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民登記問題
據了解,調查地選民登記幾乎不走程序。具體說來包括不審查選民資格和不予選民登記等方面。較為嚴重的表現在,村基層選舉候選人為了提高個人選票使不具有當地戶口的居民參與投票,這也是不審查選民資格的最重要的表現。此外,對是否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及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等方面的審查存在極大的漏洞甚至是空白。再者,選民登記不直接經過參與選舉的選民,而直接發放選民證也較為突出的反映了農村基層選舉的弊病。
(二)選舉前“大”違規現象——候選人宣傳背后的問題
據調查,在候選人宣傳這一環節存在著更大的弊病,這一環節也被更形象地稱為“賄選的搖籃”。大多數候選人在此階段通過向選民送“禮”的方式,甚至采取簽訂選舉責任書(保證選舉該候選人并對選舉結果承擔不選的后果)的方式使其助選。賄選之風在一定地區廣泛形成。
(三)選舉的程序正義性如何認待?
據了解,農村基層選舉的現場主要經過必要人講話——候選人亮相發言——選民投票——唱票——討論任命等環節。調查同時發現,許多選區只有一個環節——選民投票,甚至有些地方由部分村干部直接拿著選票到選民家要其填寫選單(這個過程是可想而知的)隨即收回。當然,對于正當環節的“選民投票——唱票——討論任命”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例如唱票人與監票人資格審查不遵守相關規定,竟存在候選人監票甚至唱票的現象實在不為理解。當然,對于此程序中的正義性就不言而喻了,由候選人的關系人或自身唱票或監票的守實性是需要追究的,何況大部分選舉不存事后審查。總之,如此上演的基層選舉固然可言程序,但其正義性終究仍受到很大質疑!
(四)選舉后的問題
該方面的問題主要指事后的打擊報復。
由于“傾注心血”,卻因種種原因未換來預期收益,候選人對選民及其他“競爭者”采取的多方式的打擊報復,基層一般不采取調查破案,大多數實施損害行為的人都能逍遙法外。
鄙人所了解的幾個事實:
火燒菜棚
埋炸藥炸毀房屋
“聘請黑實力”實施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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