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街道“精品社團竟演”活動現場,一位評委在給“紅歌歌唱團”點評時說:你們‘不能為長紅歌而唱紅歌’,那樣有什么意義呢?你們首先應該是要高興。”說的倒是挺含蓄,但言談話語中總感覺夾雜著異音,是在表面肯定中暗含著嘲弄和揶揄,言外之意就是你們唱什么紅歌啊,高興高興就得了。
“竟演代表”說得很明確:唱紅歌是要宣傳紅色文化,弘揚革命傳統。難道這不應肯定和支持嗎?難道真的有純娛樂的不帶任何思想意識的文藝作品嗎?古人說“文以載道”,只要是文藝作品,不管它是那種形式都會坦白直露或隱約含蓄地承載一定的思想意識,可以說都是有為而作,都是一定思想意識和愛恨情緒的抒發和表達,都是一種情緒的流露。傳唱紅歌首先是一種價值取向,是一種感情寄托,是對紅歌所承載的思想意識和精神的肯定,而肯定就意味著喜愛,就是情趣所在,精神所向。而當演唱者沉醉在這種音樂氛圍中的時候,那自然就是“足以極視聽之娛”的幸福體驗,精神享受,這又怎能說是“為唱紅歌而紅歌”呢?
如按那名評委的意思,要么不唱紅歌,要么純粹就是唱,不附帶任何思想意識和精神情緒,否則就無愉悅快樂所言。這種言論不能說沒有點兒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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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