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優勢——和越南的比較
主講人:李昌平(河北大學中國鄉村建設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我向總理說實話》和《我向百姓說實話》,三農專家,曾任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
時間:2008年11月2日星期日下午2:30
地點:烏有之鄉書社(海淀區蘇州街18號院1號樓長遠天地C座1單元901室,電話:010-62760856)
主辦:烏有之鄉書社
前段時間,國內就“土地私有化”與“反對土地私有化”的兩種觀點產生了激烈的爭論。當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似乎使得這一爭論有些塵埃落定了。但李昌平老師認為,就“土地私有化”問題的爭論還會繼續下去。
李昌平老師在10月4日到13日去越南出差,訪問了永福省[1]的農民、小企業主和鄉鎮干部,還在胡志明市、河內市等地拜訪了已故武總理的大秘武國俊先生,已故總書記的秘書、去年退休的政治局常委,還有在任的全國農會、中央經濟研究局等機構的負責人。重點通過對永福省新籌鄉的訪問,深入了解了越南的土地制度。
在以上兩個背景之下,烏有之鄉邀請到李昌平老師來講一講關于土地制度的問題,可以對中國和越南的情況做些比較,讓我們更為清醒地認識我國究竟應該實行什么樣的土地制度。
首先,李老師以永福省郊區的新籌鄉為例,介紹了越南農村土地制度的情況,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問題(詳見:李昌平:《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實踐》)。十五年前,也就是1993年,越南進行了土改[2],實行“土地國家所有+農戶20年使用”,由于集體所有制不存在了。分了地以后再也不可能調整了,實際上是農戶永佃,相當于一次性私有化了。由于土地分配幾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戶均農地從10畝降到了3畝。理論上講,在20年之內,農民可以出租、抵押和買賣土地,也可以申請土地“農轉非”后出讓土地,但實際上并不那么容易。
農民要進城,盡管理論上可以賣土地,可是農地價格也因地理位置和政策規劃而高低不等,同時農村地價不足城市的1%,即便賣地也進不了城。
如果選擇“農轉非”,就面臨兩個問題:權力又控制在少數人手中;由于越南官方對土地用途管制很嚴,農地一般不可抵押,銀行一般只接受農民的宅基地等非農地的抵押,而且月息很高(一般在1.7%以上)。所以,農戶申請“農轉非”的主要用來建房,大量的土地“農轉非”,都是由政府統一征用來招商引資建工業區,更甚者竟強制廉價征收農民土地辦高爾夫球場或無償給外國人土地辦工廠!當然,這種管制也使得農民不可以將農地用作它用增加收入,比如來種水果和養魚等。(注:有錢有權人應該可以)
所以,理論上土地可以自主買賣,但因為集體所有制瓦解以后,農民自我組織已經瓦解,農民根本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土地,還是很容易失去土地,流入城市成為廉價勞動力。連最基本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也保障不了。
隨著越南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地價房價也猛增,窮人要想在城市立足相當困難。比如,在越南城市上學的大學生,房租比學費還要高。而富人卻可以依靠雄厚的資本立足在城市,卻占有農村的土地。造成一個奇怪的現象:25%的有地市民和25%的失地農民。
李老師認為,越南農民收入很低的原因可能是管制很嚴,制度不合理,致使農民沒有選擇。農村改革的結果,沒有像預想的那樣,帶來規模化經營,反而使得農業經營更加分散。越南雖然是農業出口國,但從農民征收價格很低,而出口價相對就要高多了,主要的利潤流向中間環節。
值得思考的是,土地改革所許諾給農民的權利在現實中如何才能實現?李老師認為需要三個要素:1.廉潔的政府;2.產權實現的基礎性制度;3農民組織的自我保護。
接著,李老師主要介紹了中國相對于越南土地制度的優勢。
在越南國內,通常認為越南是跟著中國的改革步伐前進的,中國一大步,越南一小步。但從土地私有化的程度上看來,越南的朋友感到越南的土地改革比中國還要徹底。
李老師認為,中國與越南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中國還殘留著集體所有制和原有的村莊共同體。
集體所有制是要實現土地增值收益(地租)和土地資本化收益歸農民集體所有,應該由四部分組成:共同公有,比如農村水利、公共活動場所等,屬于集體共有的財產;按份所有,所有權屬于每個人,但使用權可以不用按份分配,八十年代其實并沒有均衡承包,保障“耕者有其田”;按戶占有,比如宅基地,保障“居者有其屋”;需要留有集體建設用地和機動用地,比如,興建工業廠房、福利設施等。
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變遷分為三個階段:
一、解放后(1949-1978),我們盡管有很多不足,但確實建立了以計劃經濟、按勞分配、統購統銷為特點的一整套集體所有制體制,毛澤東認為這種集體所有制是具有半社會主義性質的。但確實有些管得過死的問題。
二、上世紀八十年代(1978-1988),中國土地改革還是比較成功的,建立了一套集體所有制下的雙層經營體制,即家庭和村莊共同體兩個層面。
在這種體制下,一、土地的流轉實際上已經開始,不過是在農林牧副漁的“大農業”內部進行流轉而已,并由集體統一協調經營,保證農地不被濫用;二、農民在集體里可以有退出機制,有了更多選擇,進城后可以由集體收回經營而分得紅利;三、即使分了地,也可三年一調整,保證人口的增減不會影響集體分配的公平;四、國家在農資方面大量補貼,如柴油、化肥、農機、技術推廣等;五、財政包干后,避免了上級養下級的情況,農民權力增大,有助于實現村民自治,增強村民自組織;六、保障了農村社區共同體,維持了村社倫理機制。
三、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1988年以后),開始了去集體所有制和去村莊共同體的進程。農民的土地權力大大減少了,農村水利等基礎設施被破壞,宅基地也開始了市場化運作,農村勞動力和人才也大量外流,過分的城市化已無法容納更多的農民進城。
1988年出臺的《土地管理法》[3]實際上使得土地增值收益歸權力,而土地資本化收益歸資本。權力按照法律征用了土地所有權,補償給農民30年的承包權,而30年后則農民什么都沒有了。1999年以來各地公布的《土地登記條例》,直到今年頒布的《土地登記辦法》,實際上都沒有得到深入貫徹,更沒有給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證明。
日本韓國幾十年來一直限制資本下鄉,而我國隨著農村金融的發展,放寬對外國銀行和私人銀行,允許跨國公司和國內龍頭企業下鄉和農民“搶飯吃”。而如果農民集體搞合作銀行、土地合作社,中央沒有相應配套的政策,銀監會的條件也很苛刻。如果國家不用資金去買美國國債,而用來建立土地銀行向農民提供資金,同時農民集體合作建立土地信用社,完全可以解決農村資金缺乏的問題,也可以使農地在大農業的范圍內進行流轉,避免城市向農村爭利潤。
如果不阻止這種使土地增值收益歸權力、土地資本化收益歸資本的進程,將從根本上開始對集體所有制和村莊共同體的“和平演變”。
最后,李老師提出衡量農村土地政策對農民是否有利的七個標準,否則就是假為農民之名行剝奪農民之實。
1. 是否保障土地政治收益和土地資本化收益歸農民;
2. 是否能保障“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
3. 是否有利于農民的組織化,維護村莊共同體;
4. 是否可以提供給農民離開農村的退出機制;
5. 是否有利于新村規劃和新農村建設;
6. 是否保障農民在農業和農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7. 是否維持農民-農民工-市民之間的轉換彈性。
講座結束后,就農村土地流轉、土地私有化的問題,很多聽眾和李老師進行互動交流。關于李老師對農村土地政策的建議,可參見其《擴大農民地權及其制度建設》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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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福省,距河內市60公里。上世紀60年代,越南北部的永福省省委書記金玉就曾經提出過在農村搞承包責任制,但是遭到越共中央的批評,認為他是走資本主義道路而將其革職。直到20多年后,越共領導人到金玉的墓地為其掃墓,為他進行了平反。——歐陽斌,《越共政改20年》,《鳳凰周刊》第16期(總221期),2006年6月5日
[2] 上世紀80年代后期,越共頒布了《正式確認農民家庭擁有全面自主經營和長期使用耕地權利的決定》,奠定了土地改革的基礎。1993年7月越南國會通過新的《土地法》,在“土地歸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土地交給農民長期使用,期限可以長至15~50年。——孫兆東、張志前、涂俊編著,《越南“危機”》之《附錄1:越南革新開放歷程》,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8月。歐陽斌在《越共政改20年》指出,當時規定的農民使用土地期限是20至50年。
[3] 我國于1986年頒布了《土地管理法》,并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的利用和保護、耕地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分別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對《土地管理法》作了修改。1988年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1)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強化對對耕地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注釋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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