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村鎮銀行儲戶健康碼被強行賦紅碼”的通報來了,通報說“擅自對不符合賦碼條件的人員賦紅碼,嚴重損害健康碼管理使用規定的嚴肅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是典型的亂作為。這樣的亂作為最終帶來的會是社會信任度的喪失,也會對當地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帶來非常大的傷害”。這一通報遭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質疑,我的總體感覺是此通報“避實就虛,避重就輕”,這種作法騙不過人民群眾的眼睛,應當予以推倒重來。
所謂避實就虛----就是通報沒有回答人們極為關心的賦予紅碼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誰決策的?賦予紅碼標準是什么,誰制定的?賦予紅碼的客戶信息是誰透露的,怎樣獲得的?對這些廣大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不予交待,不去解決村鎮銀行的違法吸儲行為而偏偏解決上訪群眾,不去解決爛尾樓問題而偏偏限制維權群眾,這樣的通報怎能讓老百姓服氣?
所謂避重就輕----明明是違法行為卻被降維說成是違紀----不作為,是簡簡單單的不作為嗎?我們不禁要問:給公民憑空捏造紅碼是不作為嗎?是偽造(健康碼)罪!捏造紅碼造成限制出行是不作為嗎?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罪!非法散布他人謠言(誣蔑他人為居家隔離人員而被歧視)是不作為嗎?是誹謗罪!破壞傳染病防治是不作為嗎?是擾亂社會治安罪!如此涉嫌多重犯罪的行為卻被河南鄭州說成“亂作為”了之,這不是欺負人民群眾的智商吧?老百姓都知道“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老百姓更知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老百姓都知道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黨員干部對群眾應當解決的利益訴求,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給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就構成本罪。老百姓都知道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健康碼該當何罰?我們知道有這樣一種行為,如果本身攜帶新冠病毒而使用偽造健康碼的人,其行為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民個人偽造健康碼要立案要判刑,那么,政府部門偽造他人健康碼該當何罰?只是給予處分就能蒙混過關嗎?另外,非法限制他人行動自由該當何罰?非法散布他人謠言該當何罰?破壞傳染病防治該當何罰?我認為,此次亂賦紅碼豈止是亂作為,是犯法,并且是知法犯法,河南鄭州有關部門借口亂作為是大事化小的小把戲,鄭州應該老老實實地認真反省,重新給全國人民一個滿意的答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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