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規定,違法食用犬、貓或者銷售犬、貓肉,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并責令具結悔過;對單位和組織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消息一出,網上反對之聲大噪。有曰“對狗慈悲對人刁”的,有曰“妨害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的,有曰“搞動物種族歧視有礙平等的”,還有曰“狗肉可吃貓肉不宜的”等等,煞是熱鬧。當然也有少數表示贊成的,認為應當“堅決反對野蠻,誓將文明進行到底”。
支持也好,反對也好,焦點仍集中在貓肉、狗肉是否有理由禁吃,而較少涉及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由是觀之,無論是“挺吃論”者堅持到底獲得最后的勝利,還是“倒吃論”者咸魚翻身、絕地反擊從而創造一個里程碑,其結果都會是道德色彩更強。很明顯,人們對貓肉、狗肉是否應當禁吃的爭論還更多地屬于道德領域的問題,而非法律所宜涉足的領域,“法律不宜”。
這樣的沒有比較強大的社會基礎意識形態支持的法律如果真地出臺,可能會制些笑話。你可能會在原來經營貓肉、狗肉的餐館發現一些外形酷似貓或狗的羊、牛、馬、驢。“豺狗咬死魚”的笑話會不同的餐館演繹。再說了,既然是寵物,主人通常不會虐待它,更不會殺它、吃它。網上的虐待動物個案,不過是變態人士所為。這個社會,還沒有達到人人都是變態的地步,為了一、二個變態人士的行為,有必要動用國家立法資源煞有介事地制定一部嚴肅的法律嗎?
所以道德能夠調整的事情,最好不要動不動就立法。不要像小孩子那樣,“媽,我要喝牛奶”,“ 媽,我要吃巧克力”,“ 媽,幫我造個航母”,其實,有很多事是“媽”也辦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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