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本“遺棄化武”威脅 中國人的“人權”何在?
郭海強
近日,據日本媒體披露,日本一家民營公司的前任主管因涉嫌非法挪用處理遺棄化武專項資金1億日元(約合625萬元人民幣),被東京地方檢察院拘留。 這并非日本國內一起普通的資金挪用事件,也不是如個別中國網民所指的“各國都面臨權力尋租的困擾”,因為這個“遺棄化武”指的就是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專項資金的使用則牽涉到時刻可能被遺棄化武危及生命的千千萬萬中國人的安全和健康。
中日兩國在1997年作為締約國同時加入了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根據有關規定,日本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必須在10年內,即2007年4月前徹底銷毀。1999年7月,中日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根據備忘錄,日本政府明確表示要履行國際義務,為處理和銷毀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人才和設備,中國政府則給予積極協助。因為考慮到運輸安全問題,中國政府同意在中國境內銷毀。僅此一點,中國就為協助日方銷毀遺留化武作出了巨大犧牲。根據中方的統計,1995年2月至2006年4月之間,中日雙方進行了近60次日本遺棄化武的挖掘回收、鑒別包裝、調查確認和基礎調查等作業,共回收日本遺棄化武37499件,化學戰劑污染物近200噸。中方已發現和進行初步處理的有30萬枚彈藥和120噸化學戰劑,僅在黑龍江齊齊哈爾市的日本遺留化武托管庫里即存放著侵華日軍遺棄的一千多枚毒劑彈在等待最終銷毀,而這樣的托管庫在哈爾濱、沈陽、敦化等地尚有數處。
據日本政府的有關文件稱,日軍遺留的毒氣彈只有約70萬枚,而中方根據日軍生產化武的總數以及戰爭期間的使用資料,散布全國各地的日軍毒氣彈按保守估計也在200萬枚以上,其中包含芥子氣、二苯代胂氰、氫氰酸、氯乙酰苯和光氣等多種劇毒劑。自1945年抗戰結束以來,這些日軍遺留化武已經造成至少2000名中國人死亡;僅2003年至2005年,就發生了4起遺留化武傷人事件,造成49名中國居民中毒,其中1人死亡。許多受害者不分男女老幼均遭受嚴重內外傷,甚至永久喪失了生育能力。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直至06年11月,這些仍然隨時危害中國人民生命安全的日軍毒氣彈在長達九年內竟連一枚都未被銷毀。中國外交部處理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辦公室主任劉毅仁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中方對日方處理遺留在華化學武器的緩慢進展并不滿意。目前,所有已經發現并被臨時安全化處理的化學武器沒有一枚被銷毀”。 迄今為止,由于日方拖延處理進度,中日雙方除對遺留化武進行過聯合調查和回收作業外,基本上仍未開展實際處理工作。
然而,就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外務省于06年4月向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出申請,要求將處理化武的期限延后5年。中方鑒于在07年完成化武銷毀工作已是不可能的事,即同意了日本延期完成銷毀的申請。但根據《禁止化學武器條約》,延期5年后如果仍未完成處理,日本就不再有義務去回收處理在華遺留的化學武器了。事實上,每次發現遺留化武后,日方從不主動開展處理工作,均由中國外交部發出照會,日本防衛廳才派專家過來。從日方目前的工作進度來看,即使再延期5年,最終的處理結果亦無法樂觀。由此可見日本政府對于處理遺留化武問題采取的態度就是盡量把處理往后拖,直到《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失效,此事便可不了了之。中國民間已多次就遺留化武傷害事件向日本提出訴訟,日本政府盡管承認這個事實但卻拒絕賠償,并無恥地表示“如果要賠償的話,事情就會沒完沒了,也無法估計賠償數額”。日本政府對于中國人民生命安全所抱持的漠視與輕蔑的陰暗心態于此昭然若揭。關于此次專項資金被非法挪用的事件,日本政府負責處理遺留化武工作的特命擔當相岸田文雄輕描淡寫地表示,“不應該出現這樣的事情,令人感到很遺憾”。估計日方將會展開冗長的司法審理,或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作出有關的調查審核,又可借此事件將處理遺留化武工作拖上個三年五載。
眾所周知,伊拉克的薩達姆就是因為莫須有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被美國弄得國破人亡。可如今千千萬萬無辜的中國人民卻時刻面臨著切身的化學武器威脅及傷害,這難道不是一個極其嚴重、迫在眉睫的國際人權問題?不要說高喊“民主自由人權”的美國政府對此視而不見、漠不關心,就連那個“國際人權組織”還有中國國內那些高喊“學習西方先進文化”的“民主精英人士”對此也是麻木不仁、不聞不問,可見在人權問題上抱持雙重標準的也不獨美國政府一家為然。日本侵華戰爭已經結束了六十余年,但中國人民時至今日仍然遭受日本法西斯戰爭機器的荼毒,請問“人類公義”何在?二戰結束后,中國政府“寬宏大量”地放棄了對日戰爭賠償要求,但日本政府不僅拒不賠償任何民事索賠,甚至連處理遺留化武也要拖延賴帳,請問“國際人權”何在?
當然,中國政府的有關部門未能積極有效地督促日方的工作進度,致使處理日軍遺留化武問題面臨如此困境并發生毒氣傷害事故,同樣難辭其責,亦背離“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政策方針。筆者認為,鑒于發生此次專項資金非法挪用事件,日本的外交信用令人難以接受,中方應正式向日方提出,要求日方從明年開始將處理遺留化武的年度專項資金直接交付中方使用(由于時間緊迫,年度資金額應根據實際需要酌量增加),由中方主導開展處理及銷毀工作,日方可派員負責監管資金使用情況。如此即可加快工作進度,力求如期完成銷毀遺留化武,徹底解除此一反人道的重大威脅。如果日方拒絕這個合理要求,中方即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提出譴責日本侵犯人權提案;同時將全部遺留化武運往日本境內,讓日方自行解決。否則,若任由日本拖延至2012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失效而推卸重大罪責,所謂“中日友好”何在?所謂“中日互惠”何在?
07、11、02、
個人博客 http://blog.sina.com.cn/wuya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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