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烏有之鄉》《紅歌會》等網站刊發的《昔陽縣公安局的權力究竟有多大》,心情久久難以平靜。有的公安對待群眾上訪,常常采取截訪、勸返等錯誤行為。昔陽縣公安局的明文阻訪,筆者還是第一次看到,可謂一種新創舉吧!
昔陽縣公安局可能認為老教師年老致殘,不可能去走訪,因而沒必要去截訪。但老教師總是要說話的,只有不讓他說話才行。所以,先歪曲法律編造一些不成立的理由,給你一個“不能進入復查程序”的答復,然后以“受理并給你答復”為借口,對你的不服“不能進入復查程序”的多次上訪,統統以“不予受理”作出通知,讓你永遠閉口。相比之下,這種手段比截訪更為殘酷,截訪還可以繼續上訪,而此在基層就“不予受理”了,你還能再找誰復查、復核?
首先看,“不能進入復查程序”是怎么樣來的:
老教師三次上訪,材料轉回昔陽縣公安局后,公安局雖然非法維護自身問題,但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最后,還是用黑體字標明“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向昔陽縣政府或晉中市公安局提出復查申請”。
老教師不接受其處理意見,依法多次向晉中市公安局提出復查申請,無果后向國家信訪局上訪。晉中市公安局出具《受理告知書》,
奇怪的是,國家信訪網上顯示的是市公安局的《答復意見書》,下載后卻是縣公安局出具的意見,違法編造理由告知“不能進入復查程序”:
晉中市公安局既然受理,表明已經進入復查程序,晉中市公安局就應該履職,給出復查答復意見。可偏偏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答復意見卻是被控告單位昔陽縣公安局的,答復意見竟然變成了“不能進入復查程序”。這里除了出爾反爾,法定程序錯誤外,還違反《信訪工作條例》“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之規定。就其“不能進入復查程序”之理由,沒有一句話是靠譜的。
經了解,《答復意見書》中所說的第1407241202100000763號《認定書》至今根本沒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送達雙方當事人,故老教師至今不能訴訟維權;其中所說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七十一條規定,……可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完全是看著法律歪曲法律。因為該七十一條明確規定,復核只有一次,老教師已經依法將此申請復核程序走完,昔陽縣公安局斷章取義讓再走這個程序,不是看著法律歪曲法律嗎?其中所說的“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應該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更是指鹿為馬。公安局炮制左下肢缺失可以駕駛機動車(這里是摩托車)的假法律依據,能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嗎?本來《認定書》上面簽字的辦案交警是張某,公安局卻說該沒有參與復核認定。能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嗎?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問題的執法行為,能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嗎?何況《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并沒有如此規定呢!一句話,昔陽縣公安局就是信口開河歪曲法律找借口限制老教師上訪。
昔陽縣公安局不解決問題,也不讓進入復查程序,明目張膽欺負老教師,限制老教師說話,能夠服人嗎?老教師再次請求晉中市公安局履職復查,有什么不可以?
不能令人理解的是,老教師兩次請求晉中市公安局進行依法復查,材料轉到晉中市公安局后,仍舊還是由昔陽縣公安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昔陽縣公安局代替晉中市公安局告知老教師“不予受理”,沒有一點合理合法的理由,只是說“已經受理并給你答復”。這里的“受理”,就是晉中市公安局的受理;這里的“答復”,就是昔陽縣公安局上面的非法答復。給出一個非法非理的答復,是不是問題就解決了?對于這種非法非理的答復,有什么依據不能再上訪?《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不服處理意見可以向上級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意見可以向再上級機關申請復核。昔陽縣公安局并非信訪終結機關,有什么權利不讓申請復查?《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群眾信訪,要“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又有那一條規定可以“不予受理”?又有那一條規定“不能進入復查程序”?
惹了昔陽縣公安局,《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了,不能訴訟維權,惹了昔陽縣公安局,連上訪權也沒有了。昔陽縣公安局確實是個惹不起的機關,也是個不講法的機關。
《憲法》賦予公民向上反映問題的權利,《信訪工作條例》賦予人民復查、復核權利,這種權利不是公安局可以隨便剝奪的!
公安是人民的公安,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剝奪人民權利的;公安是執法機關,不是違法機關。而昔陽縣公安局敢于這么做,一定有其內幕,相信瞞不過廣大人民群眾的眼睛。
一個執法單位,如果為了維護自身錯誤,連事實都不尊重了,連法律也可以隨便歪曲使用了,還有什么違法違紀的事情干不出來?
昔陽縣公安局這種阻止群眾上訪的新創舉,敬請廣大群眾和網民討論與評論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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