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了昔陽縣老教師被騙取《承諾書》一事,讓我久久不能平靜。我在想,昔陽縣的交警隊是否變味了?僅僅是一個交警隊變味嗎?
我對交通法規了解甚少,但就憑昔陽縣交警隊三番五次以賠償為幌子解決問題,就足以證明其心中有鬼,肯定存在執法違法之弊。
還有一個細節,昔陽縣公安局在6月2日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老教師在信訪材料中引用的《安全法設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正確,因為“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行政處罰決定,故不適用本條。”可見,公安局已經對老教師的信訪材料做了挑剔,除了此條外,并沒有對老教師提出的其他理由和法律依據作出否認。也就是說,他們承認老教師提出的十二條理由和三十多條法律依據是正確的。換句話說,他們的認定是非法的!
他們擔心怕追責,他們怕真相大白,他們怕影響烏紗帽……
錢是國家的,可以找個借口隨便花,花錢了事。甚至,他們的錢可以隨便來(比如開假發票)。不過,他們可以把錢花到更為對他們有利的地方,根本不用花在老教師身上。用個“賠償”的幌子,把老教師的《不上訪承諾書》騙到手就可以了。
不過,他們也有點擔心,擔心有一天會得到懲罰。好在他們的頂頭上司可謂至仁至義,處處想方設法幫他們鋪路。先是在下達《認定結論》時否認了縣交警隊“適用法律錯誤”和“認定不公”,其次幫忙找專家做擋箭牌,最后還親自出馬以解決問題為幌子替他們說話,以“不分對錯”之口頭決定蒙騙老教師,給縣交警隊創造誘騙之條件。再加上縣公安局的支持,或許已經不感到孤立了。
看來,變味的絕不是單單一個交警大隊。
公安局副局長親自出馬,以“賠償”或者“救助”之名,騙取老教師在《不上訪承諾書》上面簽字,后又作出“同等責任是適當的”決定,顯然屬于欺騙行為。如果是老百姓,可能就屬于違約或者詐騙犯罪了!
公安局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事故復核是由原陽泉交警支隊事故科長楊虎生、長治支隊原事故科長李萬來及長治屯留交警大隊劉秋生確定的,他們確定了昔陽交警大隊原認定是適當的。在這里,先不說專家的意見謬誤,也不管里面有沒有貓膩,就專家沒有見過當事人,單聽一方之詞,就知道里面是怎么一回事了!他們把責任推給三個歪嘴專家,忘記了自身是認定單位,忘記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若干規定,忘記了超越職權與違反法定程序。他們就連一丁點兒擔當都沒有!
公安局出爾反爾,欺騙的不僅僅是老教師一人,就連同幫助他們說服老教師接受賠償的中間人,都被騙得尷尬不堪。他們不是老教師的學生,就是老教師的親屬,只不過在公安部門工作而已。我不知道他們,將以什么面目去見他們的恩師和親人。
昔陽縣公安部門不僅僅是欺騙老百姓,就連上級部門,比如信訪部門也是假話連篇。在上報《信訪事項處理書》時,編造一份《信訪事項受理單》一并附上。應對了省里信訪部門,而對于信訪人來說,卻是絲毫不知情的。大概這就是欺下瞞上吧!
本來在復核認定中,昔陽縣交警隊一直找人跟老教師商量“賠償”,根本沒有證據公開和聽取申辯,卻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什么“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進行了證據公開,并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惜他們這種謊言只能欺騙上級,卻欺騙不了當事人。
作為公安工作人員,誰都知道書面材料的重要性和可憑性,所以,他們只要老教師給他們書面承諾和書面材料,卻不給老教師只字片紙的承諾,甚至連《交通事故責任復核認定書》也不交付當事人。縣公安局竟然也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以“已經告知本人”(不是送達本人)作為處理結果。我們這些老百姓,都替他們感到臉紅。
筆者現在還是鬧不明白,昔陽公安部門出爾反爾,在晉中支隊一行來人和他們聯合出臺的“不問錢從哪兒來,不再分對錯,由交警隊按照國家規定賠償”之決定面前,糊弄老教師三個月后不算數了,這到底算作“違反協議”“失信毀約”還是算作“詐騙”?抑或三者兼之?是否觸及法律法規了?
在這樣的執法隨便、處理隨便、誘騙隨便、毀約隨便、失信隨便、假話隨便的公安部門,誰能保證他們沒有過錯呢?只不過他們有一個權勢集團,他們也是特權階層,老百姓惹不起罷了!
這些人民公安變味了,不知道他們的‘“警魂”去了哪兒?希望沒有變味的領導能夠或者敢于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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