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呢,黨員吧就不該成為企業主。但現在《黨章》規定了可以,我左思右想,當了企業主的黨員,既要符合黨的目標和宗旨,又要身具企業主身份,怎么也得有些要求吧:
比如,
主要靠壓榨勞動獲取利潤的,這是典型的剝削了;
違反法規的(勞動法、環保法、安全生產法等等),違法的都是犯罪分子了;
偷逃稅收的,那也是違法;
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覺悟顯然沒有超脫甚至低于一般群眾;
不能按時按規繳納員工社保的,顯然也是違法;
主要靠行賄獲取生意的,也是違法;
出賣國家利益的,顯然是叛徒;
高調炫耀財富的,覺悟肯定不高;
在國外獲取綠卡、購買住宅等資產的,顯然在愛國上達不到要求;
取得外國國籍的,連中國公民都不是了;
這樣的企業主如果不勸退不開除,甚至吸收,對我黨的形象是一種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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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