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點看問題,法律同樣是一種具有階級性的專政工具。在此基礎上,如果法律不能夠提前為大多數的人所知曉,那后果將是災難性的。也即,如果法律沒有事先以書面的形式記載于文本上并為公眾所知,那么沒有人能確定他此時此刻的行為是否在犯法。法律就會變成一只可以在空中不斷變換方向的箭頭——它想射向誰,就可以射向誰——而主導射箭的人,自然是階級社會中的統治階級。
所以說,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保障人民對法律的知情權,是社會應盡的必須義務。現在民眾對于法律的認知,僅僅停留在依據生活常識來判斷的這樣一種模糊的水平,其表現為合理即合法,如果個人感覺這事沒那么過分,那它應該就是合法的,如果感覺這事有點過分,那它應該就是不合法的。這樣的一種樸素的認知,不太契合法律的階級性。因為“個人感覺”本身是一種主觀感受,這樣的主觀感受是跟每個人的階級立場、生活經驗和思維狀況等情況息息相關的,對于同一件事的看法,不同階級的、不同身份的人的感覺有時是迥然不同的。無產階級認為的“正確”,也許在小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的眼中就是“錯誤”的;資產階級眼中的“合理”,在無產階級的眼中就未必是“合理”的。
因此,如果沒有保障民眾對于法律的知情權,致使民眾只能憑借樸素的生活經驗去判定自己的行為合法與否,那這樣就意味著民眾很可能就陷入了“法不可知”的困境,造成隨時可能違法的尷尬處境。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破解“法不可知”不僅要求法律必須要明文規定,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社會大眾的樸素價值觀,必須符合大多數人的心理預期,必須體現鮮明的無產階級階級性。
當然,這是從現代社會的角度來展開討論的。在封建社會,“法不可知”的危害對于被剝削階級更為嚴重。封建社會中的法律,作為一門高深莫測的學問,是被地主階級壟斷起來的知識高地,尋常人家不僅看不懂,而且連接觸到的機會都很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自然成為了地主階級對農民進行專政的暴力工具。
最后,由于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一個詞語往往有多種意思,所以對于法律的解釋權也至為重要。同樣一個表達,可以有完全不一樣的解釋方法和結果,這種解釋權如果不是由大多數人來掌握,也很容易造成“法不可知”的困境,進而成為掌握法律解釋權的某一階級的專利,從而成為了維護其階級統治的正當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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