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廣東省湛江市政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職務,黨員機關干部,響應1999年完成政府機構改革、機關人員分流特定政策的號召;執行了湛府【1999】5號文(關于修訂印發《湛江市關于鼓勵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的鼓勵政策。該文第五項規定:“一、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系脫離原單位并簽訂2年以上合同的,其檔案工資升兩級,計算連續工齡,并由原單位按其原工資2年一次性作生活補助發給,保留國有干部身份,檔案及人事關系可掛靠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1999年4月,我按該文規定辦理了市組織部和人事局特殊的調動手續:“調我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掛靠)工作”,市政府也履行了生活補助發給我的承諾。2013年到退休年齡,本人申請按上述文件精神辦理保留原來國有機關干部身份退休手續,市人社局主事人狡辯以5號文沒有注明退休辦法的規定為依據把我作墊背處理,適用依據錯誤,硬性套用粵人社發【2011】91號《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行定性,以我屬個人調動為由,違反法定程序,擅自篡改該文的規定,把我等同被判刑勞改的機關干部一樣處置,剝奪我按該文規定保留國有干部身份以及政策待遇,侵犯我合法權益!長達9年,我持市政法委,湛政【2014】43號(關于給予我落實政策辦理退休的請示)一直訴求,她們都是官僚主義,對我同一事實和理由案例,先后6次作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同性質的處理意見和4種無任何法律證據而虛設的定性;然后,還霸權連續7次作出相同具體明顯不當的信訪答復。時隔至今都沒有得到解決、落實該文規定承諾的政策。我沉冤受害要喊話,敬請各部門、單位以及我們會員,大力支持我依照黨紀維護合法權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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