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的信訪制度及其作用(三)
作者:方鯤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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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中國的媒體都曾大量報道了賀梅案件。在這個案子里,女孩賀梅出生后不久,由于她的父母親,美國田納西州的中國留學生賀紹強和他的妻子羅秦當時遭遇到的困境,她被送到當?shù)匾粚γ胸惪耍˙aker)的白人夫婦處臨時寄養(yǎng)。貝克夫婦對小賀梅日久生情,想把臨時寄養(yǎng)改為收養(yǎng)。在2001年6月20日,賀梅當時2歲,貝克夫婦向當?shù)胤ㄔ禾岢龆椩V訟請求,一項是要求法院剝奪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quán),另一項是要求法院批準他們領(lǐng)養(yǎng)賀梅的請求。當?shù)氐膶徟型ィ?004年5月12日判決終止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quán),也就是判決賀梅與她親生父母親之間的關(guān)系生離死別,不準有任何往來。案件上訴后,一級上訴庭在2005年11月23日宣判維持審判庭的判決。案件然后進一步上訴到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即二級上訴庭)。在媒體的高度關(guān)注下,州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把賀梅的父母權(quán)歸還給她的親生父母。
媒體的報道主要集中在各級法院判決結(jié)果上,而沒有報道下級法院錯誤判決的細節(jié)。沒有被美國媒體報道的細節(jié)中,有一起極為嚴重的,法官刻意引導(dǎo)案情往不利于賀紹強夫婦的方向發(fā)展,并且持續(xù)了5年的違紀亂法事件。
審判庭在2002年2月8日頒布了賀紹強夫婦 “不準接觸”賀梅的命令。這個命令是這樣寫的:“賀紹強和羅秦不準以任何形式,直接的或間接的,接觸或企圖接觸賀梅,一直到本法庭發(fā)布新的命令。”
這是一個極其骯臟邪惡的命令。
首先是“不準接觸”命令來歷不明。在法庭記錄上,這個“不準接觸”的命令沒有受害者,沒有申請者,沒有理由,沒有聽證會,什么程序也沒有就發(fā)布了。當時賀紹強夫婦沒有律師代理他們的案件,這個“不準接觸”命令純粹是持強凌弱,強加于他們,簡單地把這一紙命令送達他們,事先沒給他們辯護的機會,事后也不安排聽證會。在賀紹強夫婦有了律師后,律師在幾年時間里許多次要求廢止這個“不準接觸”命令,或至少安排聽證會辯論為什么不準孩子接觸親生父母,所有這些請求一概被法官專橫地拒絕。我在法庭記錄上可以查到的唯一拒絕理由竟然是法官說:“我記不得為什么我要發(fā)布這個命令了。”而法官說這話距離發(fā)布這個命令的時間還不到一個月。就這樣,這個不合法的“不準接觸”命令以如此荒謬無比、蠻橫無比的“記不得為什么要發(fā)布”為其繼續(xù)存在的理由,致使賀紹強夫婦和女兒咫尺天涯,有6年彼此不能見上一面。
其次是發(fā)布“不準接觸”命令的動機邪惡。賀梅案在一級上訴庭審理時出現(xiàn)分歧意見,二位法官支持審判庭終止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quán),一位法官反對。持反對意見的是霍莉•柯比(Holly M. Kirby)法官。柯比法官有一篇少數(shù)派異議意見書,里面有柯比法官對審判庭發(fā)布“不準接觸”命令的動機一針見血的分析:
“這個案子(在審判庭)不審不判懸掛期間,不準賀們(指賀紹強夫婦)同賀梅有任何接觸,甚至從來不曾提供一個聽證的機會,陰險地舞弊出一個現(xiàn)狀,以確保審判庭可以說,賀們與賀梅沒什么親情關(guān)系。因此,這個邪惡思想設(shè)計出的不準接觸命令,將注定賀們在訴訟請求上的命運。這整個案子實際上是未審先判。”
我仔細閱讀了賀梅案的主要法庭文件后發(fā)現(xiàn),賀梅案的案情其實非常簡單,只需要認定事實,沒有法律方面的任何疑難,甚至可以說除了當事人外,不需要其他證人,根本不應(yīng)該進入上訴程序,根本不應(yīng)該費時6年,實際上6周的時間就應(yīng)該足夠了。我可以用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意見書證明這一觀點。
田納西州規(guī)定,如果父母連續(xù)4個月故意不去探視寄養(yǎng)的孩子,即可認為父母主動遺棄孩子。賀紹強夫婦事先不知道有這么一條規(guī)定,更不幸的是,他們與貝克夫婦的關(guān)系越來越具有敵意,終于在賀梅二歲生日這一天在貝克家爆發(fā)劇烈沖突。在這次沖突之后,賀紹強夫婦認為已經(jīng)沒法行使探視權(quán)了,于是沒有再去探視賀梅,而是提出法律訴訟,積極向法院要求終止寄養(yǎng),把賀梅歸還他們。貝克夫婦則在那次劇烈沖突爆發(fā)后的第4個月零5天,向法院提交了剝奪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quán)和申請領(lǐng)養(yǎng)賀梅的訴訟。在貝克提出的訴訟案,原告貝克夫婦和被告賀紹強夫婦,對于4個月零5天賀紹強夫婦沒有探視賀梅這一事實沒有爭議,但是原告宣稱這期間沒有探視是故意的,而被告堅稱沒有探視是無意的,是被迫的。這里,故意還是無意成了斷案的關(guān)鍵。如果是故意的,就可以推斷賀紹強夫婦可能遺棄賀梅,終止父母權(quán)的法律就可能適用。所以,考察賀紹強夫婦在這4個月零5天里沒有探視賀梅是否為故意,就是考察賀紹強夫婦在這4個月零5天里是不是有意遺棄賀梅。假如說,考察結(jié)果只是沒有發(fā)現(xiàn)賀紹強夫婦有遺棄賀梅的意圖,案子還是比較難斷,因為沒有發(fā)現(xiàn),還不足以完全排除。但是如果考察結(jié)果有事實證明,賀紹強夫婦在這4個月零5天里不僅沒有遺棄賀梅的意圖,而且還在積極行動,尋求終止寄養(yǎng),奪回賀梅,這就構(gòu)成了決定性事實,則案件可以立斷。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就是以此思路審理這個案子。
州最高法院的意見書說,即使存在審判庭法官所認為的證人誠信問題(換句話說,即使將賀紹強夫婦及其支持者們的證詞通通扔掉不采納),在這4個月零5天里還是存在一連串無可爭辯的事實,證明賀紹強夫婦沒有遺棄賀梅,而是想奪回賀梅。按照時間順序,州最高法院用編號的方式列出了7句話,每句話包括一個或二個發(fā)生在這4個月零5天里,但與賀紹強夫婦及其支持者們的證詞完全無關(guān)的事實,其中第四、五兩句話各含二件事實,其余每句含一件,總共9件事實。這些事實簡單直觀到了在表述時,7句話里,除了第四句占了三行半,其余6句話每句都只有一行或一行稍多一點點。
而且,這9個事件并非各自孤立存在,而是有機地聯(lián)系在一起,只要發(fā)現(xiàn)其中任何一件,就毫無困難發(fā)現(xiàn)連帶的另外8件。
根據(jù)這些決定性的事實,州最高法院馬上作出裁決,只用6行字,就推翻了審判庭和上訴庭的判決,把賀梅的父母權(quán)歸還賀紹強夫婦。賀梅案審判庭的判決書有48頁,一級上訴庭的判決書有114頁,而在州最高法院判決書里,從舉證到推翻這兩個下級法院的判決的全部過程,即從列出這9個簡單直觀的事實,分析事實,作出結(jié)論,到推翻下級法院兩個判決的全部過程,僅僅用了20行。而且,這20行中的4行,每行只有一、二個字,稱之為“行”,還是夸張了。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判決書中的這20行文字,完美地證明了我關(guān)于“賀梅案的案情其實非常簡單”的觀點。根據(jù)這20行文字還可以毫無爭議地論斷,賀梅案里沒有任何疑難的法律問題,需要做的只是最初級的事實識別工作,只要公正對待這些事實就可作出正確的判斷和判決。
我詳細列舉這些細節(jié),是為了說明決定賀梅案的事實,簡單直觀到任何一個具有平均智商的人都不可能理解不了。
因此,審判庭法官罔顧事實,一定要反著判,反倒成了一件很難審的案子了。這可以解釋為什么一方面法庭濫用司法權(quán),禁止孩子接觸自己的父母,制造反著判的條件;另一方面又故意把案子掛起來,無來由地拖了將近三年不作審理。
可以非常安全地說,審判法院之所以會把一件簡單之極的案件硬是折騰了好幾年后再錯判,或者是該案審判庭法官的智商實在是太低,理解不了簡單的事實,不具備勝任法官職位的能力,以致無意間作出錯誤的判決,或者是對被告賀紹強夫婦懷有偏見,或者是偏袒賀紹強夫婦的訴訟對手。這三種情況無論是哪一種,都屬于法律規(guī)定可以投訴的事項。賀紹強夫婦作了投訴,結(jié)局是沒有展開調(diào)查,投訴就遭到撤銷。
所以,美國法院的信訪制度是把廢紙箱制成“信訪信箱”,除了愚弄民眾,實在找不出還有其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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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記兼答讀者】一個月前我開始在中國的網(wǎng)絡(luò)上發(fā)表文章。我的文章左翼看像是右派寫的,右翼看像是是左派寫的。在以左翼和右翼觀點激進而著稱的論壇上都有轉(zhuǎn)載,評論欄里罵聲隆隆,“頂”者也不少。其實,我只是以寫實形式寫出我的觀察和分析,與意識形態(tài)根本不沾邊。而且我已經(jīng)解釋過撰寫是為以下兩個目的:
(1)主要是寫給美國民眾的,希望文章的影響能回流美國,喚起民眾更多關(guān)注本國弱勢群體的問題。
(2)由于對西方體制只作正平面的啟蒙教育在中國功效卓著,造成公眾對這種體制只有平面的認知。對于中國讀者,我的文章是對西方體制的側(cè)平面啟蒙教育。正平面和側(cè)平面的結(jié)合,才能產(chǎn)生真實的立體感。
中國不僅經(jīng)濟巨變,其他方面也在潛移默化改變。有些領(lǐng)域不知不覺中民眾已身處以前不敢奢望的境地,但與他們想象中的烏托邦式的標準仍然有很大落差。比較顯著的是中國民眾言論發(fā)表的自由度實際上已經(jīng)高于美國,但啟蒙學者塑造出的美國標準是“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quán)利”(這里的“我”指的是政府),所以民眾覺得比起美國來還有很大落差。其實言論自由聲譽較好的國家也就是讓民眾在不觸犯法律下有自說自話的自由,但非正統(tǒng)言論在傳播方面同樣有鉗制,只不過設(shè)置的是玻璃墻而不是磚墻罷了。我在美國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作者寫的中國政府不喜歡的出版物,而我把不合美國主流媒體的文章發(fā)到中國的網(wǎng)站上,兩者實際上是出于同樣的緣由。
“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quán)利”這句經(jīng)典在中國網(wǎng)絡(luò)上廣為流傳,而我在美國從沒聽人提起。一次我把這句話說給一個美國同事聽,他立刻用一種怪異的眼光注視我好一陣,然后問,“你是不是從外星球掉下來的?”此句啟蒙經(jīng)典雖然詩情畫意,美妙動聽,可惜現(xiàn)實不買賬。最近的一個例子是有史以來資格最老的駐白宮記者海倫•湯瑪斯上個月被革職事件,“罪過”只不過是她在非工作期間隨口講出了三句在美普通阿拉伯裔的心里話而已。
網(wǎng)上對賀紹強有不少非議,也有報道稱他們舉家遷回中國后不久就離婚了。無論是多么負面的消息,都不應(yīng)當與賀梅案扯在一起。只要賀紹強和羅秦沒有虐待、沒有遺棄賀梅,不管人品如何,他們對于賀梅與生俱來的父母權(quán)都不容剝奪。十分痛苦,他們的這種天賦權(quán)利被錯誤地剝奪了6年。我與賀紹強和羅秦素不相識,從未有過任何交流,但我一直關(guān)注這個案子的進展。我十分贊同他們在此案中的維權(quán)模式。他們利用和發(fā)掘了一切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資源,理性合法抗爭了6年,歷盡了難以想象的痛苦,最終奪回了女兒。
我建議中國的維權(quán)人士參考賀紹強和羅秦的抗爭模式。
然而,盡了一切努力,正義也不一定得以伸張。 那么“你寫出美國的不公正事件,”有讀者問,“意思是不是要告訴我們‘美國也有這種事,你就認了吧’?”我寫作的動機已解釋在前,寫的時候根本沒想到會有這樣的問題。然而對一篇文章,從不同角度審視,可能會有不同的感覺,如果你堅持這么認為,我無話可說。賀梅案在后期幸運地成為一個高知名度的公眾關(guān)注案件,不然結(jié)果可能就不一樣。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對被受賄法官亂判的少年的態(tài)度,媒體曝光前后截然不同,可資參照。所以賀紹強和羅秦既是不幸,又可謂幸運。倘若田納西州最高法院仍然支持審判庭的判決,賀紹強和羅秦已耗盡了所有的可能性,也只有接受這種命運了。不公正的事每天在世界各地發(fā)生,美國人對自己遭遇到的倒霉事最常說的一句話是:“這就是生活。”如果你能從這個角度看,或許對心理平衡稍有幫助。
更積極也是使我很感觸的方式是,有些美國人受到無可挽回、不可糾正的極度不公正后,沒有暴力反應(yīng),連語言暴力也沒有,但積極參與防止這種不公正的公益活動,目的只是為了使他人避免自己所遭遇到的不正義,使世界少一點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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