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刁民與薩科齊
廣電總局、刁民與薩科齊,這三個詞匯沒有什么關聯。然而,發生在2010年1月上、中旬的一件事情,卻使我把它們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且有了以下的感慨。
2010年的元月4日,專門傳播中國大陸各省市衛星電視節目的“中星9號”,被廣電總局加密,致使不是用有線電視網絡即數字電視收看電視節目的老百姓,收看不到各個省市的衛星電視節目了。我出于打抱不平,寫了一篇評論:《廣電總局給“中星9號”加密,意欲何為》,發在一些網站上,包括我家鄉——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政府的網站上。由于我用的真名實姓,同時也的確給家鄉的廣電企業積極推進數字電視業務帶來了一些麻煩,因而我家鄉的廣電企業就有人發帖罵我這樣做是刁民,甚至質問我:國家廣電總局決定的事,你有什么資格批評,也不清楚自己的份量。
看了這樣的帖子,我不是哭笑不得,而是悲哀不已,為我們這個號稱是人民當家作主已經60年的國家的人民的認識水平還是停留在封建社會的君主制國家的時期。廣電企業,不論怎么說,總是傳播共產黨的方針政策的單位,它的職工,總應該是有一定的理論水平或者一定的素質的人員,但怎么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都不知道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憲法既然賦予了我們公民的權利,我是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又怎么不能夠行使憲法授予我的權利而對廣電總局的工作提出批評(批評的正確與否,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批評國家機關的人員都是刁民,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豈不是一張白紙?我們現在不是天天都在講要依法辦事,這個法,首先應該就是憲法。
說起法,不由得我想起我們現在的執法。改革開放三十年,國家制定了若干“法”。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卻很普遍。記得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田紀云就說過這樣意思的一段話:法制定得多,但不執行也是枉然。怎么樣才能做到法制定得多而非枉然?這就是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那么,又怎么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就是:只有把“法”當做是“法”了才能做到。那么,又怎么才能把“法”當做“法”?這就是必須要有公民的意識。因為只有具有公民意識的人,才會一切只認“法”而不是單認“人”。
這就使我想起2008年2月23日發生在法國的一件事。2008年2月23日,法國總統薩科齊出席一個農產品展銷會,走近在場的群眾,準備進行政客們習以為常的與百姓握手的親民表演時,一名男子拒絕與他握手,對他回避說:“噢,不!不要觸我!”薩科齊笑面“回敬”道:“那么,就滾開吧!”那名男子也不示弱,立刻反擊道:“你令我惡心!”薩科齊回斥道:“快滾吧!你這該死的白癡!”
一位擁有無上威儀的國家總統與一位平頭百姓展開對罵,在我們這個號稱“禮儀之邦”的國度里簡直就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然而卻非常真實地在法國——那個首先提出《人權宣言》的國度——發生了。如果這場對罵發生在兩個普通老百姓之間,也許它不會留給人們任何異常的感覺,然而,這場對罵卻發生在一位總統和平民之間,而且是由一位平民主動挑起,這就有些耐人尋味了。
這場對罵之出乎我民族思維習慣,激蕩我民族心靈者至少有如下這一點:即一位堂堂的大國總統竟然可以完全不講總統威儀,放下架子,與平民“平等”開罵,有失我們所習見的“體統”。而這位平民竟敢對總統的眷顧不是受寵若驚、誠恐誠惶地接受,而是敢于毫不領情,公然拒絕,甚至以罵對罵,直犯“天顏”,而且事后不受任何懲罰,有悖于我民族悠久的“君臣秩序”。
然而,這一切發生在法國,又似乎是理所當然,順理成章。因為薩科齊與普通老百姓的對罵,反映的是近代以來歐洲社會視為根基的公民精神。這種公民精神,使身為總統的薩科齊仍然堅持一個公民的權利,自由表達個人的愛憎情感。同時,在“人民主權”意識發育數百年的歐洲,公民向政治人物“示威”、發泄不滿,被視為天經地義的權利,反映的是近代以來歐洲社會視為根基的公民精神。試想,如果沒有這種公民精神,薩科齊對那位敢于冒犯總統總統尊嚴的民眾所實施的就不是對罵,而是嚴厲懲罰;如果沒有這種公民精神,那位敢于罵總統的平民百姓對薩科齊所做的,就不是拒絕總統的握手,甚至不只是受寵若驚、笑臉相迎,而是頂禮膜拜,口呼萬歲,視若天幸,皇恩浩蕩。
對照著我們僅僅只對國家廣電總局的某一項工作提出了批評,廣電總局沒有對批評者予以批評,而廣電總局的下級的下級的下級……竟然罵我這位批評者為刁民?這固然與他不懂法有關,但是,更與他沒有公民意識相關。他不僅僅把自己當做封建社會的臣民,而且還把別人也當做封建社會的臣民。看來,我們現在不僅要對全社會的人員進行普法的宣傳,而且更要進行公民意識的教育。否則,我們人雖然進入了二十一世紀,但思想觀念卻仍然還處于中世紀。如果是這樣,我們的民族又怎么能夠騰飛或者說怎么能夠崛起呢?!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