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2023年12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這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戰略部署,不斷完善紀律規矩,始終堅持嚴的基調,釋放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而回顧黨的歷史,新中國第一任紀委書記朱德在紀律檢查工作實踐中所形成的有關執政黨紀檢建設的理論,具有很強的創造性、前瞻性和實踐性,對新時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1949年11月到1955年5月,朱德擔任中央紀委書記前后共5年7個月。作為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任書記,在5年多時間里,朱德領導中央紀委和全國各級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富有開創性和奠基性工作,為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克服黨內各種不良傾向,保持黨的優良作風,進行了不懈的努力。期間他處理了近30萬起案件,卓有成效地解決了黨內紀律松弛等突出問題,保證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了黨始終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朱德出任中央紀委書記是眾望所歸
新中國成立后,為了更好地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及各項具體政策,保守國家與黨的機密,加強黨的組織性與紀律性,密切地聯系群眾,克服官僚主義,保證黨的一切決議的正確實施,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以朱德為書記,由100名委員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構,是中國共產黨為加強自身建設采取的一個重大措施,這在黨的歷史上也是第一次。中紀委人員的組成完全符合列寧關于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人選標準的思想。根據列寧的思想,黨的最高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由受黨的培養教育最多、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并能夠嚴格執行黨的監督的同志組成。從組成中央紀委委員的朱德和王從吾、安子文等11名成員看,是完全符合列寧這一思想的。
朱德自192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以后,歷經南昌起義、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中一直擔任主要職務,被尊稱為“紅軍之父”,黨內外同志都親切稱他“總司令”。在黨內,他是第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第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他是排名第一的副主席;在軍內,他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人格高尚、品德崇高,對黨對人民無限忠誠,處處顧全大局,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他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是共產黨員的模范。毛澤東贊揚朱德“臨大節而不辱”“度量大如海,意志堅如鋼”。1946年,在中共中央為朱德慶祝60壽辰時,毛澤東稱譽他是“人民的光榮”。由此看來,朱德確實是“受黨的培養教育最多、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的共產黨員之一,由他出任中央紀委書記非常合適,完全“能夠嚴格執行黨的監督”。此后,朱德主持中央紀委工作5年多的工作成就,也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
出任中紀委書記后,朱德立即深入了解黨內的紀律現狀。他看到“紀律松懈是一般的現象,因此黨員違犯黨紀及違法事件相當普遍”[1],指出了幾種比較突出的表現:一是強迫命令、脫離群眾,已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二是官僚主義的作風進一步滋長起來;三是擺老資格、恃功挾賞的落后思想,在某些黨員干部中表現得特別突出;四是貪污腐化的行為比過去增多了[2]。
1950年7月17日,朱德在關于中紀委3個月來的工作情況給毛澤東的報告中指出:“這一時期中,部分黨員干部,特別是下級干部違反政策和紀律的思想行為是相當嚴重的”,而“在中央一級機關中,雖然情形沒有下面的嚴重,但官僚主義,自由主義,不愿與黨外人士團結合作的情緒,對革命工作和國家財產的不負責任態度以及擺老資格、鬧地位、鬧享受的個人主義等等,仍然不少,仍值得我們嚴重地注意”[3]。朱德認為,之所以會出現紀律松懈現象,除客觀環境影響外,主觀上是由于我們黨內教育、黨內生活、黨內制度,特別是黨內紀律的執行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嚴重的缺點。特別是黨內紀律執行得很差,因而違反黨紀和違法事件相當普遍。對此,朱德指出:“我們必須克服這些缺點,把黨和人民的事業大大地推進一步。”
1953年11月11日,在黨的第二次全國紀檢工作會議上,朱德指出:“黨的紀律是執行黨的路線的保證”“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紀律檢查工作來保證黨的總路線和黨在各個時期的任務、計劃與政策的貫徹執行”[4]。他強調,紀律檢查部門的基本任務就是“保證總路線的順利執行,防止并克服一切破壞總路線的行為或傾向”[5]。
1953年2月25日,朱德在第二次全國監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繼續和各種官僚主義、命令主義、違法亂紀的現象作堅決斗爭,認真做好監督生產和監督財政的工作。1954年11月6日,在全國財政廳、局長會議上,他指出要認真加強財政監察工作,向一切違反財政制度與財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堅決的斗爭。1955年5月6日,在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上,朱德指出今后黨的監察工作應該注意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執行黨的路線、政策中的監察工作,主要是監督他們有無違反黨的路線、政策、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
創建新中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體系
朱德主持創建中央紀委的辦事機構,制定工作細則,選調優秀干部,使得新中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體系初步建立起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組織系統的人員配備逐步充實而精干,紀檢機關與黨的組織部門和國家的監察部門的關系得到明確,制度建設有了良好的開端。
逐步建立了黨的各級紀檢機構。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構無先例可循,困難不小,朱德對此有清醒認識。他說:“這個工作是個新的工作,大家經驗不多,需要邊做邊學,細心摸索;又比如我們的人員和機構還不大充實,大家都是兼職的多,干部少,工作忙,加以有些領導機關對這個工作重視不夠,就使這個工作進展得比較緩慢……今后,將視條件、需要和可能,逐步地把機構和人員充實起來。”[6]在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之后的第十天,朱德就在關于中紀委第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給毛澤東的報告中提出:“一,起草一個工作細則,提交下次會議通過,并陳請政治局批準后施行;二,決定在中央直屬各部門黨委下成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總支成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設紀律檢查委員,支部設紀律檢查委員,在黨委、總支委、支委領導下,經常進行紀律檢查的工作;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須設立一個經常性的工作機構,責成中央組織部負責選調干部,盡快地成立起來。”[7]到1952年初,全國縣、團以上黨委均成立了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加強黨紀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在紀檢干部的選拔和培養方面,朱德注重選調忠實可靠、作風正派、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黨員干部。他建議中紀委設立一個經常性的工作機構,應盡可能多設專職干部。1952年1月26日,他致函毛澤東,提出要健全辦事機構,充實專職干部等建議。他還要求各級紀檢部門按照中央所規定的任務與職權,制訂工作細則,“建立起自己經常的工作”[8],認真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他說:“既然黨和人民要我們做這個工作,我們就不能推諉卸責,否則我們自己也犯了無組織、無紀律的錯誤。”[9]在朱德的親自指導下,黨的紀檢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和制度化中。
加強了紀檢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中央紀委成立伊始,工作基礎比較薄弱,干部隊伍缺乏經驗,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朱德強調要不斷加強紀檢部門的自身建設,加強理論學習,增強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感性,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以維護黨的紀律,確保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執行。在《過渡時期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任務》報告中,他明確提出:“只要我們謙虛謹慎,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聯系群眾,不斷地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堅定地同一切困難作斗爭,那我們就一定能夠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之下,正確地執行自己的任務。”朱德指出,紀檢工作人員要做到:首先要認識紀檢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起自己經常的工作。其次,要正派,要奉公守法,成為遵守紀律、服從組織、團結群眾的模范。再次,要認清是非,堅持原則。只要違反了政策,違犯了紀律,就要去檢舉、去糾正。提出和處理問題時,一定要有根據,要慎重。最后,要在黨委的領導下,依靠黨員中的積極分子,取得廣大群眾的幫助[10]。在朱德的帶領下,廣大紀檢工作者通過學習和實踐,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而且提高了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形成了一支作風正、素質高、能力強的紀檢隊伍。
明確了紀檢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1951年4月24日,朱德在全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會議上,作《為加強黨的紀律性而斗爭》的報告,指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與黨的各級組織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以便及時了解情況,制止和預防違犯黨紀國法的行為和傾向發生。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應和各級人民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上密切配合[11]。1953年10月27日,朱德在第二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組織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是兩只手,左手組織起來了,右手就要去檢查,看做對了沒有,做錯了沒有。要把組織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很好地運用起來。這兩個部門互相配合得好,對保證黨的總路線的實現所起的作用就會更大一些[12]。同年11月11日,朱德主持第二次全國黨的紀檢工作會議,再次強調: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必須與有關部門密切聯系,互相配合,正確地運用他們的力量去推動工作[13]。雖然朱德主張黨的紀檢部門密切與其他部門來推動黨的紀檢工作,但他極力反對以黨代政,明確地指出,“黨政不分的嚴重現象(把黨內處分與黨外處分混淆起來)以及不按照黨章所規定之處分辦法處分黨員的嚴重現象”[14]都要加以糾正。
處理了一系列典型事件以教育全黨
朱德高度重視對黨員干部違法亂紀案件的及時查辦,一些典型案件對全黨產生了重大的教育和警誡作用。他強調,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除了密切地配合黨的組織部門、宣傳部門了解黨員干部的思想情況,加強黨內紀律教育之外,尤其重要的,是通過典型案件的處理,嚴肅地、有力地展開防止和反對資本主義思想對黨的侵蝕的斗爭,并把隱藏在黨內的反黨分子、階級異己分子、蛻化變質分子繼續清除出黨,以鞏固和純潔我們的黨,保持黨的肌體的健康,保證黨的路線和各項政策、決議的正確實施。
新中國成立初期,有些地方黨員工作中,為了單純完成任務而強迫命令、作風蠻橫,出現了一些違反黨的政策和紀律的情況,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如,1950年5月31日中共中央華東局的一個通報中反映:浙江省蕭山縣有兩個區多山產竹,大部分群眾以造紙為業。但當地工作者卻忽視這一地區特點,有的村在劃階級時將槽戶主劃為地、富,工人劃為貧雇農,勞力強、工資收入多的工人劃為中農;在反霸時斗爭了槽戶主,而在征糧時又對沒有田的手工業者派糧,無糧可繳的只好拋售土紙,使紙價暴跌,形成絕大多數槽戶倒閉,大批手工業者失業,竹山荒毀殆盡。朱德對這個通報反映的情況十分重視,立即代中央起草了轉發這個通報和對手工業政策的指示,指出:“蕭山縣此種破壞手工業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我黨恢復和發展生產的根本方針,是一種自殺政策,是絕對不允許的。對負有造成此種錯誤之主要責任的黨員干部,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1952年1月,朱德又寫信給毛澤東,報告一起利用職權、壓制民主、誣陷好人、侵犯人權的嚴重事件。1950年9月間,武漢市醫務部門曾有人匿名寫信給毛澤東,揭發武漢市衛生局副局長宋瑛等錯誤,中央要求武漢市委負責處理,武漢市政府將來信轉給衛生局黨組織查處。宋瑛見信后,卻認為寫信人是“動機不純,有意破壞”,臆測這封匿名信是市屬第二醫院的工作人員紀凱夫等3人所寫,找他們核對筆跡,強迫他們承認錯誤。市政府黨組和副市長周季方支持宋瑛“追查控告人”。在這期間,第二醫院發生一起盜竊保險柜公款的案件,周季方、宋瑛等又蓄意嫁禍紀凱夫,命令公安局將其逮捕,長期拘押逼供,并逮捕配制盜款所用鑰匙的銅匠,逼使銅匠隱瞞真相誣陷好人。他們進而將盜竊案說成是“政治陰謀”,捏造證據誣陷紀凱夫是“特務”,并對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的一些黨員干部進行壓制打擊。中共中央中南局組織部、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了解真實情況后,都對此事提出不同意見,《人民日報》還在1951年9月11日于“黨的生活”專欄公開批評周季方、宋瑛的錯誤,但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干預進行調查,終于弄清了事實真相。朱德在給毛澤東的信中說:“這樣一個明顯簡單的事件,竟弄得如此復雜,久不得決,是由于周季方、宋瑛等人宗派主義和極端惡劣的思想品質以及武漢市委負責同志的主觀主義所造成的。”“這一問題的嚴重,不僅是誣陷了紀凱夫,而更重要的是這樣一種性質的錯誤,竟發生在武漢市的領導機關,而領導人直到現在尚不覺悟,故有向您報告的必要。”1952年2月3日,毛澤東和中央書記處其他成員一致同意中南局嚴肅處理周季方、宋瑛的意見。2月16日,《人民日報》在頭版頭條報道中共中央中南局處理周季方、宋瑛等陰謀陷害案的消息,并發表社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鄧子恢親自到醫院慰問紀凱夫。
從1949年11月到1955年5月,朱德領導紀檢系統處理了近30萬起案件。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各級紀檢機關基本上做到了“以實事求是的精神,深入地進行調查,掌握確實材料,縝密分析,弄清問題的性質,分清是非輕重,全面考慮,正確處理”。通過對案件的處理,系統地、充分有力地向黨內違法亂紀的現象進行斗爭,同時也以此警示和教育了黨員干部,為維護黨的紀律,純潔黨的隊伍作出了重大貢獻。
2016年11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朱德同志誕辰13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朱德“為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做了大量奠基性工作,……為國家政權機構制度建設、組織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總書記還指出,“我們紀念朱德同志,就是要學習他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思想方法”“他強調黨執政后紀律檢查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護生產、鞏固和純潔黨的組織、鞏固黨同群眾的聯系、保證黨的集中統一,為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適應長期執政的要求指明了方向。朱德同志這些真知灼見都是實事求是的結晶。”[15]
朱德在兼任中紀委書記5年多的時間里,為加強執政黨的紀檢建設工作傾注了大量的心血,為從紀律上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作出了重大的貢獻。他在紀律檢查工作實踐中所形成的有關執政黨紀檢建設的理論具有很強的創造性、前瞻性和實踐性,對新時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注釋:
[1][3][7][14]《建國初期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文獻選載(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一九五一年四月)》,載《黨的文獻》1995年第5期,第33頁,第34頁,第32—33頁,第34頁。
[2][4][5][6][8][9][10]《朱德選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1—286頁,第313—314頁,第314頁,第290—297頁,第290頁,第291頁,第290頁。
[11][12][13]《朱德年譜(新編本)》(1986—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2頁,第1456頁,第1460頁。
[15]載《人民日報》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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