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社會”
“個人主義是公民社會的基礎”。董健如是說。
自從個人主義在清末傳入中國,雖然屢屢遭不同人的詬病,在民國之后,“新文化運動”中也曾經迎來它的高光時刻。就是在那時,著名的口號也就是“德先生”、“賽先生”。“德先生和賽先生”,即民主和科學,也說不上是個人主義的,掛在個人主義的帳下,并不確實。所謂的“公民社會”,還沒有列入人們的視野。
在新一波宣揚個人主義,為個人主義“正名”的這些年中,“公民社會”被那些宣揚個人主義的人們擺到了明面上,吹的挺邪乎。董健就是其中比較賣力的一個。
算起來,老朽可以大言不慚的說,也是一個“資深”的擁護共產黨的指導思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至今對“個人主義”持反對立場。不過,對于“個人主義是公民社會的基礎”一說,還是感到很新鮮。一時不知那是什么意思。只能說是孤陋寡聞了。
據董健教授說:“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不是什么新詞。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便提出過這一概念,到了近代,盧梭、黑格爾、馬克思等人也使用過這個詞。但各人的理解不盡相同也是事實。因此,根據不同的語境他們才譯為‘市民社會’、‘文明社會’等等”。
這樣看來,“公民社會”不但對中國,即使對法國、對德國,也屬于“舶來品”。
“civilsociety”這個外國詞兒到底是什么?據說這是個英文詞語。但知,亞里士多德用的應該是古希臘語。英語詞匯“civilsociety”是從古希臘語中那個詞語中翻譯的?即使是英語“civilsociety”,是不是只有這些年來的某些個人主義者“認識”,知道翻譯成中文念“公民社會”?其他人翻譯的都不算數?為什么盧梭、黑格爾、馬克思他們曾經把它翻譯成“市民社會”、“文明社會”,而沒有翻譯成“公民社會”?是他們理解錯了,還是翻譯能力不行,翻譯錯了?如此種種,都是疑問。
論“學問”,論“能力”,包括翻譯能力,董健教授或許屬于上
乘。不過,還沒有聽說他是翻譯方面的權威,在其上者應該不乏其人。難道他們都翻譯錯了?惟獨董健自己得道,得了什么高人的真傳,奉獻給國人一個“神圣”的、大多數人不知為何物的“公民社會”?
唯一的解釋是,無論是在當時的古希臘,還是盧梭那個時代,關于“公民”一說還沒有被廣泛應用,或者說,還沒有確切的內涵。
公民,與市民相比,應該覆蓋更廣泛的人群。公民與市民,作為兩個“觀念”,具有“交叉關系”,一般也不能并列使用,也不能“互通”。
如果說“公民”與“臣民”相對,那么,在古希臘這個奴隸制社會,誰被稱為“公民”,誰被稱為“臣民”?它到底是“臣民社會”還是“公民社會”?當時的“公民社會”在哪兒?有什么組織形式,存在的經濟基礎是什么?職能是什么?與當時的奴隸主統治者的關系是什么?出了哪些著名的,史上留名的領導?它總不能只是作為一個“概念”而單獨存在吧?
眾所周知,無論在西方還是東方,自有城市就有“市民”。而在一座城內,居住的也決不只是“市民”。“市民”之外,還有“官吏”,甚至國王、貴族。至于是不是還有奴隸,應該是有的吧?否則,國王、貴族使喚誰?
無論從“內涵”還是從“外延”上說,“公民”與“平民”屬于完全不同的概念。作為思想家的盧梭、黑格爾、馬克思還不至于分不清,把它們混淆吧?
亞里士多德生活的年代不會早于中國的孔子。當時的中國,民就是民,與“公”扯不上絲毫關系,沒有“公民”。而在國人的意識中,臣與民也不一樣。臣,是離統治者比較近的人群,一般也稱為“官吏”,可以認為屬于統治者的奴才,等級在民之上。
在中國幾千年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中,還不曾“創造”出“公民社
會”這個詞及其概念。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后,皇權被廢除,“皇民”、“子民”,轉化為“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在憲法中也使用“公民”這一用語。指具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的人。
“公民”一語在西方,應該是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資本主義制度建立之后的產物。“公民”,是一個法律用語,指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人。
關于“公民社會”,最近看到一些文章,原來早在“公民社會”這個“概念”產生之后,或者說傳入中國之后,就有不少人質疑、反對。
如王紹光先生就認為:“‘公民社會’是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2013年08月08日09:03,人民網-人民論壇)
有人面對“問題”,黔驢技窮,就是想通過弄一些莫名其妙的、非常容易產生歧義的新“概念”,賦予它自以為是的內容,高談闊論,以忽悠老百姓。這“公民社會”應該算是近年來冒出的一個。
任何一個社會,都建立在特定的經濟基礎之上。什么社會的基礎建立在“個人主義”之上?迄今為止,沒有看到那本教科書上說過。
個人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屬于“上層建筑”領域。連它都是需要“基礎”的。所謂“個人主義是公民社會的基”一說,是顛倒了社會的“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按照這種說法,不信仰個人主義的人們,信仰共產主義的人們,就不配進入“公民社會”。如果不能進入“公民社會”,他們應該去什么社會?
對于“公民社會”存在的基礎是什么?就沒有人能夠說清楚。
“公民社會”中的公民,到底是什么人的社會?
董健教授把魯迅搬出來,于事無補。在魯迅的語匯中,就沒有“公民社會”一語。他提出的“人國”,本來也不存在,幫不上“公民社會”的忙。
按照中央編譯局副局長、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的認識:中國公民社會的的確確存在,而且具有一般的特征:它相對獨立于國家和政府;它的主體是非政府和非營利的民間組織;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它有自己既不同于政府系統又不同于市場系統的運行規律;它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民主政治的進步有著重大影響。(2009年1月19日《中國青年報》《中國已邁進公民社會——首部公民社會藍皮書發布》)這與《人民日報》主任編輯雷達先生關于“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它不屬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于盈利的私營經濟的一部分”的解釋,差不多。
這樣的解釋大可值得商榷。在邏輯上,很難說得通。
毋庸置疑,那些團體或者組織都是由“人”組成的,而不是由全體“公民”組成的。為什么偏偏把那種群眾的或者民間的組織叫做“公民社會”?沒有參與、參加那些群眾的、民間的組織的“公民”們,他們參加的組織、團體,該叫做什么社會?說得清楚么?
再說,“公民社會”里的人們都有什么“共同利益”?“公民社會”之外的組織、團體,難道就沒有“共同利益”么?這顯然不符合現實,也不符合事實,更是無視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的“公民”們組織起來成立的組織。
這樣看來,他們所謂的“公民社會”的存在,就是十分荒謬的事。像盧梭、黑格爾、馬克思那樣的大思想家、理論家,無論是在翻譯時,還是在自己的理論中闡述問題時,怎么可能犯那樣低級的邏輯錯誤?
俞可平、雷達、董健等人關于“公民社會”的認識,充其量是一家之言。其他人沒有必要順著他們豎起來的桿桿繼續爬,隨聲附和。
現在看來“公民社會”完全是某些人,出于自己的政治、理論的需要“創造”出來的連他們也不能自圓其說的一個新概念。并借口“翻譯”問題而突出出來說事,以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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