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這個是貧道去年在外地進行游歷式工作期間“創作”的一篇文章,是一篇具有洞察性、預見性、前瞻性的文章,估計在我三年后結束職業生涯時,也不會有什么實質性的進展,定律仍然適用,可以為一些沒有社會關系、沒有經濟實力的單位,在進行企業經營決策時參考。不信?咱們騎驢看書本----走著瞧。
定律使用須知:
1、此定律是作者通過經年累月的觀察、思考、總結而得出來的,希望能夠幫助到定律的使用者;
2、無須驗證,準確率在99.9%以上,即一千個項目中,才有可能出現一個不適用的情形,但并不影響該定律的普遍適用性。因為有些單位在企業存續期間,可能還完成不了一千個項目呢。再說,讓你遇到這個不適用該定律項目的概率,實在是太低了,因為這個機會概率不比彩票中500萬的概率高;
3、可以證反,也歡迎證反。若有人發現當今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與該定律不符時,請及時聯系本人。一經查實,不僅可以得到我的高額獎金(具體金額面議),本人還會拼盡全力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該項目的各家參與方為“國家精神文明獎”的候選人;
4、這里公布的定律可以轉發、使用、收藏,但必須注明出處及原作者,在引用時必須加上“馮氏”標識。如:根據“馮氏”建設工程定律X條;
5、歡迎有興趣的人對“馮氏”定律,進行文字修改,若該條定律不能涵蓋,也可以對其內容進行擴充(或另新增條款),新加內容,“馮氏”定律未包含的,可以不采用“馮氏”標識,本人不想掠人之美。哈哈哈
定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沒有修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并經發布實施之前,任何加強與完善國家建設管理體制,真正實現國家建設活動的法律化、市場化、規范化,都是不會,也不可能收到實際效果的;
定律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沒有改名為《中國人民共和國經濟活動市場競標法》之前,要讓西方發達國家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是不可能的,而要在建設領域實行市場化運作也是不現實的;
定律三:建設項目招標(包含建設全過程中的規劃設計、建筑設計、施工承包、造價咨詢等),凡是不在開標現場當場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要經過評委評標,再擇日公布結果的,都是中標人已經內定的走程序的招標;
定律四:凡是在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明確了投標人要具備某地、從某年至某年(且中間不間斷)被評為行業先進、或者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某項榮譽的項目招標,都是已經內定好了中標人的招標。甚至雙方已經草簽了框架協議,再來補充履行一個程序。
定律五:凡是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超過成本價之上的最低價即為中標價,且此中標價的投標人就是項目的中標方”(即沒有明確“最低價中標”原則)的招標項目,都是國有資本投資建設的項目。關系大于企業綜合實力的單位,可以優先選擇這樣的建設項目來投標;
定律六:凡是在項目的建設中,不用“性價比”來進行項目最終驗收標準的工程,建設單位都是不差錢的。只要想方設法把項目承接到,就不用擔心項目的最終結算。把施工重點放在安全生產與項目的進度上即可;
定律七:凡是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不停地搗鼓建設費用的(從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項目,都是政府投資的項目,特點是資金有保障、工作效率低、管理成本高,承建方為節省管理費用支出,項目的造價管理可以委托給咨詢公司去做;
定律八:建設項目成為“爛尾”工程的,表面上,都能夠歸集到建設資金的斷供上,但歸根到底的原因是利益輸送鏈的徹底斷裂,且在短時間內無法“修復”。該類項目的建設單位大多是合作、合資、聯營的性質。謹慎介入;
定律九:凡是在建設工程中,為了保證建設質量及工期,可以不計費用投入的項目,都是缺乏建設標準、驗收規范、結算原則的高、大、尖、新的政府項目。可以與總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或者想方設法參與到建設中,即便是純粹提供勞務,都能獲益頗豐;
定律十:在國家的建設中,所有建設項目中的80%的是由國有資產投資建設的(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及公共基礎設施)。而這部分中80%的項目是由國有單位來承建的。在國有單位承建的項目中,80%是通過提供技術、管理服務來實現的。在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項目中,80%是以項目總承包的形式來簽訂施工合同的。在建設單位與總承包簽訂合同中的80%的項目是由農民工來施工的。5個80%連乘就是32.77%,即有三分之一的建設項目是肯定存在重大的廉政風險的;還有三分之一的建設項目是可能存在廉政風險隱患的;剩下的三分之一的建設項目是無法說的清楚的。
還有一些“馮氏”定律,如“不是以“不低于成本的最低價為中標的唯一原則”的工程造價都是造假工程”;“沒有一個國有投資項目是完全依據市場競爭的原則來進行建設的”;“工程造價是與造價造假同生共存的,工程造價造假現象結束之時,就是工程造價退出市場之日”……就不多浪費大家的時間了,草根們的時間也是有價值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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