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灰色性靠規范就能白化?
今晚,我在網上讀到了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全文。有一段話引起了我的特別注意。他說“堅決打擊取締非法收入,規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堅決扭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讀了這段話,我迷糊了,非法收入要堅決打擊和取締,沒錯,但灰色收入怎么定性成規范呢?這是不是意味著,國家已經承認灰色收入的合法性?
眾所周知,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它暴露了一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實就是用權力謀取的不正當收入。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的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于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10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從這個角度看,如果所謂的“灰色收入”被定性成“規范”,那對于我國的懲腐興廉,無疑會產生消極作用。
我舉一個發生在近期的例子。在文強的涉黑案子中,公訴人起訴其“受賄共計1625萬余元,此外還有1062萬來歷不明”,不僅犯下了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還犯下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說別的,僅過年和生日,文強每年就能收到幾十萬。在他看來,這屬于人情往來的“灰色收入”。因而在最后的答辯中,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文強的異議是“灰色收入部分認定太少”。
文強將這種非法收入詭辯成“灰色收入”,不過是開脫自己貪腐行為的一個借口。如果這個借口被承認,就會成為文強回避或減輕法律懲罰的新途徑。
顯然,所謂的“灰色收入”,明顯打著權力的烙印,屬于非法收入的范疇,是不能靠規范就能白化得了的,而應該堅決打擊和取締。從某種意義上講,容忍“灰色收入”,就是容忍腐敗。
基于上述觀察和簡單分析,我認為,對于官員所謂的“灰色收入”,如果要說“規范”的話,就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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