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只要誰敢質疑國有資產和國家控制權流失的“原罪”,就會立即招來一浪高于一浪的口誅筆伐,就會立即被扣上“砸車窗玻璃”、“打壓民營經濟”、“否定改革開放”,甚至“妄議廟堂”的大帽子,并聲嘶力竭、色厲內荏強烈要求國家予以“收拾”和“法辦”。反之,只要最高當局的口風稍有變化,這些人就象溺水之徒撈到救命稻草,死囚拿到赦免圣旨和對手的催命符一樣,欣喜若狂,引經據典地為自己臉上貼金,為自己的槍炮加藥添彈,恨不得置質疑者于死地而后快。
有趣的是:每年的春天,總有那么一段時間,有些中國的民營企業家們就兩腳踩在國境線上,雙手緊抱著自己的存款、財富,焦急地等待著消息、觀察后面會發生什么事,如果形勢不對,隨時立刻準備攜巨額財富離去、轉投他國,他們擔心的是什么?怕自己染有“原罪”而被清算。
“兩個毫不動搖”、“始終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當作自己人”、“三個沒有變”、“消除顧慮,放下包袱,大膽發展”言論還未落地,素以能精準“叼盤”的胡錫進又異常活躍起來,急于強烈要求對“原罪”進行“迅速翻篇”。
一、中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原罪”是什么?
“原罪”一詞最早來源于基督教傳說,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因被蛇引誘,違背上帝的命令,吃了伊甸園的禁果,這一罪行遂傳給他們的子孫后代,不但成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洗脫不掉的原始罪過,而且是人類一切罪惡與災難的根源,即原罪。與之對應的是后天所犯罪——本罪。
在當下的中國,民營企業的“原罪”,特指當年國有企業改制時,原國有企業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通過人為制造虧損,或者有意低估作價、賤賣賤買,甚至白送的方式,流失到民營企業主的行徑。在這種私有化過程中,原企業的“一把手”搖身一變成為民營企業家,成了企業改制的最大受益者,而原企業的廣大底層員工卻成了改革改制的最大犧牲品,大批職工下崗失業、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吞,同時國有企業資產嚴重流失,國家控制權嚴重喪失。
二、中國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都有“原罪”嗎?
并不是所有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都有“原罪”。如果原國有企業改制時,對所屬企業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都按照當時市場行情或國際通行標準進行合理評估作價,對原國有企業職工都依法進行了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這類民營企業就不存在“原罪”。
依法合規募集資金成立的民營企業,只要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募集資金方式和程序合法,亦不存在“原罪”。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類企業在后來的成長壯大過程,由于在中國特定的“官商關系”扭曲或破裂的大背景下,官員手握企業的生死權力,為了企業的生存,而進行的偷稅漏稅和被迫行賄行為,一般不應列入“原罪”范疇,屬于依法規范和加大監管力度之列。
其他大量依法成立、一直守法經營、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的民營企業肯定沒有“原罪”。同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類企業在后續成長過程中,發生故意延長員工勞動時間,克扣或拖欠員工薪酬行為,一般也不應屬于“原罪”,而屬于《勞動法》調解、校正或制裁的行為。
那些通過“挖國有企業墻角”,賤賣賤買、甚至“白送”手段,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和國家控制權喪失所成立并發展壯大的企業肯定有“原罪”。
貪腐官員、黑惡勢力,為了“洗白上岸”,通過“洗錢”方式成立的公司,肯定有“原罪”。
三、“原罪”能赦免嗎?
“原罪”是特殊歷史背景和復雜政策環境與成因下的犯罪,絕不是有些厚顏無恥的“專家”和“教授”涂脂抹粉所吹噓的“原功”和“創新”,因而絕對不能赦免。否則,為了共和國的誕生而英勇犧牲的2100多萬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們不會答應,陳永貴、王進喜、雷鋒等新中國第一代社會主義建設者們不會答應,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逝去的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們不會答應,7000多萬下崗職工不會答應,6億月入1000元的底層勞動人民也不會答應。
四、清算“原罪”的穩妥途徑和辦法
1.依法清算、規范監管、有序引導
以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當年國有企業改制與民營企業崛起過程中存在的各種不規范問題,充分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妥善解決各種歷史遺留問題。
一是制定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厘清罪與非罪、違法與違規,要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依法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制定相應的處置辦法、懲治措施、負面清單,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牽連合法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原罪”清算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二是對于犯有坑蒙拐騙、黃賭毒黑、盜竊國有資源、搶劫侵吞老百姓的各種“原罪”,依法嚴厲打擊,依法沒收非法財產和所得,企業依法收歸國有。
三是對于因當時政策法規不完善、資源和牌照審批不嚴、負面清單不明晰等所造成的制度性“原罪”,積極完善相應的制度、實施細則和負面清單,積極營造寬松而合法的營商環境,努力打造新型親清政商關系、努力堵塞各種政策和監管漏洞。
四是設立專門賬戶,接收“原罪”企業和經營者依法按章退賠和捐贈。
五是盡快培育又紅又專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學家。40多年來,中國并沒有培育出自己的社會主義紅色經濟學家,或者說是人民的經濟學家,而是繁衍了不少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學說的搬運工、推銷員,或者說是買辦資本與權貴代言人,也可以說是特定集團利益的謀劃師和精算師而已。
2.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自我救贖
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要想從“原罪”中走出來,應當按照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相關要求,在自我救贖的基礎上進行自我提升和自我進步,方能贏得全社會的“寬恕”與重新尊重。
一是對于制度性“原罪”退回不當得利;對于違法違規賤賣賤買國有資產的“原罪”按市值退賠差額并支付相應的孳息。在此基礎上,積極捐贈,為“三次分配”積極做貢獻。
二是守法經營,認真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在做好良心企業和良心企業家的基礎上,努力成為有強烈民族情懷的企業和企業家,為共同富裕添磚加瓦。
三是對自己的企業進行產業升級,逐步向高、精、尖、新、特、專等行業和領域挺進,為突破“卡脖子”壁壘和打破“瓶頸”技術、彰顯“中國智造”傾盡全力。
四是鳳凰孽磐,努力使自己的家族企業向公眾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企業過渡,為提高中國的整體國際競爭實力而努力打拼。
在中國,凡是要限制和剝奪既得利益者權利的改革措施,總是會受到百般阻撓,往往以不適合國情、條件不成熟、配套制度或措施不完善等為借口,最后基本上都不了了之,即使實行了也常常會大打折扣或者敷衍塞責;而限制和剝奪民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利益的改革措施,則基本上都是暢行無阻。比如國有企業改革和國企改制,是牽涉到幾千萬人生計的大事情,一夜之間就開始推行,從來沒有考慮過什么條件成熟和措施配套完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看,能否對“原罪”進行積極穩妥的清算,是檢驗真假改革的試金石。
社會發展必須有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糾錯功能,這是“原罪翻篇”的前提,也是一項鐵打的規矩和制度。對錯誤的東西,如果總是采取掩耳盜鈴、“宜粗不宜細”、和稀泥的態度,不去認真地總結與反思,不去糾錯與追責,其實就是一種對惡的放縱,對善的不公,長此以往下去,有些錯誤甚至悲劇,可能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出現和上演,社會將會更加撕裂,如此,就無法給全社會和公眾一個合理的交代,更妄談重拾和重振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信心。
只有積極穩妥地清算“原罪”,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才有可能爭取到廣大公眾更多的“寬恕”機會,才有可能自我凈化靈魂、放下包袱,和無“原罪”的良心企業和良心企業家一起,為整個社會創造更多的物質文明財富與精神文明財富,最終才能贏得全社會最加廣泛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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