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幾個“重量級”的腐敗分子被公開審判依法判決,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個人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這樣的判決大快人心,彰顯了黨中央反腐敗的態度和決心。然而對這樣的量刑定位感覺有點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條,也就是說死刑有兩種:即立即執行和兩年后執行。立即被執行死刑的情況我們能夠看到,也能夠理解,而兩年后再被執行死刑的基本上看不到也沒有,顯然這條已沒有了實際意義,視乎有一點做文字游戲。死緩的量刑源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因為當時我們國內有敵特和反革命分子,對于那些罪大惡極、但民憤不大的,又能夠主動改造并有立功表現的罪犯,給予死緩的量刑是有利和可行的。那么今天對腐敗分子采取死緩的量刑,顯然就是不合適的了。看到有一個司法解釋這樣說:犯人在執行緩刑期間,如果故意犯罪的,經核實后可執行死刑。人仍被關押著都沒有了自由,還能去繼續犯罪嗎,簡直就是癡人說夢,不敢茍同,只得無語。
從保護人的生存權來說,法律對所有罪犯判決的結果無外乎就是死或不死兩種。而死刑又被分為立即執行與兩年后執行兩種情況,那么這兩者的根本區別到底在那里,應該有個明確的界限。如果罪犯所犯罪行達到法律條款規定夠判死罪的,那就按死刑執行,如果不夠判死刑的,那就按無期或有期徒刑來執行。從這幾個腐敗分子的犯罪特點、危害程度、貪污受賄的金額等來看,情況是不同的,罪行占比也是有區別的,且相差較大,但都給了死緩的量刑,這樣顯然是不合適的。死緩這一量刑不能成為腐敗分子在死與不死之間的緩沖區,留置這樣一個有彈性空間的中間地帶,無疑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個新的漏洞。不能“死緩就是一個框,罪行大小都往里裝”。不能讓任何犯了死罪的人,還抱有不死的僥幸心理,這樣廣大的人民群眾也不能接受。
其次,對于“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這一條,既然能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那么也就應該有期滿被依法執行死刑的。但實際情況是所有的死緩都轉為了無期,那緩刑兩年還有什么意義呢,還不如直接判為無期徒刑更好。
人的求生欲是極強的,任何罪犯在被判處死刑后他都會想著以一切努力一切手段來達到求生的目的,但只能依法來決定。人民法院對罪犯的判刑都是依據其犯罪事實而定的,犯罪在前量刑在后,不能把犯罪之后的可能表現作為先行判刑的依據。立即執行與兩年后執行的根本區別在那里,顯然給人的邏輯判斷就是在獄中的表現,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推理的話,那么所有的死刑犯也可以根據其在獄中的表現來定罪,那不就沒有死刑犯了嗎。量刑的依據是犯罪的輕重及對他人和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是之后在獄中的表現,法律是剛性的,不能有彈性。如果有彈性就讓個別罪犯該死而沒有死,也給個別徇私枉法的人有了機會,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罪犯的作用。延安時期的黃克功,解放初期的劉青山張子善,都是對革命有功的人,對于這些曾經為老百姓做過一些有益的事的人,在定罪時,一些領導干部乃至于審判機關一時都難以把握和決斷,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也都在等待和觀望著看你共產黨相關機關會怎么去處理。有些人還給有關部門,甚至給毛主席寫信或托人求情,希望不要判他們死刑,讓他們戴罪立功。但毛主席高瞻遠矚,站在黨和人民事業的高度,嚴肅地批評了說情的人:功是功,過是過,不能以功抵過,正因為他們有功,我們共產黨領導機關才要對他們執行比一般群眾更嚴格的紀律,不殺不足以教育兩百個、兩千個,乃至于更多的黨員干部,正因為這樣,使我們黨贏得了人心和天下,打造出了一個受人民擁戴又風清氣正、:清正廉潔的政府。
這幾個腐敗分子,都曾在黨和國家部門重要的領導崗位上,他們通曉國家的法律和相關政策制度,明知故犯,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之后不僅不收手不收斂,且更是膽大妄為肆無忌憚,他們早已把黨和人民的事業拋到了九霄云外,對于這樣已蛻變為人民罪犯的人,只能對其執行更嚴厲的審判,否則不足以平民憤和震懾犯罪,不足以教育廣大的黨員和干部。
當前,黨中央正在全力推進黨的全面建設,進行自我革命,反腐敗的力度也越來越大,制度的籠子也越砸越緊,一個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局面已經形成,相信我們黨一定會給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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