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有為
對于1910年代中華民國憲政實踐的失敗,長期以來,存在一種主導的解釋范式:論者多將以孫文、宋教仁為代表的同盟會-國民黨視為歷史進步勢力,而將北洋軍閥集團視為落后反動勢力。憲政的失敗,主要是北洋軍閥集團阻撓和破壞的結果。[1] 而要進一步分析何以存在這種阻撓和破壞,論者往往追溯到經濟社會基礎以及建筑其上的政治文化:中國近代資本主義尚未充分發展,不存在強大的民族資產階級,因而使得政治被舊官僚和軍人所壟斷;[2] 在政治文化上,集權觀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和個人權利意識等等。[3] 這一范式所指向的實踐對策,有激進的暴力革命,也有漸進的社會政治改革,但都要求進一步發展新的生產關系,培育新的社會階層,全面改造中國傳統政治文化。近年的研究中出現對這一范式的一些微調,如一些論者指出同盟會-國民黨深受中國傳統秘密會社傳統的影響,在政治文化上具有深刻歷史局限性。[4] 但這一補充無損于上述范式的基調,它無非意味著:同盟會-國民黨盡管可能略微“先進”一些,但仍需要和北洋軍閥集團一起接受進一步的“啟蒙”或者“革命”。
“啟蒙-革命”范式符合我們時代的主流價值訴求,同時也具有宏大的視野,對于長時段的歷史分析具有很強的邏輯自洽性,因而成為了主導性的研究范式。但這一研究范式的基本出發點,或者是為二十世紀歷史發展道路作正當化論證,或者是試圖通過歷史研究進一步確證某些政治價值觀,以推進“未完成的現代性方案”,因而往往將一定的政治勢力直接和“先進”、“落后”等基于線***觀的評價直接關聯起來,阻礙了對各種政治勢力具體政治行為模式進行細致研究。這導致對民初政治的歷史分析過于強調結構(structure)的決定性意義,而未能展示行動(agency)對于結構的反作用。但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突破既有歷史標簽,關注具體政治行動的民國憲政研究,如嚴泉的《失敗的遺產》,運用了1913-1923年十年間立憲辯論的檔案,對各派政治勢力在立憲過程中的策略性互動進行了分析,指出各派政治勢力之間存在嚴重不信任,均以制憲作為擴張自身權力、限制他方權力的工具,因而不能達成適當的妥協,而憲法文本也因為嚴重偏離實際政治中的力量對比而無法運行。[5] 對于政治行動策略的深入分析,使得嚴泉能夠比大多數“啟蒙-革命”論者更為公允地看到同盟會-國民黨對于憲政失敗應負的責任。但嚴泉的努力最終還是以政治行為層面的分析來補充“啟蒙-革命”的范式的結構性分析,未能突破這一范式的一些基本判斷,如將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主要視為憲政建設的負資產而非積極資源。在學理上,是否存在一種既重視政治行動策略分析,又不落入“啟蒙-革命”范式的解釋可能呢?
本文試圖通過從康有為的共和立法入手,來探索這一學理上的可能性。眾所周知,康有為從戊戌變法時期開始就力主君主立憲,1917年還參與了張勛復辟。但不常為人所知的是,康有為在民國初期,曾經有一段時間積極為新生的共和國出謀劃策。當一位原來主張君主立憲的思想家轉而為共和立憲的時候,他往往能比共和體制的一貫支持者更清楚地體察到共和政體的固有弱點,也更善于指出共和體制中的行動者的選擇錯誤。他的觀察和思考,對于我們思考民初立憲運動中的政治行動策略有極大的幫助。另一方面,康有為使用一種獨特的、以儒家經學為基礎的理論話語,這使得他與出自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啟蒙-革命”論者大相徑庭,也能為我們思考“啟蒙-革命”范式之外的歷史解釋可能性提供有益的啟發。
我所選取的切入點是康有為1913年在首屆制憲國會召開前夕起草的《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6] 該草案發表于他主持的《不忍》雜志,洋洋灑灑六萬多字,長達一百零六條,附有詳盡的立法理由解釋,熔儒家經義、西方憲法法理、各國憲制與中國國情分析于一爐,既提出自己的主張,也對當時的許多流行觀念進行糾彈。作為今文學家,康有為在儒家經學方面的功力自不待言,他的憲政觀亦具有儒家經學研究的基礎;而十六年(1898-1913)流亡海外、周游列國、結交政要的經歷,也使得康有為對于東西洋各國的憲政運作有了深入的了解。這位在話語體系上貌似最舊的思想家,在對當代政治的觀察上,卻可以說站在時代的最前沿。這種“最舊”和“最新”的結合,賦予《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獨特的知識魅力。從政治影響上說,《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算不上成功。它影響了梁啟超代表進步黨起草的憲法草案,[7] 但由于制憲會議多數掌握在國民黨議員手中,康梁憲法草案均無法引起立法者的充分重視。不過,政治上的失敗無損于其在政治思想上的意義。歷史的演進是多方合力的結果,它實現了某些可能性,但也扼殺了其他的可能性。那些未展開的可能性,往往包含了可用以批判和反思已凝固板結的“現實”的資源。在這個意義上,研究過去未實現的可能性,往往也是對未來進行想象和規劃的途徑。[8]
本文將采取一個語境化的進路,將康有為的文本放置到晚清和民國的政治爭論的背景中進行解讀,其中最重要的是1913年朝野各方為制定正式憲法而展開的一系列爭論,尤其是袁世凱和國會制憲會議之間關于總統和議會權力分配的爭論。康有為并沒有直接介入這一爭論的渠道,但其私擬憲法草案分析了各種不同的權力分配方案及其可能的實踐結果。如果我們將康擬憲法草案與1913年之后困擾新生的共和政體的一系列政治危機——如復辟和府院之爭——相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多數內容沒有超出他的分析和預測范圍。這位冷靜的旁觀者因而給我們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視角,去理解民初憲政運動中所包含的那些自我挫敗的因素。
1913年立憲運動的交鋒地帶
要理解1913年立憲運動中各方政治勢力交鋒的要點所在,需要探討三個憲法文件:第一是1912年南京臨時參議院所草擬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另一個是1913年國會制憲會議起草的《天壇憲法草案》;最后是1914年袁世凱政府起草的《中華民國約法》。
1912年初,南京臨時參議院成立,南方各省革命黨討論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在最初的討論中,孫文認為中國是廣土眾民的大國,需要強有力的行政領導,因而主張美國式的總統制,[9]而宋教仁主張議會制(即責任內閣制)。隨著南北議和進行,由袁世凱出任民國臨時大總統已成定局,憲法討論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革命黨人最緊迫的考慮,變成了如何利用憲法來約束袁世凱。因而,孫文的態度遽變,從贊成總統制轉向贊同議會制。
但民國時期的觀察者就曾指出,從《臨時約法》的具體內容來看,當時的立法者們并沒有厘清議會制/責任內閣制的概念。[10] 《臨時約法》中既包含了總統制的因素,也包含有議會制的因素。在賦予參議院的一系列權力中,涉及立法與行政關系的權力主要是官員任命同意權和彈劾權。《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大總統“任命國務員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這實際上是接近于美式總統制的制度安排。在彈劾權方面,《臨時約法》規定參議員可對違法或失職的國務員進行彈劾。在這里,立法者將“不信任”也包含在“彈劾”的意義之中,大大擴展了彈劾權的范圍。而“不信任議案權”(倒閣權)可以說是典型的議會制下的議會權力。從行政權這一方面來看,《臨時約法》規定的總統并非典型的議會制政府之下的虛位元首。《臨時約法》一方面模仿美式總統制,賦予總統相當大的實權;另一方面,仿照法國內閣制規定,增設了國務院(內閣),并且賦予國務員以輔政權和副署權。但是,總統具有不經參議院同意,直接對國務員進行免職的權力。國務員的副署權并不能起到制約總統的作用。[11]
《臨時約法》以責任內閣制為目標,但所產生的政府體制更接近總統制。它為分掌行政和立法兩權的政治勢力擴張自身的權力都提供了想象和解釋的空間。在1913年的制憲過程中,袁世凱希望在保有《臨時約法》所授予的總統權力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擴展總統的權力。而由國民黨人主導的國會制憲會議則希望遵循《臨時約法》的制憲目標,建立以議會為中心的的責任內閣制/議會制,使總統成為虛位元首 —— 這意味著架空袁世凱的權力。
國會制憲會議從1913年7月21日開始至10月31日會議結束憲法草案的三讀,形成《天壇憲法草案》。相比于《臨時約法》,議會權力在以下方面出現變動:第一,設立國會委員會,在國會閉會期間,全權代表國會行使各項權力;第二,國會獲得憲法解釋權;第三,區分了彈劾權和不信任權。仿效美國的制度,由眾議院提出針對總統和國務員的彈劾議案,但并沒有模仿由最高法院大 法官主持審理的做法。對彈劾出席人數和表決人數的規定也比《約法》寬松,對國務員更是如此。彈劾可針對國務員的一切違法行為進行,受彈劾后免去職位并剝奪公權。而在不信任權的行使上,也降低了門檻,列席員過半數即可通過不信任議案,但對列席人數沒有規定,推定按照一般議事規則,過半數開議。如此,在極端情況下,只要四分之一以上議員贊成,即可倒閣。
在制憲過程中,袁世凱就兩項權力與制憲會議反復交涉,一項是總統不經國會同意任命國務員的權力,另一項是大總統對于國會的解散權。[12] 這兩項權力并沒有超出責任內閣制的要求,但遭到制憲國會斷然拒絕。針對前者,《天壇憲法草案》要求“國務總理之任命,須得眾議院同意。國務總理在國會閉會期間出缺時,總統經國會委員會之同意,得為總理之任命。”此外規定,國務員受到國會不信任決議時,大總統必須免其職。針對后者,《天壇憲法草案》規定,總統解散眾議院必須得到參議院三分之二同意。這比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二分之一門檻還要高,使得總統的解散議會權形同虛設。
在權力要求得不到制憲會議滿足之后,袁世凱通電地方督軍和地方議會,指責《天壇憲法草案》不合理,既而取締制憲會議中國民黨議員的議員資格,致使制憲會議不足合法召開人數。1914年初,袁世凱干脆解散國會。在接下來幾個月中,袁世凱炮制了一部“超級總統制”憲法,即《中華民國約法》。按照該法,大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國務卿沒有副署權。大總統除締結涉及變更國土以及增加人民負擔的條約需得立法院同意之外,行使各項權力不受立法院限制。大總統有無限制的停散議會權與否決權。議會立法遭到總統否決后,即便仍有三分之二議員支持該立法,總統仍可拒絕公布法案。立法院對于總統的制約,僅限于對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的彈劾權。此外,設立參政院,在立法院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職能。但參政與院長皆由大總統任命,因此,無論是立法院,還是參政院,都不可能對大總統權力有所制約。《中華民國約法》規定的大總統權力,已接近舊制度下的皇帝。
1913年立憲運動的交鋒地帶,在于總統權力和議會權力的分配。 而這一分配問題之所以棘手,是因為行政權和立法權分掌在南北兩股不同的勢力手中,雙方都有軍隊和龐大的既得利益。權力分配不僅僅關系到中央政府的體制問題,更關系到中國的統一。然而,《天壇憲法草案》毫不妥協地架空北洋集團的權力,袁世凱在1914年推出的《中華民國約法》以牙還牙,毫不妥協地剝奪代表了南方各省勢力的國民黨在中央政府中的權力。1913-14立憲的失敗,導致中國南北從實質上處于分裂狀態。而在袁世凱死后,連北洋軍閥也四分五裂,中國政治陷入了碎片化狀態。到那個時候,無論國會制定什么樣的憲法,其效果都接近于一紙空文。
原理和范例
明晰了康有為所處的時代背景,讓我們來看康有為對其時代的回應。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一部分 “發凡”解釋了該憲法草案的基本原理。康有為提出,判定一個國家是否屬于共和國的標準,不在于有君無君,而在于這個國家屬于“公有”還是“私有”。這就和民國初期以君主存廢作為判定共和標準的一般意識大相徑庭。康有為這樣來表述立憲的目的:
憲法何為而立也?為敵人主專制其國而立也,為去人主私有其國而立也,為安國家而官明其職、人得其所而立也。[13]
“專制其國”與“私有其國”基本對應。從康有為的今文經學視角來看,中國在春秋之前,天子、諸侯、大夫“專制其天下國家而私有之”。孔子作《春秋》,定名分,為中國制定了憲法。到了漢代,《春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到了憲法的作用。而到了清代,朝臣奏議,“引據上諭為多,而引經義為少”,《春秋》大義失落。而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蓋無國會之眾力以持其后故也。”[14] 康有為承認國會制度并非中國源生,可用以守護中國古老的憲法,保障天下為公。而一旦憲法和國會運作起來,君主的有無存廢,就無足輕重了。有君的英國和無君的法國和美國,均屬“公有”,都可以稱之為共和國。在康有為看來,共和不等于民主,君主也不等同于專制。[15]像英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的君主,不過是“伴食畫諾”,根本不是專制。而無君的共和國如美國、墨西哥,其總統權力卻遠遠超過許多君主,倒具有某些專制色彩。因而,“今言國體政體,必破棄歐美學說專制共和之謬名,而明公有、私有之殊別,然后憲法乃有可言也。”[16] 康有為將“共和國”理解成為“公有國”,正好和共和國的拉丁文原詞res publica (字面意思為:“公共之物”)不謀而合。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波里比烏斯(Polybius)、西塞羅(Cicero)、馬基雅維利 (Machiavelli)等思想家將共和理解為包含了君主因素的混合政體,康有為在這一問題上的見解,與他們高度接近,盡管沒有證據表明他讀過這些思想家的作品。
上述原理的重要性,是在后面的分析中逐漸展開的。通過破除君主和共和之間的對立,康有為提出了這一洞見:君主的存在并不等于國家“私有”,而廢除君主,也未必立即造成國家“公有”的局面,隨之而來的可能是由眾人覬覦最高權力而造成的政治動蕩。在這樣的問題意識引導之下,康有為歸納出四種共和憲政模式,陳明各自利弊:
第一是瑞士共和國憲法。瑞士為聯邦制國家,各邦選舉聯邦議員,由議員公議而進行立法和行政事務。在康有為看來,瑞士憲法合乎《易經》中“群龍無首,吉”之義,“誠共和制之極軌也。”[17]在未來的“大同世”,瑞士的制度可成為普遍的制度。然而在當下,這種制度只能在瑞士這樣的小國中運行。中國是廣土眾民的大國,又處于“據亂世”,若推行瑞士的議長共和制和全民公決制度,易生禍亂。
第二是美國的共和憲法。康有為首先反對仿效美國的“國民公舉總統之法”,他認為這一制度只能在美國行得通。中南美洲各共和國仿效美國國民公舉總統之法,結果“爭亂彌年,殺人如麻”。美國的總統制之所以能夠行得通,跟其建國時期的六項特殊條件有關:
開國諸賢,皆清教之徒,無爭權位之志,只有救民之心,一也。因于屬地十三州已有議院,各自立國,本無君主,二也。本為英人,移植英已成之憲法于美,政黨僅二,故少爭,三也。美初立時,人民僅三百萬,仍是小國,四也。介于兩海,國無強鄰,國不設兵,五也。新地初辟,民易謀生,故不成大亂,六也。[18]
盡管總統制在美國行得通,所造成的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第一是金錢政治,康有為引勃拉斯(James Bryce)《平民政體》(Modern Democracies)一書指出,總統選舉“費金錢、糜酒食以數千萬,全國之民,月日罷業,金融為之大困,商業牽及停滯,其害中于民亦已大矣。”[19] 第二,總統身兼國家元首與行政首腦,位高權重,為爭這一位置,很容易引發國內沖突;第三,在總統制之下,“行政、立法二司巍峨對峙,溝絕不通”。這體現在:總統自己選擇國務員,國務員不能進入國會發言,總統不能停、散國會,國會不能倒閣。兩權之間如果發生沖突,“必含敵相攻以相牽制”。[20] 在康有為看來,后起的總統制還不如更為古典的責任內閣制(議會制)來得妥當,后者有一系列機制協調行政與立法,避免出現憲政僵局。
在康有為看來,美國的聯邦制就更不值得學習了。民初各省都督由地方自行產生,掌握大權,不聽中央號令;再加上各省之間道路不便,地方勢力已經形成封建割據之勢。在這一情況下引進所謂聯邦制,恐怕只是對封建割據的全新包裝,但無改其本質。康有為強調以歷史的眼光來看美國的憲法:雖然美國各州分治,但歷史趨勢是從分到合,中央集權日益加強。中國原本是統一國家,非要學習美國聯邦制,由合到分,這恐怕是違背了歷史發展趨勢。
具體到制度細節上,如果仿照美制,以省為地方自治單位,結果會如何?中國一個省的規模相當于歐洲的中等國家,一旦造成地方割據,極易相互損耗,導致帝國主義勢力乘隙而入,各個擊破,印度亡于英國,便是前車之鑒——這一悲觀圖景并非出于康有為的臨時判斷,而是和他先前對于地方自治制度的成熟思考相關。眾所周知,康有為是晚清時期“地方自治”的有力鼓吹者,但他在主張“地方自治”同時,非常警惕封建割據和內亂。1912年冬,康有為提出了“廢省”的主張,建議從“省”這一元制返回漢唐的州府制度,劃小地方自治單位,防止地方勢力演變成為封建割據。[21] 就地方人事而言,康有為不主張實行美國的“民選官吏”制度——即美國各州官員、甚至法官也由地方選舉產生的制度。康有為認為,不如實行從上到下委任的官僚制。這個判斷與他對中國國情的判斷有關:中國民眾聚族而居,如果官員由地方選舉,必然陷入宗族利益、地方利益而無法自拔,漸成封建根據之勢。[22]而加入政黨的因素之后,情況變得更加復雜,有可能出現地方政治為黨老大所控、任用親信,壓制異己的情況。
第三個是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模式。按照康有為敘事,法國在被普魯士擊敗之后,痛定思痛,仿英國及其他歐洲君主立憲國家,實行責任內閣制,總統由上下議院共同選舉,如同虛君;總理執掌行政權,各政黨爭奪總理之位,內閣變而總統不變。但這一制度仍然有其缺陷。總統既然是由上下議院共同選出,必然是有才能的人,加上任期很長,中間肯定會碰到與自己不同黨的內閣,于是施展其才能,聯合各小黨,顛覆內閣。法國的內閣短命,政局動蕩,源出于此。[23]
康有為的診斷是,法國學習英國虛君共和,但不得其精髓。“蓋虛君之用,以門第不以人才,以迎立不以選舉,以貴貴不以尊賢。”[24] “虛君”的作用就是在各黨爭奪權位的時候,坐鎮其上,避免無政府狀態,因而君主不應有黨派性,不需有大才。在極端情況下,甚至從外國迎立君主。從表面上看,這一虛君是純粹無用的,但這是“無用之用”——正是因為它避免了直接的權力斗爭,才會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凝聚人民的認同并獲得權威,在劇變的時局中起到一種鎮定的作用。[25]
由此引出康有為所列舉的共和模式之第四種,英國的“虛君共和”。英國憲法設一虛君,但只有君主之禮,而無實際統治權,議會中各黨派競爭首相位置,政爭不至于動搖國本。在康有為看來,英國表面上有君主,但實際上是一個“共和爵國”。君主在政治上所起的作用是前面所分析過的“無用之用”。但這只是“道之以政”的層面,在“齊之以禮”的層面,這一被英國憲法學家白哲特稱為憲法的“尊榮部分”的王室還能起到保存禮法綱紀,正風俗人心的作用。與法國相比,英國的政治和風俗都居于上風。[26]
對以上四種模式,康有為是怎么評價的呢?英國有虛君,但今日中國已推翻君主,英國模式雖好,但已不可學;美國模式“易生禍變”,不可學;瑞士模式“至公”,但在中國這樣的廣土眾民的大國中難以推行。[27] 因而,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政模式基礎上,考慮中國國情,適當加強行政權力,弱化議會權力,以冀通過強有力的行政領導,克服民國初期國家分裂、列強緊逼、地方勢力割據的危境。
強勢行政權
在康有為設計的憲法體制中,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腦,相當于法國議會制下的總統加總理。之所以不另設總理,跟康有為在“發凡”中對法國體制的一個判斷有關:總統和總理一旦不同黨,相互拆臺,就會造成政局不穩。中國當下政黨發育很不成熟,總統與總理分立更容易造成政局動蕩,還不如將兩權集中于總統一身,以免去許多紛擾。康有為很清楚這樣一種選擇所隱含的眾人爭位的風險,但在“民國初創”的形勢下,似乎沒有更好的選項,只有用其他后續方法來弱化這一選擇帶來的消極后果。
下表比較了康擬憲法草案和《天壇憲法草案》關于總統的規定。
表一 總統權力比較
項目
康擬憲法草案
天壇憲法草案
大總統之選舉
國民大議會選舉
國會兩院選舉
任期
三年一任,得連任兩期
五年一任,得連任一期
停散議會權
無限制
大總統解散下院需上院三分之二同意
立法權
可提議立法或修憲;有立法否決權
無左列權力
任免官員及制定官制官俸
可不經議會同意而任免官員;可自主制定官制官俸
國務總理之任命,須得眾議院同意。國務員受議會不信任決議時,總統如不解散議會,必須將其解職。無自主制定官制官俸之權
外交權
總外交,任免公使,接受外使。外交合約,除十六條之限制之外,有商訂批準之權
無任命公使權;締結條約不經議會批準,不生效力
緊急命令權
不違反憲法和法律,可直接發布,其合法性受法院審查
經國會委員會之議決,得以國務員連帶責任,得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敕令。但需在國會開會后七日內追認
從上表來看,袁世凱在立憲過程中提出的兩項核心權力要求——解散議會的權力和自主任命國務員和駐外公使的權力,在康擬憲法之中得到了完全的滿足。這并不是因為康有為對于袁世凱有什么好感。他曾在1912年7月18日給梁啟超的信中直抒對袁世凱的強烈仇恨。[28] 袁世凱稱帝之后,康有為發布《討袁世凱檄》,言辭極為激烈。[29] 縱觀康有為一生言論,他認為有資格稱帝的只有兩人:孔子后代衍圣公以及滿清廢帝。[30] 按其政治原理,君主權威是需要歷史傳統支撐的,像袁世凱那樣的篡位者可以獲得專制權力,但不可能獲得君主的權威。[31] 由此來看,康有為力主加強行政權力,絕非為袁世凱一人。這一主張的基礎是他對中國時局的判斷。1912年4月,在《共和建設討論會雜志發刊詞》一文結尾,康有為虛擬兩個人物“學士”和“大夫”的對話,勾勒出共和建設的路線圖。根據這一路線圖,最緊迫的任務是將離心離德的各省和各族重新聚合起來,區分軍隊與文官政府,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經濟,獎勵實業。而要實現這些任務的必要條件,就是一個具有強勢行政權的強有力的中央政府。這一政府在政黨體制上需要“國會內閣之合一政黨”的支持。[32] 但1913年的時局恰恰相反,國民黨在議會中獲得多數,使得立法和行政從總體上處于敵對狀態。因而康有為主張從制度上增強行政機關的自主性,免受敵對的立法機關的過度干預。
下面分述其對于行政部門各項權力的分析:
就袁世凱關心的解散議會權力而言,康有為認為,既然采用責任內閣制,就必須采用相應的政府停散國會權,這是行政與立法兩權平衡的需要。[33] 在此,他駁斥了三種反對政府停散國會權的說法:第一種認為是違反民權原則;第二種是違反分權之原則;第三種是違反委任之原則。康有為認為,解散國會,重新選舉,是訴之于全國人民,因此屬于民權的行使,而非違反民權;政府的停散議會權和議會的彈劾權相對等,符合分權原則;大總統不是議會所委任,而是國民所委任,所以由總統來停散國會,談不上違反委任之原則。對于該停散權的行使,康有為認為不應加以限制。他所基于的理由是:“吾國國體甫立,政體未堅,國勢未固,國民未安,立法宜活,以容變更,以求增進。”因而,不應該規定停散次數。此外,不應該像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那樣,規定停散下院而求得上院之同意。“吾國勢至弱,國勢當強,令得展其四體,故欲停散下院時,政府但元首行之,不必求上院之同意也。”[34] 在康有為看來,如果加上“求得上院之同意”這一限制,相當于剝奪政府的停散議會權。話音未消,數月后通過的《天壇憲法草案》做出了比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更為嚴格的規定。法國不過規定解散下院需上院過半數同意,而《天壇憲法草案》規定解散下院需上院三分之二同意,從根本上使得這一項權力成為鏡花水月。
參與立憲的首屆國會議員們為何不愿意賦予總統以實質的停散議會權?“屁股決定腦袋”,這是最方便的解釋。但我們仍然有必要考察議員們拒絕停散議會權的表面理由。在《天壇憲法草案》的討論過程中,議員們提出如下意見:一、內閣對議會負責。具有停散議會權,不啻是對代議原則的侵害。二、總統已有復議權(否決權),該權具有與停散議會權類似的功能,故后者是多余的;三、在三四年內民意不會有很大變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并無必要,且會造成政府在一段時間內缺乏監督;四、從法、日等國的實踐來看,該權不是無用,就是易遭政府濫用。五、中國交通不便,重新組織選舉成本太高。[35] 以上第一項,康擬憲法草案中已有駁斥,屬于法理不通。第二項亦未認識到否決權和停散議會權之間的差異,前者可延宕議會法案,但不能阻止議會最終通過法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憲政僵局。第三項對民意的穩定性的判斷更成問題,一個突發事件改變民意走向的事情在歷史上屢見不鮮。最后,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當然有很高成本,包括政府在一段時間內缺乏監督的成本,但這種代價是否值得,全看憲政僵局是否會造成更高的成本。對于康有為來說,在中國當時的內憂外患條件下,行政和立法兩權陷入僵局從而致使行政權無法施展,無疑會造成更大災難。
至于袁世凱關心的總統自主任命國務員的權力,康有為也有充分的解釋。康擬憲法草案第十九條的理由說明指出,歐日各國選用國務員,都沒有要求國會同意的。美國是總統制國家,規定由上院同意國務員的任命,“稍示國會監督之意”。[36] 但在責任內閣制下,出來組閣的肯定是議會的多數黨,同意權純屬多余。總統任命國務員需得議會同意,有可能導致行政和立法之間發生摩擦,乃至相互敵視,影響到國家政治的全局。至于總統自主任命外交使節的權力,康有為沒有專門的說明,但前面理由不妨類推。
這位合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為一身的總統,從選舉程序上來說,也與典型的議會制政體下的總統和議會不同。在法蘭西第三共和國體制下,總統由兩院會合選出,總理由下院多數黨推出。在康有為看來,法國以兩議院會合選舉總統,有失立法行政之間的平衡。他提出的辦法是擴大選舉會議,每縣選舉一位議員,和兩議院會合形成國民選舉會,選出總統。有了縣議員的加入,國民選舉會的規模可能達到兩千人,賄選比較困難;此外縣議員在當地投票,也難以受到京師勢力的脅迫,促進選舉公平。[37] 總統出于國民選舉會而非議會,能夠獲得一種相對超然的地位,不至于在以后的行政中受到議會挾持。
強勢行政的思路也貫穿到康有為對于國務員的規定上。康擬憲法規定:“國務員對眾議院負責任,對參議院不負責任。”[38] 康有為提供的說明是:法國國務員對于兩院皆負責任,但這也正是十九世紀法國內閣變動太多、政局不穩的原因之一。鑒于法國制度的弱點,康有為在此參照了英國貴族院不能使大臣辭職的制度。考慮到共和初建,人才稀少,如果彈劾過于容易,政局必然不穩,康有為對國務員的彈劾也設置了較高的門檻:由參議院審判,三分之二通過。而在《天壇憲法草案》中,過半數通過即可通過彈劾。
弱勢議會
辛亥革命推翻君主專制,標舉“主權在民”原則。一些理論家直接從這一原則推出一個議會中心主義的政體。如王寵惠指出:
蓋共和國之主權,在國民全體,雖一國之政治莫由直接取決于國民,然以議院為國民之代表機關,民意自不患其不達,是以議院曰可,即不啻為國民之所可。政府不得而否之也。議院曰否,則不啻為國民之所否,政府不得而可之也......政府,不過為執行同意以求達此目的之機關耳。[39]
這一理論將議會當作主權機關,將行政機關僅僅視為議會意志的執行機關。但對于議會可以處理的議題的范圍,并沒有做出限定。它的致命缺陷在于對議會干涉具體行政事務的傾向毫無防備。[40] 在一個大國里,沒有受過專門行政訓練、人數眾多的議會并不適合處理具體行政事務,如果硬要干涉,往往是對行政形成更大的掣肘。
王寵惠“以議院為國民之代表機關,民意自不患其不達”一說,在經驗層面上是否成立,取決于一點:議會是否能夠忠實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而在這個問題上,康有為表示了強烈的懷疑。康有為常以攝影來比喻代表(representation)。一張照片上能夠拍攝的人數是有限的,當代表和選民的人數比例較高,就越能攝清國民的影像。但中國人口太多,必將稀釋議員的代表性,[41] 政治代表的質量不容樂觀。在對第五十六條的討論之中,康有為提出一個極具經驗性的觀察:“…… 區區少數議員,下之非舉國民意之公,近在京邑,上之易為總統威勢所脅,而以任修憲法舉總統之大事,其害不可言。”[42] 正是考慮到這些經驗性的因素,康有為反對以國會兩院作為最高立法機關,而要求添加地方各縣選出的專門代表,組成國民大議會來修憲和選舉總統。
在民初的政治辯論中,尚未出現類似美國立憲辯論中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就政治代表所展開的爭論。但這一發生在北美的爭論對于我們理解民初語境中的政治討論是有益的。聯邦黨人采取了高度精英主義的“代表”觀念,按照這一觀念,代表由選民選出,但不必嚴格按照選民的意圖行事,可以實施自己的自由判斷。因此,選舉代表的選民數量并不影響當選人的代表性。而反聯邦黨人則著重于強調代表和選民之間的相似性——他們不必是杰出的人才,但必須能夠充分反映其選民的生活和興趣。[43] 康有為用的“攝影”比喻,對應的是反聯邦黨人對于“代表”的理解。他的分析表明,如果從“相似性”去理解政治代表,考慮到民初的選民和代表比例,其結論會令“議會中心論”者沮喪:這一屆議會明顯缺乏代表性,如何能心安理得地將自身作為主權機關?
那么,如果我們采用聯邦黨人的精英主義“代表”觀念來看當時的政局,結果又是如何呢?這樣一種精英主義的“代表”觀念不要求我們注意代表和選民的相似性,而是重視代表的政治能力。而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只能從結果來判斷。在這里,政黨和黨爭的存在,使得問題進一步復雜化了。
在周游列國過程中,康有為考察過歐美日許多國家的政黨狀況,很早就認識到政黨對于一個急劇變遷的社會中的政治體系的穩定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1912年5月所作《奧政黨考》一文中,康有為將奧匈帝國政治不振的部分原因歸結為“議院黨太多,論太散,政太不公不平”。[44] 各黨代表狹隘的民族、地域利益,只顧本黨之私利,相互掣肘,造成政局的極大混亂。意大利有七個政黨,其結果與奧匈帝國類似。而反例則是英國與日本,其議會中只有兩三個政黨,因而很容易達成共識。德國雖然政黨眾多,但皇帝權力大,對黨爭有所節制,不至于造成不良后果。從這些經驗觀察中,他總結出政黨數量和國家治理質量之間存在一種負相關性:政黨越少,國家治理質量越高。[45] 因而,1912年,針對中國民初的政黨狀況,康有為就提出“成大政黨,得國會內閣之合一政黨”的主張。[46] 他希望中國的政黨不要“分地劃界”,而是不斷整合,最后成就兩黨政治。[47] 然而,這一主張在民初舉步維艱。自從廢除科舉制度之后,大批讀書人欲晉身仕途而不能,黨禁一開,都將組黨、入黨作為入仕的捷徑。一時“大黨并立割據,小黨星羅棋布”[48]。政黨多以暫時利益合,而不以政綱合,紀律松散,跨黨現象盛行,甚至國會中的政黨也對本黨議員缺乏實質控制力。[49] 這些因素使得首屆國會爭論紛紜,難以達成共識。
在康有為看來,在政黨不成熟的狀況下,賦予議會過大的權力,可能會對行政產生強大的掣肘作用。基于這一擔憂,康有為刻意縮小了議會的權力,使之弱于法蘭西第三共和國議會的權力,更不必說《天壇憲法草案》規定的“超級議會”了。試將康有為關于議會的規定與《天壇憲法草案》有關規定對照如下:
表二 關于議會權力規定比較
項目
康擬憲法草案
天壇憲法草案
議員薪俸
不給俸,惟還往給舟車票
無左列規定
議員任期
參議院議員四年一任,兩年改選其半,下院議員兩年一任
參議院議員六年一任,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兩院權力對比
兩院于提案及議決之權平等,惟財政案由眾議院討議,而參議院得修正之
無左列規定
議事人數門檻
三分之一
半數
彈劾案之審理
參議院會同大理院、察院審判
參議院審判
倒閣權
無倒閣權
眾議院以列席人數過半通過,可倒閣
國會常任機構
不設國會委員會,改設國詢院,監督總統行政,選舉司法、 都察、審計諸長官
設國會委員會,在國會閉會期間,代表國會行使諸項職權
選舉總統,修憲,割讓疆土
國民大議會(兩院議員+縣特別議員)議決
國會兩院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可議決
違憲審查權
最高法院行使該權
國會行使違憲審查權
從上表可以看到,康式國會與《天壇憲法草案》所設計的國會在權力上形成鮮明對比。《天壇憲法草案》所設計的國會可以說是一個“超級議會”,擁有壓倒行政的權力;而康擬憲法草案,卻極其注意限制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的權力。
康有為規定議員不給薪,只報銷路費,這從技術上就使得許多議員根本不可能常駐國會進行討論——相應地,他降低了議事人數的門檻,有三分之一到場即可開議。這一規定對于未來的選舉必然會產生影響,使得一些財產狀況不佳的人士望而生畏,假以時日,必然改變國會議員結構。這無疑是一個求穩定,而非擴大政治參與的規定。
康有為所規定的議員任期也比《天壇憲法草案》短得多,對他來說,這是出于發掘人才的需要:“吾國既行共和,事事草創,宜多變易,以補偏敝。且吾國土廣民眾,議員之額大少,而望亦難孚,宜頻更迭代,俾人才得隨時發露,尤其要也。”[50] 對于“人才”的期望,表露出康有為在政治代表問題上所持的精英主義立場。康有為并不僅僅希望國會成為純粹的民意代表機關,而是期望選舉能夠產生治國之才。議會制-責任內閣制的政府體制使得議員有被遴選入閣,成為行政人員的機會。康有為還設立像國詢院這樣的輔政機構,其三分之二成員由國會兩院選舉產生,這也是試圖給議會中的人才進一步參與行政的機會。[51]
康有為特意以上院的權力來制約下院,規定兩院提案權和議決權平等,參議院可以修正眾議院通過的財政案。依康有為解釋,這是借鑒了法國下院權力太重造成政局不穩的前車之鑒。在審理彈劾案的時候,康設計由參議院會同大理院、察院進行“三司會審”,這有接續中國古代“三司會審”傳統的意圖,但也是防止審判彈劾案的權力為議會所壟斷。而一些重大事項,如宣戰、媾和、訂約、遷都、籌軍餉,康有為認為可應總統和議員提議,由兩院合議。兩院意見不同的,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這也是為了防止下院坐大,兩院制變成實質上的一院制。
而不賦予議會以倒閣權(不信任提案權),則是康有為憲制中最具標志性的規定之一,與王寵惠憲法不賦予總統以解散議會權形成鮮明對比。康有為的解釋是時局需要:“以今議員方驕甚,黨爭又劇,且非如英之兩大黨以維持其后,人才寡乏,若有不信任例,則日月易一內閣,百政皆廢,必至陷于無政府而后止。”[52] 在中國政黨制度尚未發展成熟,行政人才缺乏的情況之下,貿然放開倒閣權,會造成無政府狀態。因此,有必要給予行政權力某種保護,使之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
經過康有為的改造,兩權已經出現明顯的失衡,我們或許不禁擔心:一個受到如此削弱的立法機關有能力阻止行政機關的恣意和專權嗎?在這里,有必要考慮康有為對第三權的設計。康有為可以說是民初憲政思想家中最重視司法權力的。康擬憲法草案第63條提出仿照美國設立獨立的司法部門,又仿照英國大 法官(Lord Chancellor)雖入閣,但地位尊于其他閣員的制度,由民國副總統出任最高法院的正總裁(即首席法官),不列入國務員之中,保證司法權在整個憲政體系中獲得足夠的權威。[53] 最高法院享有對法律的違憲審查權(《天壇憲法草案》將此權力收歸國會)以及對大總統緊急命令的的合法性審查權。這一設計和他對中國傳統政治體制的弱點的判斷有關:中國土地遼闊、交通不便,中央監督難以奏效,很容易出現枉法的地方官,致使人民求告無門,即便能到京城部院告狀,中央官員也傾向于對地方官員包庇開脫。民怨日積月累,釀成革命。“此實中國二千年制度之疏,乃知三權鼎立之義之精也。”[54] 因此,他不滿足于時人仿法國體制建立平政院(行政法院)的主張,而是試圖讓司法部門承擔起更大的行政監督責任。
若隱若現的德國模式?
至此,康有為已勾勒出他設想中的中華民國基本憲政結構。按照他在“發凡”中的交代,這一模式以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模式為基礎,適度加強總統的權力,但又要避免美國總統制模式的一些弊端。我們可以檢驗一下康有為的設計是否嚴格遵循了他自己所劃出的路線。我要提出的假設是:康有為憲法草案固然公開參照了法、美國、英等國家的憲法,但就其精神實質來說,與德意志第二帝國憲法似乎有相當大的契合之處,后者極有可能是康有為的一個隱秘的參照系。
在康擬憲法下,總統兼任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這是典型的總統制做法。總統并非由議會兩院選出,而是由地方議會代表和議會兩院代表合成的國民大議會選出,這可以說是介于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的做法。取消議會的倒閣權,也使得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系接近總統制而非議會制。
而如果仔細考察康擬憲法之下的總統權力,可以發現它其實已超過美國總統的權力。康有為是如何逐步推出強勢總統呢?第一,以議會制的名義,康有為賦予其總統以美國總統不擁有的停散議會權;第二,以議會制下內閣和議會多數黨必然合一,因而無需議會特別同意的理由,康有為賦予康擬憲法下的總統以自主任命國務員的權力。但在這個地方,康有為施了一個不易被人覺察的法術:因為總統是由國民大議會而非議會兩院產生的,在地方議會代表和議會兩院代表分歧較大的情況下,贏得國民大議會多數的總統,未必會贏得議會兩院多數,“內閣和議會多數黨必然合一” 的情況并不總是發生,最終結果是行政和立法處于不同黨派的主導之下。即便在這個時候,總統仍然可以通過自己的任命權,實現自己的意志,不至因為議會的反對而進退失據。
如果康有為設計的總統比美國總統權力更大,是否落入他所批評的美國總統制的窠臼呢?在這里,我們就要詳細考察他對美國總統制的批評。他的批評重點并不是落在這種權力的專制色彩上,而是擔心各種勢力對于這一位置的競爭引發變亂。他刻意避開了美國的“全民選舉”體制,而采取了由地方議員代表和國會兩院代表合成國民大議會進行選舉的辦法,就是試圖將競爭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此外,他的批評著重點落在美國總統制下行政和立法間隔過大、缺乏溝通的弊端。他以議會制名義所作的制度設計,綜合了議會制和總統制中有利于行政自主性的因素,而弱化了諸多不利因素,其實質精神不在于鼓勵議會中的多數黨通過選舉和組閣,自下而上控制行政權,從而實現行政和立法的一體,而在于促進行政和立法兩權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并保證在議會不夠配合的時候,總統仍然有足夠的行事自主性。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康有為賦予議會的權力是否過小,以至于跌破了共和憲政的底線?我想情況并非如此。只要和袁世凱在1914年炮制的《中華民國約法》相比就可以看出,康擬憲法下的議會仍然有幾項極其關鍵的實質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力、定稅的權力、批準政府預算的權力以及對于總統和國務員的彈劾權,等等。議會不處于核心的地位,但也并不至于淪落到“橡皮圖章”的地步。行政機關盡管權力很大,但也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并不具有為所欲為的可能。
這一“強勢總統+立法與行政充分溝通協調”的體制,已經離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制這一原初參照點較遠,而是接近了威廉二世主政時的德意志第二帝國憲制。康有為是如何勾勒這一憲制基本面貌的?
康有為曾“九至柏林,四極其聯邦,頻貫穿其數十都邑”[55]。在1907年所作《補德國游記》中,他指出德國在三四十年前,是“小國雜亂,破政不修”,但自從統一以來,“大躍為萬國冠”。康有為一氣列舉了德國的十一個“第一”,從武備、政治數到音樂。德國在短時期內的飛速發展,給他留下了深刻印象,這甚至讓他得出了“德政治之美,實甲百國”[56] 的結論。甚至英國和法國這樣的先發展國家,也已落后于德國。兩國的問題在于 “自由太甚,則痿而難舉”,具體到制度上,康有為指的是議院太強,政治領導權太弱。
強勢行政權是德國憲制的核心。康有為對德皇威廉贊賞有加,“威廉之才,誠英絕冠大地者也。”[57] 罷免俾斯麥之后,威廉獨攬行政權,兼任議長的首相只起到輔政作用。議會之中雖然黨派眾多,但黨爭受到君主抑制,不至于妨礙大政方針。但同時,康有為也并不認為德國聯邦議會是橡皮圖章。聯邦議會掌握著立法與定稅兩項大權,“君雖有行政之大權,而不能出法律之外,故民不蒙專制之害。”[58] 一位“明察勇敏”[59]的強勢君主和一個有基本實權的議會相互補充,“既有議院以民權立法后,君主本難專橫,而有賢君專制以行政,則配置適得其宜。”[60]
流亡中的康有為一再呼吁清廷實行戊戌變法中沒能實現的君主立憲,他所推薦的也是德國的模式。在他看來,“茍未至大同之世,國競未忘,則政權萬不可散漫。否則其病痿而不舉。但具虛心以研天下之公理,鑒實趾以考得失之軌涂… 遂覺德為新式,頗適今世政治之宜;而英、美亦若瞠乎其后者,微獨法也。”[61] 近代國際霸權政治橫行,弱小民族生存困難,中國受列強瓜分和控制,形勢尤為緊迫。因此康有為在作于1904年的《德國游記》中,希望中國效法德國的“趕超模式”:“竊欲吾國有以取法之,則吾國之大,其盛尚非德所比也。”[62] 這意味著,他主張皇帝掌握實質行政實權,有自主用人權和停散議會權,而議會也有立法、定稅等實權,二者各得其所,相互促進。康有為甚至指出,中德兩國人民風俗上的相近,使得這種借鑒有成功的可能。[63]
武昌起義之后,清廷岌岌可危,康有為與時俱進提出“虛君共和”,擱置德國模式,轉向英國模式。在作于1912年1月的《漢族宜憂外分勿內爭論》中,康有為將清廷匆忙頒布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界定為一個標準的虛君立憲模式。[64] 皇帝如同英國君主一樣,沒有實質行政權,行政權力掌握在議會選出的總理大臣手中。但隨著清帝退位,袁世凱出任總統已成定局,“虛君共和”也成為泡影,康有為不得不尋求新的模式。而民初政黨政治的混亂狀況,則將他再一次推向了德國模式——盡管沒有皇帝的頭銜,總統卻不妨具有接近德國皇帝的行政權力,以實施強有力的行政領導,應對民國初期的內憂外患。這是康有為在其民國憲法草案中無法明言的:將英國的君主立憲論證成“虛君共和”,已經是勉為其難之舉,如果將“實君”的德國憲法也拉入“共和”,那就會使得“共和”一詞無法可用。但這并不妨礙康有為在其憲政設計中借用德國政制精神。
“康擬民國憲法草案暗用德國憲法”的假設盡管缺乏直接的文本依據,但可以從歷史情境中得到充分支持。康有為畢生憂慮國家危亡,被德國模式吸引,正是因為德國作為一個后發展國家突飛猛進的實效。他在流亡期間所萌生的對于德國的強烈傾慕,并未因為民國成立而打斷。1916-17年,在黎元洪和段祺瑞因為是否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而發生“府院之爭”,知識界為是否參戰而掀起大辯論的時候,康有為強烈反對參戰。1917年4月,康有為致電黎元洪和段祺瑞,指出北京政府對德宣戰是愚蠢和不負責任的,不管勝負,事后都很有可能遭到德國的報復。[65] 在流亡期間對德國國勢的觀察,無疑影響了他此刻的政治判斷。
那么,為何在1917年的復辟之中,康有為主張回到1911年革命爆發之后清廷匆忙中指定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其中規定接近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而非建立德國式的君主立憲制?溥儀年幼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自經革命,君臣之義已隳”,[66] 康有為非常清楚,革命之后,尊君風俗趨于淡泊,已不可能支持一位像威廉二世那樣的強勢君主。
如果我們對康有為的幾個憲法方案按理想程度排序的話,那么可以得出如下序列:德國式君主立憲 > 英國式虛君共和 > 暗中參考德國模式的共和憲法(即《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的憲法方案)。
德國式的君主立憲是最佳的,行政和立法各得其所,政治有序而不散漫,是憲法中的“趕超模式”。但它的實施需要特殊的歷史條件:它必須有“君臣之義”傳統的支持,更需要君主本人英年有為。光緒帝具備后一個條件,而處于幼齡的溥儀顯然不具備。英國式虛君共和不是“趕超模式”,但是一種穩妥的模式。君主有權威而無實際權力,能夠起到政治聚合作用,但又不會干預政治過程。各派政治勢力爭奪總理大臣職位,由于君主坐鎮其上,不會造成嚴重變亂。但“虛君共和”并不是任何一個君主都能實施的,沒有傳統支持的篡位者不能獲得君主的權威。
而一個暗中參考德國模式的共和憲法則適于君主被廢、內憂外患嚴重的形勢。總統沒有君主所享有的傳統權威支持,更易受黨爭影響,因而其權力尤其需要保障。這樣的總統也更需要得到傳統資源的支持。只有保持文化傳統上的延續性,才能保證中國的政治變遷平穩進行,不至于引起法國式的大動蕩。對康有為來說,保持傳統的延續性不僅僅是一種文化主張,而是具有正人心、防變亂的政治考慮——康有為自己的表述更為夸張:“救人心,易風俗,張四維,保國種。”[67] 盡管“虛君”的肉身不再存在,其靈魂卻可以在場,將整個政治共同體聚合在一起。只有考慮到這一點,我們才能理解其以儒教為國教(第九十六條),沿襲舊傳經義、典章、律例、法規(第一百零六條)的用意所在。
時勢遽變,而憲法也應當與時俱進。一個理想的政治模式,因為時勢的變化,也許就會變得不可操作,因而必須思考新的可能性。這種對于時勢的敏感,早已經在康有為今文經學的“三世說”中埋下了根苗:據亂世、升平世、太平世各有其治法,相互之間不能替代。而這一原理運用到特殊的時局中來,就有了二十世紀初康有為憲法設計的“三變”。但無論哪一“變”,康有為都努力將殘存的傳統政治和文化權威作為積極資源來運用,以盡快塑造新的政治權威,防止社會在急劇的變革之中無所適從。
康有為立法的啟示
作為政治家,康有為一生失敗多于成功,其政治判斷和行動常出現錯誤。但判斷和行動的錯誤未必出自原理的錯誤,失敗的政治家也未必不是成功的政治思想家。作為一位對西方和中國都理解極深的學者,康有為的憲法思想在他的時代深邃而有預見性,即便在我們的時代,也不乏啟發意義:
首先,康有為主張“治法無常,如醫方然,惟在適時宜民”,[68] 用我們今天的話說,就是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立法時,避免“意識形態先行”,而是時刻考慮法律的可行性。憲法固然是大經大 法,非為一時而立,但在不同的立憲時機,立法者不能不認真考慮既有的歷史時機所容許的有限的可能性,以及時代任務的緊迫性,做出必要的政治妥協。[69] 在十幾年內,康有為應對政治環境的變化而提出三個不同的憲法方案,便是這種政治態度的生動例子。
其次,在康有為視野中,憲政決不能被簡單地理解為對于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憲政以國家的存在和運作為前提,一個國家不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和保護其臣民/公民的能力,也就根本談不上憲政和民權;在沒有可供行使的政府權力的地方,也根本談不上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因而,“立憲”總是隱含著一個“建國”的前提。這兩個環節在現實中未必截然分開,但在“建國”任務尚未完成,政治共同體尚未實現完全聚合的情況下,“立憲”就不得不承擔起“建國”環節的任務,其憲政模式選擇應當有助于將分裂的政治共同體聚合起來,實現自我保護。晚清以來國家分裂、地方軍事割據、國際上列強環峙的嚴峻形勢呼喚一個能夠實現行政和立法力量的統合,具有強大的共識和執行力的中央政府。至少,其行政部門應該有相當的自主性,以積極應對時局挑戰。因而,當行政和立法之間出現張力的時候,康有為選擇了加強行政力量。
這一主張是否合理?在《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發凡”中,康有為曾經嚴厲批判過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在30多年后的1945年,康有為的批評在一位偉大的法蘭西政治家那里得到了強烈響應:
第三共和國在行使職能上也有一些缺點...... 首先是權力機構的不平衡,表現為執政機構的不穩定,大大減弱了政府的效能和威信,結果使我們完全處在長期的政治危機之中。從上次大戰結束到這次德國機械化部隊突然入侵的二十一年中,曾經有過二十個不同的人物領導過法國政府,其中有的具有杰出的才干,卻往往得不到施展他們全部才能的時間和方法,他們曾經組織過四十五個內閣(不算內閣改組),而且這種情況正發生在我們的和平毫無保障、新戰爭的威脅不斷增大,一切都要求我們經濟、社會、人口問題、殖民和軍事上進行徹底改革的時期。[70]
戴高樂在此提出的理由和康有為沒有實質上的不同:當國家面臨內憂外患時,尤其需要穩定的、具有一定行動自主性的行政權力來作出有力而迅速的回應。因為人數眾多且缺乏行政經驗的議會難以在急劇變化的情勢中預見未來并及時發號施令,被期望扮演消極保守角色的法院更不適合越庖代廚創造新規則。三權之中,行政權對時勢的變化最為敏感,最具有積極的行動力,因此往往在急劇的社會變遷中扮演中流砥柱的作用。在戴高樂看來,正是由于在第三共和國憲法下行政權力的不穩定,法國在國家安全和民族獨立問題上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康有為則是“未雨綢繆”,試圖讓中國避免重蹈法國覆轍,從現在來看,這一努力是非常富有洞見的。
最后,康有為的立法還表明了一種實踐態度:在重塑政治共同體的過程中,將傳統權威作為積極的資源來運用。對康有為來說,政治權威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才能得到樹立,而試圖通過劇烈的文化環境改造來重塑政治權威,其結果反而可能造成權威的真空。用他的話說,是“新法未定,舊典先廢;新道德未立,舊道德先亡。致令舉國人民無所適從,手足無措,則惟有猖狂恣睢、縱欲毀度、毀倫滅理而已。”[71] 他主張保持文化傳統的連續性,以便在君主消失之后,盡快平息政治和社會混亂,重塑精英共識和政治權威。這并不是主張無區別的守舊。在《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康有為認為國會可以刪除“舊傳經義”中與共和制度抵觸的部分,但凡是不存在抵觸的,都應當保留。[72] 這是一個努力兼顧新舊精英意識形態口味的方案。事實上,1913年的中國仍然具有依憑文化傳統資源達成精英共識的可能性,不僅康梁尊孔,連體現國民黨主張的《天壇憲法草案》中也規定了“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但這一機會轉瞬即逝——袁世凱的稱帝,使很多反袁人士對舊學產生幻滅之感,毅然決然走向了新學。
另一個重要維度是,和最新的思潮相比,“舊傳經義”并不傾向于鼓勵更多的政治參與。但這對康有為來說,根本不是問題。他所建議的共和國并不是全民參政的共和國,而是一個選舉權帶有嚴格財產和教育程度限制的共和國,一個有產者和士人參政的共和國。[73] 在這個共和國鞏固下來之后,康有為并不反對有更大的政治參與。用我們今天的話說,康有為是主張“憲政”先于“民主”的。與之相比,“啟蒙-革命”范式的基本思路,是通過徹底改造舊政治文化,喚起新的政治自覺,以更廣泛和深入的政治參與來成就共和憲政。但這對于憲政的建立和持續來說,是否總是一個積極因素呢?從歷史來看,不宜做出一個過快的肯定回答。
憲政并不是民主,它只要求權力按照憲法運作,但并不必然要求廣泛和深入的政治參與。只要一個國家的精英階層達成共識——哪怕是一種暫時的共識,而大眾保持政治冷漠狀態,憲政就有可能建立。而它的持續,則有賴于精英之間建立起一種平衡結構。在這種精英平衡結構基礎之上,更大的民眾政治參與也就不至于突破既有的憲政框架,憲政因而可以逐漸容納更多的民主因素。而在一個更平等、社會流動性更大、更具政治參與意識的社會,憲政制度反而有可能更不容易建立和保持,因為部分精英能很容易地通過訴諸下層民眾,打破精英之間的平衡。從這個角度來看,甚至“啟蒙-革命”范式本身的歷史根源,都可以得到清晰的解釋——正是因為皇帝退位,南北方政治精英們無法就權力分配達成共識,共和政治陷入僵局,部分政治和文化精英在挫敗中才產生了訴諸下層階級,培育新的政治主體的沖動。“新文化運動”正是在這個政治背景中發生,它所培育出來的一批具有新思想的青年知識分子,后來成為國共兩黨以及“第三勢力”的骨干。但從康有為的原理來看,在沒有先在的穩固憲政結構的條件下,引進新的政治主體未必能帶來更大的確定性,反而有可能使得精英之間的均衡更難以建立。二十世紀中國反復發生的政治動蕩的確展現了這種不穩定性,雖然大規模的群眾政治參與常有發生,但很難在制度軌道上運作,往往剛展開就不得不戛然而止。
這并不是說,后來國共兩黨的革命純粹是“彎路”或“歧路”——作為一個強調“因時制宜”立法的思想家,康有為如果活在今天,決不會做出這樣類似于“抓住自己的頭發離開地球”的判斷。自從兩次復辟以及“新文化運動”發生以來,中國的政治精英階層的分裂進一步加劇,北洋軍閥集團的內部分裂,導致中國的政治和軍事權力日趨碎片化,以“打倒孔家店”為號召的新文化運動使政治精英階層已無法達成類似《天壇憲法草案》中的“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這樣的意識形態共識。沒有精英共識也就不可能有穩固的憲政,沒有既存的權威也就談不上保守權威,康氏設想的從“憲政”到“民主”的路線因而無法再走下去,只能通過革命和戰爭重新塑造政治權威和精英共識。在二十世紀漫長的革命和戰爭之后,中國浴火重生,形成強大的內聚力,并以自信的姿勢重返國際舞臺,實現了康有為的“保國”、“保種”目標。只是,在任何一場革命之后,都有一個如何將革命成果保存下來的問題。革命者反對一個舊的憲政體系,但為了保守他們的革命成果,他們需要建立和維系一個新的憲政體系,并防范新的體系性革命發生。這就是革命和憲政之間的辯證關系。在此意義上,康有為所提出的政治原理,即便對于后來革命者也具有重要意義。他曾是過去的共和國的諍友,而對于當下思考共和之道的思想家來說,他依然不失為諍友。
結論
本文采用文本分析與語境分析相結合的進路,解讀了康有為作于1913年的《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并將其中的憲政模式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法草案》、《中華民國約法》,以及康有為在不同時期主張過的其他憲政模式相比較。本文的解讀表明,康有為在不同時期提出貌似不同的主張,參考不同的外國政治模式,但始終不離其關于其對于后發展國家立憲的多重任務的思想。由于民國 “建國”環節的先天不足,在選擇憲政模式的時候,尤其要考慮這些模式是否能夠減少內部變亂、促進政治共同體的聚合,增強國家的國際競爭力。而政治參與的擴大,要以憲政制度的穩固為前提。本文認為,康有為在《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宣稱以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的憲政模式為基本參照,結合中國國情創設中國自身的憲政模式,但實際上部分參照了德意志第二帝國的憲法模式,試圖通過適度加強行政權來推進政治共同體的整合。
在此基礎上,本文認為康有為具有一種不同于“啟蒙-革命”范式的憲政思維范式,其特點表現在:(一)重視憲政的國家前提;(二)主張保持歷史的連續性,創造性地運用傳統的權威來塑造新的精英共識和政治權威;(三)在制度框架穩固的前提下擴大和深化政治參與。這既不是守舊思維,也不是革命思維,而是一種在“與時俱進”中保持審慎的改革思維。在社會各界熱切期待和關注政治改革的今天,這位曾經的改革者對其時代政局作出的知識回應,值得我們反復咀嚼與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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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政治學博士,電子郵件[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本文初稿發表于《中外法學》2010年第2期,本稿在初稿基礎上有所改動。構思與寫作過程中,筆者曾得到趙璕、柯小剛、劉晗、張翔等朋友的啟發和幫助,初稿在《中外法學》發表之后又得到鄧峰、李啟成、強世功、甘超英、薛軍等同事的評論,特此感謝。一如既往,文責自負。
[1] 代表性作品可參見翦伯贊主編:《中國史綱要》(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頁445-452;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第20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頁1735;來新夏等:《北洋軍閥史》,南開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21-23。下注2、3、4所引作品,基本亦隱含了這一進步性和落后性的判斷。
[2] 參見王業興:《論民國初年議會政治失敗的原因》,《歷史檔案》1996年第4期。徐矛:《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頁69;李新,李宗一主編《中華民國史·第二編第二卷》,中華書局,1987年,頁267.
[3] 參見劉蘭昌:”試析《中華民國憲法》制定過程的特征”,《煙臺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2期。
[4] 參見袁偉時:“對孫中山史跡的質疑——護法運動與法治的歷史經驗”,《明報月刊》,2001年7月號;章立凡:“會黨與政黨”,《博覽群書》2004年第8期。
[5] 嚴泉:《失敗的遺產:中華首屆國會制憲 1913-1923》,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此外,汪朝光《中國近代通史》也展開論述了同盟會-國民黨政治缺乏政治經驗和社會支持,而北洋集團長于政治策略,善于贏得民意的歷史細節。參見汪朝光:《中國近代通史》,第六卷,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頁38-45。 但汪著認為1913年立憲過程中袁世凱要求國會增大總統權力,導致“所謂西式民主政治三權分立的原則即在紙面上亦不復存在”,系出于對具體憲政制度的不了解。參見氏著,頁58.
[6] 對于這一憲法草案尚缺乏專門的研究。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曾提及康氏憲法草案,但未作深入分析,參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頁657,662。劉遠征的博士論文《民初知識界理想中的憲法——以私擬憲草和<天壇憲草>為中心的研究》專辟一章討論康有為的1913年憲法草案,但可惜劉文對于1913年立憲爭論的核心議題所在沒有準確把握,其分析大多是根據一種先驗的“先進”和“落后”標準對于憲法草案文本進行點評。參見劉遠征:《民初知識界理想中的憲法——以私擬憲草和<天壇憲草>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論文,2003年4月。此外,夏新華、劉鄂對民初十數個私擬憲章進行了研究,在其中注意到康有為熟悉南美政制,和其見多識廣有很大關系。但其研究重點在于對十數個憲章進行比較分析,而非其中一兩個憲章,因而康擬憲章并未得到集中處理。參見夏新華、劉鄂:“民初私擬憲草研究”,《中外法學》,2007年第3期。
[7] 關于梁啟超代表進步黨起草的憲政的研究,可參見李秀清:“‘梁啟超憲章’與民初憲政模式的選擇”,《現代法學》,2001年12月。但李秀清未能注意到梁啟超憲章受到康擬憲法草案的深刻影響。“梁啟超憲章”在重大立場問題上與康擬憲章完全一致,包括肯定總統必須有解散議會的權力、解散眾議院無需參議院同意、大總統任命國務員無需得到國會同意、尊孔與信仰自由并舉,其他類似的規定還有由議會兩院合成的“國民特會”議決重大事務、設“國家顧問院”、等等。
[8] Niall Ferguson. Virtues history: Alternatives and Counter-factuals.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9, p.85。
[9] 孫文的主張表明他是認為中國需要強勢行政權的,在這一點上,他與袁世凱、蔣介石、毛澤東沒有太大差異。只是他主張這一強勢行政權應當掌握在革命黨人手里,如果革命黨不能掌握行政權,他就寧可削弱行政權。但宋教仁等“議會派”則是真心希望建立“議會中心”的政治。在筆者看來,國民黨內部“強勢行政”派的最終勝出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是在民初,無論是出于信仰還是權宜,國民黨內各派在“議會中心”這一點上具有相當共識。
[10] 1930年代,陳茹玄即指出:“約法雖有責任內閣制之精神,而實未備責任內閣制之體用。”參見陳茹玄:《中國憲法史》,上海世界書局,1933年,頁32。
[11] 1912年袁世凱和唐紹儀內閣的沖突, 1916-17年黎元洪與段祺瑞、馮國璋與段祺瑞之間發生的“府院之爭”,都與《臨時約法》在這一問題上的缺陷有關。
[12] 參見張玉法:“民國初年的制憲之爭”,(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2期,頁115.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個研究是張永:“民國初年憲法危機——袁世凱與戴高樂憲法主張的對比分析”,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3月。張永將袁世凱加強行政權力的要求與戴高樂在二戰后對于第三共和國憲法的批判進行對比,提供了一個很有眼光的切入點。但張文未能展開對具體憲法制度以及關于行政權的重要性的法理分析。
[13]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38.
[14] 同上,頁39。 以《春秋》作為憲法,當然是康有為的比附。蕭公權認為這是康有為不懂“西政實況”的結果,筆者極不贊同。相反,康有為對于西方政治的了解,遠遠超出同時代的大多數中國知識分子。以《春秋》作為憲法也不僅僅是一種臨時的話語策略,而是和康有為的政治思維方式有關——在他看來,保持歷史的連續性,運用舊的權威為新事物賦予權威,有助于避免道德和政治權威的真空狀態。參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頁638,注6。
[15] 在漢語之中,“君”、 “民”相對,很容易導向 “君主”/“民主”二元區分,進而導致“君主”與“專制”,“民主”和“共和”之間的等同。自從晚清以來,中國多數知識分子混用“共和”和“民主”二詞,不辨其中的微妙差異。這使得西方共和主義的豐富內涵無法得到細致理解。參見趙璕:“‘民主’還是‘民主主義’?——九十年來中國“民主”觀念形成的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學術月刊》,2010年第3期。
[16]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40.
[17] 同上,頁41.
[18] 同上,頁41.
[19]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42. 對總統制助長“金錢政治”的當代分析,可參見Bruce Ackerman and Ian Ayres .Voting with Dollars: A New Paradigm for Campaign Fina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20]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43-44.
[21] 康有為:“廢省論”,《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358-361。反對“聯省自治”是康有為一貫主張。直到1922年曹錕執政立憲時,康有為仍建議將自治單位放在省級單位以下,不可學美國而行“聯省自治”,參見康有為:“覆曹錕等書”,《康有為全集》,第11卷,頁196-201。在列國中,康有為認同德國的地方自治而非美國的地方自治,因德國的地方自治單位小,不容易造成割據。
[22] 中國傳統官僚體制中的回避制度,針對的就是這個問題。
[23]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46。在法蘭西共和國存在的70年中,先后換過105屆內閣,證明康有為的觀察不虛。
[24] 同上,頁46。
[25] 英國憲法學家白哲特將王室稱為英國憲法的尊榮部分。“它們可能不會作較為簡單的政體不會做得更好的具體事項,但是它們是開端,是一切工作的必須前提條件。它們召集軍隊,盡管它們并不贏的戰爭。”參見沃爾特·白哲特:《英國憲制》,李國慶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3。
[26] 同上,頁50。
[27] 同上,頁50。
[28] “彼既賣甲午之高麗,賣戊戌之先帝,又賣今次之滿洲,頃又斷賣五千年之中國。今者之恨,真欲食其肉而寢其皮。” 康有為:“與梁啟超書”, 《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336。
[29] 康有為:“討袁世凱檄”,《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262-264。
[30] 武昌起義后不久,康有為致信黎元洪、黃興、湯化龍等人,建議擁立衍圣公,虛君共和。參見康有為:“與黎元洪、黃興、湯化龍書”,《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203,211。但在1917年張勛復辟之后,在7月7日致徐世昌的信中,他回顧了他辛亥年擁立衍圣公的言論,認為有所不妥,衍圣公可凝聚漢人認同,但不能凝聚外蒙古認同,故仍不如清朝皇帝。參見康有為:“與徐世昌書”,《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409。
[31] 這一原理和英國憲法學家白哲特的見解如出一轍:“制造一個王室就像收養一位父親一樣困難;屬于前者的特殊感情同屬于后者的特別親情一樣無法主動創造。”沃爾特·白哲特:《英國憲制》,李國慶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2-3。
[32] 康有為:“共和建設討論會雜志發刊詞”, 《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290。
[33]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53. 就官方憲法草案而言,直到1919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時,才第一次出現議會倒閣權和總統停散議會權之間的平衡設計。
[34] 同上,頁53-54。
[35] 參見嚴泉:《失敗的遺產:中華首屆國會制憲 1913-1923》,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148-149。
[36]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58.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曾討論過參議院對于總統提名的同意權。他認為這主要是為了防止總統任人唯親,促使總統提名更為審慎。但實際上這一權力不會經常行使,因為參議院駁回總統提名之后,并不知道總統以后提的人選是否符合己意。漢密爾頓反對眾議院具有對總統提名的同意權,因為眾議院變動性大、人數多,很容易造成延宕。 參見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頁384-385,388-389。
[37] 同上,頁73。
[38] 同上,頁61。
[39] 王寵惠:“中華民國憲法芻議”,《王寵惠法學文集》,頁18-19。
[40] 約翰·密爾曾在其《代議制政府》中指出這一危險:“議會越來越干涉行政具體事務的傾向是很強烈的,這就是代議制政府將來要面臨的實際危險之一...... ” 約翰·密爾:《代議制政府》,汪瑄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頁76-81
[41]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64。
[42] 同上,頁72-73。
[43] 赫伯特·J. 斯托林: 《反聯邦黨人贊成什么?》汪慶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頁30,34-35。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頁49。
[44] 康有為:“奧政黨考”,《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292。
[45] 同上,頁293。
[46] 康有為:“共和建設討論會雜志發刊詞”, 《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290。
[47] 康有為:“中華救國論”,《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325。
[48] 宗方小太郎:《辛壬日記·一九一二年中國之政黨結社》,中華書局,2004年,頁107。
[49] 參見張玉法:《民國初年的政黨》,岳麓書社,2004年。
[50]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65。
[51] 康有為對國詢院的基本設計是,設顧問共十五人,議會兩院各舉五人,總統舉五人。大事行政,總統須得過國詢院之同意。司法、都察、審計諸長官,也由國詢院多數選舉產生,得到參議院同意,由總統公布。之所以由國詢院來選舉這些部門長官,乃是考慮到幾個因素:第一,這些長官本來就是履行監督職能的,不應由總統任命;第二,如果由國會選舉,人數太多,很難獲得同意,而且國會有閉會的時候。這一制度的設計結合了西方的代議政治與中國古代發達的咨詢政治,在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中間開辟了一個協商的空間,有助于行政機關直接汲取立法機關中的精英人才的才智,并促進兩權之間的溝通,避免發生正面的對抗。
[52]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72。
[53] 同上,頁75. 英國大 法官在內閣中的閣員地位直到2003年6月12日才受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 撤銷。
[54] 同上,頁75。
[55] 康有為:“補德國游記”, 《康有為全集》,第8卷,頁336。
[56] 康有為:“德國游記”,《康有為全集》,第7卷,頁443。
[57] 同上,頁444。
[58] 康有為:“奧政黨考”,《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293。
[59] 康有為:“德國游記”,《康有為全集》,第7卷,頁443。
[60] 同上,頁 444。
[61] 同上,頁444。
[62] 同上,頁448。
[63] “吾國人性質風俗甚類德人,以民多而貧苦,故堅忍折節,苦心勞力,計久遠,善儲藏,能儉節,屈己以適人,舍家而遠游,忍辱以精進,改籍而不忘本國,能招引國人游外,服從法律,勤勉謹信,近者知愛國合群,無不與德人同,但教未及耳。” 同上,頁460。
[64] 康有為:“漢族宜憂外分勿內爭論”,《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257-272。
[65] 康有為:“致黎元洪、段祺瑞書”,《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371. 此節歷史,另可參見徐國琦:《中國與大戰》,馬建標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8年,頁219。
[66] 康有為:“與徐世昌書”,《康有為全集》,頁409。
[67] 康有為:“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83。
[68] 康有為:“補德國游記”,《康有為全集》,第8卷,頁336。
[69] 即便是美國的國父們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妥協,如在奴隸問題上的妥協。沒有這個妥協,憲法不可能得到各州的批準。
[70] 夏爾·戴高樂:《戰爭回憶錄》(第三卷下),陳煥章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81年,頁584。這一視角得益于下文的啟發,參見張永:“民國初年憲法危機——袁世凱與戴高樂憲法主張的對比分析”,《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3月。
[71] 康為有:“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康有為全集》第10卷,頁86。
[72] 同上,頁85-86。
[73] 1912年5月,康有為曾作《國會選舉案》,即國會選舉法的立法建議稿,規定選舉權的財產限制為千元以上不動產或資本;或年收入一百元以上,納稅五元以上。參見康有為:“國會選舉案”,《康有為全集》,第9卷,頁303。康氏規定的標準遠高于臨時參議院不久后通過的《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所設財產標準,該法規定有五百元以上不動產或年納稅兩元以上,即有選舉權。而晚清“立憲”時所規定的財產標準更高,為五千元。參見張朋園:“從民初國會選舉看政治參與”,載張玉法主編:《中國現代史論集》第4輯,臺北:聯經事業出版公司,1980年,頁85。不過,清廷仿照西方各國設置財產標準來限制參政資格的做法,與中國政治傳統有相當沖突,因中國行科舉以來,工農皆可科舉入仕,絕無加以財產限制的道理。首次諮議局選舉,多數當選議員也都是通過申報教育程度而取得選舉資格。參見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團,2007年,頁1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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