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既不講法又不講理的昔陽縣公安局》一文,實在為八十多歲的老教師擔憂。在蠻不講理的執法機關面前,能夠討得公道嗎?筆者仔細審讀了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簽發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具有爭辯成分的暫且不談,就依法客觀地講,就以下幾條,確實與法律相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第七十九條:……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昔陽縣交警隊沒有依法送達當事人,本來就是違法的事情,而公安局卻以“認定結果告知本人”作出回復意見,明顯支持交警隊違法行為。據當事人說,交警隊并沒有任何告知程序與依據。事實是老教師看了一下認定書,就開始與交警依法申辯,交警當即撤走認定書(這個認定書沒有再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又派辦公室主任前來商議“賠償”解決??梢?,公安局不但否認撤回認定書,且“告知”亦是沒有依據的。也就是說,公安局不但違反法律規定,而且缺乏實事求是。
這里,不得不說,本來交警隊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致使當事人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公安局卻在《意見書》中說什么給上訪人“做工作引導走民事訴訟程序”,這種與事實相違的捏造也太可笑了吧!公安局還說“不影響認定書之效力”,已經撤回且一年多沒有送達雙方當事人的非法認定書,何談效力?
昔陽縣公安局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肇事人張計成雖然系假肢,但不適合《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患有妨礙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定,理由是“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這里,筆者想問一問昔陽縣公安局:“是否可以駕駛小型自動擋汽車就可以駕駛摩托車?如果駕駛資格通用,是不是也可以駕駛大型貨車?”這里,張計成駕駛的是摩托車,并非小型自動擋汽車。筆者不知道駕駛資格在昔陽縣有什么特殊規定,敬請昔陽縣公安局拿出一個“左腿缺失可以駕駛摩托車”的法律依據,如果拿不出來,那就是明目張膽地歪曲法律了!
公安局在第三次《意見書》中,為了袒護交警隊違反法定程序逾期制作《認定書》,說什么“鑒定單位2021年9月1日作出的《車輛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瑕疵,請求鑒定單位作出說明,等到9月23才出具說明,故在9月26日出具《認定書》不逾期。”但公安局同時在此《意見書》中又說“9月3日,……鑒定書送達了雙方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這不是前后矛盾、自打嘴巴嗎?既然認為《鑒定書》有瑕疵,為什么要送達當事人(送達就生效)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如果認為鑒定有瑕疵,可在三日內另行委托機構重新鑒定。請問公安局,為何不依法另行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而是要等待一個時需二十三天的說明呢?再者,當晉中支隊在復核時指出“違反法定程序”時為何不作解釋?老教師前兩次信訪都提及此問題,又為何不加否認?是否當時還未做好假說明準備?公安局離開法律想當然支持假說明,是否拿法律開玩笑?
這里,再問一下公安局,昔陽縣交警隊第二次出具《認定書》逾期一個月,當何解釋?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昔陽縣公安局對三次受理老教師的信訪事項,并沒有依規出具《信訪受理通知》,每次延期回復也未給出具體延期理由,而卻在《意見書》中說“可以根據短信提示,在互聯網上查看案件進度。”筆者真的有點想不通,如果互聯網可以代替書面材料,為什么《信訪工作條例》要規定出具書面告知書呢?這里避開公安局是在網上發送《意見書》時才同時補發一個虛假的《信訪受理通知單》暫且不談,昔陽縣公安局可否提交一個用互聯網代替書面告知的依據?如果沒有,那就是以己代法了!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而昔陽縣公安局在《意見書》中卻要求信訪人“如果不服本處理意見,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后30日內向昔陽縣公安局……提出復查申請……。”筆者不知道是否公安局長兼任副縣長就成了自身的上級機關,但總認為此言不妥。敬請昔陽縣公安局給出一個合法的解釋。
這里,只是對照法律找了幾條昔陽公安與法律相悖的地方,至于昔陽公安其他有違法律的行
為、作假欺騙的行為,以后再述,深信權勢掩蓋不了真相。不過,公安局所說的“事故復核時,原辦案民警并未參與”確實是一句假話?,F在確有證據證人可查,原辦案民警張※※自始至終參與了復核。帶著執法儀做筆錄的是張;帶著法醫進行傷情鑒定的是張;來給當事人送《復核認定書》的是張;與老教師進行辯論的是張;《復核認定書》上面的交警簽字也是張;撤回《復核認定書》的還是張。一連串的事實,是不是公安局的一句話就不存在了?
一個執法機關,如果不以事實為依據,又不以法律為準繩,那就什么事情也能干得出來了。在這樣的機關里,什么交警隊枉法認定,什么騙取老教師簽字,什么制造假鑒定說明……都不是偶然的事情。
現在,老教師承諾可以對事實承擔法律責任,不知道公安局是否也敢于承諾對事實承擔法律責任?我想,既然公安局作出了書面答復,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只不過能夠不承擔罷了!如果公安局與老教師換一個位置,或許老教師早就被處罰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每個人都知道的理念。向昔陽縣公安局這樣歪曲法律與事實真相,在法律面前能夠人人平等嗎?
二十大提出要加強法治建設,不知道昔陽縣公安局是怎么樣落實的。這種為了保護本集團的利益而出賣法律和造假的行為,除了不收斂,反倒越來越變本加厲,不知道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是怎么樣看待的!
如果這種執法機關違法亂紀的現象得不到制止,說不定那一天又會落到誰的頭上。為了真理與正義,敬請廣大網友評論與轉發!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