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這是文明社會人類生存的基本權利,也是文明社會存在的基本條件。一切社會的變革,都是人類美好生活的追求!
愿景很美好,現實很殘酷!本人一家三代七口人唯一住房,2019.11.24星期天晚7時左右慘遭暴力強拆,求告無門。三年了,至今分文未取,淪落街頭,無家可歸。2022.7.8向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起訴追還住房,不予立案,上訴至高院,又遭“維持原裁定”的裁決。不能接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一)(二)(三)之規定,依法向高院提請再審, 賠我住房賠我家產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年近八旬,祖孫三代七口人,在**街***號前樓習慣生活了30多年的分割成三室二廳的住房,2019.11.24星期天晚上7時左右,被一大幫暴徒強拆了,這是文明社會的悲哀!從**區舊改啟動至今,沒有任何人與本戶商討過任何安置方案,也從未收過任何單位1毛錢,強遷50公里郊外56.58平米一室房,誰能接受?官司打了3年,從中級法院打到了最高法院都輸了。誰能告訴我,一家三代七口人,它處無房,強制安置50公里郊外56.58平米一居房,合法嗎?該安置房調配價9173/平米,強制安置價19602/平米,合法嗎?原住房卡載有的30多年前入住時就存在的20平米自搭擱樓及14平米二戶合用灶間和10平米公用天井還有11平米停放自行車等的公共廊屋不計征收面積,合法嗎?該地塊地處**市南外灘鉆石地塊,商品房時價15萬元/平米以上,最高房價可達38萬元/平米,而征收本戶的實際征收價僅為29552元/平米,合法嗎?而這些審案法官居然判定“沒有損害動遷戶的合法權益”,法理何在?8旬老人一家,居家無屋,安身無所,黨和政府豈能不管?根據<民法典>第113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民法典第114條又明確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丶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還我住房,天經地義!民法典第120條又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五)“對征收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以及(十二款)“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丶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伙暴徒打著人民政府旗號,官商勾結,黑惡勾結,隔離戶主,以極其卑鄙手段,恐嚇威脅共產黨員子女,不簽字便要開除公職,即將大學畢業的外孫不能正常就業等等恐嚇卑鄙手段,脅迫威逼善良無知的屋里人在莫名其妙的子虛烏有的什么“協議”上簽字,何其毒也!2020.3.11當事人發函**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的法律責任人--區房管局長,聲明本戶不要貨幣要住房,EMS交寄單收據查詢顯示--2020.3.11郵局收寄,3.12 上午10:15送達并簽收,當日下午15:05征收行政機關即心急火燎急匆匆使用在履行房屋征收過程中獲得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為當事人在民生銀行秘密開立賬號,急匆匆打入莫名其妙的毫無根據的所謂“動遷款”,當事人渾然不知。成功制造了當事人動遷已結案的虛假信息??杀氖墙K審法官對此既不調查, 又不質證, 妄斷“要求賠償住房丶財產和精神損失, 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 荒唐之極!王法何在?
最高法院法釋[2019]17號第十四條,“行政協議存在脅迫丶欺詐丶重大誤解丶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2022)滬行終***號稱“上訴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提起訴訟,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瞠目結舌!
三年來,8旬老人一家 顛沛流離,居無定所。今年6月,現租房房主要求我馬上搬走并辦理騰房手續。區人民法院開庭傳票已送達,當事人不得不將負有連帶責任的關系人--**區人民政府作為第二被告遞送法院,這不是順理成章嗎!
請求再審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申請人的訴請。還我住房! 還我公平正義!
上海老人 王良方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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