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有一種廣為流行的歷史觀點認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是一個停滯不前的社會。有說者或云,這是由于中國封建社會中存在一個所謂"超穩定的政治控制系統"。且以偽科學的形式,對這種意識形態加以數理化的處理。
關于中國歷史的停滯不前,是一種由來久遠的說法。毛澤東認為:"中國自從脫離奴隸制度進到封建制度以后,其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就長期地陷在發展遲緩的狀態中。這個封建制度,自周秦以來一直延續了三千年左右。"然而此說法之源頭實出自17-18世紀從歐洲來到中國的傳教士。黑格爾在《歷史哲學》中談到中國時也引述了這種說法。他認為:
"歷史必須從中華帝國談起,因為根據史書的記載,中國實在是最古老的國家。中國很早就已經進展到了如今日的情狀。但是它從未發生任何變化,一種終古如此的固定的東西代替了一種真正歷史的東西。"(參看《歷史學哲學》中譯本第161頁,三聯舊版)
黑格爾的這種說法發表于19世紀20-30年代,即近200年前。那時西方人們對于中國社會歷史所知不過皮毛而已,產生這種印象并不足怪。但令人驚異的是,至今許多人,包括一些"精英"人物,每"批判"中國歷史仍抱持這樣一種看法,以至據此而對中國文化及中國歷史持一種輕蔑與鄙夷。這真是中國歷史學的莫大悲哀。因為這一觀點既不符合于中國古代社會的歷史事實,同時表明我們的歷史哲學是多么地缺乏進步!
(2)
自夏商周以來中國社會經濟、政治與文化的發展歷程,具有自身獨特的內在規律與特性,而與歐洲為中心的西方社會歷史非常不同。雖然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奴婢制度(直到清代仍有家奴制度),但是至今沒有發現確切的歷史資料或者考古證據,可以證明中國經歷過所謂"奴隸制社會形態",即郭沫若所描述的那種類同于古希臘羅馬模式的"奴隸制社會"。實際上,夏商周三代既非如郭沫若所描述的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的"野蠻奴隸制度",也非如張光直所描述的盛行"巫術"的準野蠻文化。
中國實行"封建"政治制度的時代是在西周。但周代世官世祿的"封建"宗法制度,與歐洲以教皇、騎士、封地為特征的Fendalism(封建主義)是極其不同的兩種社會制度,殊不可等同而語。至于秦漢以后,中國古代社會與文明的發展道路更具有自身鮮明的獨特性,與西方歷史發展方式和道路截然不同。
不澄清以上諸點,對中國古代歷史就很難形成理性的認識和理解。
(3)
盡管中國歷史的發展現象錯綜復雜,脈絡極為紛繁。但從一種宏觀的觀點去俯瞰,忽略掉歷史進程中那些復雜的色彩和枝節,我們卻可以把握到一個總體性的進化之流。這個進程體現出人性走向自由,社會走向民主,制度走向進步的很難逆轉的一維性流程。
使治史者常會感到驚訝的一點是,中國歷史上陷入長期動蕩的那些時代,恰恰又是中國社會在制度形態上發生重大變異和演進的時代。例如春秋戰國、魏晉南北朝、晚唐五代之際以及宋元、明清之際,特別是1840年以來的近現代史。這一現象似乎印證了《資本論》的一個觀點:"在真正的歷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殺戮,總之,暴力起著巨大的作用。"(Ⅰ-782)
(4)
在中國古代歷史中,曾存在過十個統一大帝國--秦、西漢、東漢、晉、隋、唐、宋、元、明、清。從第一帝國秦到第十帝國清,絕不是重復著同一的政治經濟制度(所"封建制度"),重復著同一的社會文化形態。實際上,自秦到清的二千年間,中國社會制度從經濟基礎、意識形態、政治制度到社會生活,都發生了翻天復地的深刻而重大的變化。
大體言之,就經濟基礎論,中國的秦漢時代是國家農奴制的社會。農民對國家承擔著沉重的無償徭役義務。漢代的農民被牢固地綁鎖在國家分派給他從事耕作的土地上。以至可以隨同田地一同被轉讓、贈與或賞賜。這是一種強有力的人身依附性政治和經濟關系。國家政權用強有力的暴力手段(嚴刑苛法)維持著這種關系和制度。
魏晉時代門閥土族興起,在兩晉南北朝時代,國家農奴制蛻變為農民依附于豪門或豪強的領主農奴制度。東漢末年曹操廢除兩漢口賦、算賦之征,徭役漸有所減輕。
通過南北朝到唐中葉的社會變革,豪門強宗的領主農奴制被打破了。隋唐的均田制,實際是一種國家土地租佃制度。農民以丁口為單位,通過"屯田"、"均田"、"更名田"等形式從國家的手中分得自己的一塊"份地"(有露田、桑田、口分田、世業田等名目)。向國家繳納實物形態為主的租稅,即租庸調,而徭役則大為減輕。漢代一個農夫一生中(自20歲到70歲),必須為國家遠征侍服兩年以上的無償官役,成丁男女每年還必須在本郡縣服一個月以上"更卒"之役。而在隋唐租庸調法下,每丁口一年服役減少到僅為20日。
這表明,通過均田制和租庸調的新法,農民由對國家或貴族領主承擔著沉重徭役和人身依附關系的農奴身份逐步獲得解放,轉變為耕作份地的人身具有半自由的國家佃農。
唐代中葉以后,均田制瓦解,大地主莊園制發展起來。五代北宋后莊園經濟成為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殆到明清時期庶民地主的私有土地在社會中已占據于絕對優勢。因之,農民也由均田制下的國家佃農向耕種地主土地的自由佃農轉化,小農由向國家納貢賦轉為向地主交納田租。
因此,到宋元明時代,農民主體即由隸屬國家耕作官田的國家佃農,逐漸轉變為耕作于私人莊田的佃戶,成為人身漸具自由、不承擔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的自由租佃者。
在明末張居正實施"一條鞭法"改革,盛清康熙雍正時代實施攤丁入畝稅賦改革后,真正的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商品化,這時才大規模發展起來。商業資本和土地販賣成為"通家"之事,市場經濟的發展又促進地租和賦稅的商品化。地主和國家財政對市場的依賴性日益增強,小農經濟也被卷入到市場中來。宋代以后對商業發展的種種政治限制乃逐漸松弛和廢除,商業資本及貨幣資本逐漸滲透入經濟發達地區(如江南)農村。因此明清時期中國農業經濟已開始了向初期市場經濟的演變。
到盛清的康雍乾時代,作為傳統社會生產力主體的中國農民已徹底擺脫各種人身依附關系,成為擁有小塊土地的"自由自耕農",農民成為"自己耕作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馬克思語)。中國的農民通過兩千年的不斷抗爭和制度演變,才最終實現了由農奴到"自由自耕農"的解放。
(5)
由于歷史和社會政治的復雜性,康、雍年間展開的全面攤丁入畝改革,一直拖到晚清光緒年間才最終完成。
"攤丁入畝"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項極其重要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丁役一直是古代國家束縛農民、強化其人身依附關系的重要手段。從隋、唐前期輸庸代役開始,徭役制度已發生動搖。至明中葉,隨著社會特別是商品經濟的發展,丁役制度已不可挽回地走向衰落。萬歷年間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改革,將田賦和徭役合并,統一折銀征收,部分地把丁役攤入地畝,在國家政策上反映了丁役制度衰落的歷史進程。
康熙雍正兩朝的"攤丁入畝"則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促使地賦和丁役完全合而為一。
"攤丁入畝"按土地的單一標準收稅,即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為賦稅征收的依據。"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取消了縉紳地主優免丁銀的特權,從而均平賦稅、減輕自耕農和一般無地貧民的負擔。所以當時許多記載稱攤丁入畝"實與貧民有益……但有力之家非所樂","獨利于貧民,而不利于官室",這是有事實根據的。
史稱"自攤丁之法立,窮民免累,而國賦無虧","一切雜辦丁徭盡為除豁,民只知有田賦一項,而吏胥不得以為奸,則浮費省剔無算,豈不名增而實減哉!"賦稅足額,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又直接促進了雍正、乾隆時期"封建"盛世的形成和持續。當時人稱"自后丁徭和地賦合而為一,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矣","此真從古未有之善政也"。"攤丁入畝"使城鎮工商業者免除了丁銀,客觀上也刺激了工商業的發展。
在生產力上,戰國秦漢之際農民人均耕地在百畝左右,收成僅足以活四口之家。明后期在人口稠密的江南地區人均耕地僅為6.5畝,清初順康時期人均耕地僅為5.5畝,到嘉慶時期則不到2.4畝,但已足以養活七口之家,并繳納田租。在高度集約耕作的條件下,畝產平均約為2石。這表明兩千年間農業生產力和技術也取得了重大進步。
康雍乾三代之所以確實堪稱為盛世,而在中國歷史上具有特殊重大的意義,其原因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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