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毛者必刑罪之
史 向 前
毛主席逝世后,社會主義形形色色的敵人以十倍的瘋狂,千百倍增長的仇恨,拼命毀損毛主席的崇高聲望,必欲置新中國于死地而后快。這場反革命鬧劇至今還在上演著。政治上、黨務上如何置理,人們仍拭目以待。然而在法律上,是容不得懈怠的,蓋因我黨有“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之訓。
臺灣“誹謗韓愈案”的審判結果
臺灣地區刑法對于誹謗活人要治罪,誹謗死人也要治罪。1976年10月,《潮州文獻》第二卷第四期發表署名“干城”的文章,題目是“韓文公、蘇東坡給予潮州后人的觀感”。文中寫道:“韓愈為人尚不脫古文人風流才子的怪習氣,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風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后誤信方士硫磺下補劑,離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見此,韓愈第三十九代孫韓思道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要求依刑法治罪。
經查,“干城”系郭壽華的化名。臺北地方法院受理此案,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無中生有,對韓愈自應成立誹謗罪,自訴人為韓氏子孫,因先人名譽受侮,而提起自訴,自屬正當”。郭壽華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過上述報道,翻閱臺灣2007年3月新版《最新綜合六法》,刑法第312條之“侮辱誹謗死者罪”規定:“對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于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條其后的解釋是:“所以保護死者后人之孝思也。我國風俗,對于死者,其尊重心過乎外國,故不可不立此條,以勵俗薄而便援用”。
此案臺灣雖有“文字獄”之說、“直系血親”之辯、“死者已死一千一百五十二年”之礙,但法院決然依法收案、判決,不能不令人慨嘆。
“誹謗死者罪”的外國立法例
關于“誹謗死者罪”的外國立法例,多有與臺灣類似規定,如德國刑法第189條規定、瑞士刑法第175條規定、印度刑法第499條規定等。
所謂“誹謗死者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死者人格,破壞死者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死者的人格權和名譽權;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其捏造是指無中生有,制造虛假事實,其散布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圖像等形式,把虛假事實向眾人播散;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外國規定比臺灣的規定更全面、更準確,保護的范圍更廣、力度更大。其主要表現有:一是罪名不同,如德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是“毀損死者名譽罪”,其“毀損”的外延較之“誹謗”要廣。二是犯罪行為人除“自然人”之外,還有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三是在行為表現上,除了“公然散布”之外,其“向第三人指摘”也是重要方面。四是關于散布“捏造虛構的事實”客觀方面,不僅是散布自己捏造虛構的事實,還包括散布他人捏造虛構的事實。而且,非法揭露或泄露不利于死者名譽的真實事實,也在其列。五是在犯罪成立上,不問死者的名譽是否實際受到危害,本罪均告成立。六是刑罰重些,高于臺灣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這里應當明確,毀損自然人是觸犯刑律的,毀損任何死人也都是觸犯刑律的。為什么那么多國家規定“毀損死者名譽罪”?綜合觀之,(1)維護死者的名譽和信用;(2)消除對社會秩序的危害;(3)保護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利益;(4)毀損故去的國家領導人,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危害國家利益。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啊,在他人活著的時候,有些人像“一條狗”,搖尾恭順,媚態可掬;死了以后,像“跳馬猴”一樣,即刻變臉,三反四覆,正所謂“活著一條狗,死了跳馬猴”。如若一個人、一個團體、一個政黨如此性格分裂,虛偽無恥,誰還信任你呢,誰還敢于和你打交道呢。寫到這里,我想到了立法的民族道德底蘊。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靜默十分鐘,各自想拳經”,這是魯迅先生看過拜謁中山陵報道后寫下的嘲諷國民黨反動派的感言。毛主席尸骨未寒,黨內一些人就謀劃如何糾集力量向毛發難了。反毛——倒毛——去毛化,這是三十年多來黨內資產階級政治活動的基本線索。
毛主席逝世以來,無論是作為領袖還是作為公民,毛主席的人格、名譽、肖像、人身利益、榮譽、信用、隱私、著作等,都受到全面毀損。反共份子們針對婚姻家庭、個人生活、與工作人員關系、國務黨務活動等幾乎所有領域,采用侮辱、誹謗、貶損、丑化、造謠、污蔑、陷害、攻擊,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嚴重危害了毛主席的人格權和名譽權。人格權,是人格利益的專屬性權利,其核心是人格尊嚴權,這是獨立的法律人格的必須權利;名譽權,是獨立的法律人格所享有的社會對其品德、能力、作風、信用、業績客觀評價的權利。保護死者的人格權和名譽權,是國家立法的一項重要職責。
毛主席是人類歷史上的偉大天才,革命導師,經濟巨匠,中華民族道德精神和無產階級優秀品格集于一身。雄文五卷,為民立極,戰無不勝,歷久彌新。毛主席對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恩情,比山高,比海深。“還我毛主席”,“還我毛澤東思想”,是每一個有良心有血性的中國人石破天驚的吶喊!當毛主席在中國——毛澤東思想的故鄉受到這般不堪設想的凌辱的時候,我們感知全世界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心靈的顫抖和熱血的滴流!
為維護毛主席的尊嚴,捍衛毛澤東思想,我提出如下立法建議:
一, 落實憲法規定,將“宣傳和捍衛毛澤東思想”確定為法律義務。
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是寫在我國憲法上的,受到憲法的保護。
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改變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都是嚴重的違憲行為,必須追究法律責任。我國目前尚無憲法法,無憲法程序法,無憲法司法機關,關于“監督憲法的實施”職權,由全國人大行使。然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是應當落實的。此種落實,為法律落實,首先應當在有關法律中確定為法律義務,而非一般宣示性條款。
二,現行刑法增設“誹謗死者罪”。
我國關于“誹謗死者罪”已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即1989年關于死者荷花女(藝名)名譽權的復函、1990年關于死者海燈法師人格權的復函、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1年《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述司法解釋涉及了“誹謗死者罪”,但層級較低,內容不全面。“誹謗死者罪”應載入刑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外立法,合理確定罪名,并在毀損死者主體中將“國家領導人”單獨列項規定。
“不怕你現在鬧的歡,就怕將來拉清單”。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違法犯罪者是一個都跑不掉的。小時候聽母親講過“拉清單”故事。我的故鄉在海邊,成片鹽堿地,人們貧窮,十里八村連大戶人家都很少見。日本鬼子入關了,有人附了外,立即先富起來,吃的是洋米洋面,騎自行車兜風“顯擺”,牛氣得不得了,挎上盒子炮,無惡不作,可沒有多久,就被“除奸隊”夜間扔到河里了。我不主張“報應”論,但相信“因果”論。現在的反毛反共份子天良喪盡,壞事做絕,就是不被人民“拉清單”,也會被上帝“拉清單”的。
那些額頭皺紋里充滿了陰謀和詭異的人,那些仇恨得睡夢都要咬牙的人,拼命反毛反共,就是為了向資本主義主子邀功請賞。殊不知資本主義的俄羅斯肯定了斯大林的功勛,要對詆毀蘇聯歷史的行為進行立法懲處;資本主義的韓國對日占時期的“韓奸”進行專門立法,對“韓奸”遺產實行沒收;《參考消息》2009年6月30日報道,普京要送俄共領導人久加諾夫一本蘇聯時期的第一版《共產黨宣言》作為生日禮物。嗚呼,對于今日之中國,這些是天方夜譚似的神話,還是歷史的回音?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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