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戰爭打了四個月,網友們清晰的記得,這場戰爭引發了我們國內輿論場多么大的分裂和矛盾。許多公知、美國派,背離我們的國家利益,期望我們拋棄俄羅斯,站隊以美國為首的國際社會。
某地社科領域著名人物3月初就信誓旦旦宣稱,中國還有兩周的窗口期與俄羅斯切割,再遲中國就將喪失回旋余地。而現在,俄羅斯節節勝利,北約處處被動。他說的2周內投降的窗口期,已經被實踐證明是多么可笑。
這還是我們別人在打仗,我們內部已經分裂至此。許多社會精英就已經離心離德,站隊所謂的國際社會。
如果是我們內部開啟了統一之戰,將會如何?我想,有的人分裂的程度一定會超過此次俄烏戰爭。
這件事情讓我想起了七年前的一件事。七年前,通過的《刑法修正案9》,其中做了一些新的規定。取消了九項罪大惡極的死刑罪名,這九項罪名分別是: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我以為,這九項罪名可都是罪大惡極的。不過卻都被取消了。
當時有網友疑問,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都被免死,這是在鼓勵什么?
有網友疑問,2015年的天津瑞海倉庫的化學危險品大爆炸造成158人死亡,另有15人失蹤。而核材料的危害要遠比危化品嚴重千倍萬倍,為什么取消死刑?!!
還有,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這是比強奸婦女還要嚴重的罪行,強奸婦女最高還可判死刑,可是為何強迫賣淫不能判死刑?集資詐騙罪毀滅了多少家庭,導致多少人家破人亡,數額如此巨大,為什么要判這么輕?
當時有學者給出的取消這九項死刑的理由是,“取消死刑及減少死刑罪名是世界潮流!”
但是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大范圍取消死刑,既沒有減少犯罪率,還助長了犯罪率。
關于這些法律條款背后的、具體的法理爭論,今天我就不詳細說了。我就說一點,在收臺之戰之前,我覺得我們應該修改這幾項條款,尤其是與軍事行動相關的一些條款。恢復如下罪名的死刑條款:
走私武器、彈藥罪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偽造貨幣罪、走私貨幣罪。
這些死刑條款可以不用,他們犯事的時候我們可以不判死刑,但是存而不用、與沒有存貨卻是兩碼事。把這些條款修改好、放在那兒,就是對一些人的極大震懾!
很多網友可能非常疑惑,這么罪大惡極的罪名,究竟是如何被取消的呢,究竟是哪些人推動這個事情的呢?
這里我就不詳細說了,我就點一下。
陳興良教授,是許多人心中的大法學家。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刑法學學科召集人,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以及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等職。
這里只列出了一部分職位。這個職位列表還可以繼續寫,寫上一整頁。
在陳大教授等人的推動下,上述罪名被取消了死刑。陳教授的理由是什么呢?其實也就是兩點:
一是這些罪名在現實中不可能發生,所以這些罪名的死刑沒有必要;
二是不能把廢除這些罪名的死刑,理解為放松管理。
我帶大家來看一看他的一次講座的發言文章。
陳大教授在講座中開頭指出,很多人反對廢除這九項死刑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
“但這些意見本身缺乏事實的根據與邏輯的支撐。因為這些意見所論及的廢除死刑罪名以后可能具有的對社會的消極影響本身是假設性的,并沒有實證資料支持。事實上,某些犯罪不要說死刑案件沒有發生過,即使是普通案件也沒有發生過。”
“例如,對走私核材料罪死刑廢除的反對意見的邏輯思路是:“如果發生,后果不堪設想”。顯然,這里是以假設為前提的,如果這種假設不可能轉化為現實,則結論就不具有真實性。更何況,在現實生活中走私核材料案件并沒有發生。”
“再如,走私武器、彈藥罪死刑的廢除,反對意見的論證方法是:“對走私武器、彈藥這種行為,我們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懾作用,將給國家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事實上,走私槍支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所見案件基本上都是走私仿真槍,而沒有見到走私軍用武器的案件。而且,即使對走私武器、彈藥罪廢除了死刑,最高仍然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從邏輯上來說,不能把廢除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死刑理解為是對走私武器彈藥行為放松管理。如果這一邏輯能夠成立,豈不是所有未設死刑的罪名,都是對這種犯罪行為放松管理的表現?這種意見幾乎把廢除某罪的死刑誤解為取消該罪名,在此基礎上的結論顯然難以成立。”
我說說我的看法,走私武器彈藥不可能發生嗎?今天中國對槍械管的嚴格,在很多大中城市看不到槍。但是你因此就說管的嚴沒有必要?這邏輯不是滑天下大稽嗎?
再說了,新疆地區一度出現的暴恐事件,暴恐分子手中的槍支是怎么出現的?還有個別城市的槍擊案,那些槍支是怎么出現的?
再說說陳大教授另外一個邏輯,不能把廢除這些罪名的死刑,理解為放松管理。如果該邏輯成立,豈不是所有未設死刑的罪名,都是對這種犯罪行為放松管理。
陳大教授忘記了基本的法律準則,“罪刑均衡原則”、“罪刑等價原則”。總不能偷一個饅頭,也判一個死刑吧!!!
這就是我們大法學家的法律邏輯!
最后,再提一下陳大教授另外一篇文章《死刑讓個人成為社會替罪羊,社會轉型期應容忍犯罪》。
讀者可以問問,陳大教授所說的社會轉型期,究竟是要轉到什么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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