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政府部門“三公消費”信息。在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督促下,一些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陸續公開這類信息。這當然是一個進步,但卻是十分有限的進步、也未必能解決今日中國的真問題;要真正解決中國社會的諸多問題,還必須認真嚴肅地推進全社會的數字化管理。歷史學家黃仁宇在分析中國歷代王朝治理之失時,曾提出一個發人深省的命題,即傳統中國王朝,無論是最高統治者皇帝還是其統率的文武官僚,往往都滿足于表面文章、官樣敷衍,對社會的真實情況極少作深入調查和分析,更沒有加強“數目字管理”的意向和能力。由此造成的一個嚴重后果,是對于戶籍、賦役、征榷、錢幣、軍情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情況含糊不清;一旦國家有事,政府必然手足無措、動輒出錯,調兵、調糧、調錢往往都很難湊效,各個王朝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
與之形成對照的是,現代化國家都十分重視“數字化管理”,大至國家、中至企業、小至家庭,都能夠依據具有相當精確性的數字來開展管理活動。基于對實際情況的準確掌握,無論是政府的社會治理還是企業的商業管理,都更有條件從質量和數量上把握,落實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盡管因為意識形態、階級私利的影響,一些西方國家的政府和政客不時要“混水摸魚”,但無論是相對于西方中世紀還是中國王朝時期的治理水平,現代西方發達國家的數字化管理水平有了巨大提高,并發揮了相當顯著的積極作用。
當前,中國正在積極加強社會建設,這是執政黨和政府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文明和諧的社會秩序提出的重大舉措,也是需要長期努力奮斗的目標。加強社會建設的根本原則在于實事求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正確作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從而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推進全社會的數字化管理,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加強社會建設的關鍵。
推進數字化管理的主要任務,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在宏觀層次,加快預算法治化進程,實現財政預算的公開、透明和法治。第二,在中觀層次,在各類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組織中推行數字化管理,諸如公私企業、政黨組織、社會團體都應按照現代法治的要求,向社會依法公布本組織的基本情況、經濟來源和主要活動。第三,在微觀層次,積極建立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使國家能夠切實掌握全體公民及其家庭的基本經濟情況,為出臺行之有效的社會經濟政策提供基礎。
任何社會治理目標的實現,都需要相應的工具。數字化管理是加強社會建設中富有基礎意義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不能達到必要的數字化水平,那么,大量社會建設、社會管理的任務就很難真正落實。舉一個簡單的例子,針對城鄉貧困群眾實施的政府救濟工作,就可能因為缺乏家庭財產的準確情況、從而無法分辨誰是富人誰是窮人而無法真正落實到位;即使勉強推行,也不免發生百萬富翁租住保障房、長期詐領低保等咄咄怪事。這表明,數字化管理能力弱,已經成為大量政策無法有效落實的瓶頸,必須大力推進這項工作。
一、推進預算公開、透明與法治,實現宏觀層次的數字化管理
預算法治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題中之義。現代預算制度源自西方,是議會“管錢袋子”、監督政府活動的主要方式。議會制定預算,以法律形式規定政府的收入來源、方式與支出目標、內容,并監督預算的執行。對私有制國家來說,政府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稅收和國債(國債嚴格說來不是政府的真正收入,本文對此不作深究),政府開支的主要項目包括國防、教育、衛生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因此,私有制國家政府預算的主要內容是稅收、國債及其使用。
中國致力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前仍是一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因此,中國的預算制度,應當與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具體地說,各級政府預算的收入,不僅應當包括稅收、國債及其使用情況,還應當包括公有(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收入、國有資產(包括銀行和企業)經營所得;各級政府預算的支出,不僅應當包括公共事業的支出,還應當包括國有土地整治、國有經濟建設的支出。這樣,建立一個覆蓋范圍遠比私有制國家更廣的預算制度,才是適應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預算制度。
迄今為止,中國的預算制度深受社會詬病的主要問題,一是公開性不夠,不僅公眾很難了解各級政府的預算安排,甚至連各級人大代表對預算的具體情況也知之不多,審議過程也比較匆忙。二是透明度不高,預算所編列的科目,概括有余、細目很少;對預算的使用和執行,公眾知之也不多。三是法律效力不強。從本質上說,預算案一經各級人大代表大會通過,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但實踐中,執行預算的力度、時效、效果都待加強。幾乎沒有政府官員因執行預算不力而受到追究。可喜的是,以國家審計署大力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審計為標志,中國在推進預算法治方面近年取得了有實質意義的進步。中央政府也在要求各級政府公布“三公消費”的情況。
對預算資源的明爭暗奪,是現代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中國也不會成為例外。重要的是,要通過推進預算的公開化、透明化和法治化,努力消除預算資源征收和分配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從而保證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在陽光下運行。值得強調的是,通過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資源征收使用的立法審議、執行監督,加強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將使群眾在預算法治化進程中增強對民主政治的信心,提高參與民主實踐的能力,進一步促進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法治化、民主化。可以說,在宏觀層面加強數字化管理,推進預算的公開化、透明化和法治化,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可收一舉多得之效。
二、推行現代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實現中觀層次的數字化管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量的社會主體是各式各樣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組織。盈利性組織主要是各類工商企業,非盈利性組織主要包括政黨、社會團體、產業協會以及慈善組織等。目前,各類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十分活躍,并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無論是盈利性組織還是非盈利性組織,依然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面向社會公眾信息披露不足,限制了公眾對這些組織進行有效的監督。
以工商企業為主的盈利性組織,無論是國有企業、私有企業還是跨國公司,近年來普遍執行現代會計制度,企業的數字化管理水平在不斷提高。不過,由于企業的經營不僅影響其投資者、內部員工、消費者的利益,同時還會對社會公益產生利害互見的影響,因此,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都必須確立財產的使用應有益于公共利益的觀念,防止唯利是圖者以鄰為壑,以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等方式牟取不義之財。
為此,工商企業等盈利性組織不僅內部要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還要從滿足公眾監督出發,加強信息披露工作,按期向社會和公眾披露企業的生產經營、社會責任、內部分配等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傳統上認為非上市公司無需向公眾披露信息,因而至今也并無強制這類企業披露信息的立法。但從社會實踐看,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如工商登記、社會責任等信息,是應當公之于眾、以利監督的。至于國有企業,由于其真正的所有人是全體國民,因此,應當建立類似上市公司面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國有企業(包括國有銀行、國有保險公司)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依法按期向社會披露信息,為公眾監督國有企業創造條件,也為國有企業的健康運行提供保障。
大批非盈利性組織的出現,是結社自由的具體形式,是社會多元化、現代化的表現。但隨之而來的,是必須加強對此類機構必不可少的監督和管理。一方面,應當立法要求所有非盈利性組織,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按期公布自身的基本情況和參與社會事務的情況,特別是公布自身的經費來源和去向;另一方面,要加強對這類機構的經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公之于眾。
從世界范圍看,非盈利性組織的活動,能夠對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深遠的影響。特別是自“冷戰”至今,具有世界霸權的國家及其盟國,往往以非盈利性組織(如各類基金會)為中介,通過心理戰、信息戰的方式,加強對其他國家的政治干預和文化滲透,目標是迫使后者的發展服從并服務于霸權國家及其盟國的利益。無論是在蘇聯崩潰、東歐巨變,還是其他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內亂中,都能發現霸權國家支持的非盈利性組織的活動。
從這個角度看,加強對非盈利性組織的數字化管理,建立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制這些機構在陽光下運行,既是透明政治的要求,也將有利于公眾認清某些非盈利組織的特殊背景、有利于中國政府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對中國建設健康而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發揮規范引導作用。因此,對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組織,應當立法賦予其準確披露信息的法律責任——任何不實披露都將被嚴格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立家庭財產申報登記與有限制的公開制度,實現微觀層次的數字化管理
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是解決社會治理許多當務之急的基礎。最近一個時期,很多地方都被揭露出一些收入豐厚的人員申請廉租房、詐領低保等問題。與其把這些問題歸咎于個別人的道德低下或者管理機構的審查失職,不如透過表面看實質——它其實與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缺失密不可分。在一個無法準確識別富人窮人的制度下,任何扶貧濟困的良好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都可能背離善意的初衷。很多治理者之所以未能防范問題的出現,實則“非不為也,是不能也”。
為此,以現行的居民身份證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為基礎,盡快建立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已成為必須優先解決的社會治理任務,也是在微觀層次實現數字化管理的基礎工程。值得強調的是,隨著我國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銀行業的發展,目前絕大多數地區已經具備建立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的技術條件。
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一)以家庭為單位,逐年向國家有權機關(比如稅務機關)申報財產變化(包括不動產、現金和有價票證)和納稅情況,稅務機關負責登記在案;不實申報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有權任選一家銀行開設個人基本賬戶,該基本賬戶與社保賬戶、其他非基本賬戶相關聯,并可以通過基本賬戶、隨時統計個人資金來往情況,防范異常的資金流動。(三)進一步推廣銀行卡作為支付結算手段,限制大額現金流通(如規定個人一次性使用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確有特殊需要的,應當實名登記后方能從銀行提取現金。
上述制度一旦建立,就能夠使國家有效掌握、統計、分析個人及其家庭財產的真實情況,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和推行行之有效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這樣,不僅能夠使扶貧救濟、慈善救助、醫療保障、住房補助等各項事業真正惠及低收入人群,從而避免當前不時出現的“亂點鴛鴦譜”的現象;更重要的是,在國家出臺諸如個人所得、公共交通、食品補貼、醫療保障等一系列社會政策時,能夠對效益和后果進行精細評估,從而提高政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建立,并輔之以政府公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財產公開、自證清白的制度,將能夠有力遏制貪污腐敗的橫行。貪污腐敗的橫行,是執政黨面臨的主要危險,也是公眾深惡痛絕的社會頑疾。為此,近年來黨和政府正在不斷努力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同時加大打擊腐敗犯罪的力度,但至今并沒有取得決定性的勝利。究其根源,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未能建立,是一個重要原因。
可以設想,在建立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后,國家對于政府官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監管能力將大大加強。以此為基礎,國家可配套實施兩項制度,一是政府高官、企業高管的財產公開制度,即立法規定一定職級以上的國家公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需要向社會按年度公布家庭財產情況,以接受監督;二是政府高官、企業高管自證清白制度,即立法規定一定職級以上的國家公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在受到公眾檢舉時,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自證清白,否則即可依法追究刑責。果能如此,必能使貪污腐化之徒無所遁形,從而真正實現從源頭上預防發生腐敗。
歷史的經驗和教訓表明,依靠道德自律和嚴刑峻法,在治理社會中能夠收到一定效果。但是,如果沒有良好的治理工具和技術,道德約束和法律約束都存在落空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統治階級和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善意的初衷,也難以使政策收到實效。單靠公布“三公消費”之類的小動作,無異于“螺絲殼里做道場”,無論怎樣認真努力,也解決不了今日中國真正的問題。毛澤東曾經形象地說:“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大力推進數字化管理,就是為社會建設、社會治理架橋造船,也是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中國可以利用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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