉作商業用途,于是打算將三原學校遷址、縮編,逼迫大部分學生轉學。此事雖在當地政府的干預下已有轉機,但也因此使一些地方政府對民辦教育畏若蛇蝎,四川省政府就在隨后對民辦教育發出了禁令。
這種情況表明,在現有的法治環境及行政管理水平上,政府難以對民辦教育實施有效監管。在監管不力的條件下,民辦教育的投資方可能因贏利沖動而損害學生利益,甚至釀成沖突,影響社會穩定;即使事后追究,往往也因資金轉移等原因難以彌合利益各方,為息事寧人,政府只好出資兜底。
民辦教育的這種困境與金融民營化的困境相似,同樣根源于社會法治基礎的脆弱。相對而言,對升達的善后可能比較容易,因為在那兒并沒有發生資金轉移。既然商業欺詐行為損害了學生利益,校方就應該作出賠償,至少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同時應對校方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而不僅僅是免職了事。
這種處理的副作用是,將對升達以后的教學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作為河南教育界公認最好的民辦高校,經過10多年的積累后,升達在教育條件、就業渠道和辦學模式等方面已具有相當優勢,民辦教育走到今天頗不容易,對民辦教育的傷害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教育需求方即社會大眾的傷害。這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具體問題上的兩難。但兩全齊美的選擇從來就很少,大多數時候魚與熊掌只能擇其一。既然上述問題的根源在于法治基礎的薄弱,既然中國已下決心推進法治建設,就不應該回避對升達校方的依法追究。只有依法追究,以法治規范環境,才是對民辦教育的真正扶植,才是對教育需求方的真正負責。令人無奈的是,在現有條件下,法律難以追究早已安排好退路的違法者的責任,只有相對守法者才能被真正追究;法律在其執行過程中,也存在“劣幣驅逐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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