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走失孩子”成為了話題。其實這個問題非中國才有的,在外國也有,在美國也有。
在美國有個通報失蹤孩童丟失的報警系統,名叫安珀警報,它與1996年的一個丟失女孩有關。在當年的的德州,一個9歲的叫安珀的女孩和弟弟在玩耍,來了一輛黑色的汽車,把安珀擄進了車內揚長而去。四天后,發現安珀被害。當地居民十分氣憤,紛紛指責當局沒有及時發布警報。就在當年,當時的克林頓總統簽署了一個以這個被害兒童而命名的兒童保護法案,這個法案就叫《安珀海格曼兒童保護法案》。這個法案的目的是,就是要用人民群眾的力量,找到失蹤孩童,找到綁架犯。
這個法案與地震、海嘯、襲擊方面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國家級別的警報系統。當失蹤的孩童事件發生時,這個警報就會啟動。一旦啟動后,每個人的手機上、街道上的大屏幕、高速路上的指示屏上,以及電視和廣播也會中斷正常節目而播出這個警報。
其實在中國,也有這么一個失蹤孩童警報系統,它的名稱叫“團圓”。但我可以說,全國幾乎百分之百的家長,不知道有這個警報系統。這是為什么呢?一方面是因為宣傳力度不夠,從而導致不被人所知。另外還有一個極主要的原因是,缺乏一個法律上的“定義”,導致“團圓”沒有上升為國家級別的警報系統。所以,這個系統無法向全體國民發送這樣的孩童失蹤信息。
2003年3月17日晚10點,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廣州街頭,被以無暫住證的理由,被當地巡邏人員送往了所謂的收容所。一個活生生的人,只三天的時間,孫志剛即在收容所死亡。當時這事引起了全國人民的憤怒。在這三天中,他經歷了三個地方:廣州黃村街派出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最后在庭審中查明,他在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先后遭受了程度不同的毆打,最終因傷重而死亡。
此事發生后的2003年,三名法學博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撤銷。在5月23日,又有五位著名法學家,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同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湖北青年孫志剛以生命的代價,推動廢除了收容條例。
此后的2009年,在四川成都的金牛區,又發生了唐福珍因不滿拆遷而自焚的事件。這個事件在當時,同樣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在各方的推動下,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并實施。自唐福珍以生命的代價為起點,至此時,“征收條例”取代了“拆遷條例”。這也是在唐福珍自焚后,在社會各方面的推動下,這個拆遷條例被廢除了。
以上所述,都是以小人物的生命為代價,換來了社會的進步,社會的文明。有人會說,這進步也太微小了吧,而我要說的是,不要小看這微小小的一步,有無數個的微微小在一起,那就是積小成大了。須知,社會就是這樣一點點的進步而走向文明的。
設想一下,如果每一次都讓小人物用生命的代價,來推動社會的進步,這是不是極其悲哀的,也是不人道的、也是沒有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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