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名16歲少年因下河救狗而溺亡,令人十分惋惜。而讓人更加心痛的是,他可能受到了誤導。
據現場市民稱,6月20日下午,有女子在河邊遛狗,結果狗落水,女子跑到旁邊籃球場求救。據現場市民稱,她喊的是“救妹妹”,一名正在打球的16歲少年挺身而出,下水沒多久便被河水沖走。但也有目擊者稱,少年知道是救狗狗(極目新聞)。真相如何,目前尚無定論,隨著少年的遇難,也可能永遠成謎。
分清救人還是救狗是否重要?毋庸置疑。無數真實案例告訴我們,下河救援是有生命風險的行為,除過于年幼的兒童之外,正常人都會在施救前判斷是否值得。如果是手機掉了這樣的事,沒有人會貿然下水,失主也無權要求他人冒險,而只能采取保障充分的打撈方式。只有人類的生命才值得另一個人去冒生命的風險。
為何下河救人犧牲概率特別高?本身因為事件緊急,落水窒息撐不了多久,因此施救者通常沒有充分準備的時間,哪怕會游泳,在沒有熱身、不了解野外水情的狀況下,出意外的概率也很高。當事人遇到危險可以求助,但是有責任清晰告知是人還是狗,也有責任制止他人超過必要限度的冒險。就算是火災報了消防,你也要告訴火場里圍困的是人還是寵物,消防員可以拼死抱出嬰兒,哪怕葬身火海也算死得其所,但如果為了“毛孩子”而送命,你心不會痛嗎?
不是說寵物不能救,但施救方法和冒險原則跟人命大不相同。如果是寵物落水,情況不明的自然水域一律不建議下水施救,最好是采用投擲繩索木板或找小船等能夠確保施救者安全的方法。而且動物一般天生會浮水,一時半會淹不死的。消防員也經常出手解救小動物,都是會借助工具在科學理性的前提下操作。
據悉,溺亡男孩身高一米九一,平時喜歡籃球,性格開朗熱心腸,是家中獨子,可想而知父母的悲傷。而且他的犧牲能否換來見義勇為的認定,家屬也毫無把握。
有律師稱,見義勇為的定義是“不顧個人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進行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而寵物在法律上認定為財產范疇,因此即便是明知救狗,也可以“保護他人財產”為依據而進入見義勇為范疇。
然而,理論是理論,現實中還乏有這樣的先例。而且筆者也不建議將搭救普通寵物遇難納入見義勇為。因為,見義勇為作為無上的榮譽,有著極強的鼓勵和示范作用,它不能用來鼓勵非理性的冒險行為,這可能會害了很多后來人,尤其是未成年人。
我們在鼓勵見義勇為的時候,也必須進行科學理性的宣傳,實施救助要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犧牲。不鼓勵判斷力不足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未成年人就是這個世界上最重要的,沒有什么東西比他們更寶貴。
如果該少年確系受到誤導而犧牲,那么見義勇為是應當認定的,因為他的主觀動機就是救人。如果明知救狗,則不建議頒獎,避免后續有未成年人效仿,畢竟動物落水的幾率比人大多了,我們不能誤導孩子們為動物涉險。但是建議遇難者家屬對負有過失責任的狗主人起訴賠償。
遛狗落水,那肯定沒栓繩,首先她就是違反了養犬規定而導致意外。在沒有后果的前提下這不算大錯,但如果產生嚴重后果,那這違規行為就是起因,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二,應調查她究竟有無誤導情形,如果“妹妹”屬于寵物真實昵稱脫口而出,那算過失責任。而如果為了促使他人施救而刻意混淆落水客體,則成為故意責任,需要承擔巨額的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順口再說一句,把寵物人格化對待在飼養者中極為普遍,電梯里常見不同年齡段的女性抱著狗狗“兒子”長、“寶寶”短,令旁觀者不適。但說到底,這屬于個人自由,在不影響到他人情況下也沒理由干涉。但是,你別在公共餐館里讓狗上桌吃飯,不要違反養犬規定對他人造成安全隱患,更不能把寵物真當成人,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既往的養犬糾紛案例中不乏類似言行,譬如路人指責遛狗不栓繩,狗主竟反駁“給你孩子套上繩子他舒服嗎?”——這種心態為類似悲劇埋下了伏筆。養狗的人和狗再親,別人罵他是狗他恐怕也會動怒,把自己的狗凌駕于他人之上,是一種極端自私的行為。就像事件中的女主人,既然那么愛狗,為什么不拿自己的命去換?看著別人為你的狗跳水如何能心安理得?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